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股权代持,即一人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变通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实际出资100万元,乙、丙各出资50万元。
由于甲与乙、丙关系紧张,甲要求乙、丙将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丙担心股权转让后失去公司控制权,于是同意由甲委托乙代持公司50%的股权。
三方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乙作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甲。
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关系进一步恶化,甲要求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以代持协议为由拒绝。
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代持协议的效力;2.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3. 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向名义股东主张股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认为,名义股东乙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
实际股东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
法院判决如下:1. 乙作为名义股东,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2. 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3. 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解决股权转让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持协议的法律争议,以下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1. 代持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例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里,有这么一家看起来挺有前途的小公司。
这里面有两个主角,咱们就叫他们大强和小强吧,这两人可是好兄弟,从小穿一条裤子长大的那种。
大强呢,是个挺有商业头脑的人,他瞅准了一个新兴行业,想拉着小强一起创业。
但是呢,当时小强手头有点紧,没那么多钱来投资入股。
大强就说:“兄弟,这都不是事儿,钱的事儿我先帮你顶着,你就挂在我名下,算我代你持股。
”小强一听,那可太感动了,觉得大强真是够义气。
于是,这公司就风风火火地开起来了。
刚开始的时候,公司就像一艘在平静湖面上航行的小船,顺风顺水的。
大强和小强也还是好得跟一个人似的,一起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
可是过了几年,这公司突然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一下子变得超级赚钱。
这时候,小强就有点想法了。
他觉得,自己虽然没出本金,但是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没少出力啊,就想让大强把代持的股权正式转到自己名下。
大强呢,这时候却有点犹豫了。
他心里想:“我这几年为了公司操了多少心啊,而且当初也是我出的钱,现在公司赚钱了,就这么轻易把股权转给他,我有点不甘心。
”就这样,两个人之间就开始有了小裂缝。
小强一看大强不太乐意,心里就有点不痛快了。
他觉得大强这是想独占胜利果实啊,就开始找各种证据,什么当时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啦,还有一些关于公司决策时他参与的证明啦,来证明自己应该拥有这些股权。
大强呢,也不甘示弱,他拿出了当时自己出资的银行流水,说:“这公司可是我真金白银砸出来的,你就出了点力,凭什么现在就想拿走一半股权?”两个人就这么吵来吵去,最后闹到了法庭上。
在法庭上,法官可不管他们之前是多好的兄弟。
法官就看证据,看法律条文。
小强这边的律师就说:“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直接出资,但是他们之间有明确的代持协议,而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我的当事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人力贡献上来说,应该得到股权。
”大强这边的律师则反驳道:“代持协议是有,但是出资的事实不可否认,而且按照相关法律,在没有明确约定股权分配方式与人力贡献挂钩的情况下,出资方应该占有更大的权益。
“三类股东”目前政策与案例汇总
概述“三类股东”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总称,日前由于对“三类股东”是否满足拟IPO企业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导致大量含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转板A股IPO企业的上市之路停滞不前,甚至有“三类股东”抓住了这一“商机”,专门投资拟IPO的新三板公司从而要求大股东以“合理回报”回购股份赚取稳定收益。
新三板公司圣泉集团董事长唐一林在2017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尽快明确‘三类股东’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
近日,证监会对这份议案的作出了正式答复称“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
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2017年7月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致辞称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已向证监会积极反映并提出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
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解决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透明、真实有效。
这一解决思路沿袭了新三板市场上对“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式,让基金业协会对金融产品的备案管理与证监会的IPO审核相衔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此外,在近期过会的万马科技案例中,即使并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证监会也在反馈问题中要求万马科技“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
这一案例也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审核方向。
下面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梳理、已上市项目案例分析、正在审核案例情况几方面对“三类股东”问题的现有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投行案例学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工会持股详解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上市案例研习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
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实用版)目录一、代持股协议的定义和性质二、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1.显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履行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案例2.员工持股、委托经营管理、信托持股等法律问题汇编的案例三、代持股协议的特点和作用四、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代持股协议的定义和性质代持股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关于实际出资人以名义股东的名义持有股权,名义股东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协议。
代持股协议属于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不具有财产性质,不会被分割。
二、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1.显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履行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案例在某公司法案例中,显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履行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该案例中,实际出资人(甲方)与名义股东(乙方)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约定由甲方出资设立公司,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利。
