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件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
参考文件--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
XX船舶公司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1、目的通过开展扩大自修,增强船员吃苦奉献、爱岗敬业意识,提高船员的动手能力和技术水平,使设备故障得到快速解决,有效降低修船成本。
2、内容本办法规定了扩大自修管理流程、项目范围、组织实施、质量保证、价格标准、奖励办法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所有船舶。
4、项目确定4.1本办法的扩大自修是指计划厂修、适时养护中应委托厂修的工程而由船员自行承担的和施工期间进行的紧急修理。
4.2扩大自修项目编报及审定根据《船舶扩大自修项目界定》(附件1)。
对所列范围以外项目,或已界定项目但有特殊情况者,由公司船机技术部参照该“项目界定”划定。
4.3船舶分轮机部、甲板部由轮机长、大副按“项目界定”编写扩大自修修理单,并经船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同时做好扩大自修所需备件材料的申请。
计划厂修在修船前30天随厂修项目单一起上报,适时养护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与养护申请一同上报,施工期间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上报可与修理同步进行。
4.4对船舶上报的扩大自修项目单,机务主管需逐项审核,防止不必要的过剩修理和重复修理,并核准项目的界定,作为扩大自修实施的依据。
5、组织实施5.1公司船机技术部根据各船舶修理计划和施工安排,年初制定的扩大自修工作计划,并下达各船舶扩大自修人工产值指标,同时编制公司扩大自修奖预算指标,由公司人资部报局公司审批。
5.2公司船机技术部负责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
机务主管负责对分管船舶扩大自修工作的协调组织和质量监督,负责所需备件及材物料的供应和扩大自修资料的收集。
5.3各船舶船长、政委、轮机长负责本船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发动和技术指导,努力调动全船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由船长统一调配人力资源,机甲两部门密切配合,做到行动及时、实施规范、安全保质,成效明显。
5.4广大船员是扩大自修的具体操作者、实施人,要把扩大自修作为增强技能、提高水平的机会来对待,做到积极投入、乐于奉献、规范操作、人机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1.12.18•【文号】国海人发[1991]758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国海人发(1991)758号)各分局:根据局一九九一年下达的船舶新编制,定岗定员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机动船员。
为了加强对机动船员的管理,经征求各分局意见后,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按局一九九一年新定的船舶编制,定编定岗之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立机动船员,组成机动船员队。
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机动船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机动船员是暂时离开船上岗位编制内的船员,设立机动船员是我局船队管理的一项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逐步提高船员队伍整体的专业技术、政治思想、身体等方面的素质。
第三条凡在编船舶,均按一九九一年新编制配齐船员,其他下岗船员,由机动船员队管理。
第四条机动船员队是船大队(或管理处)下属的常设机构,由一名副大队长兼任队长,并根据人员多少和工作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在大队(或管理处)编制以内调剂。
第五条机动船员队的职责任务,主要是执行分局、大队对机动船员的调配、外派、培训等项工作和对机动船员的日常管理。
一、机动船员队根据大队(或管理处)的要求,调配机动船员上船工作,船舶岗位缺员一律从机动船员队抽调。
二、各分局接受外派任务,组织船员劳务输出,应从机动船员队中派出。
三、机动船员的培训:1、新船员上岗前的培训。
凡是新招收或分配担任船员职务的,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船工作。
2、在职船员的轮训。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管理行为,提高船舶管理质量,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管理单位和从事船舶管理工作的船舶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船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船舶管理机构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管理岗位,负责船舶检修、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船舶管理操作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船舶相关设备和设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三章船舶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船舶。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船舶管理计划,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响应海上抢险救灾,为保障海上安全作出努力。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及时解决船员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船舶管理制度监督第十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船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对船舶管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船舶管理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和教育。