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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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排版格式标准

裁判文书排版格式标准

裁判文书排版格式标准一、引言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

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本文将从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入手,详细介绍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

二、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1.字体和字号裁判文书的字体应为宋体,字号应为小四号。

标题应为黑体,字号应为三号或四号。

2.页边距裁判文书的页边距应为上下左右各为2.5厘米。

3.行距裁判文书的行距应为1.5倍行距。

4.段落格式裁判文书的段落格式应为首行缩进2个字符,段间空一行。

5.标题格式裁判文书的标题应居中,黑体加粗,字号为三号或四号。

6.正文格式裁判文书的正文应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字符,段间空一行。

7.标点符号裁判文书的标点符号应符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与前面的文字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8.页眉页脚裁判文书的页眉应为“裁判文书”四个字,居中排列。

页脚应为“第X页,共X页”,居中排列。

9.附录格式裁判文书的附录应在正文之后,附录标题应为黑体加粗,字号为三号或四号,附录内容应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字符,段间空一行。

三、结论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进行排版,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效率。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文书中包含的以下内容进行:一、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三、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四、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1•【文号】法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1. 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 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一、开头部分。

1. 案号与标题。

案号就像是裁判文书的身份证号码,独一无二。

得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得清清楚楚,可别搞混了。

标题呢,要简单明了地说出这是个啥案子,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之类的。

就像给这个案子取个大名,让人一眼就知道个大概。

2. 当事人信息。

这部分啊,得把当事人的情况详细说说。

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就像介绍故事里的角色一样。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一个都不能少。

要是有单位作为当事人,那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也要写准确。

这就好比你给朋友介绍两个人认识,得把关键信息都说全乎了。

二、事实部分。

1. 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

先说说原告的想法。

原告就像一个讲故事的人,把他觉得事情是怎么发生的,自己受到了什么委屈或者损失,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这部分要用原告自己的话来写,当然也要整理得有条理。

然后是被告的说法。

被告也有权利为自己辩解呀,他可能觉得原告说的不对,或者自己有什么特殊的情况。

把被告的这些辩称也好好记录下来,这就像是一场辩论比赛,两边的观点都要呈现出来。

2. 法院查明事实。

这可是裁判文书的重头戏呢。

法院就像一个真相探寻者,要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

证据是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像侦探破案要找线索一样。

把各种证据摆出来,是合同、证人证言还是物证之类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梳理出事情的真实经过。

这个过程要写得清清楚楚,让读者能像看电影一样,在脑海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出来。

三、理由部分。

1. 法律适用。

法律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这个案子里谁对谁错。

在这部分要明确说出这个案子适用哪些法律条文。

比如说,要是合同纠纷,那就得找到合同法里相关的条款。

不能乱点鸳鸯谱,要用准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后面的判决结果。

这就好比做菜要按照菜谱来,用对了调料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2. 逻辑推理。

这里要把法院是怎么从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得出结论的过程讲明白。

不能凭空得出结论,要一步一步地推理。

比如说,因为被告做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违反了某条法律规定,所以被告要承担某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_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_的理解与适用_贺小.

_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_的理解与适用_贺小.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贺小荣刘树德杨建文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作出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第1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关于依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设置其他例外情形。

一是严格把握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后,进行例外处理。

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匿名化处理和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删除处理。

三是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浅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浅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浅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作为当下法院探索司法公开新路径之一,是一项实现公开审判、阳光司法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公众监督和评判案件质量的重要依据,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裁判文书上网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各级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全面接受群众监督,进而提升法官个人综合素质及增强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力。

另外,更能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但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如上传滞后、泄露个人信息、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内容、问题和对策三方面的论述,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简述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含义、主体、内容、范围、意义等,以下进行详述:(一)裁判文书上网的含义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

1而所谓裁判文书上网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需以特定格式和方法,通过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自己制作生效的裁判文书,以供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的行为。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我国司法公开的四大平台之一,截止2018年3月13日,网站文书量达43106941(其中刑事文书6105915篇、民事文书27140537篇、行政文书1386504篇、赔偿文书35796篇、执行文书8312530篇)2,其运用率可见一般。

1摘自百度百科,2018年3月13日2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法院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制作主体,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其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平台。

由各级法院作为文书上网的主体,一方面便于裁判文书及时、高效、准确的公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法官对案件的重视度,提高审判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2014年12月12日)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并对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程序、技术处理等进行了详尽地规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便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

上述价值的实现,均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基于信息保护而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必须做到内容真实。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但是,由于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在与公共利益关系不是很密切或确有必要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化处理。

