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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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的完善,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体制,可以依法有序流转。但是在我国仍然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为今后完善我们的机制提供了一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农地流转土地使用权

一、农地流转的含义及背景

农村土地流转应该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两个方面。其中,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利用关系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而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利用权利的流转。并且在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在理论上都明确肯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

二、在农村土地流转中遇到的问题

1、农户和业主们思想认识尚有欠缺

在我们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广大的农民群众中,有一个很严重的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性因素。在我国于2006年,国家出台了全面取消农业税收之后,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且以后都不再上缴农业税,更加使得农民得到实惠的是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这样就

大大扭转了之前没有采取这个政策的农民心理。与此同时,在现行的国家政策面前,当前的城市还不能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们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就业、医疗、子女教育和社保问题,这就让农民会牢牢抓住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其今后的生存、生活的保障,加上由于我国传统的农耕文化的影响,农民们都有一种念乡念土的情节,认为土地就是其命根子的观念。这些不得不造就了农民不敢轻易的流转出自己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业主来讲,他们害怕的有两点因素。第一是害怕农村土地政策的不稳定性,害怕政府会提前回收土地的承包租赁权利。所以业主们不敢大胆投入资本在农地经营中。因为与投资回报期相比,现在的政府给予的租赁期相对太短,这样会使得投资回报率相对不高。第二是害怕农业生产中的自然灾害和市场经营的双重风险。农业生产灾情多,再加上农产品市场的变数加大,而且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保障体系本来就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使得业主们不敢大搞规模开发。

2、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障碍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管理是很薄弱的,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虚化。一是,产权主体很不明晰,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虚位,没有切实落实农村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不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忽视了农民拥有的土地权益在经

济上应该实现的合理需求。在理论上来说,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也就是可以说是属于我们才村和社两级所有的。但是在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农村土地是社里面所有的。在社里面,因为农民们没有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村里面一级就有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的资格,可以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事实上,村一级想要行使所有权,确没有所有权;社一级不具备行使所有权,但是确拥有所有权。所以在所有权虚化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社内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才能得以实现。这样的一个两难矛盾体制。造成了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小、粗放经营、短息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

农村土地的功能负荷太重,造就了我们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我国现在的土地政策赋予了农村土地两种功能,即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益。一方面来讲,我们的农村土地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它是不能商品化的,不可能流动的。我们现行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获得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农民失去了承包经营权,就等于说失去了这份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今后的生存和生活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另外一方面,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要素,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其最终目标。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下,只有生产要素流动才能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农村土地也要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流动才能得以最优化配置,才能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由此可见,在农村各种

社会保险还刚刚处于起步的阶段,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不平衡地位,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困难所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的“三失”情况的发生,即“失地、失业、失住房”。可见,我国农民土地承载的多种功能,成为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

4、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障碍

在我国,很多地方尚未建立农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和市场化的中介机构。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双边垄断的市场中进行的。也就是,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因此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局面很小,一般都是小规模、短时间的行为。由于没有一个合理正规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市场的出现,大大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范围、大规模的长期流转,进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而且由于我们没有很好的建立起一个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使得我们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很不规范。很多农民的土地流转没有书面协议,其中以互换流转最为普遍。而且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所以就算是签订了合同的,也会存在一些形式不规范、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完整等的现象。加之,对于合同的管理也是很混乱的,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街道,乡镇部门鉴定,存档和备案,有的村社都无备案,更有甚者,在村合并之后,流转合同的原件已经丢失,

致使农经部门无法对土地流转的情况作出很好的掌握。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

[2]刘艳.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1

[3]茆荣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卲捷(1985~),男,汉族,眉山市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生。

刘昕明(1985~),男,汉族,成都市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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