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石化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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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适用于石化总公司系统内各企业。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和性质
第四条事故的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规定、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以及停电、停水、停汽(气)、停风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船舶损坏和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企业在册职工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性质划分为:
1、企业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企业级事故:
⑴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⑶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⑷一次事故造成1-2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无死亡。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
⑶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不含50吨)。
⑷一人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9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⑷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50吨以上。
4、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⑵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5、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告火警。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凡属上报总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涉及到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八条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凡发生上报总公司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十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况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企业级事故、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和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总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由总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二条企业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类事故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划分如下:
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设备主管部门为主调查,其它部门配合。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应以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调查,设备主管部门配合。
3、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4、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死亡1人及以上、重伤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应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所属集体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全民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全民企业组织调查、处理;临时工、民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在企业组织调查、处理,上述事故应报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并另列表统计上报。
第十五条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任务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门组织调查,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
第十八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职工因工负伤损失,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统计方法方法计算;火灾损失按公安部关于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损失补偿计算。
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算;设备能修复使用的,应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材料损失应按企业材料计划价格计算为准。
产品(半成品)损失,致使废品应按企业计划成本计算;返工的应按返工后的实际损失以及加工后材料(包括水、电、气)损失计算;降低标准出厂的应按实际差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