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精)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劳务合同制工人退休
一、退休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务合同制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休: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待遇1. 退休费:退休人员每月可领取退休费,退休费标准根据本人退休时的工资、工龄等因素确定。
2.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 丧葬费: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费待遇。
三、退休程序1. 劳务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2. 单位对退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 单位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退休待遇。
5.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
四、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务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不断进行政策调整,以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例如,提高退休费标准、调整养老金待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
总之,劳务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务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劳务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一种经济福利。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对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一般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标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调整。
其次,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在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相对较低。
再者,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到个人的工龄和职务等因素。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职务越高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长期的工作经历和较高的职务往往
意味着个人对于单位和社会所作出的更多贡献,因此在退休后需要得到更多的经济保障。
最后,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在制定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因为过高的标准而给国家财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退休补贴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继续关注并完善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为我国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2016年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涨工资实施方案
2016年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涨工资实施方案一、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完整版)
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人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实行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在2000年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有所改变,根本目的在于削减企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
在新的劳动法颁布以后,基本上企事业不存在非合同制的工人,合同制工人与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待遇方面没有太大的区别。
第一条为了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作好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在职期间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老年期间的退休待遇,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当地未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之前,暂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合同范本《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来自城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当地组织的老年社会劳动保险;跨地区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亦应参加调出地区组织的老年社会劳动保险。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精)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152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0.3%X120个月。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第一篇: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苏人通[2006]331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12月26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03•【文号】劳社部发[1999]25号•【施行日期】199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劳社部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培训就业┃┠─┬──────────┬───────┬───────┬─────┨┃序│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废止理由┃┃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劳人培[1988]1 │1988年1月29日│已被《劳动┃┃1 │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号││法》取代┃┃│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劳办力字[1989]│1989年7月15日│适用期已过┃┃2 │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13号││┃┃│知│││┃┠─┼──────────┼───────┼───────┼─────┨┃│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劳政字[1992]19│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3 │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号││┃┃│、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予取缔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劳部发[1993]│1993年7月14日│适用期已过┃┃4 │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140号││┃┃││││┃┠─┼──────────┼───────┼───────┼─────┨┃│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劳部发[1995]│1995年1月19日│已被《中共┃┃5 │就业工程的通知│43号││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劳办发[1995]│1995年1月26日│适用期已过┃┃6 │“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27号││┃┃│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劳部发[1995]│1995年5月9日│适用期已过┃┃7 │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221号││┃┃│通知│││┃┠─┼──────────┼───────┼───────┼─────┨┃│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部发[1995]│1995年9月28日│已被《劳动┃┃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366号││部关于颁布┃┃│的通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合┃┃││││作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 ┃┃││││1996]181号┃┃││││)取代┃┠─┼──────────┼───────┼───────┼─────┨┃│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劳部发[1995]│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9 │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426号││┃┃│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做好199│劳部发[1995]│1995年11月29日│适用期已过┃┃10│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442号││┃┃│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劳办发[1996]│1996年4月25日│已被《中共┃┃11│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68号││中央、国务┃┃│题的通知│││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办发[1996]│1996年8月28日│复函有误。
(劳动合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最新版
(新劳动法合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工商行北京分行、建行北京分行、农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6〕126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壹、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于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
用工单位仍需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
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具体收缴办法如下:1.各单位(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区、县主管局为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表式附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
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
即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总公司)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局(总公司)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养老保险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养老保险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0年八月一日)养老保险类<font size=+1>┌─┬───────────────┬───────────┬───────┐│序│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号││││├─┼───────────────┼───────────┼───────┤│1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58)中劳配字第156号│1958年5月12日│││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现役期间│(58)国人办发字第545号││││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通知│(58)内优字第242号│││2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59)中劳薪字第108号│1959年9月2日│││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3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61)内人工字第55号│1961年10月9日│││员经批准入学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4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泥木工人连续│(62)中劳薪字第23号│1962年3月17│││工龄的计算问题││││5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供销社工作│(62)中劳薪字第52号│1962年4月17日│││的职工转到国营农场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黑龙江省劳动局的复函││││6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大专学校调干│(62)中劳薪字第115号│1962年6月24日│││生工龄计算问题││││7 │劳动部关于已经享受过一次性退休│(62)中劳薪字第138号│1962年7月17日│││待遇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手工业生产合│(62)中劳薪字第150号│1962年7月24日│││作社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9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生产自救工人的│(62)中劳薪字226号│1962年9月3日│││工龄计算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局的复│││││函││││10│内务部关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62)内发字23号│1962年10月10日│││老、弱、残职工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11│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62)中劳薪字292号│1962年10月13日│││及工龄计算问题││││12│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学生毕业│(62)中劳薪字286号│1962年10月15日│││后不服从分配的工龄计算问题││││1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学习期间的│(62)中劳薪字第318号│1962年11月3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4│内务部关于荣校学员办理复员手续│(62)内优字第203号│1962年11月10日│││后留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15│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62)中劳薪字第339号│1962年11月30日│││下工人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62)会字第69号││││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16│劳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63)中劳薪字第179号│1963年6月7日│││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63)生活字第435号││││题的复函││││17│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1963年7月21日│││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18│内务部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63)内人工字第132字│1963年8月7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19│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63)中劳薪字第269号│1963年8月12日│││社的社员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如│││││何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给武汉市总工│││││会的复函││││20│