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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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付某拐骗外省N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D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2. 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3.D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4.D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分)
案例1:
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县。(1分)
2.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1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1分)
3.D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分)D县既不是犯罪地(1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1分)
4.D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分)
2.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日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2:
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10天后才安排会见。(1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1分)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1分)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1分)
3.口头通知证人接受询问是错误的。(1分)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1分)
4.在公安机关内部招待所询问证人违法程序规定。(1分)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办案场所进行询问。(1分)
5.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是错误的。(1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1分)
3.案情:2005年5月7日晚,郑某与王某在一路口抢劫时被巡警抓获。因二人属于现行犯,巡警立即将二人拘留并带回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人员将两人关在一间屋子内进行问话,首先讯问郑某的年龄、籍贯等,郑某作了如实回答,然后讯问王某,并将上述讯问过程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请二人签字。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郑
某。因为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公安机关的申请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3:
1.公安局同时对郑某和王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1分)。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2分)
2.公安局于5月16日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超过了法定期限。(1分)其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分)
3.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未获批准后,一直未释放郑某是错误的。(2分)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2分)
4.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
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然后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被滞留在办案单位三天后才由送看守所执行。侦查人员林某和王某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时,林某外出吃饭,由王某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10分)
案例4: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侦查人员进行。(1分)因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侦查人员进行。(1分)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1分)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1分)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4.侦查人员三天后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1分)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1分)
5.仅有王某进行讯问违法程序规定。(1分)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1分)
5.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5:
1.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1分)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