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域的法律规制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9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运送毒品去卖,但未交易成功,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乙为了自己吸食而在网上购买毒品(数量不够非法持有),卖家寄出后乙成功收货,乙构成运输毒品罪C.丙欲将毒品从A地运输到B地,但还未到目的地即被抓获,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丁去某地旅游,发现当地毒品很便宜,遂买了毒品带回家吸食,丁构成运输毒品罪2.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轻微伤。
后检察院对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对此,检察院的下列哪一理由是正确的?( )A.鉴定机构承认杨某的血液样本被污染B.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杨某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C.杨某辩称知道醉酒不能驾驶轿车,但不知道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D.杨某驾驶的车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机动车的标准3.关于一般议案和质询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和质询案B.本级法院、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C.县级以上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D.一个代表团或者是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4.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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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审查
根据现代法制国家的权力制衡理论,行政机关属法律实施部门,专事法律执行,但由于现代社会 中行政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使得立法机构的立法速度和质量往往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
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 罚,岀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
说明具体问题。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继岀台了三个部门规章。
那么,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如何等,在学界长期存有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规范性文件 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性审查等问题的探究,使读者能对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甄别
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一词的称谓,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 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 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除上述机关外,无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措施或虽有立法权,但未遵循立法程序制定行政 措施的,一般视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为与德国之法律实证主义(Gesetzspositivismus)区分,严格上称为法实证主义,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
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
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
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
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名词解释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论文摘要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认为从理论上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问题,对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我国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的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原则从地理区域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五种立法权,包括: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一定程度的立法监督权、一定程度的授权立法权。
其主要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从性质上说,是国家行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
依法监督是自治立法监督的重要原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程序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有监督意义。
同时,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作了限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权,这将会防止自治立法监督主体怠慢,阻碍了行使主体的监督权限。
依法监督原则要求自治立法监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带有强制性、程序性的立法监督。
同时,立法监督主体也要遵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从目前形式来看,过分看重结果而忽视过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
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自治法律都与宪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求国家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
法制统一要求民族自治法规不得与其他上位法律抵触,必须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变通,但这种变通要求严格,不能跨越界限。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互相统一、互相协调,于同位阶的自治法规而言,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一般人难以判断,容易造成人们在适用这些法律规范无所适从。
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以宪法的保障作为前提,享有比较宽泛的自治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
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
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论中华民族共同体视野下的民族团结法律规范构建——“民族团结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践路径[ J]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ꎬ2014(10) :54-58.
1
社会科学版
总第一八六期