后来,公司发生纠纷,名义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履行权利,得到法院的支持。
2.员工持股、委托经营管理、信托持股等法律问题汇编的案例在上市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中,涉及到员工持股、委托经营管理、信托持股等法律问题。
例如,某公司设有员工持股平台,包含在职和离职员工及其亲属、在职顾问,以及外部投资人等。
该公司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持有。
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虽然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但考虑到发行人依法以合伙制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不做清理。
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代持股协议的特点和作用代持股协议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代持股协议属于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不具有财产性质,不会被分割。
2.代持股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标题、股权代持、特别授权的行使、批准和授权、代持关系解除、违约责任、保密原则等。
3.代持股协议的作用主要有: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实际出资人权益,便于实际出资人操控公司。
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
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一、代持股协议的概念及特点二、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1.显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履行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案例2.员工持股、委托经营管理、信托持股等法律问题汇编的案例三、代持股协议的作用与风险四、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正文一、代持股协议的概念及特点代持股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由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实际出资人出资股权的一种协议。
这种协议在公司法中属于委托关系,不具有财产性质,不会被分割。
代持股协议的特点包括:委托关系、不涉及财产权、具有隐蔽性、法律效力等。
二、代持股协议的典型案例1.显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履行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案例在某公司法案例中,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并依据协议履行权利。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显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实际出资人支付代持股份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代持股协议,显名股东享有代持股份的权利,实际出资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相关费用。
2.员工持股、委托经营管理、信托持股等法律问题汇编的案例在上市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中,涉及到员工持股、委托经营管理、信托持股等法律问题。
其中,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人数的计算原则及闭环原则在新《证券法》施行前后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但科创板适用新《证券法》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等相关规定。
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代持股协议的作用与风险代持股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不直接持有股权的情况下实现对公司的控制;降低公司股权结构的复杂性,方便公司管理和运营;减少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等。
然而,代持股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名义出资人可能违反协议,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能因名义出资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责任;代持股协议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影响公司运营等。
四、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一份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
工会持股详解.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工会持股案例
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案例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序号公司职工持股形式规范途径1塔牌集团02年,部分职工以安置费折为塔牌集团股权并委托塔牌集团工会代为持有;04年塔牌企业集团职工技术协会于04年12月,受让公司30%的股权,该股权受让价款由钟烈华实际支付,职工技术协会代为持有04年8月和12月,集团工会通过减资和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05年,技术协会将该股权变更至实际持有人钟烈华名下2海亮股份集团职工持股协会持股01年10月20日,经集团股东会同意,海亮集团职工持股协会将其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3恩华药业99年,恩华药业集团成立,徐州第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资272.1万元(徐州第三制药厂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人数759人;01年4月,恩华公司将国有股量化至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1522.35万元;同时职工持股会现金出资455万元05年3月,将职工持股会合计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转让给恩华投资,并将股权转让款对恩华投资进行增资,然后再将上述恩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孙彭生、祁超等25位自然人;07年8月,将职工持股会予以注销。
4华昌集团(工会持股)99年11月,华源化工改制设立,华昌集团工会出资717万,其中675.6万是由1004名职工以华昌集团工会的名义投入华源化工,41.4万元股权由华昌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投入01年12月,华昌集团工会以其持有的华源化工2040万元股权出资设立了华源投资;华昌集团工会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转为华源投资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03年,994名职工合计出资637.8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出资额,;华源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华源化工的那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信托持股)03年,994名职工合计出资637.8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637.8万元出资07年8月23日-25日,原资金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原民事信托关系;07年9月5日,按每1元华源投资的出资额作价20元,将其转给120名自然人;07年9月5日,由于华源投资股东人数增至167人,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将华源投资整体变更设立为华纳投资股份5宏达经编97年,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498.82万元01年7月,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