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幼儿园教师与村办幼儿园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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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幼儿园教师与村办幼儿园劳动争议案例

张某系罗阳幼儿园的老师,2012年1月起,罗阳幼儿园开始为幼儿教师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于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购买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足15年,张某于2012年补交了十二年的养老保险费47413元后,又缴纳了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计12240元,并于2014年11月享受退休待遇。

2015年,罗阳幼儿园曾报请其所在市区教育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及其同类情况幼儿教师,补贴自费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的30%。但是,张某未同意该处理意见。

张某于2014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16年3月申请仲裁时,另主张罗阳幼儿园补发其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50000元。由于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及劳动赔偿的争执,张某将罗阳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的所有费用。

法院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张某要求罗阳幼儿园为其支付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张某另主张罗阳幼儿园补发其实发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额50000元,由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张某已于2014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其于2016年3月申请仲裁,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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