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

你所反映的案件及情形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南京中院文书上网的做法并无不当。

重磅:最高法今日发布会出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

重磅:最高法今日发布会出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

重磅:最高法今日发布会出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导读:今天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通报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及发布实施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了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及《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呈上,供读者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解读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及发布实施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背景、过程和意义▎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司法审判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诉讼类型的增多,当事人参考使用诉讼文书类型较少,内容简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各地区、各审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导致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统一,要素不完备,质量参差不齐。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6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法〔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的书面记录,其制作规范对于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文书格式、文书内容和文书语言等方面来介绍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一、文书格式1. 纸张格式:裁判文书应使用A4标准纸张,纸张的上缘、下缘、左侧边距、右侧边距分别为25mm。

2. 文字字体:裁判文书应使用宋体作为主要字体,字号为小四(即12号字),标题部分可以使用黑体并加粗。

3. 页眉页脚:裁判文书的页眉应包括法院名称、案件名称和页码,页码应位于页眉右侧;页脚则应包括裁判书名和制作日期。

4. 段落缩进:裁判文书中的段落应进行首行缩进,缩进距离为两个汉字的位置。

二、文书内容1. 决定书的要素:裁判文书中的决定书包括标题、引言、正文、裁判结果、附则和签名等要素。

其中,引言应对案件事实做简要陈述,正文应对法律依据和理据进行分析,裁判结果应明确表达裁决结果,附则则包括法律补充说明等内容。

2. 文书结构清晰:裁判文书的结构应清晰,可以使用标题、小标题等方式对不同部分进行区分,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文书的组织结构和逻辑关系。

三、文书语言1. 表达简练准确:裁判文书应使用准确、简练的语言表达法律意见和理由,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措辞。

2. 遵循法律规范:裁判文书应遵循法律文书的语言规范,避免使用非正式或过于口语化的表达方式,同时注意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词汇。

3. 技术术语使用:裁判文书中的技术术语应使用准确,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解释,以便读者理解。

四、文书校对1. 格式校对:制作裁判文书后,应进行格式校对,确保文书的字体、字号、排版等符合规范。

2. 内容校对:校对裁判文书中的内容,确保法律条款的引用、事实的陈述、理由的分析和裁判结果等准确无误。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对于保证法院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严格遵循格式要求,合理组织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使用准确简练的语言表达,并进行仔细的校对,确保文书的质量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广西裁判文书网

广西裁判文书网

广西裁判文书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最高院 文书格式

最高院 文书格式

最高院文书格式最高院文书格式最高院文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意见书等。

最高院文书的格式要求非常严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最高院文书的格式要求。

一、文书名称最高院文书的名称应该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文书的内容,一般采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意见书”等名称。

文书名称应该居中排列,字体要求为小四号宋体。

二、文书编号最高院文书的编号是文书的重要标识,编号应该由法院名称、文书类型、文书序号、年份、月份、日数等组成。

编号应该居中排列,字体要求为小四号宋体。

三、文书抬头最高院文书的抬头应该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类型、案号、当事人名称等内容。

抬头应该居中排列,字体要求为小四号宋体。

四、文书正文最高院文书的正文应该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等内容。

正文应该采用小四号宋体字体,行距为1.5倍。

正文中的事实应该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经过;理由应该详细、逻辑严密地说明法律依据和判决理由;判决应该明确、具体地表达法院的判决结果。

五、文书结尾最高院文书的结尾应该包括审判人员签名、审判员、书记员、出庭人员等信息。

结尾应该居中排列,字体要求为小四号宋体。

六、文书附件最高院文书的附件应该包括证据、鉴定意见、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附件应该按照文书正文的顺序排列,每个附件应该注明名称和页码。

七、文书装订最高院文书的装订应该采用红色封面,封面上应该注明法院名称、文书类型、案号、当事人名称等信息。

文书内页应该采用A4纸,每页应该注明文书名称、页码和日期。

总之,最高院文书的格式要求非常严格,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文书的规范、准确、权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把制定司法解释和修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作为两项最重要的工作。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

紧接着,从2015年2月开始,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2016年2月完成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送审稿)》《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送审稿)》,并在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定于8月1日实施。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过程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后,2015年2月10日,XXX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正式部署和启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会议决定,修订工作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司改办、研究室等相关部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原起草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修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工作。

2015年4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任务,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22个章节拟定了相应的诉讼文书样式初稿,共373件。

2015年5月,杜万华专委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就初稿进行讨论,形成了诉讼文书样式第二稿。

会后,小组办公室对第二稿进行修订,形成第三稿,并于2015年6月30日发函征求全国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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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
技术处理规范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2013)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

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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