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学校特设立荣誉性和兼职性岗位。
现就荣誉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授予、聘用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原则:按需择优,明责定酬,学校聘任,学院管理第三条荣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专家学者等。
第四条兼职教授(Adjunct Professor):兼职教授是实质性兼职工作岗位,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
兼职教授须参与我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或科研项目工作。
各学院聘请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应是我校的兼职教授。
第五条聘任组织机构:荣誉教授由个人或学院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即可授予;兼职教授实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三级审定聘任制度。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兼职教授的品德修养、敬业精神和和学术能力进行考查评价,提出申请聘任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最后审查决定。
第六条荣誉教授为终身称号,兼职教授根据任务确定期限,最长为5年。
期满后根据需要可续聘。
第七条为严肃和规范聘任工作,除本办法规定的荣誉教授和兼职教授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学院级荣誉性或兼职性的名称或岗位。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八条我校拟聘的荣誉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能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2、能对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3、对我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我校拟聘的兼职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1、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2003年修订)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和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其它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对外联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的情况,现对我校1993年制定的《关于授予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聘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华南工人字[1993]第31号)进行修订。
一、名誉教授的授予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1)提出人选:学校或者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在拟聘期生效的3个月之前由基层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学衔审批表》(贴上受聘人近照),一式二份。
表格填好后连同电子版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聘任办)组织评审。
(2)同行专家评议:对拟聘者的评议由人事处(聘任办)组织,须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一般为非本校的)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聘请单位审批:聘任办将通过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4)学校审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授予称号: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聘任、授予管理办法

X政办〔20XX〕X号为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术交流,引进校外智力资源,充分发挥校外优秀学者、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兼职教授等荣誉称号聘任和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和授予对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给予校外人员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一)兼职教授聘任对象1.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2.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3.艺术人文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聘任对象为在某一学科领域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境外人士。
(三)荣誉教授称号授予对扩大学校影响、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内外人士。
二、聘任和授予条件(一)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知名度,热心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与学校有实质性的工作联系。
2.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已取得较高成就或显著成绩,能在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教学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中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3.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不受此限。
(二)客座教授的聘任条件1.在某一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2.能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能定期或不定期来校讲学或开展学术合作研究。
(三)荣誉教授称号的授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聘任和授予程序(一)时间聘任及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5月和11月集中进行。
(二)聘任程序1.申请及推荐。
(1)学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交拟聘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报告及《XX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学院(部门)拟聘客座教授的,应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
(2)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拟聘人员,应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
(3)聘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教授的,可以由与学校签订人员互聘合作协议的省部级以上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推荐。
关于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暂行办法

关于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与科研单位、兄弟院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我校某些学科的力量,扩大我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决定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来校兼任培养大学生、研究生的工作,以及指导和参与重要的科研工作,特制定以下聘请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办法。
一、兼职教授的条件和要求1、在原单位具有正高级职务,且在国内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聘请的兼职教授,应能够对学科建设起指导和领衔作用;3、兼职教授要对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真正起到有实际意义的推动作用,提出能够实施的工作计划和目标;4、兼职教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除外),个别专家年龄超过60岁但其学术造诣较深,国内外影响大,确能推动我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本人身体健康,也可酌情聘请;5、聘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优秀留学人员任兼职教授,应提供其在国(境)外学术界地位和影响的真实材料。
如因某些专项工作,需要聘任国(境)外优秀留学人员作兼职教授的,一般由院(系)聘请。
二、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的条件和要求1、授于名誉教授的对象,应严格控制在学术上具有国际水平、知名度高,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院、系、所确需其承担一定义务,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的国外教授、专家;2、授于顾问教授的对象,应掌握学术上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专业对口,在与我校交往中已承担一定义务,并允诺继续承担义务,能发挥顾问作用的国(境)外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士。
三、聘请程序兼职教授由人事处受理;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受理。
1、填写《复旦大学聘任兼职教授申请表》(并附著作、论文一览表),或《复旦大学聘任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申请表》(并附详细履历),经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初审后交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审定。
2、人事处或对外交流合作处有关科室受理初审,分别听取主管文、理科科研校领导的意见后,交主管人事或对外交流合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提交校长会议讨论。
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XXXX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科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受聘专家能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任范围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知名人士,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或社会事业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德高望重的国(境)内外知名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二)客座教授一般是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的国(境)内外教授、研究员或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学者、或在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学者。
(三)兼职教授一般是品德高尚、学术成果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教授、研究员,或研究专长与学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同时担任政府机构或智囊机构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
(四)积极向国(境)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四、聘任程序(一)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聘任人员范围,经与拟聘人员前期沟通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选择推荐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是有利于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人选,并连同《XX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报人事处。
大学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管理规定