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船舶管理单位和船舶管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船舶管理委员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海通航[2011]94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海通航〔2011〕946号)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海事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发展规划》、《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基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管辖的内河、沿海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海事“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的职能要求和“十二五”发展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建设“四型海事”为主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监管资源整合,优化搜救资源配置,强化海事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海事安全监管、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水上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提高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水上安全监管和人命救助能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和救援体系,实现“有效监管、快速救助”。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按照“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原则,加强海事队伍建设,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不断增强应急处置和人命救助能力,全面提升海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海船员函〔2019〕429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函〔2019〕429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做好将于2019年6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的宣贯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的有效实施,解决船员反映的“船上见习难”等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的宣贯工作。
各单位应当尽快组织辖区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内容进行集中宣贯和解读。
要对开展船上培训的积极意义进行宣传,使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进一步了解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进一步做好开展船上培训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意识,鼓励辖区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积极开展船上培训工作,认真指导和协助其在船员管理系统维护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外派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尽快实现船员船上见习信息的网上报送,方便船员上船见习。
三、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不得以未报送船上见习信息为由妨碍船员按规定正常上船任职。
四、2020年1月20日前,在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因航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导致其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无船上见习信息的,船员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向负责其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员适任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宣贯
模拟器教员
第八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 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际操作经验,经 过使用相应模拟器教学的培训,并协助承 担相应模拟器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40个学 时。
培训学时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每天不得超过8学 时,每学时不少于40分钟;如理论培训进 行合班授课的,不得超过2个基本班规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船员培训许 可证》中期核查,可组织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 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直属海事管理机 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核查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中期核查不合格的, 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期核查可结合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一并 进行。
