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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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行政程序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放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证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

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行政调查制度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内容提要】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

把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合乎我国国情,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行政法价值的实现应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权利制衡。

具体包括:行政自律,以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控权/实现【正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如何折衷与协调它们的关系,使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与个体效益的公平保护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

行政法自然就具有法的公平、自由、效益、秩序等方面的价值。

具体说来,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一、行政法价值的必然选择――控权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英国学者韦德认为,对行政法的定义,首先可以概括地说: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是问题的中心。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重要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权力实行法律控制。

所以,控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行政法的价值基点和重心。

行政法的价值在于控权。

行政权的授予是由宪法及有关组织法授予并加以保障的。

控权与授权并不排斥。

行政机关只有先有权力,才能谈得上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是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须经过法律赋予。

从我国社会状况的现实看,政府是由人民授权产生的,但是政府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有了强大的权力。

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稳定并抵抗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施加的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但是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自己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行政价值的的内涵、体系及其生成与实现

行政价值的的内涵、体系及其生成与实现

行政价值的的内涵、体系及其生成与实现行政价值是行政哲学乃至于所有行政学科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实践,特别是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一切有关行政的思考和研究,一切行政实践都必须有明确的、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行政价值的研究在行政理论和行政实践的视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我国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行政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的发展深入,学术界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研究行政价值问题.有关行政价值的研究是多角度的,可以对中外行政价值进行比较,可以考察中国行政价值的演变与发展,可以研究政府绩效管理中的行政价值问题,也可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价值问题,等等.但这一切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如果对行政价值还缺乏一个基本的把握,其他的研究就不可能走远.行政价值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价值定义的研究,即到底什么是“行政价值”; 二是行政价值体系的研究,即如何从总体上充分理解和掌握行政价值; 三是行政价值实现的研究,即如何驱使行政价值从潜在走向现实,如何理解行政价值的动态过程.目前我国的行政价值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行政价值的基本理论思维尚不清晰,所以,不揣浅陋,试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资批评.一、什么是行政价值.什么是行政价值? 我国学术界有一些不同的概括和表述.比如,颜佳华说: “行政价值是指行政客体对行政主体需要的满足,……行政价值的本质就在于能够使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活动更加完善,推动人类社会的行政活动向前发展.”张康之说: “行政体系的价值关系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自觉地进行价值确定、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的结果,” “行政价值也是行政人员对自我生命的确定,而且正是这种生命构成了行政主体的本质”.徐广东说: “所谓行政价值,是指行政活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实现.”张富说: “公共行政价值是人类社会关于公共行政的希望和理想、信仰和依托、期待和憧憬,是公共行政所追求的一种终极化的应然状态.”4]12陈世香说: “行政价值是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与特定行政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之间在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达成的一种肯定或否定---也就是一种一致性关系.”人们的看法和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意思相去不远.笔者认为,行政价值,从本质上讲是指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 而在实践中它一方面表现为公众对于行政的希望、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也表现为行政组织、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应该奉行和实际奉行的尺度和规范.“行政价值”是“价值”的分概念,对于行政价值的理解首先来源于我们对于价值的理解.关于“价值”,中外学者所下的定义颇多.但总体上来说,人们无非是从这样三个方面来理解和使用价值概念的: 一是认为,价值是指“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即“客体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简述为“客体效用”.二是认为,“‘价值’这一概念的形成和应用,体现了人类对人的内在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的自觉意识,是这一客观尺度的思想表达形式和理论表达形式”[7]80.