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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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相关知识培训
一、药品冷链物流管理
药品冷链物流管理一直是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
新版GSP从人员资质、设施设备、验证、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消灭了可能存在的冷链断链现象,新版GSP的实施,将全面提升药品经营企业冷链管理水平,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的冷链质量管理目标,为提高冷链药品(疫苗、生物制品等)质量提供了保障。
冷藏概念
1、冷藏药品:指对药品贮藏、运输有冷处等温度要求的药品。
冷处:温度2 ℃ ~10℃的贮藏、运输条件。生物制品应在2 ℃ ~8℃避光贮藏、运输。
温度敏感的药品种类:疫苗、血液制品、单克隆抗体、胰岛素、干扰素、部分抗生素、其他蛋白类制剂
温度敏感医疗器材:检测诊断试剂、造影剂、医用手术器械耗材
2、冷冻概念
冷冻药品:指对药品贮藏、运输有冷冻等温度要求的药品
冷冻:温度- 10℃ ~-25℃的贮藏、运输条件
冷冻药品范围,比较少见。抗癌的洛莫司汀胶囊和司莫司汀胶囊。治疗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注射用牛肺表面活性剂商品名称:珂立苏,人胎盘组织液、生长激素及类似物、促红素及类似物、干扰素、丽珠肠乐、培菲康、所有胰岛素制剂、人血白蛋白、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垂体后叶注射液、注射用尿激酶替莫唑胺胶囊、卡孕栓、珂立苏等等
3、药品温度要求:稳定性试验、温度要求、有效期
药品的温度要求是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的,只有在标示条件下可以确保有效期内的质量。
4 、温度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温度过高的影响:促进变质、挥发减量、破坏剂型
温度过低的影响:遇冷变质、冻破容器
低温比高温更危险——冻融循环
多肽、蛋白类药品冻结会使效价降低,影响疗效,疫苗冻结活性丧失,甚至产生有害毒素
5、超温的危害
1)无效药品会延迟治愈时间,增大患者治病负担
2)引起本人抗药性,引发菌株变异,增加治疗难度
3)产生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进一步伤害,在流通过程中对药品储运、运输的温度控制是我们质量管理核心内容!
6新版GSP之于冷链管理,新版修订的有关药品冷链管理的重点内容
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运管理(13条)
1)、是提高了硬件标准
2)、是强化了对冷链药品的储存运输管理要求
7 强化了冷链储运要求
对药品冷链过程以及之间的交接程序都做了规定,使冷链管理真正成为一个闭合的整体控制过程。
二、冷链基本要求
1 、药品冷链管理总体要求
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根据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标准,采用经过验证确认的设施设备、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实行连续、不间断的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保证药品的储运环境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全程温度实时监测
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连续不间断温度保障,经过验证的设备、流程
2、冷藏、冷冻药品安全有效
3、人员要求的相关条款
1)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
2)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冷藏和冷冻药品储存和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
4、职责要求
质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冷链药品的质量管理。
专人负责疫苗的质量管理与验收
专人负责冷链药品的收货、运输工作
专人负责重点养护检查在库储存的药品
专人负责装箱、装车等项作业
专人对冷链设施设备的运行进行监测和维护
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冷链药品的质量小组
5、人员资格和要求
任职资格符合本规范基本规定
从事储存和运输需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基本要求,熟悉冷链管理要求,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
6、人员培训
对象:对内:相关岗位员工(收货、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
对外:承运商、分销商
内容: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制度文件、专业知识、应急预案
时间:岗前、定期,变更
7、制度文件
1)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2)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确保各环节的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8、设施设备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2)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3)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4)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5)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或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附录】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1)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2)冷库按照实际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出收货验收、储存、包装物料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应当在冷库内完成。
3)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 车厢内部留有保证冷气充分循环的空间。
4)冷藏箱、保温箱应当具有良好温度稳定性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5)冷库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冷藏车、冷藏箱和保温箱配置温度自动监测系统,均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温(湿)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录的监测数据。
6)应当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9、设施设备范围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冷藏车及冷藏箱或保温箱、自动温湿度监控系统和设备
冷链设施设备的使用原则:冷藏、冷冻药品温度保障设施设备均须经过验证确认的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