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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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立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开展的需要,加强和规X综合医院的建立,提高综合医院工程工程决策与建立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立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立标准。

第二条本建立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立工程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立水平效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工程建立全过程监视、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立标准适用于建立规模在200~1000 X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工程。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立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立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工程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开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开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那么,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平安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防止重复或过于集中建立。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认真做好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开展、适度超前的原那么,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开展规划的要求和建立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对院区进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立,除执行本建立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X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立规模与工程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立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床、1000 床九种。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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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1.总那么1.0. 1为标准综合医院,满足医疗效劳功能需要,符合平安、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 2本标准适用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1.0. 3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治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1.0. 4综合医院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 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夕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2.0. 2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2.0. 3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效劳的程序和环节.2.0. 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水平.2.0. 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预防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2.0. 6卫牛i甬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举措限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2.0. 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牛的新牛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3医疗工艺设计3. 1一般规定3.1. 1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3.1. 2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设计的需要.3.1. 3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3.1. 4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分类各功能单元分诊、挂号、收费、各诊门诊、急诊预防保健治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医疗治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药剂科、检病杀、统计、住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核医学、超声院治理、门诊管理、感染限制等室、急诊、急救、输液、留院观察等科、重症监护科科〕、病理科、中央供应、输血科等〔ICU、CCU等〕、介入治疗、放射治疗、理疗科等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3.2. 1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穷确宇,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以下要求测算:1门诊诊宰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2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0床设置1间.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2%〜3%设置.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例X年工作日数〕测算.7日拍片人次到达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日胃肠透视人数到达1 O例,-,1 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9日胸透视人数到达50人次〜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10日心电检诊人次到达60人次---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问1问.11日腹部B超人数到达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 超机1台.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到达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13日检诊人数到达1 O例,-,1 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3.2. 2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2确表2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科别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耳鼻喉科、眼科中医其他占门诊总量比率〔%〕22515310563. 2. 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确宋.表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科别内科占医院总床位比率30%外科妇科产科儿科耳鼻喉科眼科中医其他25%%6%6%6%6%6%7%4选址与总平面4. 1选址4.1. 1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4. 1. 2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2宜便丁利用城市根底设施.3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4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4. 2总平■面4. 2. 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合理讲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绢织洁晰,并应避像院内感染.2律筑布局应紧凑,交诵.应便捷,并应方便治理、减少能耗.3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5宜留有可开展或改、扩建用地.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戈V.7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4.2. 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4.2. 3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4.2. 4太平问、病理解剖室应设丁医院隐蔽处.需设燃烧炉时,应预防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预防与出入院路线交义.4. 2. 5环境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2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4.2. 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丁12m.4.2. 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许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55. 1.一般规定5.1. 1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开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5.1. 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詈应符合以下规定: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El;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治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4设置表4医院标识导向分级一级导向户外/楼宇标牌二级导向楼层,通道标牌三级导向各功能单元标牌四级导向门牌、窗口牌建筑单体标识建筑出入口标识道路指引标识效劳设施标识总体平面图户外形象标识楼层索引楼层索引及平面图大厅、通道标识公共效劳设施标识出入口索引各功能单元标识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各后勤保证单位标识各房间门牌各窗口牌公共效劳设施门牌5. 1. 4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丁二台.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5. 1. 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宋: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2主楼梯宽度不得刀、丁1. 65m、踏步宽度不应刀、丁0. 2m.、高度不应大于0. 1 6m.5. 1. 6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 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5.1. 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民用通那么))GB的有关规定.5.1.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 1. 9宰内逢高应符合以下规宇:1诊杳室不宜低丁2. 60m.2病房不肓低十20m.3公共走道不宜低丁2. 30m..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5.1.. 10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公共设计标准〕〕GB50 1 9要求.5. 1. 11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 1 的规定.5. 1. 12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丁活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2手术室、检验科、中央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活洁、耐腐蚀的要求.3检验科、中央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央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举措.5太平问、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患者使用的卫牛间隔间的平而尺寸,不应小丁1. 1 0mx 1. 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2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蠹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问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平安抓杆.3卫生问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4采用室外卫生问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5宜设詈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标准〕〕GB的有关规定.5. 2门诊部用房5. 2. 1门诊部应设在靠诉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枝用房邻诉,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预防院内感染.5. 2. 2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局部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身寸、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效劳的公共设施.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活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 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 00m.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5. 2. 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双人诊查室的开问净尺寸不应小丁3. 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丁12. 00m2.2单人诊查室的开问净尺寸不应小丁2. 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丁.00m2.5. 2. 5妇科、产科和方案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2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问,宜采用不多丁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3产科和方案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问.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举措.5. 2. 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2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牛间、隔离诊杳和隔离卫牛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3可单冲设苔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渔等川房.4候诊处面积每山山不应小十1. 50m2.5. 2. 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2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5. 2.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5. 2. 9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 0m,椅中央距墙不应小于1. 20m.3镶复室宜有良好的通风.4可设资料室.5. 2. 10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2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 60mx4. 0m.5. 2. 11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歹要求:'1卫牛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 1.2男厕每1 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丁1个、小便器不应少丁1个.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十3个.4应按本标准第5. 1. 