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投资类机构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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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投资类机构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助力推进“一争三快两率先”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步伐,进一步引导投资类机构阳光化、规范化运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推动股权融资,切实扭转“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发展态势,促进民间资本与产业投资良性对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严厉遏制非法金融活动在我市蔓延,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类机构主体

(一)民间资金管理机构: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管理咨询、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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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撮合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激发存量,扩大增量。有效盘活我市沉淀的巨额民间资本,拓宽生产建设性资金的直接融资渠道,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力度。

(二)有利于缓解非资源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普遍性问题。

(三)有利于优化企业资产质量、产权结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

(四)坚持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五)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引导,鼓励发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坚决打击投资类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进入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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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晋城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投资类机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晋城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金融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类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投资类机构设立条件

第六条有符合《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章程。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不高于200人。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民间资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须一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投资类机构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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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民进资金管理机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投资”字样。

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投资类机构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一)企业法人股东。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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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二)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事业、团体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投资类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投资类机构(包括外地民间投资类机构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投资类机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初审通过后,出具意见后上报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投资类机构成立的文件。

投资类机构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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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投资类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投资类机构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同意出资设立投资类机构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指模、盖章。

(四)全体出资人承诺书。

(五)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六)投资类机构章程(草案)及主要管理制度。章程中应明确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暴力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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