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医疗纠纷案例1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妇产科医疗纠纷是指在妇产科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过失、不当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引发纠纷的案件。
以下将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
本案例涉及李女士在一家妇产科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李女士在手术后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并且伤口处感染。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是她对医院和医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首先,该案件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原因可能涉及医疗过失。
剖腹产手术是一种常见的妇产科手术,但手术需要非常精细的操作和严格的无菌环境。
如果医生在手术中没有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或者没有及时进行感染防治措施,就有可能导致伤口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对医生是否违背了医疗操作规范进行调查和判断。
其次,该案件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方面,医疗机构可能会因为涉嫌医疗过失而面临患者的诉讼和索赔,由于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自己的无过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医生的职业声誉和信任度也会受到影响。
一旦医生被指控有医疗过失,尽管最终判定结果可能不同,但之前的争议和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很难挽回。
最后,为了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医疗行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其次,医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加强诊疗技能和沟通能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
再次,加强对患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提供公正的解决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抚。
综上所述,妇产科医疗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且影响深远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医疗过失是导致妇产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加强质量管理和培训,患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关于流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28岁,未婚,怀孕7个月。
乙某,某市一家医院的妇产科医生。
2016年5月,甲某因怀孕7个月前往乙某所在的医院进行产检。
在产检过程中,乙某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建议甲某进行引产。
甲某表示担忧,要求乙某给予详细解释。
乙某在解释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某对引产存在疑虑。
甲某在权衡利弊后,决定继续妊娠。
然而,在2016年6月,甲某在孕检过程中再次发现胎儿畸形,再次寻求乙某的建议。
乙某仍然建议甲某进行引产,但甲某拒绝。
2016年7月,甲某因胎儿严重畸形,不得不进行引产。
然而,引产后,甲某对乙某的医疗行为产生了质疑,认为乙某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身心痛苦。
于是,甲某将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万元。
二、案件焦点1. 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乙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3. 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某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甲某的心理状态和承受能力估计不足,导致甲某在孕期对引产存在疑虑。
乙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伦理和诊疗规范,构成过错。
2. 乙某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胎儿畸形诊断不明确,导致甲某在孕期多次往返医院,增加了甲某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乙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3. 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乙某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给甲某造成了身心损害,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赔偿甲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医疗行为的过错。
本案中,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某在孕期多次往返医院,增加了甲某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纠纷案例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纠纷案例解析案例一:李某就诊后死亡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因突发急性胸痛而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医生初步判断为心脏病,随即安排李某进行心脏病检查。
检查结果未显示异常,李某被告知无心脏病问题。
然而,李某次日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诊疗失误。
律师解读:根据医院的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1. 诊断:医生初步判断李某为心脏病的诊断是否准确,是否做到了专业尽职调查和检查。
2. 监测:对于有病史、症状患者,医院应采取相关监测措施,监控患者的状况,及时发现心脏问题。
3. 抢救措施:对于患者突发状况,医生应该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以最大程度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
建议:1.对于医院来说,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初步诊断,并尽职调查相关病史和症状信息。
2.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检查后,需要对检查结果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分析,及时提供相关治疗建议。
3.对于患者突发状况,医生需要对患者的监测情况以及处理及时与规范。
案例二:张某产科医疗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因怀孕期间腹痛前往医院,医生判断为子宫痛,进行了病情观察后,告知可以回家休息。
然而,张某次日凌晨腹痛加剧,前往医院时,医生才发现张某处于早产状态,本没有判断错误。
张某因早产而导致婴儿夭折,家属认为医生延误了最佳处理时间。
律师解读:根据医生的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1. 诊断:医生初步判断为子宫痛的诊断是否准确,是否遗漏了早产的可能性。
2. 观察:医生对张某进行了病情观察,这是合理的行为,但对于怀孕患者应更加重视,尤其是腹痛病例。
3. 误诊:在张某加剧腹痛后,医生才发现了早产的状态,家属认为医生延误了最佳处理时间,是否医生把握不准确。
建议:1.医生在进行初步诊断时,需要排除其他可能性考虑全面,尤其是对于怀孕患者,需要较为重视状况的判断。
2.在对患者进行观察期间,医生需要对病情的变化加强监测,及时调整诊疗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聊聊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你知道吗,生孩子这事那可是充满了变数和意外啊!