融ꎬ凝聚起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ꎮ 一是在基本原则上ꎬ明确以中华民族同一性为前提和
基础ꎬ同时兼顾各民族多样性和独特性ꎬ引导民族关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ꎻ二是在规制路径上ꎬ明确各民
族权利义务相统一ꎬ坚持精神“ 共同性” ①与物质均衡性相结合ꎬ坚持激励促进型与约束规制型相结合ꎬ
亟须破解ꎬ规范内涵、谱系定位、条款属性、实施路径等事项亟待明晰ꎮ 提高立法位阶并对现有涉及民族
团结的相关规范进行系统整合ꎬ已十分迫切ꎮ 与此同时ꎬ学界关于民族团结立法及其相关规范的理论研
究逐步深入ꎬ针对出台全国统一的“ 民族团结促进法” ꎬ推动民族团结由分散式规范话语向系统性制度
体系转型ꎬ进行了富于创新的有益探索 ① ꎮ 但总体而论ꎬ从国家立法层面对于民族团结之概念界定、价
体意识的重要作用ꎮ “ 小智治事ꎬ中智治人ꎬ大智立法ꎮ” [4] “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 ꎬ前提条件就是要
有一套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民族团结法律规范体系ꎮ 虽然各地在推动民族团结立法上作出了持久探
索ꎬ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与单行条例ꎬ但至今仍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民族团结专项立法ꎬ相关规范散见
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ꎬ由地方主导的立法进路呈现出分散式、碎片化倾向ꎬ立法不均衡、法制不统一问题
为各民族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清除障碍ꎻ三是在具体机制上ꎬ公平合理分配政府、社会、公民在共居共学、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宝典]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
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
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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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世界上最早立宪的国家是美国。
(×)2.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
(×)3.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5.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建设。
(√)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
(×)7.国体决定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其政体也必然相同。
(×)8.我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9.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和迁徙的自由和权利。
(×)10.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灭而消亡。
(×)11.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2. 1954年以来,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已扩大到县级。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行政负责人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1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享有终审权。
(√)15.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监督。
(×)1. 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必须经过申请登记才能合法。
( √)2.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为了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保障民族平等、团结和多元发展,通过设立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授权该区域内的民族组织行使一定的自治权力,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自治条件与资源。
这一制度旨在解决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合作和共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国家对多民族国家规模进行政治管理和治理的一种方式。
这一制度通常是在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权益和尊严。
通过赋予地方行政区域一定的自治权力,不仅可以满足各民族对自身事务的管理需求,还可以增强各民族对国家的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进而减少民族冲突和矛盾的发生。
一个典型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家是中国。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56个不同民族组成。
为了实现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目标,中国政府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自治州、自治县等地方行政单位,给予这些地方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相应的自治权力。
这一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助于缩小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和谐。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特殊文化传统,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改善民生状况。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为各民族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决策。
在自治地方,各民族组织可以拥有一定的权力机构,通过选举或其他合法途径选派代表进入地方政府,参与决策和管理。
这种民主的参与机制有助于建立各民族之间的互信与合作,加强地方政府与民族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资源之现状
一
、
策 。中国是一个的民族 的国家 , ” 为了加强各 民族团结、 友爱、 互助的, 中国政府必须重视调整对贫困民族 自治地方的发展政策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国在 民族 自治地方先后实施 了一系列 旨在发展 民族经济 , 促 进民族 团结的政策, 主要有民族区域 自 治政策、 民族平等团结政策、 培 养民族干部政策、 发展民族教育政策 、 发达地区对 口支援政策、 金融优 惠政策等等。我 国目前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就是其中之一。中国 的西部包括 了全国所有的少数民族省区, 进行西部大开发实质是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大 开发 , 国家整 体 富强特 别 是 民族 自治地 方 经 济 飞跃 发 是 展 的一个战略性政策措施, 理应将其从党的意志上升为 国家的意志 。 因此, 将国家 开发西部的政策法律化, 国家对西部地区的政策优 惠 变 为法律优惠,以立法手段转变传统的以行政命令手段进行开发的习 惯, 这是西部 民族地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 的正确 出路。 而发展不 平衡并非 中国独有 , 许多国家都曾碰到过。 尽管这些 国家的 自然条件 和社会、 历史 、 文化背景差异很大, 我们也可 以汲取许多值得借鉴的经 验。比如 , 国在开发西部的过程 中, 美 除了联邦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 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政策外, 、 州 县等地方政府具有相当大的灵活的 自主权, 因时因地地制定包括税收减免、 人力培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 多方 面 的优 惠 政 策 , 大 程度 上 吸 引 了企 业 的 进 入 , 固 了美 国 西 很 巩 部开发的经济基础。