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退房款
熊莉与汪晓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莉与汪晓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9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莉;汪晓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熊莉汪晓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莉汪晓蓉【当事人-公司】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兆瑞吴静【代理律所】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汪晓蓉【本院观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熊莉与汪晓蓉签订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追认无权处分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第三人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熊莉与汪晓蓉签订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熊莉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出售案涉房屋认购权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汪晓蓉签订案涉合同的行为有效。
并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熊莉一人可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与住房货币安置协议》,说明其有权代表代表贺宇等人处理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何况在其与汪晓蓉签订《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后,案涉房屋的款项均是汪晓蓉支付,贺宇等人在长达多年也并未主张过权利,可以认定贺宇等人接受熊莉对案涉房屋认购权处置的行为。
李某、周某与林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周某与林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刘金刘海邑王伟【审理法官】周刘金刘海邑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秋芳;周利凤;林国庆;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秋芳周利凤林国庆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秋芳周利凤林国庆【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鲍巧妮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鲍巧妮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鲍巧妮杨生泉万树祥高雪林【代理律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秋芳;周利凤;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被告】林国庆【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李秋芳、周利凤确认其与林国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房款已经付清、房屋也已交付林国庆居住多年,现李秋芳、周利凤要求对《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王修波、揭阳市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修波、揭阳市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粤52民终1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文双黄志成吴海燕【审理法官】方文双黄志成吴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修波;揭阳市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修波揭阳市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修波【当事人-公司】揭阳市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首凯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黄琳淳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首凯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黄琳淳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首凯黄琳淳【代理律所】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修波【被告】揭阳市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修波提交的认购协议及收款收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其所提交的广东省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足以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继受取得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民事主体资格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围绕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首先,涉案《紫苑名邸售房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该合同签订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其次,因涉案项目地块无法办理产权手续,2015年6月,为解决涉案紫苑名邸小区历史遗留问题,揭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军分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营院改造项目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揭府函143号)。
刘晓博、陈英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博、陈英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国锋谢小丽彭莉【审理法官】陈国锋谢小丽彭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博;陈英赞;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从从【当事人】刘晓博陈英赞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从从【当事人-个人】刘晓博陈英赞张从从【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永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田建永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马晓宇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永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田建永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马晓宇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永强田建永马晓宇张轶超【代理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晓博【被告】陈英赞;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从从【本院观点】该短信通信记录中,陈英赞明确要求刘晓博就履行合同问题进行回复,刘晓博虽未回复明确意见,但从其提出价格问题并称“如果你觉得不合适就起诉"(2019年6月24日短信)等情形看,显然不同意按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其间双方虽就价格问题进行过沟通,陈英赞并表示双方都退一步其可以将价款增加至93万元解决该纠纷,但刘晓博未表示同意,双方未形成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一致意见。
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应否解除;二、刘晓博应否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转委托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应否解除;二、刘晓博应否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刘晓宇与陈明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宇与陈明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福桐邰伟莉王丽丽【审理法官】于福桐邰伟莉王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宇;陈明锐;徐国强;松原市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晓艳【当事人】刘晓宇陈明锐徐国强松原市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晓艳【当事人-个人】刘晓宇陈明锐徐国强杨晓艳【当事人-公司】松原市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斯琴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芦胜明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赵成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斯琴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芦胜明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赵成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斯琴芦胜明赵成【代理律所】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晓宇;杨晓艳【被告】陈明锐;徐国强;松原市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明锐、徐国强与刘晓宇对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均无异议,刘晓宇认可陈明锐、徐国强已交付案涉房屋,且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刘晓宇应履行给付陈明锐、徐国强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明锐、徐国强与刘晓宇对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均无异议,刘晓宇认可陈明锐、徐国强已交付案涉房屋,且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刘晓宇应履行给付陈明锐、徐国强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明锐、徐国强向刘晓宇出卖案涉房屋的价款如何认定。
陈明锐、徐国强提供2018年8月18日徐国强与刘晓宇的电话录音,证实其以60万元的价款将案涉房屋卖给刘晓宇。
陈卫国、王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卫国、王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鲁民终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建德李守军张豪【审理法官】栾建德李守军张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卫国;王凤文;张国豪【当事人】陈卫国王凤文张国豪【当事人-个人】陈卫国王凤文张国豪【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孙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马婧文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相勇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孙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马婧文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相勇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孙飞于会玲马婧文张风军相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卫国;王凤文【被告】张国豪【本院观点】根据陈卫国、王凤文的上诉和张国豪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认定由陈卫国支付房屋转让款及王凤文承担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实际履行违约金回避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陈卫国、王凤文的上诉和张国豪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认定由陈卫国支付房屋转让款及王凤文承担责任是否正确。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国豪、陈卫国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书》,后双方又与案外人张钧、王永萍于2015年3、4月份共同签订《协议书》,且陈卫国在签订第二份协议后,已按约向张国豪返还了4808898.65元。