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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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应用第八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

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于依据及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中的程序操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当事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听证员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摘要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四章听证的程序及结果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员进行司法确认和宣读听证笔录;(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相关人员进行提问;(五)当事人进行答辩;(六)各方进行质证与辩论;(七)总结陈述和申辩意见;(八)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听证申请书样本3.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指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笔录分两种:(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

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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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下面几种:一、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个体经营户和公司等企业都可能会因为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出违法行为,从而可能遭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随之被立案,然后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其中这些证据的鉴定起着巨大的作用。

下面为您仔细说明一下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主要有下面几种:一、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处罚包含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在发现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运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是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

证据的违法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据的获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是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源不清或者证明不充分;证据取得的方式违背公认的常规程序等。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违法证据和错误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全部或部分取得证据的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等,都属于违法证据。

错误证据是指依据过程或方法存在明显的错误,包括范围不当、未列清、遗漏、重复等,都属于错误证据。

二、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典型的司法制度,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防止将无罪的人定罪,以保护人权和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国际法和全球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同和贯彻,它的核心是及时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把握证据的标准,采取严格的证明要求,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时,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应认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证据种类及提供证据的要求不同性质的案件,根据环境事件的特殊性,所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会不一样。

在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证等。

提供书证的要求:①应提供书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的,要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要附加说明材料。

④提供陈述、询问、谈话类笔录,要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⑤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材料;对自然人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⑥送达回证要有被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不在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的,送达回证要有代签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要有情况说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的,收集回执单随卷存档。

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及登载的载体随卷归档。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暗管、污水、固体废物擅自投产生产的产品、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工具等。

提供物证的要求:①物证要尽可能收集原物。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把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收集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进
行操作,可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有效性。

以下是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的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证据应当是合法获取的。

行政处罚的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不能以非法手
段获取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

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可
信的,能够客观地证明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不能含有虚假内容或偏见。

第三,证据应当是充分的。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
空臆断或主观臆测。

证据应当能够充分展示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和其违法事实的严重性。

第四,证据应当是及时的。

证据收集应当及时进行,不能拖延或错过重要证据。

及时收集证据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效力。

第五,证据应当是合理有效的。

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证据具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证据收集应当注重实质性证据,而非形式上的客观。

总而言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重视证据收集规则至关重要。

遵循合法获取、真实可信、充分、及时、合理有效的证据收集规则,可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是确保执法工作公正、合法的关键步骤。

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两个方面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规范问题。

一、证据收集规范1. 合法获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合法程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他们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明确执法事由,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持证据的原貌,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证据。

他们应遵循科学、技术的手段进行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例如,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并保持相关记录。

3. 合理使用调查手段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中可以使用适当的调查手段,但应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他们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调查、搜查等手段,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

同时,应当注意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证据使用规范1. 客观公正的使用证据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使用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武断。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权衡和判断。

他们不应当片面、主观地使用证据,而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权益。

他们不得将证据公开、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解释。

3. 合法有效地证明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证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他们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损坏或篡改。

同时,应当注意证据的链式证明,确保证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导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种类主要就是物证、书证、鉴定资料、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现场笔录等。

只要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可以被使用的,并不局限于必须要有一种类型的证据。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此同时在现实社会当中,也存在着很⼤⼀部分⼈对相关的法律条⽂并不清楚,这样以来,相关的维权就会变得困难。

那么⾏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要求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许可,要提⾼⾏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为。

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强制,要切实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强制⼿段可以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实施⾏政强制。

实施⾏政征收,要严格控制收费项⽬设⽴,严格执⾏收费标准,凡收费范围扩⼤和收费标准提⾼均要举⾏听证会。

实施⾏政确认,要简化程序,⽅便当事⼈办理,保障确认事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

实施⾏政给付,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规定为:⾏政机关在⾏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此外,根据各⽅⾯意见,草案增加了⼈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政处罚,保护当事⼈和有关⼈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政诉讼法》、《⾏政处罚法》、《⾏政强制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我们对原《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进⾏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格⾏政处罚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看了上⾯关于⾏政处罚的相关问题,相信⼤家对于相关的概念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在现实⽣活当中,还是有很多⼤家并不了解的事情,如果您遇见了相关问题,最好寻求法律的帮助,店铺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处理决定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分析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分析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分析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进行分析,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问题。

一、证据收集程序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现场勘查和取证:环境污染案件需要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以获取现场的环境状况和违法行为的证据。

勘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确保勘查过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证人和当事人的证言录取: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证人和当事人证言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官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对证人和当事人的证言进行录取,确保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3. 书证和物证的收集:书证和物证是环境污染案件中常用的证据形式。