简述为“主体表达”.三是认为,价值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事物以及人本身进行评价、选择和改造的尺度[8]. “价值是实践的一个内在尺度、一种基本指向”[7]26.简述为“行为规范”.有关价值概念的这三种理解其实并不矛盾,而是相连相通的.价值是从实践中产生的,是从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客体的存在对于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是价值这一概念的本质内涵.而在实践中、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主体的需要和内在尺度决定实践的性质和方向,价值的不同往往是因为主体的不同,是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内在尺度的不同,甚至是因为主体对自身需要和尺度的意识的不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秩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物的价值因人而易,客体的价值依主体而定.”[7]27所以,人们也常常将价值等同于主体尺度和本质的表达.而主体表达并不是空泛的为表达而表达,主体表达必然要影响主体的行动、影响实践,主体的尺度也必然成为主体行动的尺度和规范.所以,价值也可以说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概念的提出和讨论正是为了解决人们在行动上应该如何的问题.人们使用“价值”一词时,有时是指客体属性而言的,有时则是指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而言的,有时也是指行为规范而言的.这三者其实是一致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对于行政价值的理解,其次则来自于我们对于行政实践、对于行政实践中的主体与客体的理解.行政价值是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是在行政实践的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所以,如何理解行政实践,如何理解行政实践中的主体与客体也成为理解行政价值的关键.所谓行政实践,即“管理国家政务”的活动[9].“政”乃“众人之事” ( 孙中山) .所以,行政实践也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国家或社会的公共事务是行政实践的基本内容.公共事务或“国家政务”,主要由政府主持操办,所以,政府无疑是行政主体.但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政府不可能一手遮天,不可能在所有事情上绝对说了算.因为公众( 人民) 不可能完全听任政府的摆弄,公众必然要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必然要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必然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参与行政.因此,政府又不是行政实践的唯一主体,公众也是行政实践的主体.甚至可以说,公众才是真正的行政实践主体,政府对公共事务的主持和操办是由于受公众的“委托”.行政实践的客体则是行政事务或公共事务,亦即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 而应该付出的劳动.客体是主体作用的对象,相对于主体而言,客体具有被动性和次要性.在行政实践中,公众不是客体,不是政府作用的对象,公众不具有被动性和次要性,公众也是主体.政府作用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事务( 公共事务) ,而公众也将行政事务( 公共事务)作为其作用的对象.行政实践是理性的、自觉的行为,而不是非理性的盲目行为,理性自觉的行为必然有方向和尺度,即有价值取向,亦即有我们所谓的行政价值.行政价值的主体与行政实践主体是一致的,即政府和公众; 行政价值的客体与行政实践的客体是基本一致的,是处理行政事务或公共事务的过程,即行政活动.因此,我们认为行政价值的本质即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在“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行政价值关系中,公众以及公众需要( 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 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它将决定行政活动的性质和方向,行政价值的不同往往是因为公众和公共需要的不同,是因为公众对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认识和表达的不同.因此,行政价值在实践中,即我们寻找、思考、言说、确认行政价值的时候,常常被理解为公众表达或公共表达,即公众对公共需要的共识性表达.公共表达不是空泛的,势必转化为行政规范.这种行政规范从逻辑上讲也是公共规范,是所有公众都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因为公众也是行政主体.公共规范的外延非常宽广,包括所有的公共伦理、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甚至风俗习惯等.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公众不能自觉遵守公共规范,行政活动就不可能顺利展开,行政价值也不可能得以实现.但是我们知道,社会是有分工的,因为分工才有效率.行政事务作为公共事务虽然涉及公共利益,是全体公众的共同事务,却因为分工而将其中绝大部分具体工作( 执行性任务) 委托给了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组织,行政事务主要由政府代表公众主持和操办.正因为如此,作为公共表达的行政价值在实践上则表现为公众对于行政( 政府) 的希望、期待和要求; 而作为公共规范的行政价值也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应该奉行以及实际奉行的尺度和规范.二、行政价值体系.价值是一种体系性、系统性存在,而不是单一孤立的.因为,一方面,价值主体( 人) 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种类的不同也有层次的不同,而且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秩序; 另一方面,价值客体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类的,不同的价值客体又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所以,价值也相应地形成为一种体系或系统,不同类型与不同层次的价值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同样,行政价值也是一种体系性、系统性存在,因为行政主体( 公众) 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系统性的,同时也因为行政客体( 公共事务) 是复杂的、繁多的、相互联系的.行政价值体系是行政行为的导向体系.行政行为的选择以行政价值体系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置于整个行政价值体系之中,方能确定其方向、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对行政行为的评价也是这样,判断一个行政行为的好坏对错,要根据整个行政价值体系来全面权衡和掂量; 不仅仅要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某一个行政价值理念与行政价值规范,符合公众某一方面的需要和要求,而且要看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恰当,是否合理,是否与更高的理念、规范以及需要和要求相冲突.因此,对行政价值体系的研究成为行政价值基本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行政价值体系的反思、研究,古已有之.中外古人关于治国为政的思考中,包含有丰富的行政价值思想,其中不乏行政价值的体系性表述.如《论语》记载: “子贡问政,子曰: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 ‘去兵.’