大学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的学术声望,规范我校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的聘请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请类别分为三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与荣誉教授。
第三条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对于拓宽学术交流渠道,加强学科、人才质量建设,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的作用,促进学校全面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名誉、客座、荣誉教授聘请条件第四条拟聘请的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基础上,本人愿意为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与协作等方面承担义务,能够对学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著名学者可聘请为我校名誉教授。
第六条凡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学术成果显著的专家、教授可聘请为我校客座教授。
第七条在国内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及政治家、艺术家、社会活动家等可聘请为我校荣誉教授。
第三章义务与待遇第八条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应按照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积极为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协作提供有益的帮助并取得相应的效益。
第九条聘请为我校的名誉、客座、荣誉教授者,每年至少为我校学生开展两次讲座或素质教育课程。
第十条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在校进行学术活动等有关费用由各主聘单位支付。
第四章聘请程序第十一条名誉、客座教授的聘请应由两名本专业教授或校领导推荐,在征得受聘者本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各主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大学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申报表》,报学校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聘请文件起草及聘书制作。
第五章期限及解聘第十二条名誉教授实行终身聘任制。
第十三条客座、荣誉教授聘任期为三年,聘期内每年由主聘单位负责填写《XX大学客座、荣誉教授履行义务情况报告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客座、荣誉教授聘任期满后仍需续聘者,应在《报告表》中予以注明,并详细说明该客座、荣誉教授聘用期间对我校的贡献、续聘理由,经各主聘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经校领导批准后重新颁发聘书。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为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实力,学校特设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岗位,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一)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
2.对生物医药行业做出公认贡献并产生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二)兼职教授兼职教授是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的发展需要;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每年来校工作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
(三)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能在学校开展学术活动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的专家或政府、企事业高级管理人才。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2.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每年有一定时间来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聘请程序(一)提出人选。
院部系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
国(境)外海外学者的资格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二)学校审批。
院部系将《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交学校人事处审核,拟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的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组讨论通过。
(三)授聘仪式。
院部系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聘书。
三、岗位职责(一)名誉教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重大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学术活动,联合培养研究生。
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

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为了提高某某大学的教学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了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名誉教授的聘任1. 名誉教授是指具有丰富教学或研究经验,享有较高声誉和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
学校可以根据其在相关领域的学术贡献和声誉,邀请其担任名誉教授。
2. 名誉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终身,名誉教授有权利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指导学生研究,并享有一定的学校资源和待遇。
3. 名誉教授应当遵守学校的学术规范和纪律,不得利用学术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名誉教授资格。
二、客座教授的聘任1. 客座教授是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经验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学校需求,邀请其来校任教或进行学术交流。
2. 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具体聘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校将为客座教授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3. 客座教授需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履行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校机密信息。
三、兼职教授的聘任1. 兼职教授是指具有一定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可在学校担任兼职教职,参与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
2. 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具体聘期可根据学校的教学需求和教授个人意愿进行调整。
兼职教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和报酬。
3. 兼职教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学校工作相冲突的活动。
以上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并向全校师生公布。
学校将定期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的提升。
大学授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大学授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名誉学衔的工作,促进我校同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名誉学衔的种类我校授予及聘请的名誉学衔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顾问教授”等学衔。
二、名誉学衔的授予对象与条件(一)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能够在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二)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教授或其它系列正高级职称;2.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显著的成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一定的影响力;3.已与我校有过实质性接触,开展了一定的合作,能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4.受聘期间能够定期到我校开展学术交流。
(三)顾问教授顾问教授是我校聘请的优秀的社会活动家或企业家,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某一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受聘人愿意为我校发展提供帮助或指导。
三、名誉学衔的授予(聘请)程序(一)推荐单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拟聘人选的相关材料。
(二)在聘任名誉教授时,推荐单位应组织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国内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在聘任客座教授和顾问教授时,推荐名单需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学科办、教务处及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模版

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模版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落实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作用,规范教授聘任管理,提高教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名誉教授聘任第一条名誉教授,是指对学术造诣卓著,曾在我院工作并为学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经认真审查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荣誉称号。
名誉教授与本院的合作不再享受待遇和权利,其聘任不占用正式教师招聘计划。
第二条名誉教授的聘任由我院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名誉教授聘期为三年,聘书签字后正式生效,如有再次聘期可申请。
第三条名誉教授应当参加院级和校级重大活动和学术会议,可以和我院进行进一步的学术合作。
名誉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中的力量和影响力会影响到学院和本校,其言行举止要符合学院的形象,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客座教授聘任第四条客座教授是指来我院工作的教授。
根据我院教学、科研和其他需要,根据有合理需求和批准的预算可通过我院招聘的职位成为客座教授,其在我院的服务期间应当执行我院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我院的形象。
第五条客座教授的聘任通常是由我院招聘小组评估,根据人员的资历、学历和经验进行审批。
客座教授的聘期以服务需要和经费预算为参考,可分别在每个学期或每个学年开始或结束时终止。
第六条客座教授应当做好与我院的合作关系,全面了解我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具体情况,加强与我院及其他相关学院的联系,增加学院的影响力。
第四章兼职教授聘任第七条我院教授队伍的合理化要求,我们可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积极引进优秀的外部人员,设立兼职教授。
第八条兼职教授是指在学院以外的单位工作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授,受聘后,按照与我院的工作安排和服务双方的同意,完成不同时间段和形式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
第九条与我院签订合作协议后,兼职教授也应当符合我院的形象标准,为学院争取更多荣誉,也增加了学校传播教育理念、提高教育质量的机会。
重庆大学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