谢谢大家!
(五)培训采用的培训方式和资源保障是否科学、有效,完 成课程后是否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
对经过确认的培训课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副本,并可 以根据培训机构的需要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课程确认证明 (格式见附录10)。
课程确认后
第十二条 培训课程经确认后,培训机构应当按照 确认的课程开展培训。
船员培训大纲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培 训课程进行调整,并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确认。
(一)申请增加培训项目,包括增加培训项目和 增加原有培训项目的规模以及增加培训的地点, 应当按照新申请船员培训许可的流程办理。
(二)申请变更《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的除 (一)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并 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培训许可 证有效期保持不变。
中期核查
场地、设施设备
第六条 培训机构配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的功能或 性能应满足相应船员培训的要求,除本办法附录4 中所标示的场地、设施设备可以租用外,其他场 地、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对租用的场地和设施设 备,培训机构应提供出租方确保至少3年内保证承 租方能够持续开展培训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所租 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能够适合用于培训的情况 说明。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方法》已于xx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船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船员,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效劳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员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效劳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安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员申请;(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船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或者不予的决定。
船员自修奖金管理办法
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自修管理办法船员自修对船员掌握船上的机械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船员修船技能和业务素质十分重要。
船员自修可使船舶机械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进厂修理,从而节约修船经费,缩短修船周期,增加船舶营运时间,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
本《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船员的积极性,激励船员自修能力,本公司特制定以下自修奖励办法。
一、自修保养分类船员保养自修分为:不停工(航)保养自修,停工(航)保养自修和厂修时的保养自修。
1、不停工(航)保养自修是船员在(航行)期间内进行的自修保养工作。
主要内容是按计划和设备保养规程规定的预防性检查保养项目,解决(航行)中发现的问题,修理更换一般配件,清洗、润滑、调整、除锈补漆和缆绳、索具的修理等工作。
2、停工(航)保养自修是有计划安排或停泊间歇期内的船员保养自修工作。
主要以主机、辅助设备的检查保养为主,并进行其它不停工(航)时无法进行的工程.停工(航)保养自修以船员为主,必要时由航修站(船厂)协助进行.3、厂修时的保养自修是船舶进厂时,船员应根据自修范围编制好自修计划,做好保养自修工作,并安排船舶出厂进度.机务部应积极支持船员自修,及时解决自修所需的零部件加工和配件供应等问题。
二、自修工程范围1、船检,海事等检验部门规定的拆装检验工程.船舶在安检中开具的缺陷纠正,临时抢修,公司下达的指令等。
2、船体锈蚀时除锈油漆(二度防绣漆,一度底漆,一度面漆)。
对局部损耗的壳板和其它板材作合理的挖补(小修换板总面积不超过船壳板总面积的10~15%)。
3、主柴油机局部拆检,抽缸检查,更换部分零部件。
一般整机不出舱,不吊曲轴。
4、辅机和管系进行一般性检查和修理,更换部分零部件。
5、对各类液压设备、管系、阀件等视使用情况和技术状态,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检查周期进行部分拆检、换件、不允许随意拆检。
6、受压容器根据船舶检验规程进行清洗、拆检、试压、检修及更换附件.7、检测电机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必要时对电机进行绝缘处理,更换损坏元件。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船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驾驶船艇应当经所长审核批准,报市局船艇主管部门备案。
驾驶人员应当与所驾船艇相对固定。
未经批准,不得驾驶船艇或者将船艇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无证人员驾驶船艇。