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 可知 , 其成功的关键一环在于 国家、 政府对地方的放权。我 国政府一旦借鉴了外国的政策, 将其合 理的转变为我国的政策措施, 那么民族地方就可以在享有较大 自主权 的前提下, 以国家的政策特别是国家 的大政方针作为其立法的有利资 源, 制定适合于该地方的政策、 法律 , 民族地 方的经济、 为 文化事业提 供 良好 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 中国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法 资 源 的 制 度 影晌 制 度 是 直接 或通 过 影 响 人们 的 价 值取 向 间接 地 规 制或 约 束 人们 行为的社会交往规则。 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大法 , 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 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 ‘ 帮助少数 民族地区加快经济 和文化的发展”第 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 ; “ 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 的特点, 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地方人大组织 法》 对民族 自治立法也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上述 所引用的条款可 以看 出, 国家的法律对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是极其重视 的。此外 , 内存 于民族 自治地方调整其 内部秩序的规范, 大多虽未以成文的形式表现 出来 , 对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 法 的 协调 作 用 是 不 可忽 视 的 。 管 它们 并 但 尽 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但它们却常常模仿或分享 了国家法律的机构 行使和符号形式; 而另一 方面, 一 它们也会影响制 定法 的结构形式和运
《刑法》第三章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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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如何确定犯罪地: 1、行为地说。2、结果地说。3、中间地 说。4、遍在说。即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 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本体论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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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刑法空 间效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具 体规定,刑法时间适用范围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 关于时间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3.解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溯及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
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 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 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依据是忠诚义务说,即 认为,即使本国公民在国外,也要效 忠母国,具有遵守本国刑法的义务。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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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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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空 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 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 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对国外 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 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基本原则,普遍管辖 和保护管辖是补充与发展。
法社会学期末试题答案
一、现代社会的法律多元现象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试举例说明。
(找第一题的同学找的貌似与题目不完全吻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的集中主要表现形式:法律多元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
在少数民族村寨的秩序维持中,它与国家法呈现出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关系。
国家推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利用和接受的主要途径。
除此之外,行当部分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任然存在于国家法以外的空间。
法律多元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具备的视角。
1、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统一。
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统一首先是由两者满足人类需要的一致性决定的。
因此,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社会控制盒维护社会有序方面是一致的。
例如,孟连傣族传统习惯法的《孟连宣抚司法规》收入的《召片领罚款条例五十条》规定:不论任何人,跑到他人家里殴打主人者,应以处死或按地方法规论处。
2、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分别在不同层次契合调节和规作用。
国家法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和抽象性,这些决定了国家法不可能将所有有利于纠纷调处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吸收到自己的体系之中。
3、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
过去那些违背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后的、与社会进步相悖的习俗已经被禁止。
4、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两者呈现互动关系。
近现代以来国家公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打破了“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格局。
民间法这一概念在中国乡村的表现形式就是“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特定的村民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规的集合体,它要求这一特定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遵守,共同履行和监督。
