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章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办学特色,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技能型人才,学校成立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咨委)。

第二条专咨委由学校聘请政府部门领导、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是学校专业规划与发展的研究、咨询、指导的学术性机构,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指导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专咨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专业建设和社会需求的战略性研究,以及中等职业教学与实际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政府、产业界参与学校专业建设的参与度,提升学校应用型专业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根据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学校从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校内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中选聘专咨委委员。专咨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学校专业咨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总人数为10-20人,其中从行业企业等校外单位聘请的专家不少于1/3。专咨委具体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日常事务由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

第六条系级专咨委设在专业所属的系部,学校自2007年以来已开设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原则上都要按专业(或专业群)设立相应的专业(群)建设咨询委员会。系专咨委成员由各专业领域内校外专家、系部

和教研室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得少于50%,重点建设专业的企业或行业专家比例要适当增加。

第七条委员任职资格:

1.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3. 热心和关注职业教育,愿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广泛联系社会各方面,在充分酝酿、筛选的基础上,提出专咨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委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学校专咨委职责:

1. 把握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中等职业教育与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 紧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规范、专业设置和调整的评审任务;

3. 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范和教学标准的制定,提出导向性指导意见;

4. 指导专业建设方案的编制,推动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社会服务与辐射能力建设等,促进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5. 研究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6. 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供咨询,指导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成果推荐、评审等工作;

7. 指导各专业(群)建设咨询委员会工作;

8. 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系部专咨委职责:

1.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指导系部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带动专业建设的发展;

2.根据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及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指导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及岗位(群)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制(修)订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

3.指导各专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活动设计。审定课程考核实施方案;

4.指导各专业进行精品课程建设和优质核心课程建设;

5.指导各专业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有显著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课件;

6.指导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行顶岗实习制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第十一条专咨委校外委员的待遇:

1. 根据受聘委员本人的意愿,学校同时聘任其为相关专业的客座教授;

2. 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优先与学校开展订单培养、科技开发等合作,也可优先选聘本校毕业生;

3. 可协商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和教学资料,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4. 可协商校企合作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5. 根据委员参与工作、活动等情况,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