第二条驾驶船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全体船员和乘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涉水工作人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切实防范安全事故。
禁止船员酒后驾驶。
禁止乘坐人员违章指挥、干涉船艇的正常驾驶和其他操作。
第三条船员应当认真、完整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未了事宜应当向下一班船员当面讲清,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条船员应当努力提高执业能力,熟练掌握船艇性能和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维修保养技术,定期检查机油、水温、电瓶、尾轴、异响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五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艇,保持船艇内外整洁,定期清洁液压泵、吃水线下船体外壳等隐蔽部位。
第六条船员应该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汉江一所对聘用船员采用积分制,对违反所相关规定的船员进行扣分,年终考核低于60分的,由我所向市局人事科建议对该船员扣除当年工龄工资。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未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扣减相关责任人20元至200元。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产生社会影响的,加重处理。
直接费用较大、个人确实难以承担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一:船艇日常保养技术规范船员职责(一)船长(叶国强)职责 1. 负责领导督促轮、驾两部船员开展全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维修保养状况负直接责任2. 负责监督执行设备技术定额及有关维护保养规定,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3. 督促船干如实填写各类日志及报表,并审核签字 4. 组织和督促全船各部门编制各类修制的修理单及时上报 5. 掌握配件,耗材等备用状况,及时上报申请领料 6. 每两个月向所综合办公室上报《船舶技术状况表》 7. 对全船设备安全工作负责(二)轮机长(文建华)职责1. 负责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 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轮机员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 对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4. 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 负责统计轮机部的配件、耗材的使用情况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上交6. 根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周期及设备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收集整理和保管设备技术资料,研究分析磨耗规律保持船舶良好及时状态 7. 对轮机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维修、保养要点(一)日常维修保养日常维修保养指在生产或航行中对船舶设备进行的每日必须的维修保养 1. 2. 航行中如出现较大故障,除汇报轮机长、船长外还要报给所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船员自修项目及劳务费标准讲解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船员自修项目及劳务费标准(暂行)为做好船舶维护保养工作,保障船舶的安全和营运效率,鼓励船员提高职业技能,结合公司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14.申报、审批自修劳务费的范围1、按“船员自修劳务费项目及奖励标准”中的项目,并符合规定的检修周期。
2、发生非责任性事故,由船员检修,保证适航,根据具体情况可申请奖励。
3、经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设备更新改造工程由船员完成可申请奖励。
4、对为船舶做出重大贡献,如为解决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或为了提高管理、降低消耗、减少修、备费用而花了大量脑力和体力劳动的有关人员,为完成公司领导的决策或特殊任务而发生的额外工程的有关人员,为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等均可申请一次性特殊劳务费,并由机务审定劳务费额度和按多劳多得的原则,指定分配方案。
5、原定厂修,因无修期,改为自修的给予劳务费。
6、奖励项目之外,凡属船员职责范围规定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不得申请自修劳务费,如简单的电线拆装,小型马达配合移位,日光灯具更换,电、气焊修补、滤器清洗、分油机清洗、小型油水柜清洗、一般小口径阀研磨,正常的除锈油漆保养、装卸索具的保养、有关设备的加油、活络、保养、钢丝绳加油,门锁修理等。
7、机舱舱底卫生除非在厂修后清洁有奖,平时正常运行中应绐终保持清洁。
15.申请自修劳务费的条件1、各船必须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认真实施船舶预防检修制度,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备查,并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按时上交报表。
2、船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正常维护保养好各职责范围内设备,船舶设备应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没有因缺乏及时维修保养而引起的严重损坏、锈蚀等事例。
凡未到检修时间,由于维护保养、或监修不到位导致设备、仪器损坏而致的修理维护,公司不发放自修劳务费。
