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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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二)信托的约定变更
1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
对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我国《信托法》唯独对受益人和受益权的 变更作出了特别的授权。《信托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信托设立后,如果出 现了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 权。
2.信托当事人的另行变更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 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我国学界通常所言的“营业信托”概念与大陆法系的“商事信托”概
念相当,是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概念。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 具体来说,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
一、受托人 (五)受托人的责任 1.受托人的内部责任 (1)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2)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2.受托人的外部责任 (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 产承担。 (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二)受托人的特殊资格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机构。从事特定类型营业信托业务的信托 公司来说,还有特定的资格上的要求。 1.企业年金信托受托人资格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既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受托人不限于信托公司。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的资格
设立信托不仅必须有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合法。虽然《信托法》 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及非法信托目的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有些情况下,信托目 的的合法性的判定并非易事。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 (一)经营权信托问题 (二)股权或其他资产收益权问题 (三)表决权信托问题 (四)将来权利和期待权信托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信托财产对于受益人的独立性 1.信托虽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在信托结构上,受益人并不占 有、管理、控制信托财产,他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受益权。 2.在强制执行问题上,强制执行禁止也适用于因受益人负债而要求对信托 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 3.信托财产独立性对受益人依赖的唯一可能情形是信托唯一受益人死亡或 被清算。
二、信托的终止 (二)信托终止的事由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受托人为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必须是信托公司或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3.保险资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际上是满足特定条件的信托结构。
三、商事信托下信托目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大多数营业信托中的信托合同都是将信托财产的主 要运用方式及拟实现的具体目的结合起来,来表述信托目的。
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必须是实行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 是企业及其职工成为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人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设立企 业年金,则该企业及其职工不具备年金信托委托人的资格。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4.保险资金信托
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 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方式相比,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条件要 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是在信托文件之外的变更, 在时间节点上发生信托设立之后,与受益人利益攸关,此时,仅有委托人和受 托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受益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二、信托的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变更的含义与依据
信托变更的含义
信托的变更,是指信托有效设立后,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变更事由时, 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改变和调整。
信托变更的依据:(1)约定变更(2)法定变更
(1)管理权的保留
(2)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权的保留
(3)受托人解任权的保留
二、 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 1.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
信托法视信托合同为合意合同,不以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权给受托人为信 托成立的条件。 2.支付报酬和提供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 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并且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 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真实
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几种情形,不同情 形对于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
在欺诈的认定上,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一般民事信托中一 般不构成欺诈,但在商事信托的一些业务中,受托人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信托公司有如实披露信托存在风险的义务且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陈 述,如果信托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欺诈,委托人有权撤销资金信 托。
一、受托人
(二)受托人的权利
1.与履责相关的权利———履责权
(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
(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
(3)信托财产不当强制执行的异议权(4)代表信托起诉和应诉权
2.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私益权
(1)报酬请求权 (2)补偿的权利
3.受托人的辞任权
受托人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辞任。但在新受托人选出之 前,辞任的受托人仍应继续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 二、委托人
一、受托人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概述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1.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共同受托人
同一信托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
委托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2)建立了项 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3)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4)拥 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5)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 录;(6)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7)风险管理符合有关 规定和要求;(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1)知情权
(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 (3)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
要求权
申请权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5)剩余信托利益的归复权 (6)信托的解除权
(7)受益人的变更权和受 益权的处分权
2.委托人的保留权利
(8)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
(9)受益权损害的救济权
商法学
第十章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投资基金
本章要点
1.掌握商事信托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商事信托设立的具体法律制度。 2.理解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独立性。掌握信托法律关系中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掌握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关系 主体。
(三)受托人义务 1.信托文件的遵守义务 2.忠实义务 3.谨慎义务 4.分别管理义务 5.亲自管理义务 6.记录、报告和保密义务 7.清算义务
积极的忠实义务 消极的忠实义务
禁止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 禁止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原则上禁止受托人自我交易
一、受托人 (四)受托人职责的终止 1.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受托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4.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表决权信 经营权信 托问题 托问题
将来权利 和期待权
信托
股权或其 他资产收 益权问题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未 设立信托财产 相区别
2.除特定情形 外,信托财产 不属于委托人 的遗产或清算 财产
3.强制执行禁止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 1.禁止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也不得与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债务相抵销。 4.强制执行禁止。
受托人不能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
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
集合资 金信托
保险资 金信托
商事信托
企业年 金信托
信贷资 产证券 化信托
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信托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在我国属于金融机构而 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特别监管。实 践中,关于信托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均体现为银监会制定的 相关部门规章。
(4)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受托人法定资格丧失。
3.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和法理精神,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事由有两种:一是受 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是受益权的继受。
二、信托的终止 (一)信托的连续性
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连续性”的规则。 信托设立后,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这里的“欠缺”包括 两种情形: 1.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缺失 2.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有缺陷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其他信托 利益,归于信托财产,非受托人过失或其他人过失或侵权导致的信托财 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是一 脉相承的。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既是信托财产同一性的表现,也是信 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与结果。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三、商事信托设立的目的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形式
对于商事信托,一些国家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合同也是设立营业信托的一种 书面形式合同。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对于一般类型的营业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没有特殊限制,特定类型 的营业信托,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人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 保险资金信托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限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 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二)信托的法定变更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法定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 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2.受托Baidu Nhomakorabea的法定变更
(1)法定解任。
(2)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受托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不受限制。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2.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委托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 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3.企业年金信托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内容
除《信托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还包括:(1)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2)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的经营权限;(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 方法;(5)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6)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 费用的核算;(7)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8)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 属;(9)信托事务的报告;(10)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1)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