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输出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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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不合格品控制、评审、处置原则与程序,评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目的是

对识别出的不合格品实施控制和处置,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交付,并及时采取措施,增强顾客满意。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研制、生产全过程不合格品的处理。

3 职责

3.1品质管理部是不合格品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不合格品审理机构,成员由总经理任命,顾客要求时,需征得顾客同意。

3.2不合格品审理机构负责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负责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明确不合格品处理意见。

3.3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

4 工作程序

4.1 不合格品审理机构的设置

设立三级不合格品审理机构,不合格品审理人员需经综合管理部对其资格确认,并保留总经理以文件形式任命,顾客或其代表有要求时应得到顾客及其代表的同意。

4.1.1 一级不合格品审理

审理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及相关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设计师、主管工艺师、主管质量管理员组成。其审理范围见表1。

4.1.2 二级不合格品审理

审理组由公司质量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设计师、工艺师、质量管理员组成。其审理范围见表2。

表2

4.1.3 三级不合格品审理

审理组由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一般由相关部门/车间质量管理员组成。其审理范围见表3。

4.2 不合格品审理原则

4.2.1 审理不合格品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查不出不放过,责任查不清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审理未结束的不合格品及同批生产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4.2.2 不合格品审理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不合格品审理的依据,也不影响顾客对产品的判定。

4.2.3 改变不合格品审理结论,必须由总经理签署书面决定。

4.2.4 在不合格品审理过程中,审理组长可请未得到授权的技术人员或外部技术专家参与不合格品的分析,其提出的处理意见须得到授权审理人员的认可。

4.2.5 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的措施。

4.3不合格品的判定和隔离

检验员根据图纸、标准、样件、技术条件、验收规范等技术文件对产品进行符合性检查判定合格与否。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按《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

4.4 不合格品的审理

4.4.1 检验员认真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并加盖检验员印章,交相应不合格品审理组组长审理并跟踪管理。

4.4.2 三级不合格品审理组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后,按审理范围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理。如审理能力不足或结果有异议的提交二级不合格品审理组审理。

4.4.3 二级不合格品审理组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后,按审理范围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理。如审理能力不足或结果有异议的提交一级不合格品审理组审理。

4.4.4一级不合格品审理组对二级不合格品审理组提交的《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进行审理。

4.4.5 不合格品审理组应组织人员分析,查找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形成审理结论或审理意见,按要求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由审理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确认后。审理结论分为:

a)返工;

b)返修;

c)让步接收;

d)报废;

e)退货。

4.4.6 对需要顾客确认或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品审理应报顾客或其代表签署意见,一、二级不合格审理及不合格品审理结论(让步接收或返修)必须报送顾客或其代表签署意见,签署同意方可放行。《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由审理组长指派审理组成员报送顾客或其代表签署意见。

4.4.7 不合格品审理完成期限原则上要求如下:

a) 三级不合格审理1个工作日;

b) 二级不合格审理2个工作日;

c) 一级不合格审理3个工作日。

4.5 不合格品的处置

4.4.1 审理结论为“返工”时,由工艺人员编制返工工艺文件,生产部门安排返工。经返工后的产品,须重新提交检验。检验员对返工产品检验合格后应检验结论记录在生产过程记录中。

4.4.2 审理结论为“返修”时,由工艺人员编制返修工艺文件,报送顾客或其代表签署意见。生产部门安排返修,返修后的产品须重新提交检验。生产部门和检验员应在生产过程记录中记录返修过程。

4.4.3 审理结论为“让步接收”的不合格品,检验员在生产过程记录中要有“让步接收”标识,注明《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编号。采购或外包产品在入厂验收记录中要有“让步接收”标识及《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编号。

4.4.4 审理结论为“报废”的不合格品,检验员在生产过程记录中要有“报废”标识,并注明《不合格品通知及审理单》编号。检验员负责开具《废品通知单》,并将废品录入台账,入废品库存放。

4.6 废品的管理

4.6.1检验员应采用破坏性或非破坏性方式对废品予以明显地标记,并加以隔离以防被误用。当采用非破坏性标记时,标记方法及图样大小应根据具体零件确定,但需醒目且不易消失。

4.6.2 废品连同《废品通知单》由检验员汇总送废品库。

4.6.3 检验人员负责废品库管理,凭《废品通知单》入库并建立《废品台帐》,管理废品出入库。当需要从废品库中提取废品进行相关分析时,由申请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废品分析后需存留的,办理出库注销手续。

4.7 对供方不合格品的控制

外购件、外包件入库验收、使用等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必须按4.4进行不合格品审理。

4.8 其它要求

4.8.1 品质管理部和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台账,定期将不合格品审理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与产品寿命周期相适应。

4.8.2 不合格品责任部门要针对不合格品产生原因,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或专题质量会,具体按《质量分析会管理办法》。

4.8.3 不合格品所涉及质量成本统计、核算分析,由财务部按规定处理,不合格品损失情况作为质量成本统计分析的输入。

5 相关文件

SZ/QMP.14-2022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SZ/QWW.05-2022质量分析会管理办法

6 质量记录

SZ/QMP.17-01a 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

SZ/QMP.17-02a 不合格品审理成员资格确认单

SZ/QMP.17-03a 废品通知单

SZ/QMP.17-04a 废品台帐

7 附录

附录A不合格品审理流程

附录B术语的定义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合格品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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