子贡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 ‘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论语·颜渊》) 这说明,孔子对行政价值的理解是体系性的,他认为最基本的行政价值有三项: 粮食、军备、人民信任,而这三项价值中人民信任是最为重要的,其次为粮食,第三为军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对行政价值的理解也是体系性的,他认为理想的国家应追求、具备四种德性,即四种价值: 明智、勇敢、节制、正义.明智是属于统治者的德性,勇敢是属于卫国者的德性,节制是属于第三阶层( 谋生者) 的德性,正义要求各行其是、各安其分,是所有阶层的共同德性[10].现代社会人们有关行政价值体系的思考主要体现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和行政伦理学研究中.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方政治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其后公共行政学也形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0 世纪80 年代又产生了行政伦理学.在这些学科研究中贯穿着包括效率、公平、服务、责任、民主、法治等价值理念组成的行政价值体系的讨论.我国的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人的思想观念大量引进或涌入,西方社会的行政价值体系也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正因为西方人的价值与我们既有的、传统的价值碰撞,激发了我们对于价值问题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思想界兴起了一股价值研究的热潮.在这一研究热潮中,我国学者从更高的、更抽象的角度,或者说,从哲学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行政价值”和“行政价值体系”概念.我们要对行政价值以及行政价值体系进行哲学意义上的反思.那么,为什么要对行政价值体系进行反思和研究? 这种反思和研究要解决什么问题? 如何来理解行政价值体系?我们认为,之所以对行政价值体系进行反思、研究,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价值冲突的存在.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之所以出现价值研究热潮,正是因为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使得我们处在了一个价值冲突的时代,价值冲突成为困扰人们行为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价值和价值体系进行反思、研究就是要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对行政价值和行政价值体系的反思、研究,也就是要解决公共行政领域的价值冲突问题.所谓价值冲突,是指一种我们的行为不能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要求的情景. “是指行为主体处于一种两难的情形: 他本应该满足两种义务或两种规范的要求,但实际上他无法做到这一点,而是必须两者择一,从而势必要违背其中的一种义务或规范.”价值是多元的,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的行为应该满足每一种价值要求.也就是说,对人类有( 正) 价值的东西都是我们所应该追求和保护的.但实践中我们发现,我们的行为常常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的价值要求,当我们满足一种( 些) 价值要求的同时往往违反另外一种( 些) 价值要求,实现一种( 些) 价值愿望的时候必须放弃另外一种( 些) 价值愿望.无论是日常生活领域,还是我们所讨论的公共行政领域,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样的价值冲突.因此,我们必须对价值排序,区分先后,区分轻重缓急,以避免面临价值冲突时无所适从.而要区分价值的先后轻重,就必须对价值进行体系性思考,必须建构严密的价值体系.在公共行政领域,必须区分行政价值的先后轻重,因此,我们必须思考和建构行政价值体系.我们所谓的行政价值体系是指行政主体( 公众) 的判断、表达以及行政行为的原则规范的逻辑系统而言的,即行政价值的判断、观念和规范的体系.价值体系具有客观性,但我们所言说和讨论的是一种主观体系,主观的价值体系是判断、规范和观念( 或理念) 的体系.这种判断、规范与观念的体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的客观价值系统之上的.怎样的行政活动最能满足公众需要,以及满足公众需要过程中的轻重缓急,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和逻辑性.行政价值体系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描述( 建构) ,即横向区分类别和纵向区分层次.横向分类,是并列关系的、互不相属的、不同种类的行政价值的区分.这种区分以公众需要的多面性以及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多样性为依据.纵向分层,则是包含、从属关系的行政价值的区分.这种区分以对横向分类的抽象和归纳为依据.纵向维度可以将行政价值区分为三个层次:行政价值判断、行政价值规范与行政价值理念.行政价值判断即公众( 广义的行政主体) 对行政行为的效用性的肯定或否定,它以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直接感受为前提.某种行政行为符合公众的需要,让公众感到满意,公众就会做出肯定的价值判断,否则公众会做出否定的价值判断.行政价值判断是行政价值体系的基层,行政价值体系的大厦是建立在行政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的.行政价值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政价值规范.所谓行政价值规范即行政行为应该如何或必须如何的准则、尺度,它是从行政价值判断总结归纳而来的.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会给公众以相同或相似的感受,公众则会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这种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反过来又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向与力度,从而成为行政行为的价值规范.行政行为的价值规范也即行政规范,所有行政规范都有价值内涵,都无非是要求行政行为合乎公众的需要和要求.行政价值体系的最高层次是行政价值理念.所谓行政价值理念,即人们有关何种行政行为如何满足公众需要与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从行政价值判断和行政价值规范中抽象、概括而来的.人的思维必然要从复杂纷繁的现象中寻找本质与规律,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对象世界.思维着的公众为了要充分地、全面地掌握行政价值,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向与力度,也必然要从复杂的行政价值判断和行政价值规范中寻找更深刻的理念.同时,行政价值理念也可以说是公众主体表达的一种形式,它高度体现了公众对行政行为的需要和要求.行政价值理念一经形成,则又反过来影响行政价值规范和行政价值判断.行政价值规范的形成往往也是从行政价值理念出发的,是行政价值理念的演绎.而行政价值判断又往往以行政价值规范为前提,符合规范的行政行为,公众会给以肯定的判断,违反规范的行政行为公众则会给以否定的判断.总之,行政价值理念、行政价值规范与行政价值判断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这种相互影响是持续的、动态的,因而整个行政价值体系也是一个开放、动态的体系.在这个动态体系中,行政价值判断是最基本的、最活跃的因素.横向维度可以将行政价值体系在不同层次上区分为多种类别.有关行政价值判断的横向区分最为复杂,因为行政价值判断是具体的丰富的.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依据公众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即主体所属阶级或阶层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与主体的利益立场有关; 也可以依据评判对象的不同,即行政行为的不同( 行政行为的不同又分行政行为主体的不同与行政行为对象即行政事务的不同) ,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价值判断; 还可以依据行政行为应该或必须遵循的规范的不同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价值判断; 等等.