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利益的真实表述,它具有自发性、地域性以及相当程度的稳定性的特点,这使它与国家制定法之间能够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国家制定法所遗漏或无法对之进行规定的社会管理活动,可以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在乡村得到开展,这一管理活动是在乡村部由村民自主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
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
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作者:周志哲来源:《汉字文化(教育科研卷)》2017年第09期每年三月份,我国从下而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将陆续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近代以来全国人民群众不懈努力奋斗的结果,是符合中国特色和适应国情的历史产物和时代抉择,由于它从以下多个方面体现了朴素的唯物史观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发动群众,从下而上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基层人民从街道、乡镇一级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所对应辖区的群众负责、接受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广泛民主、自由和权利。
人大代表的构成也很有讲究,来自各个行业,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据统计,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一共有几百万人,是一支重要的中坚力量。
如果,每名代表联系10个群众,那么联系起来的群众就是2000多万。
每个人联系100个人,那么就会有两亿群众被联系起来,这种来源于广大群众的动员力量是何等巨大。
事实证明,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最广泛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为了共同的目标,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有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每年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在5000到6000件。
这些建议在国家决策和之后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通过办理这些建议,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
例如:曾几何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日益成为比较尖锐的社会问题,因此而引发的极端事件也常常刺激社会大众的心理。
对此,第十届全国人大在解决“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方面通过办理议案,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果。
通过依法对《工会法》、《劳动法》等几部法律的执法检查,将2006年以前累计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大数三百多亿元已经全部偿付清楚。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The most heartbreaking distance is not that you say indifferently that you no longer care, but that you let go, butI will always live in regrets and cannot forget!(页眉可删)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宪法虽然在大多数人严重就是陌生的存在而不可能被平日中所谈及甚至是运用到,但是其实所有法律的运行基础说到底还是宪法作为最基本的根据,尤其是在国家层面如果想要在各方面得到发展肯定是需要有宪法制度的规定。
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宪法虽然在大多数人严重就是陌生的存在而不可能被平日中所谈及甚至是运用到,但是其实所有法律的运行基础说到底还是宪法作为最基本的根据,尤其是在国家层面如果想要在各方面得到发展肯定是需要有宪法制度的规定。
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民自治管理制度
民自治管理制度一、民族自治的概念少数民族是我国特有的人口资源,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与语言,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民族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制度是一种在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自治制度,它是在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的基础上,通过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使少数民族地区拥有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权利。
二、民族自治的原则民族自治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四个原则:1. 坚持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少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互让的民族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和自我管理权,推动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 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民族自治地方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宗教、风俗等有保护和发展的责任,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同其他民族的平等发展。
3. 实行自治区域分级管理。
实行自治区域分级管理和领导班子均衡,保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管理自己的经济、文化事务。
4. 加强国家支持。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保障教育和文化、科技事业等的发展。
国家同样支持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三、民族自治的实行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的主要机构包括:1. 人民代表大会。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是该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的法规,监督自治地方政府和自治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2. 行政机构。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有行政机构,负责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领导和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务。
3. 审计机构。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有审计机构,负责对地方财政经济和政府工作进行审计。
4. 审判机构。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有审判机构,负责审理和解决自治地方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
四、民族自治的管理制度民族自治的管理制度包括多种方式和措施:1. 组织制度。
