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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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6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后,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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