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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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

第四条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

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每年予以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我省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支持资源性商品、重要原材料、先进设备和大宗特色商品等。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来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

(二)企业当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贴息范围的产品和技术需达到一定规模。

(三)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开展外经贸监测预警等工作。

上述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进口贴息资金支持标准

(一)本金

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享受贴息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应贴息的本金。

人民币汇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为依据计算贴息期间平均折算率,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二)贴息率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每年支持重点、年度贴息资

金盘子以及符合条件的项目本金总额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对不同类别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贴息率。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50%。

(三)贴息限额

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单个项目按贴息率计算出的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第七条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目录清单;

(二)申请报告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进口产品的用途、预计产生的效益、对企业出口的带动情况(若企业没开展出口业务,请注明)等,申请进口先进设备贴息的,还需说明引进先进设备的目的、消化吸收能力状况、生产规划等;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及电子格式(表样见附件1);

(四)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电子格式(表样见附件2);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代理进口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书;

(七)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若涉及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并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每张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报告只需首页盖章),

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上页码,封面注明“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日期。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省外经贸厅根据资金支持期间的海关统计数据,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单、产品目录、申报截止日期、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按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地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省外经贸厅负责对企业进口贴息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贴息资金支持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用款企业。

第十一条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进口贴息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进口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福建省外经贸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2.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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