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幼儿园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1.为提高本园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幼儿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本园全体教师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凡因个人原因拒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中断学习的,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2.教育办公室每学年制订出本园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确保本园教师在每一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达标。

3.凡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的人员,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园领导同意并在本园备案后,才能参加学习。擅自参加学习的毕业后不作奖励。大中专毕业来本园工作,一年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4.正式工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后,学前教育专业的奖励100元,非学前教育专业、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奖励800元,凭本人学费发票和毕业证书奖励(每人只奖励一次)。

5.凡由幼儿园出资培训的人员,包括进修高一层次学历奖励的人员,培训毕业后,必须在本园服务一定的年限。

6.考试一科给予考试假半天,两科以上给予考试假一天,补考科目不给予考试假。

7.见习期人员不享受进修高一级学历的考试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