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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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作业指进行高空、封闭、深井、艰苦或者有其他危险因素等作业,在作业环境、作业设备、作业人员特点方面略有不同于一般作业的,并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第三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第一、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特殊作业应依法设立专门岗位,并明确责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做好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单位及特殊作业的组织者应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第六条作业环境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氧气充足、无毒害气体或粉尘等要求。
特殊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进入特殊作业环境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程序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第八条特殊作业环境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作业区域及禁止区域,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第九条特殊作业环境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资源,设有应急通道和紧急避难设施,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作业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特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年检合格,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设备对外委托维修的,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委托前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并签订维修合同。
第四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岗位的任职条件,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参加定期考核和训练。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按照规定程序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特殊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违规作业。
第十九条特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人员离岗或者换岗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安全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特殊作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特殊作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抢救工作,并提交事故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其他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其他重大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受损失的相关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封闭空间作业、电力设备维修检修作业、电焊切割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