行政价值规范一般可以区分为: 宪法与法律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和纪律规范.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宪法与法律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和纪律规范都是行政价值规范,因其与公众的需要和要求有关,与公共利益诉求有关.行政价值规范的这一区分,主要依据的是责任性质的不同,以及责任追究的主体与形式的不同.规范是行为主体应该或必须遵守的,规范一经形成即意味着行为主体应负责任的形成,即意味着一种责任机制的形成.同时,行政价值规范还可以依据行政行为内容性质的不同来区分,如法律规范又可以区分为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等,政策规范又可以区分为经济政策、文化政策等.行政价值理念也可以作横向区分.现代公共行政的价值理念主要有: 公平、效率、服务、责任、民主、法治等.横向区分不是绝对的平面划分,其中又有先后次序,其先后次序的区分包含着十分复杂的原则和方法.比如根据目的性与手段性的不同进行排序,一般来说,目的优先于手段.目的性行政价值,是说行政价值本身就是公众所需要的东西,是公众需要的直接表达.手段性行政价值,则是说行政价值本身并不是公众所需要的,但它可以带给公众需要的东西.行政价值理念中的公平、服务、民主,可以说是目的性理念,因为它们是公众需要的直接表达; 而效率、责任、法治是手段性理念,它们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因此,公平、服务、民主优先于效率、责任、法治.当这些价值理念落入冲突情景,不可兼得时,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公平、服务与民主,因为我们对“目的”的喜爱和重视甚于“手段”.但这又不是绝对的,不排除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更喜爱和重视“手段”,比如上世纪90 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曾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又如根据功利大小排序,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等等.排序的原则与方法是从实践中、从公众的价值判断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它也包含在一些价值理论中,如德性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主义等,这些价值理论向我们揭示的正是某种价值体系中的逻辑线索.这些价值理论固然与思想家们的探索、研究分不开,但更重要的还是公众智慧的结晶.行政价值体系的反思、研究,就是要对公众有关行政的价值判断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而概括总结出行政价值规范与行政价值理念,以便从总体上把握行政价值.同时,还要发现、理顺不同行政价值判断中间的逻辑联系,以区分价值规范与价值理念的先后轻重,以应对价值冲突.三、行政价值的生成与实现.行政价值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动态的、过程中的.行政价值的动态过程,可以用“生成”与“实现”这两个词来描述.行政价值的生成,是行政价值从无到有、生长发育的过程.行政价值从无到有的过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产生相伴随.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人类因为争夺剩余产品的支配权,而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即不同的阶级.人类为了避免激烈的阶级斗争把自己和社会一同毁灭,便极力寻求一种凌驾于社会、凌驾于所有敌对阶级之上的力量,于是产生了国家.国家一经产生,便意味着行政事务和行政行为的出现,同时也承载着“人类社会对它的价值期望”[4]142.行政价值便随之产生了.行政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价值也在不断地生长发育.行政事务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行政行为也主要是国家( 政府) 处理公共事务、进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而公共事务与人类交往( 交换) 有关,公共事务是在人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并且随着人类交往的发展,公共事务的内容、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相应地,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必然发生变化.而这其中也同时蕴。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公正价值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价值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程序公正:确保 行政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保障公 民权益
实体公正:确保 行政行为符合事 实和法律,保障 公民权益
公开透明:确保 行政行为公开透 明,保障公民知 情权
等对待
保障公民获得 救济权:为公 民提供行政救 济途径,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价值的含义
法治价值是指行政程序在法律上 的价值和意义,包括公正、公平、 公开、透明等原则。
法治价值还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 使职权时必须公开透明,不得隐 瞒或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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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行政程序 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及时、高效、便民:行政程 序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权保障价值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保障公民参与 权:确保公民 在行政程序中 的参与权利, 如听证、申辩
等。
保障公民知情 权:公开行政 程序过程,使 公民了解行政 决策的过程和
结果。
保障公民平等 权:确保行政 程序对所有公 民一视同仁,
行政程序法律价值的特征
公正性: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平、 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效率性:行政程序应当高效、便捷,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合法性:行政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透明度: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可操作性: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操 作性,便于行政机关和公民执行
环节。
行政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doc 7页)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doc 7页)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doc 7页)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在我国还欠缺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支撑,因此,在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