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民间剧团的演员│(63)中劳薪便字第233号│1963年8月27日│││和工作人员转入国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21│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63)中劳薪便字第491号│1963年12月30日│││单位工作的职工或社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2│内务部关于在革命根据地洪山公学│(64)内人工字第37号│1964年2月8日│││等学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23│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企业职工│(64)内城字30号│1964年3月6日│││退休后生活困难经费问题的通知│(64)财文王字156号│││2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64)内人工字129号│1964年7月16日│││计算问题的复函││││25│内务部关于解放前脱离革命队伍,│(64)内人工字第155号│1964年8月17日│││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6│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街道工业中的工│(64)中劳薪字第342号│1964年8月20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7│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64)中劳薪字第344号│1964年8月20日│││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8│内务部关于农村基层信用社工作人│(64)内人工字第162号│1964年8月21日│││员调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29│内务部关于暂列编外的老弱残人员│(64)内人工字174号│1964年9月3日│││在暂列编外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30│内务部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64)内人工字第180号│1964年9月18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31│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64)中劳薪字第522号│1964年11月27日│││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32│内务部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和手工│(64)内人工字第36号│1964年12月11日│││业合作社职工提拔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33│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退职人│(64)内人工字第258号│1964年12月28日│││员、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34│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处理安置│(65)中劳办访字第42号│1965年2月15日│││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35│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演员学习期间工│(65)中劳薪字第81号│1965年4月4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36│内务部关于新生公学学习期间是否│(65)内人工字第66号│1965年4月21日│││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37│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65)内人工字第73号│1965年5月7日│││员原在手工业合作社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38│内务部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65)内发字18号│1965年9月9日│││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39│内务部关于印发《精简退职职工救│(65)内发字22号│1965年10月30日│││济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40│内务部办公厅有关退职老职工救济│(65)内城字第148号│1965年12月23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41│内务部办公室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66)内城字第41号│1966年4月1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42│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半工半读的时间│(67)中劳薪字第94号│1967年8月12日│││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43│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技工、半工半│(72)计劳业字42号│1972年8月16日│││读等学校学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函││││4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73)计劳业字7号│1973年1月20日│││计算问题的复函││││45│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80)劳险便字41号│1980年7月19日│││农”工人被招工、顶替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46│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高等│(82)劳险便字9号│1982年3月3日│││学校、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和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47│劳动人事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劳人险函〔1982〕24号│1982年10月6日│││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的复函││││48│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劳人险局〔1983〕17号│1983年4月19日│││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给农牧渔业部人│││││事司的答复││││49│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劳人险〔1985〕3号│1985年7月13日│││问题的意见││││50│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劳人险〔1985〕15号│1985年12月28日│││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给的通知││││51│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劳险字〔1989〕10号│1989年4月28日│││等问题的复函││││52│劳动部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劳险字〔1989〕17号│1989年8月24日│││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53│劳动部关于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劳险字〔1989〕18号│1989年8月24日│││养老基金统计表的补充通知││││54│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劳险司函字〔1989〕19号│1989年9月30日│││题的答复││││5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劳办险字〔1990〕1号│1990年1月26日│││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5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办险函字〔1990〕5号│1990年4月12日│││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57│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劳险字〔1990〕14号│1990年6月19日│││必须专款专用问题的函││││58│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劳险字〔1990〕20号│1990年10月18日│││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5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劳办险字〔1991〕10号│1991年7月22日│││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两金│││││”的通知││││60│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劳险字〔1991〕11号│1991年8月29日│││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6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劳办险字〔1991〕14号│1991年9月23日│││险费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是否征│││││税问题的复函││││62│劳动部、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企业│劳险字〔1991〕15号│1991年10月9日│││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font>。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7年7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录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 (1)(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 (1)(二)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的情况 (1)(三)关于参加工作日期不能确定到日的问题 (2)(四)关于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数据采集相关问题 (2)(五)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3)(六)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5)(七)退休老人、退休中人的月退休费标准、退休补贴问题 (6)(八)关于地址、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问题 (7)(九)人事(编制)关系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人员信息采集归属问题 (7)(十)人员参保相关问题 (8)(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0)(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1)(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12)(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12)(十五)2016年、2017年退休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13)(十六)关于参保单位数字证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13 (十七)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有关问题 (14)(十八)关于业务材料盖章的相关问题 (15)(十九)关于纸质材料手动修改问题 (15)(二十)关于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问题 (16)(二十一)关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16)(二十二)关于建国前老工人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16)(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的问题 (17)二、待遇核定类 (18)(一)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18)(二)女性工聘干人员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19)(三)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问题 (19)(四)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核定问题(20)三、基金结算类 (21)(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账户的相关问题 (21) (二)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相关问题 (23)(三)关于单位缴费账户没有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问题 . 25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协议书签订错误的问题 . 25 (五)关于第三方签约申请表的相关问题 (26)(六)关于新成立单位无基金结算协议编码的问题 (26)四、其他问题 (27)(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问题 (27)(二)外派人员的晋级晋档问题 (27)(三)工聘干人员身份的确定问题 (27)(四)制度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去世人员的缴费问题 (28)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1.一家单位如何安排内设机构分别填报软件并汇总?答复口径:可以通过分发EXCEL模板进行填报。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吕宗德退休待遇审核纠纷上诉案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吕宗德退休待遇审核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宗德【当事人】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宗德【当事人-个人】吕宗德【当事人-公司】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吕宗德【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于1975年9月入职黄县果品公司参加工作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自1975年9月至1978年12月在黄县果品公司工作期间,属于未经原黄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工,系非“计划内”临时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工龄计算时不能算作开始参加工作时间。
【权责关键词】废止共同被告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9:41:22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吕宗德退休待遇审核纠纷上诉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6行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孝丁,局长。
出庭负责人成守兴,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仲昆,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润之,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宗德,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上诉人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龙口市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吕宗德退休待遇审核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宋晓平与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晓平与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19)苏03行终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晓平;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宋晓平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宋晓平【当事人-公司】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晓平【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被上诉人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行政审批的法定职权。
根据原《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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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