若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3、必须按时完成设备说明书规定的自修保养项目及有关与船员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1999年1月5日)各有关港务(航)监督:目前,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都在为全面实施l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积极行动起来。
同时,盲目上培训项目、培训资源浪费、培训设备陈旧或数量不足等现象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突出,普通船员供大于求的状况日益严重,港务监督对船员培训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也亟待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有序管理,适度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数和培训规模的总量,优化船员教育和培训中的各种资源配置并合理利用,以切实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规范港务监督对船员培训的管理行为,现将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数量的控制(一)应按照全国目前海员的数量、分布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层次和技术现状,对全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数和各地区的数量,实行宏观控制。
(二)全国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实行总量控制。
其中,开展l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明确规定的船员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机构的总数以及从事国际航线高级船员适任教育的机构的总数,均应从严控制。
(三)各地海员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实行区域控制。
区域控制的参考标准暂按以下指标掌握:1.海员数量在500至2000人的港口所在市,可考虑设l~2个;2.海员数量超过2000人的港口的所在市,可考虑设2-3个左右;3.航运单位较集中的少数港口的所在市,可考虑设5至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二十一条
建议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中对于取得适任证书或液货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前需经过见习时限的规定在船员考试发证办法中作规定,不在此办法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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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最后一句“并按要求将鉴定结果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建议一能明确此“要求”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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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议修改为:“船舶开展船上所有培训,不免除船舶的任何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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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所有受训船员应充分利用船舶提供的条件,按照培训计划在船上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规定的见习培训内容,在《船上见习记录薄》和《船上培训记录簿》中及时如实地记载培训内容,并随时供检查”。本条指的“所有受训船员”是否包括《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五)款所列的“船员培训机构在船开展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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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船长全面管理船上培训工作,审核船上培训实施计划,检查和指导船上培训师履行职责情况,定期检查受训船员训练状况,确保船上培训计划有效实施。负责签署或授权签署所有船员船上培训的鉴定意见”,建议将此款修改为“负责签署或授权签署除轮机长负责外的所有船员船上培训的鉴定意见”,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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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施船员办证无纸化的角度出发,建议能参照目前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流程模块,在船员管理系统上实现《船员在船见习/培训信息报备表》报备、确认到鉴定审核结果录入的闭环流程,最后将审核结果直接作为适任证书申请的校验条件之一;此外若实现网上申报的话,此报备表中“船上意见”、“公司意见”栏签名的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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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所有在船船员均必须参加的船上熟悉培训以及在船上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和船上业务培训,应在《船上培训记录簿》中予以记载”。