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

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

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

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性功能。

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赤裸裸的暴力来进行。

[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

[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

就熟悉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

工具理性的实现依靠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

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

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内容提要: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讨论时各执一端,各言其是。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是三个不同位阶的概念,法律价值制约着法律原则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的定位。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由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及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作为其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目标模式行政秩序行政公正程序法定控制权力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始终有着迷茫般的感觉。

正是这一迷茫才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旨在廓清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进行具体定位,以期抛砖引玉,深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学术讨论。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研究现状的混乱根据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的归纳,我们发现,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的讨论最为零乱不堪。

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随意地进行剪裁,各言其是。

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来的新的态势。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列举了如下观点:(1)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2)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法基本法律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构建

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构建

作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是正当行政程序的理论依据和
制度 基础 , 是 正 当行政 程序 的外 在价 值 ; 序正 义 它 程 是 正 当行 政程 序 的 内在 价值 , 要 求 程序 本 身 的 纯 它 粹 的善 。 正 当行 政 程 序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 要 包 括 … 主
两方 面 : ( ) 政程 序 的 工具性 价值 一 行
当的行 政 程序 才是 人们 追 求 的最终 价 值 目标 。 我 们 对 正 当行政 程 序 的工 具 性和 其 自身 的独 立价 值 加 以分
析 , 明 了正 当行政 程 序 的价值 , 正 当行 政 程序 的构 建 及 其价 值 的实现 提 供 了理论 支 持 , 我 国即 将 出 台 探 为 为
的行政 程 序法 提供 精神 统领 。
关键 词 : 当行 政 程序 ; 正 工具 性价 值 ; 立性价 值 ; 独 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 1 文 献标识 码 : A
回顾 程序 的发展历 程 , 不难 发 现 , 它本 身就 是一
作性 和透 明性 等 特 征 。从 实 质 上 来考 虑 , 当 的 行 正 政程 序应 当具 备 合 法性 、 理性 、 合 效益 性 与人 道性 等 特征 。正 当行 政 程序 是 充分保 障行 政 相对人 程序 权 利 的程序 , 能 充 分 保 障行 政 相 对 人 程 序 权 利 的行 不 政程 序则 是不 正 当的 、 断 的 、 武 专横 的 。 抽 象 的 自然 正 义 是 正 当行政 程 序 的价 值 渊 源 ,
1 规 范 和控 制行 政权 .
行 政 主体 的行 为和 权 力是 否受 行 政 程 序 控 制 , 是 行 政程 序正 当 与 否 的 核 心。 行政 作 为 国 家行 为 ,

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

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

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二、谈谈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 3 -三、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 - 5 -四、谈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点....................................................................... - 6 -五、谈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点................................................................... - 6 -六、谈谈行政执法程序的要点............................................................................... - 6 -一、谈谈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程序的进展是一个不断追求公正的正当化过程。

尽管程序正当的观念起源于司法领域,但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在行政权力开始普遍涉入国家的社会生活与经济领域的同时,为有效保护人权,保护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公正的行政程序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要紧内容。

正当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

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一个重要表达就是指在这种行政程序中,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时,其是否有提出有关主张与意见的权利与机会。

从形式上来考虑,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具备现代性、中立性、可操作性与透明性等特征。

从实质上来考虑,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与人道性等特征。

论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摘要】行政程序公正是控制行政权无限膨胀的需要,亦是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种权益的保障。

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作为行政程序价值取向中的首要选择,一如公正价值之于法的价值一样,具有基础性和至上性的重要意义。

可以从明确行政程序立法目标、完善相对人程序权利、健全程序违法责任承担机制、培育公正程序理性素养等方面实现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律价值;公正价值一、行政程序公正价值的理论基础(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或者说,如果一种行政程序或者一种行政程序规范对于形成正确或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有效的,那么它就具有正当性。

长期以来,“在思想领域和行为世界中都过于强调结果,而把程序纯粹看成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或手段”[1]。

程序正当性或者行政程序正义的合理性只能从行政程序对其所要产生的、直接裁判结果的有利影响上得到证明[2]。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但是,这种“为了结果可以不择手段”的绝对程序工具主义态度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根本冲突的。

(二)行政程序中心主义理论程序中心理论强调的是行政程序独立于实体结果,程序并不仅仅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过程价值有效性。

程序中心主义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看作是对一些诸如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

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参与、理性被视为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

换言之,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

二、行政程序公正价值的内涵(一)行政程序公正的涵义所谓行政程序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应当是适当的,合乎情理的,尤其是在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和财产时,更应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

②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
形式价值,表现于规范性、合理性、公开性。 规范性体现合法性,合理性从目的上讲就保证了是否公正。 公开性体现在实行行政法上的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应包 含以下内容: 首先,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公开; 其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公开。 公开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控制行政权,督促政府 合法行政,增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保障其执法的 公平性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相对人对行政 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的不信任感,使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处于 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这对于法治建设将大有裨益。我 国也已将行政公开原则确定为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2.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相对于外在价值,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就是其自 身价值,对此探究对于现今的法治建设有重要意 义,行政程序作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以其 权力或权利进行相互作用的过程,其方式、手段 等过程要素本身除去其是否追求实体目标这一价 值评价外,必然存在其他价值评判标准,它表现 为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判标准。
三.行政程序的法典化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优点 1.统一纷杂的行政权力运作。 国家法律中数量占最大多数的法律即是行政法律。种类繁多、 琐碎且变易迅速。一部行政程序法将有助于行政权力行使的 一贯性及制度化的建立。 2. 有利于遏制利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 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 制,而要实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则离不开程序法。各国行政 程序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了公开、时限、顺序、说明理 由、告知等制度,使得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置于公民及司法 机关的监督之下,从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 长。特别是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改变以往行政活动的“暗 箱”操作,将行政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 受各方面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督作 用。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
通过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行政法治 ,行政程序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 稳定和发展。
02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
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程序制度通过规范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 护。这些程序通常包括通知、听证、参与和申诉等环节,以确保公民在行政 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申诉权。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未来展望
继续深化改革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将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和发 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拓展应用领域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将拓展应用领域,不仅限于政府 行政管理领域,还将扩展到立法、司法等领域。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 与国际事务,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和发展。
行政处罚制度的实践
行政处罚制度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行政处罚制度价值
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强化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威慑力, 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05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前景展望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发展趋势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THANKS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发展机遇
01
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程序制度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加强,
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也得到了广泛应
用和发展,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重要一序制度理性价值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0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践案例
听证会制度的实践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其中包含着大量的程序性内容,较为全面地体现出行政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制度,对今后制定行政程序法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该法的有关规定探讨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和制度安排,并对该法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作一扼要评析。

