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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文章标题: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导语: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近年来,存在着一些幼儿园未按规定为幼师缴纳社保、避免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探讨幼儿园幼师与园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幼儿园是某市一家较大的民办幼儿园,其中的一名幼师李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关福利。

1. 李女士的背景和岗位李女士拥有幼儿园教育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并在该幼儿园担任年级主任一职,负责教学和管理工作。

她每天按照幼儿园的作息时间为幼儿教学,协助管理教师团队,并参与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制定。

2. 幼儿园的用工情况幼儿园雇佣了一批幼师,其中相当一部分幼师并非按照正式劳动合同的方式雇佣。

幼儿园以“代课”、“委托教学”等名义将幼师划分为与幼儿园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在社保、福利等方面没有为这部分幼师进行缴纳。

二、案件探讨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

1. 幼儿园职责与义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为幼师提供合理的工作待遇、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福利。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履行这些职责与义务,以“代课”等方式规避确认劳动关系,这明显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幼师的工作性质与专业要求幼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技能要求。

在本案中,李女士持有幼儿园教育专业的学历,担任年级主任一职,负责教学和管理工作,这明显是一份合格幼师应该具备的工作内容。

3. 用工形式的合法性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与从事劳动活动的个人之间存在任何一项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幼儿园以“代课”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确认,实际上并未履行法定义务,这种用工形式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10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当事人-个人】邴敏【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被告】邴敏【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问题。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应根据该规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时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2021年1月、2月工资均按1267元计发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数额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应扣除奖金、特别津贴、安全奖金、学历奖金、环创及美术津贴等。

被上诉人的工作为美术老师,每月收入相对固定,而上述费用均系按月固定发放,应视为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上诉人主张计算二倍工资时应扣除上述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李安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李安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李安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云09民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红龙伟周付翠【审理法官】张建红龙伟周付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李安婧【当事人】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李安婧【当事人-个人】李安婧【当事人-公司】临沧市第一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木瑞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冯国亮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车伦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薛云文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木瑞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冯国亮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车伦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薛云文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木瑞冯国亮车伦薛云文【代理律所】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临沧市第一幼儿园【被告】李安婧【本院观点】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所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临沧市第一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形成经上诉人单位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该程序形成的规章制度对上诉人单位的所有员工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李安婧认可《临沧市第一幼儿园规章制度领取登记》签名册中的签名为本人签名,故临沧市第一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被上诉人李安婧应具有约束力;李安婧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除应当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外还应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行为准则。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回避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临沧市第一幼儿园所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临沧市第一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形成经上诉人单位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该程序形成的规章制度对上诉人单位的所有员工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李安婧认可《临沧市第一幼儿园规章制度领取登记》签名册中的签名为本人签名,故临沧市第一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被上诉人李安婧应具有约束力;李安婧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除应当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外还应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行为准则。

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李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李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李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李芳【当事人】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李芳【当事人-个人】李芳【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南华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纪金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纪金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天虹纪金虹【代理律所】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南华幼儿园【被告】李芳【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一是返岗上班问题;二是提供相应工资支付清单问题;三是工资差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一是返岗上班问题;二是提供相应工资支付清单问题;三是工资差额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该争议焦点中的关键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健康证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上诉人认为不符合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幼儿园劳动关系

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幼儿园劳动关系

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分析一、案情经过某幼儿园幼师小玲因与园方发生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玲提出,她在幼儿园工作期间,长时间连续工作没有休息,加班加点,工资待遇低于法定标准,且遭到园方的不公平对待。

园方则表示小玲的说法存在一定的夸大和不实之处,且园方已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了小玲应得的工资,不存在违法情况。

二、案件分析1.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小玲在幼儿园工作期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加班加点等内容?若劳动合同存在,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2.工资支付是否合规园方是否如实支付了小玲应得的工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玲所提及的加班加点情况是否属实?3.劳动时间和休息权利小玲所提及的长时间连续工作没有休息的情况,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园方是否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况?4.园方对待员工是否公平小玲所提到的园方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具体指的是什么?园方在管理幼师时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不同地区对最低工资标准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可能包括对园方的经济赔偿、对小玲的工资支付、对劳动合同的再确认等方面的处理。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小玲的劳动权益,也应当考虑园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对园方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五、结语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是一件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园方的合法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仲裁应当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