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个人】李程王浩【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锋范露露【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程【被告】王浩【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专属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上诉人并无证据表明其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存在其他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故上诉人主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部门规章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张超、孙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超、孙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1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超;孙小平【当事人】张超孙小平【当事人-个人】张超孙小平【代理律师/律所】余宏飞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周渊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宏飞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周渊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宏飞周渊章俊岭范忻【代理律所】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超【被告】孙小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超反诉请求孙小平支付违约金108747元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超反诉请求孙小平支付违约金108747元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张超于2018年6月30日与安徽阳光半岛文化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案涉房屋,并于同年8月11日与孙小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彼时张超虽然认购了案涉房屋,但其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孙小平与张超签订案涉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基于张超与安徽阳光半岛文化公司的认购协议,故两份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认购协议的履行直接影响到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张超上诉称孙小平无权依据认购协议要求张超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一、案件背景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证据,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辩护状作出如下答辩:二、事实与理由1.房款支付不属实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然而,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而我已按时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百分比完成了付款。
原告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2.未按时交付房屋原告所称未按时交付房屋是不属实的。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在全部房款付清后,即我完成最后一期房款支付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交付。
我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原告并没有清楚地说明所指的交付时间。
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或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3.违约责任若原告诉求被支持并解除合同,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由于原告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我有权要求原告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证据材料本答辩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有:1.合同正本及其复印件:证明了合同的签订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付款凭证:证明了我已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3.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已成功转至原告账户。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答辩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2. 要求原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3. 要求原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五、陈述事实本答辩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基于我个人的了解和经验,并与真实情况相符。
但是,作为被告,我还将进一步搜集证据,保留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六、法律依据本答辩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本答辩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和合法的。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冬艳刘小南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个人】徐毅宋宸【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博于知渊王永伟【代理律所】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毅【被告】宋宸【本院观点】宋宸提供的其与万腾公司就其他房屋签订的抵债协议,与本案缺乏直接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2020年9月9日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后徐毅是否已经向宋宸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全部房款488159.80元。
宋宸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徐毅返还的案涉房款22万余元,但对该22万余元具体包含哪些款项没有明确表述。
陈雪梅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徐毅代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陈雪梅人民币20万元整。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如与安邦、法院及华融办理该房屋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该房屋最终不能(办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甲方无条件退款,退回金额为488。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2020年8月30日,陈雪梅通过平安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向徐毅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6106.04元,转账交易详情留言载明“代万腾垫付华融阳光尚城房子补税款(169B2303宋宸)”。
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波王晓东宋凯【审理法官】柳波王晓东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国强【当事人-公司】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户东序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张凯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户东序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张凯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卫户东序张凯峰【代理律所】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国强【被告】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杨国强与友联公司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国强与友联公司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00万元,分两次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杨国强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据此规定,友联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一审判令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退房返款并无不当。
张彩霞、朱笑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彩霞、朱笑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4【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彩霞;朱笑飞;王晓军【当事人】张彩霞朱笑飞王晓军【当事人-个人】张彩霞朱笑飞王晓军【代理律师/律所】惠春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王昊伟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朱伟红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惠春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王昊伟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朱伟红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惠春王昊伟朱伟红【代理律所】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彩霞【被告】朱笑飞;王晓军【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权责关键词】无效乘人之危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张彩霞支付房款数额、违约金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该约定内容无效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波对张彩霞进行恐吓,且上诉人提出的乘人之危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8年12月25日,至一审起诉时已一年多时间,张彩霞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进行撤销,故其撤销权已消灭,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支付房款数额有误及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当事人的诉辩、本案《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7月《房屋买卖合同》、张彩霞出具的收到条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确认上诉人收到房款为380000元,并据此认定本案违约金数额100000元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要赔百分之2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要赔百分之20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
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一)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
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孙云龙、张红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云龙、张红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6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海燕王莹卢文忠【审理法官】袁海燕王莹卢文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云龙;张红方【当事人】孙云龙张红方【当事人-个人】孙云龙张红方【代理律师/律所】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谈志祥【代理律所】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云龙【被告】张红方【本院观点】一审判决结果有误,二审应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共同共有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原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有误,二审应予以纠正。
理由及依据如下:一、关于合同效力。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为孙云龙与张红方,因涉案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在其他人未明确同意处分涉案房屋的前提下,张红方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张红方与孙云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二、关于违约方的认定。
因买方张红方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故认定张红方违约,孙云龙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
三、关于孙云龙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即118.4万元。
二审中,张红方要求调整违约金。
本案中,买方孙云龙仅支付了5万元定金;张红方未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谋利;孙云龙虽称重新购房产生了300万元的差额,但其购买的并非与涉案房屋同一小区的房屋,其重新购置房屋的地段、面积均与涉案房屋不具有可比性,即使有300万元的差额,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孙云龙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张红方的违约产生了118.4万元的损失。
