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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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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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二条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划分为一般性课题和重大课题。
一般性课题是指单位自行立项、安排的课题,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
重大课题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研究课题,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无法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可在部门预算中编制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支出。
第三条课题研究方向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研究有现实意义。
课题研究立项要有正式文件,列入部门工作计划。
课题研究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填报绩效相关内容,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四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要细化预算编制,做到“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项目须具有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按照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要符合省级支出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按照《浙江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可列支的经济科目为: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
(一)印刷费:指与课题研究成果直接相关印刷费。
(二)咨询费:是指在课题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参与咨询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300元/人·天。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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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浙财监督〔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将《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6日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第三章绩效监控职责分工第四章绩效监控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
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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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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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浙财预[2014]2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9月10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省财政厅编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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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合理稳定增长,现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其中:(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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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0月9日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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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浙财建〔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1月6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全省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系统。
以绩效为核心,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2.科学规范。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c189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0.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浙财建〔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8月5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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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57ca90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9.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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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浙财预〔2018〕5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8〕51号省级有关部门、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46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省级国有独资企业、省级国有控股企业、省级国有参股企业。
所有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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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使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保障文化工作的顺利完成,促进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同时加强省级文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国家新《预算法》及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了《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2015年6月8日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使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保障文化工作的顺利完成,促进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提升省级文化单位的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新《预算法》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文化系统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或间接取得财政性项目经费拨款的厅属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费”是指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改制院团)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所获得的经费。
第四条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经费申报第五条年度部门预算申报1.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单位所需项目经费原则上均应列入部门预算申报。
2.单位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和整合,需申报当年新增项目的,应首先考虑动用历年结余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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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浙财预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3〕13号)省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并结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的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省政府采购办。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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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6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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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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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财预执〔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教科文部门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3]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教科文部门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1ed4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7a.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教科文部门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教科文部门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3〕23号)省级教科文部门:近年来,省财政厅和省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狠抓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部门财政预算执行率低、执行进度慢、执行不均衡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为切实做好部门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促进省级教科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预算执行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及财政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进一步挖掘潜力,不断增强财政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二、落实部门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省本级及省级转移支付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总量在1亿元以上的部门,从2013年起应在部门内部有关处室、所属单位之间层层建立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并将财政预算执行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他部门陆续跟进。
各部门财务机构应切实履行起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职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内部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提高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三、建立财政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制度。
自2013年起,省财政厅建立部门财政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制度,有关措施如下:1.部门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3e9093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d7.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1ffb169a76e58fafab0037b.png)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
第五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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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
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
具体包括:(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七条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
具体包括:(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年度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三)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