希望此案例能够为类似情况下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续写:六、劳动合同规范性的重要性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加班加点、休息时间等关键内容。

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与权益保障探讨

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与权益保障探讨

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与权益保障探讨在当今社会,幼儿园幼师作为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培养孩子们的重要责任。

然而,幼儿园幼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却并非总是如我们期望的那样。

近年来,一些幼儿园幼师因工作环境、薪酬待遇等问题发生劳动纠纷,并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幼儿园幼师的权益保障问题,希望为这一群体争取更多关注和支持。

1.案例分析1.1 案例一2019年,某幼儿园的幼师小张因连续加班、工作压力大等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补偿和工作环境改善的要求,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随后,小张选择了劳动仲裁,最终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案例二2018年,某幼儿园的幼师小王因带班时间过长、工作强度大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最终因解雇引发的劳动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并成功获得了合理赔偿和权益保障。

2.权益保障探讨2.1 法律规定与保障在劳动法中,对于幼儿园幼师的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加班补偿等权益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幼儿园的管理存在漏洞,无法有效保障幼师的权益。

2.2 用人单位责任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幼师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情感支持,保障其身心健康。

然而,一些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瑕疵,需要加强对幼师的关怀和支持。

3.个人观点和理解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幼儿园幼师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了劳动仲裁的途径。

我个人认为,幼儿园幼师虽然面临一些挑战,但他们的努力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

社会应该更加关注幼儿园幼师的权益保障问题,为其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结与回顾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和探讨,我们更加深刻地了解了幼儿园幼师的工作现状和权益保障问题。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为幼儿园幼师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多关注幼儿园幼师的工作情况,共同努力为其权益保障营造更好的环境。

通过以上的文章撰写,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幼儿园幼师劳动仲裁案例与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以此来增进对这一话题的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分享

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分享

文章标题: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共享1. 概述在幼儿园教育领域,幼师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尤其是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劳动仲裁案例,深入探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并共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2. 案例背景某幼儿园内,一名幼师在辞职后提出要求确认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

幼儿园则主张该幼师为外包服务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3. 案件审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仲裁机构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理,并就劳动关系的确认展开了讨论和调解。

4.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机构认定该幼师与幼儿园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

仲裁机构认为,该幼师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且其劳动行为受到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因此确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5.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幼儿园与幼师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幼师往往承担着重要的教育和照料职责,他们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履行用工程序,明确劳动关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通过本案例的共享,我们深入了解了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履行合同约定,尊重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育领域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幼儿园幼师的劳动关系得到公平、公正的确认。

在本文中,我共享了我对这个案例的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

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在教育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幼师作为幼儿园的重要员工,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幼儿进行教育和照顾,这些工作都是直接面对幼儿,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专业性。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案例背景:张某在某幼儿园从事幼师工作,由于该幼儿园没有用工资质,而且张某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张某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后来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一、用工资质的重要性用工资质是指企业或单位具有雇用劳动者的资格和条件,并在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在劳动关系争议中,用工资质是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没有用工资质,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指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用工资质、是否有具体的工作任务等。

本案中,张某与该幼儿园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用工资质。

但是事实上,张某在该幼儿园从事幼师工作,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并且该幼儿园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报酬。

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该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劳动报酬的争议。

在本案中,张某要求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但是该幼儿园认为张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且不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实际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张某应该获得的报酬金额。

如果张某确实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那么可以酌情减少相应的报酬金额。

四、劳动仲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争议解决中,劳动仲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或者仲裁劳动争议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了与该幼儿园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