卢某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某;周某2;张某2;王某11;左某;王某1【当事人】卢某周某2张某2王某11左某【当事人-个人】卢某周某2张某2王某11左某王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亚伟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伟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伟【代理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就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诉讼主体一节。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案不存在因严重程序违法而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诉讼主体一节。
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系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已经去世的情形下,张某2、王某11、左某系作为卖方张某1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对于卢某、周某2上诉主张张某2、王某11、左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因买方周某1的继承人周某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争房屋的继承利益,不同意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并未遗漏周某作为必要诉讼主体,对于卢某、周某2上诉主张遗漏周某为被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系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或村委会并非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卢某、周某2上诉主张应追加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或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作为被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江辉、刘长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辉、刘长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立王虹杨帆【审理法官】单立王虹杨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辉;刘长浩;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辉刘长浩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辉刘长浩【当事人-公司】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辉【被告】刘长浩;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据协议履行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
各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存在争议,到法院进行诉讼,因此一审法院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的解除时间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返还26万元的问题。
被上诉人刘长浩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上诉人江辉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正确。
刘长浩在一审期间,请求上诉人江辉给付双倍定金5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购房定金26万元。
各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后,需要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
当事人约定,2019年7月23日13点在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手续,上诉人并未按照约定前往,双方未就合同履行达成新的合意,致使合同解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定金正确。
上诉人主张案件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江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内06民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宁苏晨郝蓉【审理法官】乌宁苏晨郝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王某【当事人】吴某王某【当事人-个人】吴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代理律所】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将定金条款载入合同,且王某已按约交付定金,即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合同随之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将定金条款载入合同,且王某已按约交付定金,即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合同随之生效。
现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吴某同意解除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予解除。
至于返还定金的问题,其一,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约定定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
在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过错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共同违约,且违约责任可以相互抵销的,就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共同违约,违约责任未能抵销的,主要违约方应按相应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
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王某未在约定的合同签订后20日内全力协助吴某办理过户手续,亦未确认过户至指定的第三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不能。
高红桂、陈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红桂、陈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8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赵锋白福群【审理法官】李俊赵锋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红桂;陈国凤;潘俊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高红桂陈国凤潘俊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红桂陈国凤潘俊辉【当事人-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杨科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周浩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杨科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周浩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伟杨科周浩燃郭鹏【代理律所】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红桂【被告】陈国凤;潘俊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高红桂与陈国凤签订的《预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具备交付履行的主要条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基于《预约买卖合同》建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因案涉房屋实际登记在陈国凤名下,且系陈国凤单独共有,潘俊辉亦非《预约买卖合同》载明的出卖方,故,高红桂的该项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高红桂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其后予以阐述。
各方未提交其他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彭燕、杜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燕、杜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57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浩吴伶俐申光伟【审理法官】张文浩吴伶俐申光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燕;杜霖;韦奇志;武汉金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彭燕杜霖韦奇志武汉金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燕杜霖韦奇志【当事人-公司】武汉金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一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一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一帆耿学军【代理律所】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燕【被告】杜霖;韦奇志;武汉金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彭燕是否应当承担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购房款返还及违约责任?从彭燕对房屋交易是否知情的角度来看,彭燕认可其在《房款收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亦认为签署收条的目的是用于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以便将房屋过户给杜霖,且从收条的内容来看,仅从彭燕认可在其签字时已有的内容,彭燕也确认其收到的是“房款",则彭燕对于其与韦奇志共有的房屋出卖给杜霖知悉且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彭燕是否应当承担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购房款返还及违约责任?从彭燕对房屋交易是否知情的角度来看,彭燕认可其在《房款收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亦认为签署收条的目的是用于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以便将房屋过户给杜霖,且从收条的内容来看,仅从彭燕认可在其签字时已有的内容,彭燕也确认其收到的是“房款",则彭燕对于其与韦奇志共有的房屋出卖给杜霖知悉且不持异议。
郭艳丽、株洲市广播电视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艳丽、株洲市广播电视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郴雯彭德华肖晶【审理法官】段郴雯彭德华肖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艳丽;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郭艳丽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艳丽【当事人-公司】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江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张明明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刘晶晶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江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张明明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刘晶晶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江南李小艳张明明刘晶晶【代理律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艳丽【被告】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隐名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
首先对于案涉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问题。
本案中郭艳丽与友谊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的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没有明确,且案涉的15栋、18栋房屋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双方之间的行为并不构成事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但双方对于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意思是显而易见的,双方之间的系列行为符合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故郭艳丽与友谊房地产公司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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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退房款
一、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退房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因卖的原因或者不是双方原因未能履行的,卖方收受了房款的,卖方应该退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以上两例房屋质量纠纷中,购房者采取了正确的方式,维权比较顺利。
但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