书证包括相关文件、合同、凭证等,物证包括现场照片、化验报告、监测数据等。

法官和调查人员应采取合适的方式收集和保管书证和物证,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证据鉴定程序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鉴定程序是为了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证据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认定:环境污染案件需要找到专业的证据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法律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程序,法官和当事人应确保选择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进行认定。

2. 鉴定程序和方法的规范: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应依据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鉴定结论的证明和争议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鉴定人员应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明确鉴定过程和结果。

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法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处理相关争议。

三、问题与改进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1. 证据收集中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手段不足:在一些地区,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有限,导致证据的收集不够准确和全面。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效力与合法性直接受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制约。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遵循的证据收集、保管和审查等程序和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例如通过法定程序获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人证言等。

2. 全面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不能仅凭片面证据进行处罚。

证据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缺失重要证据。

3.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公正,不能存在歧视性和偏见性。

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对当事人有特殊偏见或歧视。

4. 确凿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证据的确凿性有要求。

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并且具备充分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二、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处罚权时所遵循的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成立的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成立为标准。

也就是说,必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完整的证明。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

2. 相关责任的确定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要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3.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标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依据非法证据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

4. 处罚的适当性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判断。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与证明标准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与证明标准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与证明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保全措施和证明标准是确保案件受理和判决公正准确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和证明标准,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保全措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被破坏、灭失或篡改。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查封、扣押财物:对于涉案的财物,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防止被销毁或转移,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2. 突击检查:相关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突击检查的方式,进入涉案场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这种方式可以防止被告方事先掩盖或销毁证据。

3. 电子数据备份:对于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备份并提供原始数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在涉及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能够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机关判决案件的依据。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常用的证明标准包括如下几种:1. 充分证据: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证据具有充分性,即能够充分证明事实、证明环境污染等问题存在。

2. 可信证据: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证据应当具有可信性,即要求证据来源可靠,证明方式合法合规。

3. 鉴定报告:环境公益诉讼中,经过鉴定的专门性技术报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当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时,鉴定报告可以提供科学依据。

4. 证人证言:环境公益诉讼中,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应当具备真实可信性,不能随意捏造或歪曲事实。

以上证明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客观、公正。

三、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证明标准实践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和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某地区发生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来具体分析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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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由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等组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人处以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证明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据根据,是确立行政处罚的基本。

那么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意思?
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

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

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

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

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了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附则部分以示例形式告诉执法人员哪种违法行为该取什么证据,如何制作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需要问哪些问题等。

《证据指南》紧密联系环境执法工作的实际,对调查取证中的薄弱环节、执法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

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情况。

这就解决了以往困扰执法的当事人不配合取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的难题。

(二)突出重点,详细规范了几种常用证据形式。

调查询问笔录是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取证中的必要证据,也是执法人员收集审查证据的薄弱环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对
这一内容最为关注。

《证据指南》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均做了详尽规定,并在附件中明确了哪几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取证中,调查询问笔录属于必要证据,并以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为例,示范了调查询问笔录的询问、制作内容。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其数据报告具有科学性,证明力较强。

《证据指南》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也做了详尽规定,还明确了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于如何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各地在执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做法还不统一,此次《证据指南》对自动监控数据做了尝试性规范,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对执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如《证据指南》规定对自动监控数据审查,主要从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是否残缺;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是否明显失真等5个方面进行审查。

(三)边讲解边示范,突出实用性,便于基层掌握。

调查取证是环境执法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证据审查与认定是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考虑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要掌握深奥的证据原理和复杂的取证程序十分不易,《证据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
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他们最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样的指南,突出实用性。

有的执法人员反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有些抽象,执法人员并不需要明确区分哪些是书证、哪些是物证,他们只想知道现场取证要取回哪些材料。

于是《证据指南》在附件一中列出了17种常见的证据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群众举报材料、环评批复文件、当事人生产记录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自动监控数据、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通知书、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陈述等,以及这些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什么事实。

又有执法人员提出,难道调查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就需要取回上面这么多的证据材料吗?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可以选择的?于是《证据指南》在附件二中列举了11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每一种行为需要证据的主要事实是什么,需要收集的必要证据是什么,可以收集的补充证据有哪些。

例如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需要证据的主要事实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排放污染物的事实;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等4项。

需要收集的必要证据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等4项。

可以收集的补充证据有现场照片、录像;环境监察记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环保部门的环评批
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投诉、举报、信访材料等7项。

《证据指南》这种分类指导的方式,使执法人员到了现场可以“照方抓药”,简化了执法。

还有执法人员追问,既然调查询问笔录是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取证中的必要证据,那么笔录应该怎样制作,应该问当事人哪些问题呢?于是《证据指南》在附件三中以涉嫌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为例,示范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与录像的说明等常见证据制作情况,也就是执法人员俗称的“执法模板”,使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能问全面、能问到点上,确保办案质量的提高。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介绍。

总的来说,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严格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取证查证的过程和手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破案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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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由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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