建议删除“均必须”,因为有些船员可能已经培训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二、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四项,作为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内容为:“(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二)电子技工;”将第八条第四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修改为“(六)保安意识;(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将第八条第四款中的第(八)项修改为“(八)船舶保安员。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十四)项修改为:“(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八)项,内容为:“(三)液化气船;”、“(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四、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修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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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船舶公司船员扩大自修管理办法1、目的通过开展扩大自修,增强船员吃苦奉献、爱岗敬业意识,提高船员的动手能力和技术水平,使设备故障得到快速解决,有效降低修船成本。
2、内容本办法规定了扩大自修管理流程、项目范围、组织实施、质量保证、价格标准、奖励办法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所有船舶。
4、项目确定4.1本办法的扩大自修是指计划厂修、适时养护中应委托厂修的工程而由船员自行承担的和施工期间进行的紧急修理。
4.2扩大自修项目编报及审定根据《船舶扩大自修项目界定》(附件1)。
对所列范围以外项目,或已界定项目但有特殊情况者,由公司船机技术部参照该“项目界定”划定。
4.3船舶分轮机部、甲板部由轮机长、大副按“项目界定”编写扩大自修修理单,并经船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同时做好扩大自修所需备件材料的申请。
计划厂修在修船前30天随厂修项目单一起上报,适时养护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与养护申请一同上报,施工期间的扩大自修修理单上报可与修理同步进行。
4.4对船舶上报的扩大自修项目单,机务主管需逐项审核,防止不必要的过剩修理和重复修理,并核准项目的界定,作为扩大自修实施的依据。
5、组织实施5.1公司船机技术部根据各船舶修理计划和施工安排,年初制定的扩大自修工作计划,并下达各船舶扩大自修人工产值指标,同时编制公司扩大自修奖预算指标,由公司人资部报局公司审批。
5.2公司船机技术部负责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
机务主管负责对分管船舶扩大自修工作的协调组织和质量监督,负责所需备件及材物料的供应和扩大自修资料的收集。
5.3各船舶船长、政委、轮机长负责本船扩大自修工作的组织发动和技术指导,努力调动全船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由船长统一调配人力资源,机甲两部门密切配合,做到行动及时、实施规范、安全保质,成效明显。
5.4广大船员是扩大自修的具体操作者、实施人,要把扩大自修作为增强技能、提高水平的机会来对待,做到积极投入、乐于奉献、规范操作、人机安全。
6、交验与质保6.1船舶的轮机员、驾驶员对分管设备的修理,应遵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修理标准进行,并负责所修设备的交验和质量保证,同时负责汇总本人所承担的设备检修记录,检测记录,编制试验、试车大纲,做好试车前的准备工作和试车后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6.2机务主管和轮机长、大副在修船过程中,对重要设备和某些设备的重要环节,要监督检查修理过程和质量,并参加重要设备的试车验收。
机务主管、船长和轮机长认真签认《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
6.3各船舶对进行扩大自修和自修的设备负责保修,运动件保修三个月,固定件保修六个月。
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核减该项目人工费和扩大自修奖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
若因修理质量问题而造成机损事故,按照公司《机损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7、价格标准根据目前修船市场价格执行体系,扩大自修的计价标准按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船舶修理价格表》中人工费部分的1.3倍为依据,来核定计算各船舶和全公司的扩大自修人工产值。
对于标准以外的的项目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计价。
8、奖励办法8.1奖金管理8.1.1为激励广大船员开展扩大自修的积极性,公司设立扩大自修奖。
8.1.2扩大自修奖金用于奖励直接或间接为扩大自修付出劳动的船员及相关人员,本着谁参与谁受益、多劳多得原则,做到分配公正、合理。
8.1.3扩大自修奖金实行每月核定计提,季度发放。
8.1.4机务主管不参加扩大自修奖金的分配。
公司将根据该船扩大自修工作的绩效每季度计发组织奖(组织奖按核定扩大自修奖金总额的10%计发)。
8.2奖金计提8.2.1各船舶在每月末将实际完成的扩大自修项目填写《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附表1)上报公司船机技术部(跨月度厂修可在修船结束后一并上报)。
8.2.2 根据各船舶上报的《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按照修费审核程序进行核定工时,扩大自修奖金金额按12元/工时计提。
8.3奖金发放8.3.1公司船机技术部和经营预算部将审定后的各船扩大自修项目、费用、工时等填写《扩大自修项目统计表》(附表2),报公司人资部。
8.3.2公司人资部根据《扩大自修项目统计表》,填写《扩大自修奖审批表》(附表3)按程序报批及发放。
8.3.3各船舶根据人资部通知的奖金金额,经民主管理程序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人资部报备及备查。
9、管理流程9.1扩大自修项目审核流程:9.2扩大自修费用审核流程:奖金额度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附表1扩大自修项目签审单船名:年月日船长:机务主管:5扩大自修项目统计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船机技术部留一份,报人力资源部一份。
