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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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制度
(一)试用期解除
如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及时保留相关记录,并书面通知员工,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二)履行中变更
1.医院主体变更新的医院不接受原单位员工的须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相应经济补偿金;如接受原单位员工的,可与员工就需要变更的事项如劳动合同主体、岗位、薪资、期限以及需要增加或改变的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2.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变更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详尽、考核标准具体量化、考核岗位明确、考核结果公示并得到员工签字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送达该员工)证明员工的确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调岗;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员工拒绝调岗构成旷工的,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医院迁移医院分立合并导致部门发生变动医院资产转移等,但医院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除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4.医院和员工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三)履行中解除
1.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可解除劳动合同。
3.医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等,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同时与其他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医院可解除劳动合同。
5.医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医院依据4、5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医院纠正。医院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将被视为违法解除,但在员工起诉前(包括劳动仲裁
期间)可补正、完善通知程序。
7.医院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医院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医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