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属于少数民族的管理机构,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提供各项服务和支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伤害民族感情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族感情,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本民族的历史、文化、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民族感情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民族感情,也破坏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类型1. 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侮辱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侮辱是指通过言论、文字、图像等方式,恶意攻击、诋毁、侮辱某个民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容易引发民族矛盾和冲突。
2. 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是指故意破坏、亵渎、歪曲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民族感情,还可能引发民族矛盾和冲突。
3. 侵犯民族文化、历史和语言侵犯民族文化、历史和语言是指故意歪曲、诋毁、篡改某个民族的历史、文化、语言,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民族认同感的丧失,加剧民族矛盾。
4. 故意歪曲、篡改民族英雄形象故意歪曲、篡改民族英雄形象是指通过言论、文字、图像等方式,恶意歪曲、篡改民族英雄的形象,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误导公众,损害民族英雄的形象。
三、伤害民族感情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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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区域的法律规制我党始终秉持的民族战略与宗旨为:充分维护及尊重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能够折射出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性内涵,据此,以民族区域自治机制及其自治权自身所体现的内部价值为切入点,重新认定民族区域自治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言,这是我国一贯秉持的根本政治机制,同时,它也为我国特色处理民族难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历来就获得了我党的高度关注。
“少数民族可以管理自己事务”至“少数民族管理自己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段的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得以成功创建,这意味着针对少数民族中的内部事务,我国保障并支持各少数民族享有自主管理权。
站在目的及宗旨的高度上,使本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属性得以淋漓尽致的展现。
在民族同区域自治高度统一的基础上,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形成,就民族自治区域来看,该区域中的地方事务及民族内部事务均由统一的机关加以监管,即自治机关。
站在执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的视角上分析,在对自身民族内部事务加以监管的过程中,其核心渠道为区域自治权利的享有,这使得民族自治的要素得以淋漓尽致的展示;而站在生活在自治区域中的各个民族的视角上分析,自治区域中本地方事务交由相应的民族加以监管,其关键性标志即在于区域自治权的享有,其使得区域自治的要素得以淋漓尽致的展示。
本质内涵为:①针对民族内部事务,让少数民族实现自主管理;②少数民族当家做主。
然而,针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根本内涵,学术界现阶段还未达成统一的共识,早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既得以问世,自此,“本民族内部事务”就成为了理论界研究的核心议题。
每个民族所特有的内部事务已产生了混同,无法精准区分;针对自治地方中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赵学发将其认定为本民族内部事务,间尚存在着灰色地带,究其本质,双方间存在着“外溢”同“内化”的沟通互动联系;立足于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架构,什么样的民族内部事务能被界定成本民族内部事务呢?《民族区域自治法》一经问世,就与生俱来的带有滞后性,在创建民族各个政权机关同时,国家机关体系日趋优化,进而使得“本民族内部事务”慢慢于历史舞台中消退。
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流程及权力亦未实现标准化,难以实现自主管理的目标,基于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化管理,针对民族内部事务,我党始终秉持的民族战略与宗旨为:全方位尊重并维护各少数民族的自主管理权。
在国内民族议题的处理上,现阶段的所有历史文献资料①均作出了一系列阐述,更遑论“少数民族有权处理内部的。
早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既得以问世,自此,“本民族内部事务”就成为了理论界研究的核心议题,与此同时,针对该法中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笼统性提法,他们也尝①《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5年12月)强调“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问题”;毛泽东在《在论新阶段》(1938年10月)的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
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595-597页。
试着作出标准化的限定,亦或是从本质上怀疑、检讨上述提法的合理性。
基于此种争议,进而使得“本民族内部事务”获得了实务界及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除此之外,还从实务及学术层面上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及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进一步深化。
使得马克思民族理论的科学机制得以形成。
就马克思民族理论而言,民族平等这一思想观念为其奠定了理论根基,同时,这也是其处理民族议题的关键性准则。
由恩格斯、马克思联合编撰,该书表示:自古以来,相较于其他民族,各个民族都有会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这种优势性并不会长久存在。
此外,《共产党宣言》亦表示:倘若人类之间的剥削不复存在,那么各个民族间的剥削亦会荡然无存。
据此不难发现,民族剥削及镇压为资产主义的“民族平等”奠定了前提要件,倘若要想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就势必要让民族赢得独立与解放。
立足于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基本权益,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抵制民族镇压及剥削,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始终秉持着平等的原则。
除此之外,恩格斯还主张:平等必须是实质层面的,而非形式化的,除了要在国家层面上对其加以贯彻执行,同时也要使其落实于社会经济层面。
“各民族均应当赢得独立。
事实层面上的不平等存在于各民族之间。
民族问题及关系历来就备受我党的重视。
以往的革命历程,针对马克思民族理论实施了创造性的运用,设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民族战略。
在中国共产党创设伊始,在处理我国民族问题这一层面上,主张贯彻落实以民族自决及联邦体系为核心的战略方针。
提出在解决民族问题的环节中。
分析此阶段的文献资料可知,针对自身的事务,少数民族享有管理权,此处提及的“少数民族管理自身事务”脱离了民族自决独立,出于切实保障各少数民族权利的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此后,借助于《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下发,“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范畴与体系能够为人们的理论思维发展水平提供指导,同时其还是各类学科发展健全的重要里程碑。
