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依法申请设立,并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应设立有效的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坚持以德育为先导,以素质教育为根本,推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七条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董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等。
第八条校董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履行学校的法定职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九条校董会由学校的发起人、投资人、教职员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由会长领导。
第十条校长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决策机构委托的职权。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招生、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培训等。
第十二条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师是民办学校的重要资源,学校应建立教师聘任、培训、考核机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教研活动,促进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注重学科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时检查教学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开展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4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约____字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加强协调,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享受政策扶持,依法纳入地方教育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章设立和运营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划,依法申请设立,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足够的投资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民办学校设立时,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基本情况,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查和评估。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学类型和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等职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合理的招聘、评价和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制,制定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倡导科学的教育理念,推行多元化教育教学模式,鼓励创新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标准和质量评估要求,制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定期进行自评和审核。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评估结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民办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中小学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第三条我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学生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和课外活动等工作。
4.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
5. 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组织考试评估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学生奖惩、学生宿舍管理等。
4.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5. 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党建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开展民主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七条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因材施教。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安排课程设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合法、合理、透明。
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监督管理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无办学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二)擅自改变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办学许可内容的;(三)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生、超计划招生或者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四)违反教育教学规定,降低教育教学质量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的;(六)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第五条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第七条举办高考补习班的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规模进行补习班招生的学校,将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普通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九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等。
三、党组织建设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精选3篇)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篇1一、工作制度1、坚持三育人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
2、严肃工作纪律,教师必须在上课之前提前到校。
教师请假须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3、严谨工作作风,全体教师必须要为人师表,事事成为学生的表率。
要做到衣着整洁,仪态端正,谈吐文明。
上班不穿拖鞋,不烫金发,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坐着授课。
上课或教师会议期间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要设置为会议模式等状态。
全体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的集会、两操等各项集体活动。
4、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做好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提升自身的政治、业务水平,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教研活动。
每个教师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学校布置及领导安排、分配的每一项任务。
5、成立以校长为首的管理班子,明确分工,分工协作,负责学校各项管理事务,协调师生关系;勤奋务实,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务实求新的校园文化环境。
6、保持办公室的安静、整洁。
在办公时间内,不得在办公室闲谈;不得在办公室打瞌睡;不得在办公室内办私事。
办公桌面的书、簿、用具要放置整齐、洁净。
7、严格财经制度,一切单据报销须经校长签名才能生效。
有关人员需购教学用品、办公用品或开支其它活动经费,需事先请示,经校长批准才能实施。
财会人员要做好收支结报工作。
教师加班每天可付20~30元加班费。
8、尽忠职守,严守学校的机密,凡是不适宜外传的内部机密,不得随意外传。
二、安全保卫制度1、树立全员护卫的思想,保证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
2、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工作小组,做到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班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科任教师是班级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3、抓好门卫制度和假日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校门要审查,学校财物不得带出学校,上课时间学生未经老师同意不得出校门口。
否则后果自负。
4、平时抓五防,冬季抓冬防,节日抓重点防,消灭苗头性事故。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全面发展学生。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的公益性质,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办学。
第二章办学资格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二)拥有合格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三)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学。
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承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学生招生与管理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招生,并遵守招生纪律。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评价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成绩,进行定期评价,及时跟踪学生发展情况。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聘用合格的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素质的提升。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管理,建立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态度进行评价,激励优秀教师的发展。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实施班主任制和学科带头人制度。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作业和考试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第六章学校管理与运营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校管理与运营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并将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和家长进行处罚。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学原则1.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坚持教育公益性,面向社会,服务大众,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3. 坚持依法办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
4. 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育教学模式。
三、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和管理。
2.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办学条件1. 办学场所:学校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办公用房等。
2. 教学设施: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如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3. 师资力量:学校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合格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4. 教学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质量。
五、招生与收费1. 招生: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收学生。
2. 收费:学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 退费:学生因故退学,学校应按照国家退费政策,及时退还学费。
六、教育教学1. 教学内容: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2. 教学方法: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3. 考核评价: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评价。
4. 教学改革:学校应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民办学校办学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管理;2. 效率原则: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3. 公平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各项事务;4. 服务原则:以学生为中心,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辖部门的内部管理。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年度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备课、授课、辅导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课程建设,不断优化课程设置,提高课程质量。
四、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奖惩制度、请假制度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第十五条学校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和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六、安全与卫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安全与卫生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立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合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教师、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私立学校的办学许可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办学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办学许可申请(一)办学单位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许可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办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2. 办学单位章程、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3.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情况说明;4. 办学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5. 办学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学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条办学许可审批(一)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办学许可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办学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办学许可变更与延续(一)办学单位如需变更办学许可内容,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办学许可有效期满后,办学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办学许可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办学许可监督检查(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办学单位的办学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活动、师资队伍、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办学许可违规处理(一)办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1. 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2. 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3. 教师违法违纪,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4. 财务管理混乱,存在欺诈行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办学许可注销(一)办学单位因故终止办学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申请;(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们开始关注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的学校。