1 3条的要求设置.5. 2. 12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2宜增设心理咨询用房.急诊部用房. 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自成一区,应单冲设苔出入口,应仲十急救车、汨架车、姓椅车的停放.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2急救局部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3急诊局部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4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5输液室应由治疗问和输液问组成.当门厅兼用丁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丁24. 00m2.. 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丁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丁1.40m.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抢救监护宰内平行拍E歹U的观察床净不应刀、于1. 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 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 OOm.. 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丁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丁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丁1. OOm.2可设置隔离观察宝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7中区及就地消蠹设施.3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5. 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5. 4. 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詈出入口.5- 4- 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休情况设苔分诊、接诊、挂号、收蜜、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5. 5住院部用房5. 5. 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央、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5. 5. 2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治理用房.2可设为患者效劳的公共设施.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标准第 3. 2. 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5. 5. 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2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届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5. 5. 5病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丁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2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丁0. 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丁0. 60m.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 40m.4病房门应直接升向走道.5救宰宜靠诉护士站.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丁1. 1 Om,门扇宜设观察窗.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5. 5. 6护士站宜以升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许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许,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5, 5, 7酣餐室应靠诉餐车入口攵卜,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谕.5. 5. 护理单元的盥洗宰、浴宰和卫牛间: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卫生问设丁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问.2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问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 1,男卫生问每l 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问每1 6床应设3个大便器.3医护人员卫生问应单独设置.4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 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5附设丁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6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标准第5. 1. 1 3条的要求设置.5. 5. 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蠹设施.5. 5. 10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5. 5. 11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3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4护士站的位詈宜便丁直视观察患者.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丁1. 20m.6单床间不应小丁1 2. 00 m2.5. 5. 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2可设监护病房、新牛儿病房、儿童活动室.3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丁2床.4浴宝、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5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平安防护举措.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2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3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问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4产科宜设手术室.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问.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问.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0m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I临产产妇的动态.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届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5. 5. 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邻近分娩室.2应设婴儿问、洗婴池、配奶、奶具消蠹、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3婴儿问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举措.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问,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 20m,并应有预防蒸气窜入婴儿间的举措.5配奶室与奶具消蠹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5. 5. 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活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问、护士室、洗涤消蠹、消蠹品贮藏等用房.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4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5. 5. 16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问、护士室、洗涤消蠹用房、净化设备机房.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4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7.5. 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届探视窗及对讲设备.5. 5. 17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可设丁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白成一区.2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4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丁1. 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丁1. 30m.5. 6生殖医学中央用房5. 6. 1.生殖医学中央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库等用房.5. 6. 2生殖医学中央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5. 7手术部5. 7. 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医院消蠹卫生标准〕〕GB1 592的有关丰见宋,手术局部为一句殳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医院洁净手术部标准〕〕GB的有关规定设计.5. 7. 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ICU、病理科、中央〔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预防洁污交叉的举措.5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手术部川房设苔应符合以下规宋:1应设手术宰、屈M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宰、麻醉师力、公宰、换第丰、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问、无菌物品存放、活洗、消蠹、污物和库房等用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宣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届等候等用房.5. 7. 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丁表5.7. 4的规定.表5. 7. 4手术室平■面尺寸手术室特大型半向尺寸(m)7.50x5.705.70x5.40中型小型5. 40x4. 04. 0x4. 202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洁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丁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5. 7. 6手术室内根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2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央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央点相对应.头部不宜置丁手术室门一侧.宜为2. 7m-~3. 00m.4应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5应采取防静电举措.6不应有明露管线.7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举措,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5. 放射科用房5. . 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5. . 2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限制、日首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3胃肠透视室应设调车贝处和专用卫牛间.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5. . 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 5mx5. 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mx6. 0m.5. . 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丁 1. 20m、净高不应小丁2. 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丁1. 20m,限制室门净宽宜为0. 90m.5..6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丁0.0m,净高不应小丁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丁0. 60m,净高不应小丁0. 40m..5. . 7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5. 9磁共振检查室5. 9. 1位置设置应符合下歹U规定:1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诉,并应设置在底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996]547号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996]54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1页文档资料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1页文档资料

案例2:武威市人民医院新建门诊大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复 的).docx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 设计任务书执行。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 、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 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院,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 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
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 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 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 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案例1:总平面图终图.dwg 案例2:总平.pdf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 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 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 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4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材料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材料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9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9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来自网络(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医疗建筑面积指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

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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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
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
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
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
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
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楼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第4.0.5条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附录一手术部洁污分区
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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