一、行政程序法及其功能关于程序的概念,汉语中并无非常确切而严格的定义。

一般认为,它是行为的一个侧面,与行为紧密在一起,指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其构成不外是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步骤。

〔1〕而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所谓法律程序一般应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理解和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2〕法律程序有诸多种类:立法程序、选举程序、诉讼程序、行政程序等,它们作为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和方式而存在且具有法定性和法律强制力。

然而,法律程序并非只能依赖于其实体内容,它有着很强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法律程序来源于漫长的法律实践历史过程。

人们在法律实践生活中对同类或同样的行为程序不断改进、选择以使之达到高度抽象、富于效率、公正合理的标准。

演变至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程序已和它的实体内容脱节成为更近似于纯粹技术性的操作手段,它更着重于程序本身的科学性、效率性、合理性。

〔3〕。

其次,程序由于上述技术性的特点,它还具有程序正义性,其中蕴含着独特的道德内容。

科学的、纯粹的程序设计对于任何适用该程序的行为者都是平等的,因而它是符合正义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以程序倾向为特色的。

他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

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4〕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性又会导致程序合理性。

即是说,一旦依据正当程序作出决断,那么,这个结论被认为是合理的,非有相反的证据不能被否定。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论行政程序的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作者:张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行政程序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要素。

行政程序制度不仅给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一个科学、民主的载体,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又由于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

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探讨,提出和展现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观,并进一步引申出其在现代法治中存在的功能价值。

关键词行政程序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功能价值作者简介:张凡,苏州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38-02行政程序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要素。

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效率,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和公共行政共同关注的问题。

行政程序制度不仅给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一个科学、民主的载体;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又由于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

构架现代法治化的行政程序不仅是确保依法行政得以正常开展和深入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应有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探讨,提出和展现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观,并进一步引申出其在现代法治中存在的功能价值。

一、行政程序的基础价值什么是行政程序?述及行政程序的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笔者在此引用沈荣华学者的概念,即:“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目标而必须遵循的形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时限的总和。

”①要正确理解行政程序含义,才能从进一步探讨其价值,所以这里对其概念指出两点误区:其一,行政程序不等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其二,程序不等同于过程,程序是目的的预设,有目的的过程就是程序,所以不可以混淆程序和過程。

行政程序的价值和功能

行政程序的价值和功能

什么是行政程序? 为什么要研究行政程序?它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什么作用?从大的依法行政层面来讲。

行政程序制度不仅给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一个科学、民主的载体;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活动实体合法,也要求行政活动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使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从而增加了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的认同感和主体感,有利于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有利于提升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

行政程序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核心内容。

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效率,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和公共行政共同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的职能转换,都将“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从小的行政执法层面来讲。

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及执法方式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二是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温家宝总理指出:目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忽视执法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滥用职权和执法犯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

既然行政程序有如此重要的价值、功能和作用,我们就有必要对行政程序做个研究。

在此我将自己对行政程序学习与思考的一些体会,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介绍,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什么是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1.行政程序程序:是指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过程。

构成程序的过程包括行为的步骤、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限和顺序四个要素。

法律程序,则表现为复数以上的人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做出选择或决定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及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及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及主要制度摘要: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价值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回避制度3.信息公开制度4.时效制度5.救济制度三、行政程序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重要性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正文: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既保证了实体法的实施,实现了实体正义,又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个人权利的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价值、基本制度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价值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价值:1.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行政程序法将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2.实现个人权利:行政程序法确保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权提出观点、主张并参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3.追求公正、客观、理性的决策:通过程序法的规制,避免行政机关因人性弱点而产生偏见、特别利益等影响判断的因素。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听证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回避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

3.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

4.时效制度: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期限,确保行政效率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

5.救济制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

三、行政程序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重要性行政程序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1.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有助于遏制违法、滥用职权现象。