由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公办学校有较大差异,因此国家制定了《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来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
一、民办学校的定义与分类民办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费兴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政府投资办学等不同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招生、自主设岗位的学校。
按照学校的教育类型及管理权限,民办学校分为下列几类:1. 民办幼儿园2. 民办小学3. 民办初中4. 民办高中5.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二、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1. 学校必须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学校必须有适用于其开展教学活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和设备;3. 学校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教材和教学用具;4. 学校必须有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高质量饮用水、营养均衡的膳食及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5. 学校必须有具有当地文化特色、聘用合格教师组成的教育教学队伍;6. 学校必须具备开展校务、财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制度、人员及管理水平;7. 学校必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1. 学校必须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2. 学校必须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组建校务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财务委员会、学科委员会、师德委员会等职能委员会;3.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的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制定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执行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定期组织现场教学、课堂教学检查和督导;4.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其他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学校的资金;5. 学校必须依法制定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行为合法、规范、透明、公正;6.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泄露;7.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中央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1.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2.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和培养层次;(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长、教师、财务管理人员;(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教学设施、设备;(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二、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1.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4.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5.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招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合理使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范。
四、民办学校招生与收费1.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招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民办学校应当公开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录取程序和收费标准。
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制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与权益保障1.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
2.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定、考核、培训等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3.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中国民办学校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教育公益性质,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学校实行自主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规划,遵循教育规律,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和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招生就业管理等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学校管理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三)具备相应教育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结构,提高课程质量。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独立办学的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保障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从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介绍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一、学校组织管理1. 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2. 学校应设立合法的法人代表,并依法报备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决策的行政人员。
3. 学校应具备合适的办学场所,并按照规定配置教学设施和教育资源。
4.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 学校应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教学质量保障1.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写教材,确保内容科学、规范、合理。
2.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学制和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学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专业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4. 学校应注重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反馈和处理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生的评价和追踪,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三、师资队伍建设1. 学校应招聘合格的教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确保教师的素质。
2. 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学校应建立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教学反馈和学生评价进行评估,及时给予教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4. 学校应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薪酬待遇,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上是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学校的组织管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和师资队伍建设,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管理规定的过程中,学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办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制度1.引言民办高等学校是指由民间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权益,制定一套完善的办学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套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2. 院校设置和管理2.1 学校设置2.1.1 民办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需求以及所在地区的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和学院。
2.1.2 学校设置的专业应与社会需求相匹配,保持与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前沿的同步性。
2.2 教学管理机构2.2.1 民办高等学校应设立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2.2.2 教学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教育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
2.3 师资队伍建设2.3.1 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师资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3.2 学校应加强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制度,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3. 教学质量保障3.1 课程设计与评估3.1.1 民办高等学校应制定完善的课程设计和评估机制,确保教学内容与教育目标相契合。
3.1.2 课程评估应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以及专家评估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3.2 教学质量监控3.2.1 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
3.2.2 学校应组织定期的教学质量评估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3 教学设施和实验室管理3.3.1 民办高等学校应提供完善的教学设施和实验室,确保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
3.3.2 学校应制定教学设施和实验室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4. 学生管理4.1 招生与录取4.1.1 民办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招生与录取工作。
4.1.2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招生宣传制度,向社会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4.2 学籍管理4.2.1 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做好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民办学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与我校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教育公益性,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实行教师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确保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选拔、培养、考核和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教师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关心学生成长,关注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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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它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 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
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能够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能够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
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
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
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
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
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能够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
第十三条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
每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
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
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每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
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能够拒绝接受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
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
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内设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
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
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经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教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能够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它民办学校应聘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