”《民族区域自治法》曾表示:借助于民族区域自治体系的创设与执行,针对民族内部事务,可使得国家尊重且保护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权的原则得以淋漓尽致的显现。
身处于此种大环境,民族平等这项原则为让各个民族对自身内部事务享有管理权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这也是确保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以及自我管理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应有之义。
要想精准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机制,就势必要先厘清“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要求,民族同区域自治的有机统一,才使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形成,自此,其亦成为了我党民族策略体制中的关键性内容。
此外,对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而言,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本民族内部事务”势必也在其根本范畴之内,这点不置可否,在探讨“本民族内部事务”范围的过程中,亦会使得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念得以完善与升华。
就国内既有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系而言,其根本及关键性内容即为民族区域自治权,同时,这还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属性。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此项权利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的核心议题,对于国内民族区域自治体系的有效实践而言,厘清自治权的内涵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段为此奠定了法制基础;其次则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其含义为针对民族内部事务及地方事务,均由本自治区域中的自治机关加以管理。
我国始终秉持的民族平等原则,为创设民族自治权提供了动力支持。
针对民族内部事务,将自主管理权赋予给各少数民族,旨在将民族平等原则加以贯彻落实,以及使得少数民族能够实现当家做主。
但就民族自治权而言,为了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平等原则,并让他们对能够实现当家做主。
借助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世,中国根本政治体系中纳入了“民族区域自治机制”。
基于此,为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实务操作创设出了全新的模式及架构,民族自治权的设定亦为其区域自治权奠定了理论根基。
分析既有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相关条款可知,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承担主体,而自治机关的组成主体分为两大类:民族自治区域的人大会及政府。
针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创设了专项章节加以规制,即第三章中的19至45条。
本民族及各个民族共同的地方事务均属于自治权的客体范畴,它为所有民族协同监管地方事务及少数民族管理自身民族内部事务的高度统一。
基于此可知,确保少数民族人们实现自我管理成为了行使民族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机制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性内容。
身处于此种大环境,研究“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含义,能够深层次的阐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根本属性,不仅如此,还能够为实务操作中民族区域自治机制的贯彻执行创设理论根基。
在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我国始终秉持着民族区域自治机制,自治权的履行水平更是能够直接决定着此项机制能否贯彻落实于民族自治区域。
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承担主体,即民族自治区域中人大会及政府。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分别于第115、4条表示:地方政府享有的宪法权利,可被自治机关无差别的享有。
就自治权的履行现状来看,不可否认的是其必须遵循上述法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族自治区域中的政府,针对科教、文化、体育、经济、环保等事务亦可行使相应的管理职权。
理所当然的可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于第三章中确立的自治权,其权力范畴包括在科教、经济、文化等方面。
人大会作为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其享有的自治权范畴亦较为宽泛,可将经济、政治、文化等要素作为切入点,使得相应的自治及单行条例得以应运而生。
在2015年出台了全新的《立法法》,其在第72条中指出地方立法主体为自治州的人大会、常委会,其立法范畴包括当地的环保、历史文化保障、城乡管理和建设等层面。
有鉴于此,自治州的权能范畴包括:我们合理的划分出民族自治权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权能边界。
不可否认的是,就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客体范畴而言,我国境内并存的少数民族多达56个,且各具特色,国内创设的155个民族自治区域标志着中国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故其内在统一性自是不言而喻。
由于外部环境及历史文化的不尽相同,各民族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在发展层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仍无法摆脱贫穷滞后的现状。
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国内基本国情为立足点,为了妥善处理民族争议,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应运而生。
“‘区隔化’所有民族并非为创建民族区域自治机制的根本所在,其旨在对民族平等原则加以贯彻落实。
”对此,周恩来同志亦表示:基于民族及区域自治、政治及经济等要素的正确性的高度统一,才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得以形成,此举能够让杂居民族同聚居区域民族一样的享有自治权。
无论民族人口的多少,无论聚居规模的大小,均创建了与之相配套的自治组织,全方位的贯彻落实了民族自治权。
此类机制可谓是里程碑的创举。
据此,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即在于:针对自身民族的内部事务,将自主管理权赋予给各少数民族,使其实现实质层面的当家做主。
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同时,其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制及法律体系的根本体现。
针对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制定的相关条款涉猎了文化、政治、经济等多个层面。
站在生活在自治区域中的少数民族的视角上分析,不仅可以对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实行水平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其还能够决定自治区域中少数民族人们的正当权利是否可以获得切实的维护。
借助于“本民族内部事务”就“本民族内部事务”而言,生活于民族自治区域中的所有民族,均在“本民族”涉猎的范畴之内,据此,该学者主张:就国内少数民族的分布趋势——大杂居、小聚居来看,各个自治区域中通常会散布着多个民族,但仅有少部分的民族实施了自治制度,有鉴于此,中国境内没有单一的民族区域,“对于并存于相同行政区划中的所有民族来说,在其自身所处的行政规划的社会生活当中,通常会将各个民族的各个层面的囊括在内,譬如说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而使得各民族间构建出了休戚相关、互协互助的共同社会生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