98.82万元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持股会02年完成清算,04年予以注销6湖南辰州矿业2000年,原湘西金矿改制设立辰州有限,原湘西金矿工会和员工持股会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6.07%03年,员工持股会联合组建西部矿产,员工持股会通过西部产矿间接持有辰州有限股权,后经过一些列运作,公司工会成为100%持有西部矿产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持有辰州矿业股份;07年5月,西部矿产将所持辰州矿业股权转让予金鑫集团7桂林三金药业97年,三金药业集团改制,集团职工购买集团股权,集团公司全部由563名职工持有;01年2月,公司由股份合作变更有限责任,由于50名股东的限制,公司551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由工会代为持有01年1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工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将3400万股以2.4元/股转让给三金集团,768.7741万股以2.4元/股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8云海金属99年5月,云海有限改制设立,其中118名员工出资额在12000元以下,通过持股会代为持有,占比8.66%99年5月-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部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持股会会员由118位减少至24位;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解散,职工持股会将其名义持有的云海有限44.93%的股权按各持股会会员的实际出资转让给各持股会会员,由持股会会员直接作为股东持有云海有限的股权9江苏江阴港01年,江阴港改制后,职工持股会持股49%,后由工会代持04年,职工持股会所持江阴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持股会解散;但至持股会解散,仍有8名会员不同意领取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份额应得的款项。
委托方代持协议书案例分析与解答
委托方代持协议书案例分析与解答一、案例背景最近,甲公司需要将其所持有的一家小型企业乙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
但甲公司无法立即找到合适的买家,为了维持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的董事代持其股权。
双方达成了委托方代持协议书。
本文将对该协议案例进行分析与解答。
二、协议分析1. 协议目的和履行条件委托方代持协议书旨在规定甲公司将其股权委托乙公司董事代持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乙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和发展。
协议中需要明确的履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必要的委托方资料乙公司完成董事变更手续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 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协议中要求乙公司在代持委托期间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乙公司在进行代持之前需要对此进行审慎考虑,并与甲公司达成共识。
3. 乙公司的代持义务维持甲公司的股权状况不受损害根据甲公司的要求行使股权保证乙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与其他投资者、竞争对手等签订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协议保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涉及涉密信息保密其他根据协议约定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4.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协议中应明确变更和终止的方式和条件。
一方面,这有助于双方在后期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协议各方的权益。
三、解答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持股权,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甲公司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需要将股权交给乙公司代持,以维持乙公司正常运营。
乙公司作为被委托方,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能够更好地保护甲公司的权益。
在签署《委托方代持协议书》之前,双方应对协议的条款和义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特别是,乙公司需要清楚地了解代持期间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甲公司的具体要求。
双方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对协议进行调整和补充。
例如,可以对乙公司的代持义务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行使股权方式和权限。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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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2010-05-26 08:37:20)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案例
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上述公司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其中江苏江阴港由于仍存在8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
权转让,被认定为解决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云变电器也因为长期占用转让款被认为清理不力被否。
所以,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持股案例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
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
案例显示,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信托持股案例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三、其他案例
除以上情况外,我们在分析整理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示如下:
1、中国南车
其下属11家三级企业和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2、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低于200人的限制,所以它们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3、江苏通润
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
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前现有股东1,326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
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1980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1326名自然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
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
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借鉴意义。
4、通达果汁
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1700多人,“07年7月协议将原1714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100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1.302元/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10%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并在未清偿权益资产转让款的期间内每年向转让方补偿按转让款10%计算的补偿款”,由于转让款支付时间过长,被认定为解决不彻底而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