案例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企业或单位应该具备用工资质,劳动者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进行工作。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与李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与李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与李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伟李建湘罗燕青【审理法官】蒋伟李建湘罗燕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李巧【当事人】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李巧【当事人-个人】李巧【当事人-公司】永兴县红旗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建军【代理律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永兴县红旗幼儿园【被告】李巧【本院观点】双方对2009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2009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是否应当向李巧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巧系主动离职,其主张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幼儿园被政府收归公有,但该情形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情形,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归责于劳动者,一审判决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春苑幼儿园、张永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春苑幼儿园、张永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春苑幼儿园、张永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3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春苑幼儿园;张永国;李益铭;六安上院幼儿园【当事人】春苑幼儿园张永国李益铭六安上院幼儿园【当事人-个人】春苑幼儿园张永国李益铭【当事人-公司】六安上院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培好【代理律所】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春苑幼儿园;六安上院幼儿园【被告】张永国;李益铭【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春苑幼儿园与汪晶晶生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春苑幼儿园与汪晶晶生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汪晶晶自2019年5月起通过春苑幼儿园招录入职该单位从事幼教工作,工资一直由春苑幼儿园园长云娜娜支付,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其被安排到六安上院幼儿园工作,因该两个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方燕,方燕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该两个幼儿园是连锁幼儿园,故对汪晶晶工作的安排仅仅是工作岗位的调整,其用工单位仍然应当认定为为其发放工资的春苑幼儿园。

同时,汪晶晶参加工作已远远超过3个月,不符合试用期的情形。

原判上诉人与汪晶晶生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春苑幼儿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处理适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婺源县幼儿园、王美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婺源县幼儿园、王美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婺源县幼儿园、王美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霞周富华杜依霖【审理法官】蔡霞周富华杜依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婺源县幼儿园;王美云【当事人】婺源县幼儿园王美云【当事人-个人】王美云【当事人-公司】婺源县幼儿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婺源县幼儿园【被告】王美云【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婺源县幼儿园的上诉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系,上诉人婺源县幼儿园应否支付被上诉人王美云2015年至2019年的每年8月份的工资。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婺源县幼儿园的上诉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系,上诉人婺源县幼儿园应否支付被上诉人王美云2015年至2019年的每年8月份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

本案中,王美云于2014年10月份进入婺源县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故上诉人婺源县幼儿园与被上诉人王美云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份建立。

在职期间,虽然王美云与婺源县幼儿园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之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婺源县幼儿园与被上诉人王美云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

那么,关于2015年至2019年的每年8月份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胡明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胡明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胡明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2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荣祥宋明涛戴红梅【审理法官】王荣祥宋明涛戴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胡明学【当事人】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胡明学【当事人-个人】胡明学【当事人-公司】鲁甸县第一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雷永贤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马艳梅、陈太雄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永贤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马艳梅、陈太雄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永贤马艳梅、陈太雄【代理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被告】胡明学【本院观点】上诉人的该辩解主张与被上诉人提交的2018年《银行卡流水》不相符,且对于被上诉人在该单位工作15年的员工,放假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不能因为放假就不发工资,因此,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本案中,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认为胡明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按时出餐,双方发生争议后曾经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1-10-23 13:12:41鲁甸县第一幼儿园、胡明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6民终26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甸县第一幼儿园。

寇某与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寇某与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寇某与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晋02民终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宏马祖荡赵学姑【审理法官】王艳宏马祖荡赵学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寇某;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当事人】寇某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当事人-个人】寇某【当事人-公司】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杜某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李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曹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某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李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曹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某李某曹某【代理律所】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大同市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本院观点】关于幼师幼儿园是否应当与寇某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寇某于2004年工作于幼师幼儿园直至2018年8月意外受伤,期间双方虽只于2017年1月1日签订过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但综合幼师幼儿园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寇某自2004年3月至今在幼师幼儿园工作的证明,2017年9月14日幼师幼儿园出具的其聘用寇某的证明,2014年3月幼师幼儿园向寇某出具的聘书以及发放工资等证据,能够证明寇某与幼师幼儿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幼师幼儿园是否应当与寇某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寇某于2004年工作于幼师幼儿园直至2018年8月意外受伤,期间双方虽只于2017年1月1日签订过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但综合幼师幼儿园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寇某自2004年3月至今在幼师幼儿园工作的证明,2017年9月14日幼师幼儿园出具的其聘用寇某的证明,2014年3月幼师幼儿园向寇某出具的聘书以及发放工资等证据,能够证明寇某与幼师幼儿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

案例名称:没有用工资质,幼儿园幼师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例
案例背景:
甲是某幼儿园的幼师,其在该幼儿园工作了一年多。