扩大自修奖审批表月份:填表日期附件一船舶厂修、扩大自修项目界定(1)本界定外的项目一律为自修项目。
特殊情况和船检要求的项目,在船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经机务主管同意方可列入厂修项目。
(2)本界定遗漏项目由机务主管根据难易程度自行掌握。
目录一、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9)二、绞吸式挖泥船 (10)三、反铲式挖泥船 (12)四、拖轮、锚艇 (14)五、船舶电气设备 (15)一、自航耙吸式挖泥船1 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主甲板以下除锈油漆。
(2)泥舱、大小泥门工程、耙头、排泥管、输泥槽、溢流口、闸阀修理工程。
(3)系缆、导缆、锚设备、绞车工程。
(4)消防系统及救生设备(5)水密舱、门、窗的调校、密封条换新、修理、换新。
(6)通讯导航设备。
(7)甲板管系、阀门的改装、修理、换新。
(8)船体板测厚、护弦的调校、修理、换新。
(9)厨房炉灶、排风机、冷藏库系统。
(10)甲板机械。
(11)水仓除锈、涂刷水泥。
(12)操耙、操舵、装载系统、挖泥仪器及仪表。
1-2扩大自修项目:(1)大桅及主甲板除锈油漆。
(2)水仓清洁。
(3)船舶生活设施及设备的必要修理(需经主管机务同意)。
(4)驾驶楼除锈油漆。
(5)水密舱室门活络、门手活络。
(6)挖泥机械、甲板机械的修理。
(7)绞车钢丝换新、倒头。
(8)耙齿座、耐磨块等更换。
2 轮机部分2-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出海阀、海底阀、舵系及艉轴系统。
(2)机舱所属各种管系的改装、修理、换新。
(3)空气瓶及主要阀件。
(4)泥泵、泥管、闸阀。
(5)锅炉设备及控制系统、附属设备。
(6)流量计、产量仪、决策系统。
(7)机舱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
(8)高压冲水泵、各封水泵及阀门。
(9)推进装置。
(10) 航行主机、泥泵柴油机(视情况)、发电柴油机、高压冲水柴油机。
(11) 滑油泵、燃油供给泵、主机海水泵;消防泵、总用泵、舱底泵。
(12) 液压泵、马达、控制阀、液压管系。
(13) 燃油舱及柴油机循环油柜、机油柜、液压油柜。
(14)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2扩大自修项目:(1)泥泵柴油机。
(2)滑油、燃油驳运泵,日用海水泵、淡水泵,生活水泵。
(3)海底滤器清洗。
(4)滑油、燃油净油机(不包括日常清洁保养)。
(5)空压机设备。
(6)泥泵(视情况)泥泵轴封、轴套更换。
(7)封水泵、喷射泵、高压冲水泵、淡水软化器、油水分离器。
(8)发电柴油机(视情况)。
(9)空调、冷藏设备。
(10)液压系统及设备。
(11)舵机系统及设备(12)船属各种车床、刨床、钻床、电气焊设备。
其它一律为自修项目,特殊情况和船检要求检验的项目,在船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经主管机务同意后方可列入厂修项目。
二、绞吸式挖泥船1、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及主甲板以下的除锈油漆工程。
(2)钢桩修理、调校。
(3)挖泥系统、绞刀头、桥架、绞刀变速箱、轴系、吸排泥管、闸阀。
(4)吊锚杆及座轴套。
(5)各滑轮组。
(6)水密门窗。
(7)消防、救生设备。
(8)系缆设备、锚设备。
(9)船体板调板修理、换新。
(10)通讯航行设备。
(11)甲板管系、阀门的修理、改装、换新。
(12)甲板机械。
(13)生活设施及设备的必要修理。
(14)水舱、刷水泥。
(15)台车系统。
1-2扩大自修项目:(1)主甲板除锈油漆工程(含主甲板)。
(2)水舱清洁(3)驾驶楼外部除锈油漆。
(4)绞机钢丝缆绳换新、倒头。
(5)桥梁、桥架除锈油漆。
(6)水密舱室门活络、门手活络。
(7)绞刀齿座、大圈护座及防石环更换。
2 轮机部分2-1厂修项目:(1)主辅发电柴油机、泥泵柴油机、液压柴油机。
(2)空气瓶及主要阀件。
(3)液压泵、马达、液压缸、各控制阀及管系。
(4)坞修工程、出海阀、海底阀。
(5)消防救生及应急设备。
(6)各封水泵、阀门、管系修理换新。
(7)泥泵及轴系、泥管、闸阀。
(8)消防泵、总用泵,主机滑油泵、主海、淡水泵。
(9)净油机、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0)流量计、浓度计、产量仪、决策系统。
(11)泥泵变速箱、液压泵变速箱。
(12)各冷却器化学清洗。
(13)锅炉及附属设备。
2-2扩大自修项目:(1)泥泵柴油机(视情况)。
(2)滑油、燃油驳运泵、封水泵(冲沙泵)、日用海淡水泵、污水泵、生活水泵。
(3)空压机设备。
(4)液压设备。
(5)冷却器常规清洁。
(6)海水滤器清洁。
(7)冰机、空调系统。
(8)泥泵轴封、轴套的更换及改串泵等。
其它一律为自修项目,特殊情况和船检要求的项目,在船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经主管机务同意后,方可列入厂修项目。
三、反铲式挖泥船1 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主甲板以下除锈、油漆。
(2)甲板机械及拖缆设备。
(3)消防、救生设备。
(4)通讯、导航设备。
(5)厨房炉灶的修理、换新。
(6)系缆、导缆、锚设备、顶推靠帮。
(7)甲板管系及阀门修理、换新。
(8)船体板、护舷调校、修理、材质化验。
(9)冷藏设备。
(10)水舱除锈、涂刷水泥(11)水密舱、门窗的修理、调校、换新。
(12)生活设施及设备的必要修理(需经主管机务同意)。
1-2扩大自修项目:(1)主甲板除锈刷油漆。
(2)吊杆、高车楼、住舱楼除锈刷油漆。
(3)水舱清洁、除锈、涂水泥。
(4)更换支持索、开闭索。
(5)更换钢桩绞车钢缆。
(6)反铲齿座更换。
2 轮机部分2-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出海阀、海底阀。
(2)空压机、空气瓶及主要阀件。
(3)各种管系改装、修理、换新。
(4)锅炉设备及控制系统、辅助设备、暖气设备。
(5)消防设备及应急设备。
(6)舵浆系统及设备。
(7)拖缆机械。
(8)制冷冰机及系统。
(9)航行主机、发电柴油机。
(10)主机滑油泵、燃油泵,海水泵、消防泵、总用泵、舱底泵。
(11)各冷却器化学清洗。
(12)燃油舱及主机循环油柜。
(13)油水分离器。
2-2扩大自修项目:(1)空压机大修。
(2)日用油柜的清洁。
(3)滑油冷却器、淡水冷却器、空冷器的清洁疏通。
(4)管系中阀件的拆检、研磨等修理。
(5)液压泵、马达的更换及液压系统故障查找修理、调试。
(6)主配电屏清洁、电器检查等。
四、拖轮、锚艇1 甲板部分1-1厂修项目:(1)坞修工程,主甲板以下除锈、油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