重庆大学关于授予外籍名誉博士、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兼职教授的管理办法授予外籍专家名誉博士、聘请海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为我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兼职教授,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名誉博士的授予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的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的一种国家级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人的要求:1.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科学界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2)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
2.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或对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过特殊贡献并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2)对于发展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等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程序: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必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拟授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材料(呈报表,3-4封推荐信,学位资格认定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二、名誉教授的聘请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学校部省合建和“双一流”建设,做强XX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按照“按需聘用、择优选拔、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原则,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校外杰出人才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第二条受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把握立德树人根本,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身心健康,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第三条受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其人事、劳动关系在校外单位,学校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二章聘请对象与条件名誉教授是我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同等层次的国际著名学者;(二)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三)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五条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主要是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学术带头人及社会知名人士,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境外著名大学终身副教授教职,或为本领域社会知名人士;(二)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就;(三)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合作,能够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发展规划及科学研究等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并发挥建设性作用。
名誉院长是学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二)学术造诣深厚,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我校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为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国内国际影响,多途径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积极推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构筑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对象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学术专家,大型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政府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公务员。
二、聘请方式名誉教授由学校聘请;兼职和客座教授分校聘和院(系、部、中心)聘两种形式。
其中,校聘教授的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聘任的程序和管理以及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院(系、部、中心)聘教授的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聘任的程序和管理以及待遇由各院系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
三、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为X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名誉教授1.聘请条件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的对学校办学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著名人士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名誉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2)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著名人士。
(3)拥有国际水平的专有技术的高端人才。
2.工作职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给予指导,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兼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的要相对固定承担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的可以不固定地相机来学校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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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
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1993年制定)
(2003年修订)
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和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其它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对外联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的情况,现对我校1993年制定的《关于授予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聘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华南工人字[1993]第31号)进行修订。
一、名誉教授的授予
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学校或者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在拟聘期生效的3个月之前由基层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学衔审批表》(贴上受聘人近照),一式二份。
表格填好后连同电子版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聘任办)组织评审。
(2)同行专家评议:对拟聘者的评议由人事处(聘任办)组织,须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一般为非本校的)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聘请单位审批:聘任办将通过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4)学校审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授予称号: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
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3.其它要求
(1)各聘请单位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和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学校要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客座教授的聘请
1.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为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
任的高级学术职务。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教授或其它正高级职称;
(3)受聘期间是在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长期(一年以上)访问学者。
2.聘请程序
由基层单位在拟聘期生效的1个月前提交书面报告到人事处(聘任办)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被聘请者是境外人士),并填好《华南理工大学聘请客座/兼职/顾问教授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包括被聘者来校后的具体工作计划),贴上近照,一式二份。
经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院长)及学校对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后,方可聘请。
由学校领导颁发聘书、校徽。
三、兼职教授(含兼职副教授、兼职高级工程师等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聘请
1.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为国内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聘期内保证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每年3个月。
2.聘请程序与客座教授聘请程序相同
四、顾问教授的聘请
1.顾问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是国内)高级专家、学者或大
型企业总工程师在本校担任指导性职务,同时是具有一定荣誉性的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2)一般具有教授或其它正高级职称;
(3)受聘人愿意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其它工作提供指导或帮助。
2.聘请程序与客座教授聘请程序相同
五、聘期、考核与报酬
1.聘任期最长一般为三年。
续聘时要办理有关手续。
2.短期(一年以下)或临时性来校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的校外专家、教授,一般不宜聘为顾问、兼职教授。
3.对于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各聘请单位在聘期结束前需对受聘者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对受聘者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
4.对于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学校不付薪酬。
5.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受聘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各类人员,按其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可适当支付酬金。
各单位提出聘请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酬金及差旅费,一般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其他
1.拟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一般不能高于其原职称(即对等聘任)。
需要高聘者应通过学校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评审,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二级单位主管(院长)签署后,再按有关程
序办理。
对学校各项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由校长特聘。
2.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院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七、以前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