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发的票管理与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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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发票管理以及财经类知识浅析
第一部分:财务报销
一、财务报销单据的填写与粘贴
1、填写《内部用款通知单》
对外公或私的各类付款填写此单。要求:收款单位为全称,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准确无误,“汇入地点”与“款项用途”必填,大小写必相符且不得对部分金额改动,然后按程序审批签字。
2、填写《现金支出报销单》
对内部员工以现金支付的交际应酬、通讯费、办公性用品、以及零星购物等填写此单。出差期间通讯费、招待费、会议费等也填此单且与同期差旅费一起报销。报销分别经济内容按行填写。大小写必须相符且不得对部分金额改动,然后按程序签字审批。注意是分别经济内容填写,有些人在填此单的时候是一个总数填。
3、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填写此单。按单上所列内容依时间顺序逐栏如实填写(该
项没有可不填。包干的“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出差补助费”、“财务核
改后报销金额合计”大小写不填)。
4、报销单据的粘贴
上述《内部用款通知单》、《现金支出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为报
销首页。首页所附单据应有效合规。粘贴要求:《内部用款通知单》、《现
金支出报销单》报销时,所附单据均匀整齐粘贴在粘贴底单上,将首页
与底单对齐。《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长途车、船、机票按出差时间序
粘贴在前;住宿发票按出差时间序粘贴在最后;其他票据按出差时间序分地区粘贴在中。所有票据的粘贴应在装订线外且底单版面与首页大小相等,票据大于粘贴底单时,应在装订线外折叠成粘贴底单大小。
这里要注意的是粘贴,而不是用订书机装订。
二、报销单据的规范
1、按经济业务的真实内容取得发票(真票)。对确需发生而不能取得规范票据的业务控制在500元以内(无票的)。用其他规范单据报账的,填报销内容时必须与票据内容一致且时间必须在业务当期内(需另单说明)。财务针对既合理又合规、合理不合规以及合规不合理三种单据的处理原则是:对既合理又合规的单据照报;对合理但不合规的单据要求经办人进行处理后变通报;对合规不合理的单据坚决不报。也就是说决不报与其经济业务毫不相关的票据。毫不相关例如:家里的物业费等、小孩的托儿费、学习费、家庭支付的医疗费、写有外单位人员姓名的票据等。
2、取得有效发票(有效)。有行业或业务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专用发票。例如:金融、保险、医疗、行政事业(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只要从事生产经营就必须取得发票。但如下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拆迁补偿费、捐赠支出、违约金(交易不成立)赔偿款、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境外劳务费、同一法人实
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营业税劳务、总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
划拨、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即只有属于营业税或增值
税劳务范围内的劳务才需要开具发票。
3、公司有明文规定个人报销标准的,发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无明文
规定的个人报销,发票上的付款人必须是公司全称(有的话)。定额有效
发票可以通用。
4、年内报销的单据有效时间为当年。跨年报销的单据:在一季度月份内
报销的,以上年最后一个季度为限,按月类推。注意:这不是明文规定,
是地方默认。
三、采购、工程、其他业务或事项取得发票、税单以及出口业务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核销单
1、所有业务必须合法取得有效发票(除食堂购农副产品外)。
2、取得增值税发票、税单
专用发票必须是公司全称,税号必须准确无误,发票内容必须与经
济业务内容一致(是否要印章未作硬性规定了)。国内材料、设备及其他
采购业务或事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抵扣认证有效期是自开
票日后180天,进口材料、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代征增值税税单)抵扣有效期为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日后180天,以上两项超出抵扣
有效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工作问责制度》处理。
3、取得普通发票
开票单位必须与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单位一致;发票内容必须与经济业务内容一致;接收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是单位全称;取得的发票发现错误的,
必须由原出票单位改正并由其在改正处盖其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错误的必须重开,不得涂改;取得的发票必须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取得报关单、核销单
出口业务必须及时取得报关单和核销单,取得报关单和核销单后必须及时交财务部。报关单有效期为出口日后90天,核销单有效期为出口日后180天,超过上述有效期交财务部的对责任人按公司《工作问责制度》处理。
5、取得运输发票
运输发票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目前公路运输发票(自开
或税局代开)其进项税抵扣认证有效期同样是自开票日后180天。超出
抵扣有效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工作问责制度》处理。
第二部分: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取得
发票必须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取得。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二、发票的开具
1、填开发票前,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钉等印刷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所领用的发票,并及时送回财务部退税务局处理。
2、填写发票时,必须完整反映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做到按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开具过程中,如有涂改必须作废重新开具。发票作废必须是原发票联次四联并存,装订在一起。
4、填开发票的“八不准”规定
4.1 不准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金额。
4.2 不准转借代开。所谓转借代开,是指填开票单位或个人之间相互转借发票或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徇私违章替别人开具发票。
4.3 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指发票填开人为了迎合顾客的要求,故意将甲写成乙,帮助他人弄虚作假。
4.4 不准拆本使用。所谓拆本使用,是指用票单位将整本发票拆开零星使用。它极易造成发票丢失,不易管理。
4.5 不准错位开票,所谓错位开票,是指填开发票单位未按发票的最高面额开票。例如:开百元的发票不能在千元发票上开具,十元的不能在百元发票上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