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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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四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2016年6月1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
通知(人社办发〔2016〕6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
158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严格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工作,但也反
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相关问题处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
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
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
保险费。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
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各地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程序
补缴。
三、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
以下简称31号文件)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
办机构申请补缴的,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
基数和费率办理。
四、用人单位按照31号文件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补缴时,如劳动合同缺失的,可依据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确认结果证明其劳动关系;如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帐凭证等
相关资料缺失的,依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期间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缴费比例为8%。按
158号文件应加收的滞纳金,按2011年6月30日前的本金计算产生。
六、按18号文件相关规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
地不得按158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办理补缴。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应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裁决、调解书相关意见办理。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0月31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交材料
1、填写《XX市社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补缴证明资料,包括员工工资单、会计凭证、员工花名册等
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交补缴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所属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补缴核定单据给参保单位;
3、参保单位持补缴核定单据,到当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
收费标准
不收手续费,补缴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单位社保业务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