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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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

06级法律

中文摘要: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并以此来指导法律程序的运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不单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观念形态的外化,它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目标。通过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地探讨,可以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选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并使它的具体实现有可靠的社会基础,也就是为实施的法律提供坚实的信念基础。行政程序还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是沟通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制定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让行政程序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价值,实现机制

引言:目前,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定义还存在一些争论。有的将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讼程序,有的将行政程序涵盖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程序中存在着:顽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不足。

一、行政程序的价值

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并以此来指导法律程序的运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不单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观念形态的外化,它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目标。所谓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指基于一定社会要求而应然地成为行政程序法所追求地目标和境界。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行政程序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行政程序的基本目标是追求行政效率和社会公正,使国家机器良好运转,不能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商勾结,与金钱利益挂钩,程序价值必须要合法和合理。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内蕴

通过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地探讨,可以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选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并使它的具体实现有可靠的社会基础,也就是为实施的法律提供坚实的信念基础。在任何国家,组织安排起着决策框架的作用。一般地说,这些组织安排确定由谁决定,以及谁从好的决策中受益和谁从不好的决策中受损。就宏观意义上而言,规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方参与行政行为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其基本价值形态应能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得到体现。为此,公正和效率应当是行政程序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选择

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体系中,行政程序所占据的并不十分显眼的地位,与它能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现代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长期以来的人治社会所形成的“结果好,什么都好”这一忽视过程正当性的实用主义理论,已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最大障碍。

和谐社会的内核就是社会公平,而捍卫全体公民的权益则是理性社会最高的价值。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寻求实现公平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声音。

要实现行政程序价值必须建立起机制加以保障,从而能尽最大可能地体现行政程序在维护公民基本人权上的道德主张和追求。社会主义与民主、法制不是相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的能力;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建设法治国家。民主制度同任何真理一样,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状况、优劣,都要以实践为检验标准。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选择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资源配置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效率。第一,要着力创建党政关系法律化、制度化的新格局。权力机关的权力来自谁,就对谁负责。如果名义上的权力来源和实际上的权力来源不相符合,就必然使权力授受关系发生混乱,导致施权者不负责、不受监督,乃至滥用权力。第二,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尽快建立健全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第三,要运用社会组织实现和谐社会。政府、市场和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关系,需要制度的完善和调节。

二、行政程序的实现机制

1、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行政程序的实现机制最重要的一个就是信息公开透明机制。要想信息公开透明,必须要有各方面的监督,不能刻意隐瞒社会信息。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都要公开、公正和透明。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工作,必须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应该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注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和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监察和审计工作,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2、说理机制

行政程序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是“说理”,绝对不能只注重领导干部的“人治”,搞强权,不注重法制。如果把行政权比做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疾驰的火车,飞奔的骏马,那么,行政程序就是火车的铁轨,骏马的辔头。它通过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系列程序设计,使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行政权出轨、失控而造成的对公民权利和行政权本身理应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损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还比较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领导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制度上入手。因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行政权力,容易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第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第三,要实行教育和惩治并举的方针。让每个干部和领导者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于那些贪污腐败分子,不管发生在哪个领域,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肃惩处。

3、辩论和质证机制

行政程序的实现必须要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要发挥人的才能,得出正确的决策则少不了必要的辩论和质证。“药监局的领导来了没有?”面对应声而答的国家药监局的一位副局长,全国政协委员钟南山说:“我要问一问,现在药品名称这么多,我临床45年,有的药我都叫不出名字,这么多新药是怎么出来的?”继非典之后,钟南山再次语出惊人。钟南山的当面质询引得媒体一片叫好声,舆论认为,在参政议政上,应该更多代表委员像钟南山这样,采用当面质询的方式。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良好的决策,高明的方法是通过辩论和质证才得出的,万马齐喑会使行政程序不能很好的实现甚至无法实现。4、参与机制

行政程序的实现必须要有各方面的参与,不仅要有政府官员的参与,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各界人民的参与。如果仅仅把行政程序看作是对行政权的消极约束,这只能是一种过时的、片面的观点。实际上,整齐划一、简洁明确的行政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权行使中杂乱无章、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从而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可能。不仅如此,行政程序还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是沟通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传统的依法行政,公民在行政过程中成为行政权作用的单纯客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依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提供事后救济;而包含告知、听证等核心内容的行政程序,则给公民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权争辩、对话的机会,这不仅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切实的保护,而且使行政权的行使渗入公民意志成为可能。此外,当今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客观上要求政府与人民之间更加密切合作、良性互动;行政程序正是为这种合作提供了一条纽带,为这种互动准备了一个平台,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行政事务由政府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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