虽然甲没有取得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但是其一直被该幼儿园视为正式教师,每个月按
照正式教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福利待遇。

然而,幼儿园方面却认为甲只是临时工,没有与之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经过:
由于工作一年多了,甲想着与该幼儿园确认劳动关系,以便享受更多
的工作保障。

但是,该幼儿园方面却拒绝与甲确认劳动关系,甲只好
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在劳动仲裁庭上,甲提供了自己在该幼儿园的工作记录、工资单、社
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据,并称自己一直以来都是按照正式教师的标准
工作和获得报酬的,具备了与该幼儿园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而幼儿
园方面则提供了甲的招聘协议,称甲只是临时工,没有取得幼儿园教
师资格证,不具备与之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经过劳动仲裁庭的调解,该幼儿园方面最终同意与甲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未确认劳动关系的工资补偿。

案例分析:
该案例反映了幼儿园在招聘幼师时没有充分考虑幼师的工作资质,导致在劳动关系确认上出现争议的情况。

一方面,幼儿园方面应该在招聘幼师时更加重视其资质和工作经验,以避免出现工作资质不符、工作经验不够等问题。

另一方面,幼师也应该在工作之前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以免被雇主误导或者欺骗。

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与杨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与杨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与杨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松申杰李鹏【审理法官】罗松申杰李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杨辉【当事人】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杨辉【当事人-个人】杨辉【当事人-公司】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杨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是否需要向杨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00元?是否需要向杨辉支付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1900元?一审判令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为杨辉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正确?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解除与杨辉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应当向杨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是否需要向杨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00元?是否需要向杨辉支付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1900元?一审判令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为杨辉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正确?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解除与杨辉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邵阳县某镇中心幼儿园应当向杨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00元。

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康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康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康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9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建新刘泽军邵晓斐【审理法官】贾建新刘泽军邵晓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康叶【当事人】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康叶【当事人-个人】康叶【当事人-公司】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申炎瑞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申炎瑞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米宗周申炎瑞【代理律所】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被告】康叶【本院观点】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康叶自2010年4月起从事市直二幼安排的工作市直二幼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康叶提供的劳动属于市直二幼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双方自2010年4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康叶于2012年1月9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双方之间仍系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市直二幼上诉称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登封市直属第二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张秀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张秀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张秀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东锋郑春笋郝帅【审理法官】吴东锋郑春笋郝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张秀云【当事人】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张秀云【当事人-个人】张秀云【当事人-公司】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军【代理律所】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被告】张秀云【本院观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系劳动者张秀云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

劳动者张秀云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前提基础是劳动关系的确定存在,但此问题直至2019年12月31日才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秀云基此于2020年8月4日就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提起仲裁,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和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双方系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

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张秀云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张秀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下齐河县焦庙镇中心幼儿园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李某1与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1与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1与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晋01民终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景铜柱吕斌武涛【审理法官】景铜柱吕斌武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当事人】李某1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当事人-个人】李某1【当事人-公司】太原幼儿师范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刘某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某【代理律所】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原幼儿师范学校【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报酬的发放等诸多因素。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1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于2017年将保洁业务外包给案外人太原市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上诉人李某1对其工资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均由案外人太原市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是知情的,故根据上诉李某1提交的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其劳动报酬也并非由被上诉人发放,因此,无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上诉人李某1主张的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低工资差额的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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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幼儿园教师与村办幼儿园劳动争议案例
张某系罗阳幼儿园的老师,2012年1月起,罗阳幼儿园开始为幼儿教师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于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购买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足15年,张某于2012年补交了十二年的养老保险费47413元后,又缴纳了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计12240元,并于2014年11月享受退休待遇。

2015年,罗阳幼儿园曾报请其所在市区教育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及其同类情况幼儿教师,补贴自费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的30%。

但是,张某未同意该处理意见。

张某于2014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16年3月申请仲裁时,另主张罗阳幼儿园补发其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50000元。

由于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及劳动赔偿的争执,张某将罗阳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的所有费用。

法院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张某要求罗阳幼儿园为其支付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张某另主张罗阳幼儿园补发其实发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额50000元,由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张某已于2014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其于2016年3月申请仲裁,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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