2.维护公民权益:通过行政程序法,当事人可以有效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3.提升政府形象:遵循行政程序法,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论行政程序的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价值
第2 卷 第 2 2 期
20 0 9年 6月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RNAL OF W E HAN T AC RS C L G OU NS E HE 0L E E
V0 . 2 No 2 12 .
Jn 2 0 u.09
论 行 政 程 序 的 价 值
朱 海文

政 管理学 中 ,行政 程 序 的定 义 是 指处 理行 政 事 务过 程 中必须遵 守 的一 系 列前 后 相继 的工作 步 骤 。而行 政 法学上 研究 行 政 程 序 则 是 从 法 律 的角 度 来 研 究 , 强调 程序 的法 定 性及 其 法 律上 的意 义 。 目前 ,关 于 行政 程序 和行政 程序 法 的概 念也 存 在着 分 歧 。国 内 对行 政程序 之概 念 尚未有 统 一 的说 法 ,主要 有 三种 观点 :一是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程序 ,把行 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 讼程序 ;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包 括行政 行 为程序 和行 政救 济 程序 ;三 是认 为行 政程 序 是行政 机关 行 使 行 政 权 所 遵 循 的法 定 程 序 。 笔 者认 为行政 程序是 行 政 主 体实 施 行政 行 为 时必 须遵 循 的方式 、步 骤 、时 限 和顺序 之 总 和 。它 应 当具 备 三要 素 :一 是 主体 要 素 ,即行 政 程序 是行 政 主 体所 应遵 循 的程 序 ,不 是 行 政 主体 以外 的 主体遵 循 的程 序 ;二是行为要素 ,即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 政 行为所应 遵 循 的程 序 ;三是形 式 要 素 ,即行 政程 序 是 行 政 行 为 空 间 和 时 间 表 现 形 式 的 有 机 结 合。 n ’ 儿 如 行政程序应有 四大特征:即程序 的法 定性 、多样 性 、统 一性 和分散 性 。

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
一、行政程序及其价值内涵 二、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 三、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四、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危 害性及其法律后果 五、行政程序价值的实现
一、行政程序及其价值内涵


1.行政程序的相关问题
(1)行政程序的概念 (2)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异同 (3)中国与西方的行政程序也不能简单等同
3.案卷的法律意义
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 使行政职权; 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 受性; 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 行的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 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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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与案 件有关; 应为行政 程序结束前调 取的材料; 一旦形成 便具封闭型。

2.行政程序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本为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引申在伦理学 中被理解为“善”,即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美好东西,“人 们通常(将价值)区分为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亦即作为方法 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不列颠百科全书》)从“善”的 高度和意义上理解法的价值, 就是指“正义”,正义就是政治 学、法学中的“善”。当然,作为法的价值,同样应包括实现 正义的方法和法所固有的正义品质,即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 作为法的具体形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或法律化了的程序当然也 有自己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即实现正义的方法和自己的固 有的正义品质。程序的价值与作用的内涵不同。作用侧重于指 程序的一般的、现象的、具体的功能影响,价值则侧重于指程 序的终极目的功能。价值决定作用,也通过具体的作用表现出 来。作用在表现上可能互相矛盾。比如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和 保障作用——这类问题一直引发着一些不够深刻的争论,但正 是通过这些表象上的相互矛盾的作用,我们才能挖掘和发现程 序的本质或价值。 返回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

行政程序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放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证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

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行政调查制度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概念和必要性任何程序都应当有一定的价值基础,其中就包括正当性基础,行政程序的价值是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其既包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包括人对行政程序的一种绝对超越指向,可以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分为外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两个层次: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所能够达到的某种好的客观效果。

现在的问题在于,忽略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而只是片而追求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

这有历史遗留方面的原因,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比较落后,更多的执法人员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打击,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却有欠缺,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僵化、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序上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程序的控制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责任事件的发生,控制行政程序,应当充分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这既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外部控制方式的不足,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也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律,符合行政程序集体道德决策的本质,以下具体论述。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可以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有外在程序与内在程序之分,人们仅仅重视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往往对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不重视,这实际上是片而的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方式,其在控制行政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行政权的扩张性使得单纯的外部控制力不从心。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其天然的具有扩张性的特点,行政权的扩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扩张。

也就是说,行政权管理范围和控制范围逐渐扩张。

重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内容有利于弥补行政程序外部控制的弊端:一方面,虽然行政权在不断扩张,甚至深入到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细节,但通过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时,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更能够督促其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这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僵化执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行政责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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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06级法律中文摘要: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并以此来指导法律程序的运作。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不单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观念形态的外化,它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目标。

通过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地探讨,可以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选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并使它的具体实现有可靠的社会基础,也就是为实施的法律提供坚实的信念基础。

行政程序还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是沟通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

制定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让行政程序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价值,实现机制引言:目前,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定义还存在一些争论。

有的将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讼程序,有的将行政程序涵盖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程序中存在着:顽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不足。

一、行政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并以此来指导法律程序的运作。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不单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观念形态的外化,它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目标。

