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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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能源部

发文字号:能源经[1991]29号

发文日期:1991/03/12

目录

第一章总则281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283

第三章成本核算288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290

第五章成本的预测、决策和计划293

第六章成本控制297

第七章成本的检查与监督299

第八章成本的分析与考核301

第九章基础工作305

第十章井区、段队的经济核算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企业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工业企业以及财政关系在地方的统配煤矿;地方煤矿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比照执行。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提高科学现代化管理水平,强化四位一体经营机制,正确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准确及时地计算产品成本;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的预测、计划、

控制、分析和考核;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广泛深入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堵漏截流,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煤炭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体制和核算体制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局、矿(厂)、井区、段队四级管理和核算体制。一、各矿务局、独立洗煤厂,以及独立机械厂、化工厂等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产品全部成本和全部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二、矿务局所属矿(厂)是矿务局内部核算单位,是企业成本管理和核算的中心环节。

三、矿(厂)所属井区(车间)是企业的基层生产组织,实行内部直接成本核算。

四、段队和班组是基层的生产单位,实行分项小指标群众核算。

第五条成本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最低化原则。通过成本管理的各种手段.分析并寻求降低成本的各种因素,制定可能实行的最低目标成本,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实际执行结果达到最低成本的要求。

二、全面成本管理原则。为了达到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必须实行全局(矿〈厂〉)、全员、全过程的全面成本管理。

三、成本责任制原则。为了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必须以分级、分工、分人的成本责任制作保证。

四、成本管理有效化原则。成本管理工作必须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职能,促使企业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五、成本管理科学化原则。在成本管理中要广泛应用系统科学、可行性研究、决策分析、目标管理、价值工程、数学方法等技术,实现成本管理科学化。

第六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严肃认真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一、各级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保证成本核算质量。一切成本计算的基础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成本管理与核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和规定。

三、加强会计监督。要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支出不予办理。

四、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挥成本工作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作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五、不准乱挤、乱摊、乱计成本,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准任意开口子加大成本开支。

六、对违反成本管理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2)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3)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4)经营管理不善、严重损失浪费的;

(5)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七、追究责任时,第一责任者为局、矿长和总会计师;没有总会计师的为经营管理副局、矿长;第二责任者为财务处(科)长。

第七条各分公司、直属矿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联合公司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经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

第九条为了正确计算成本耗费,各企业必须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严格划清产品成本费用与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其他有专门资金来源支出的界限,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现将煤炭工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资消耗,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车间、井区、段队当月剩余不用的材料(除定额内小额周转材料外),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2.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在其对外销售或本单位利用时,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分别冲减成本。

3.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实行一次摊销。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煤炭企业低值易耗品目录执行。

4.按照煤炭企业特点,可列入成本的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即: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

5.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者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1)定额损耗率规定如下:

①计件、论个或贵重物资,原则上不准有误差;

②木材、坑木的误差率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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