所谓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指基于一定社会要求而应然地成为行政程序法所追求地目标和境界。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行政程序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行政程序的基本目标是追求行政效率和社会公正,使国家机器良好运转,不能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商勾结,与金钱利益挂钩,程序价值必须要合法和合理。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内蕴通过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地探讨,可以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选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并使它的具体实现有可靠的社会基础,也就是为实施的法律提供坚实的信念基础。

在任何国家,组织安排起着决策框架的作用。

一般地说,这些组织安排确定由谁决定,以及谁从好的决策中受益和谁从不好的决策中受损。

就宏观意义上而言,规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方参与行政行为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其基本价值形态应能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得到体现。

为此,公正和效率应当是行政程序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选择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体系中,行政程序所占据的并不十分显眼的地位,与它能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

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现代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长期以来的人治社会所形成的“结果好,什么都好”这一忽视过程正当性的实用主义理论,已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最大障碍。

和谐社会的内核就是社会公平,而捍卫全体公民的权益则是理性社会最高的价值。

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寻求实现公平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声音。

要实现行政程序价值必须建立起机制加以保障,从而能尽最大可能地体现行政程序在维护公民基本人权上的道德主张和追求。

社会主义与民主、法制不是相悖离的。

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的能力;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建设法治国家。

民主制度同任何真理一样,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状况、优劣,都要以实践为检验标准。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选择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资源配置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效率。

第一,要着力创建党政关系法律化、制度化的新格局。

权力机关的权力来自谁,就对谁负责。

如果名义上的权力来源和实际上的权力来源不相符合,就必然使权力授受关系发生混乱,导致施权者不负责、不受监督,乃至滥用权力。

第二,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高效廉洁政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尽快建立健全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

第三,要运用社会组织实现和谐社会。

政府、市场和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关系,需要制度的完善和调节。

二、行政程序的实现机制1、信息公开透明机制行政程序的实现机制最重要的一个就是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要想信息公开透明,必须要有各方面的监督,不能刻意隐瞒社会信息。

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都要公开、公正和透明。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工作,必须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

应该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注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和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监察和审计工作,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2、说理机制行政程序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是“说理”,绝对不能只注重领导干部的“人治”,搞强权,不注重法制。

如果把行政权比做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疾驰的火车,飞奔的骏马,那么,行政程序就是火车的铁轨,骏马的辔头。

它通过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系列程序设计,使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行政权出轨、失控而造成的对公民权利和行政权本身理应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损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还比较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领导人。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制度上入手。

因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行政权力,容易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第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

第三,要实行教育和惩治并举的方针。

让每个干部和领导者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对于那些贪污腐败分子,不管发生在哪个领域,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肃惩处。

3、辩论和质证机制行政程序的实现必须要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

要发挥人的才能,得出正确的决策则少不了必要的辩论和质证。

“药监局的领导来了没有?”面对应声而答的国家药监局的一位副局长,全国政协委员钟南山说:“我要问一问,现在药品名称这么多,我临床45年,有的药我都叫不出名字,这么多新药是怎么出来的?”继非典之后,钟南山再次语出惊人。

钟南山的当面质询引得媒体一片叫好声,舆论认为,在参政议政上,应该更多代表委员像钟南山这样,采用当面质询的方式。

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良好的决策,高明的方法是通过辩论和质证才得出的,万马齐喑会使行政程序不能很好的实现甚至无法实现。

4、参与机制行政程序的实现必须要有各方面的参与,不仅要有政府官员的参与,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各界人民的参与。

如果仅仅把行政程序看作是对行政权的消极约束,这只能是一种过时的、片面的观点。

实际上,整齐划一、简洁明确的行政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权行使中杂乱无章、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从而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可能。

不仅如此,行政程序还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是沟通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

传统的依法行政,公民在行政过程中成为行政权作用的单纯客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依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提供事后救济;而包含告知、听证等核心内容的行政程序,则给公民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权争辩、对话的机会,这不仅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切实的保护,而且使行政权的行使渗入公民意志成为可能。

此外,当今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客观上要求政府与人民之间更加密切合作、良性互动;行政程序正是为这种合作提供了一条纽带,为这种互动准备了一个平台,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行政事务由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变成了政府和人民共同的事业,社会将由此变得更加和谐,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将更加密切。

要想让人民参与国家政治,必须让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建设一个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我国的政治生活之中,才能使人们更加热爱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使我国的行政程序得到良好的实现。

事实证明人民群众的许多好的建议对国家决策具有决定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的能力;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建设法治国家。

5、妥协机制行政程序的实现是要满足一定阶级,一定阶层的利益,它并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行政程序的真正实现是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尽最大可能地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

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

并且,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确引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

行政程序的实现也要求社会各个方面的成员让出一部分利益进行妥协,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使社会达到稳定,满足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

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更替和农民起义之所以次数众多,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行政程序的实现机制缺少妥协机制。

那些时间短促的王朝,如秦朝、隋朝,其兴也骤,其亡也速,在很短的时间内其矛盾迅速激化、爆发,是更明显地说明了妥协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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