有这么一个例子,一位产妇明明之前产检一切正常,可到了生产的时候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状况。
就好像你计划好了一场完美的旅行,结果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一切都乱了套。
产妇和家人那是满心期待新生命的降临,哪想到会这样啊!医生们也是紧急采取各种措施,这时候每一个决定可都像在走钢丝啊,稍有不慎就不得了。
产妇在产床上痛苦地呼喊着,家属在外面急得团团转,这情景,唉,别提多揪心了!过后,就因为一些细节没处理好,引发了纠纷。
还有一个案例更是让人唏嘘。
一位产妇本来情况挺稳定的,结果在产后护理上出了问题。
这就好比盖房子,主体都建好了,最后收尾工作没做好,塌了!这多让人气愤啊,产妇和家属能不火大吗?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怠慢和不专业的对待。
你说这些纠纷,到底该怪谁呢?医生也不容易,每天面对那么多产妇,压力山大;产妇和家属呢,满心期待却遭遇不如意,能不伤心愤怒吗?这产科医疗纠纷就像一个难解的结,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和委屈。
我觉得呀,要
避免这些纠纷,医生得更加细心负责,产妇和家属也要多理解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让生孩子这件本来应该充满喜悦的事顺顺利利的,而不是闹得鸡飞狗跳啊!大家都多一些耐心和理解吧,这样才能让产科更加和谐呀!。
妇产科医患沟通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
医患因素: 1. 医患因素: ①医务人员观念滞后,重“病”不重“人”,医 医务人员观念滞后, 不重“ 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沟通不够占2/3 2/3) 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沟通不够占2/3) * ②医德问题,社会的诚信危机 * 医德问题, 社会因素: 2. 社会因素: ①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看病贵、难的根本原因 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看病贵、 ②新闻媒体不恰当炒作→医患间不信任、理解,不 新闻媒体不恰当炒作→医患间不信任、理解, 能换位思考 → 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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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患纠纷的方法
3、如何处理? (How?) 如何处理? How?) 首要任务: ① 首要任务:后续的处理 → 保证患者的安全 ② 医疗文书的完善和保护非常重要 ③ 争取患者的理解:勇于承认工作中的不足,主 争取患者的理解:勇于承认工作中的不足, 动向患者和家属反馈我们的改进和处理意见 ④ 坚决的拒绝患者和家属提出的无理要求 对于发生严重的并发症或无法逆转的后果者, ⑤ 对于发生严重的并发症或无法逆转的后果者, 如当时无法解决医疗纠纷, 如当时无法解决医疗纠纷,可给患者和家属指 明一条申述路径, 明一条申述路径,解决当时的危机 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对纠纷进行评判和处理? 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对纠纷进行评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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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 沟通过程与成效
1. 由有经验的医生对患者进行诊疗 2. 诚恳地承认医生在诊断过程中的不足,并反馈处 诚恳地承认医生在诊断过程中的不足, 3. 4. 5. 6.
理意见 解释一侧输卵管切除,还有另一侧, 解释一侧输卵管切除,还有另一侧,生育功能基本 不受影响, 不受影响,而且保留输卵管并非没有弊端 告知术后我们会提供完善的后续处理, 告知术后我们会提供完善的后续处理,由患者信 任的医生实施, 任的医生实施,为其提供方便 告知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解决方法 患者术后恢复良好,三年后正常妊娠, 患者术后恢复良好,三年后正常妊娠,顺利分娩
助产法律法规临床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助产工作是一项涉及妇女儿童健康的神圣职业,我国《母婴保健法》、《助产士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助产工作进行了规范。
以下是一起因助产法律法规执行不当导致的临床案例,旨在探讨助产法律法规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
二、病例介绍患者,女性,25岁,孕38周,因“规律宫缩5小时,阴道少量出血1小时”入院。
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精神可,面色苍白,心率12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60mmHg。
产科检查:宫口开大3cm,先露S+2,胎心音110次/分。
产妇自述胎动减少,夜间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症状。
三、诊断1. 孕38+1周单胎妊娠,头位。
2. 胎盘早剥?3. 胎儿宫内窘迫。
四、处理过程1. 助产士立即通知产科医生,并做好接产准备。
2. 产科医生到达现场后,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宫缩情况、胎心音、胎儿监护等。
3. 根据检查结果,判断胎儿宫内窘迫程度,考虑紧急剖宫产。
4. 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做好术前准备,包括术前用药、备血等。
6. 顺利实施剖宫产,胎儿顺利出生,但出生时Apgar评分仅为3分,立即给予新生儿复苏。
7. 术后,对患者及新生儿进行严密观察,确保母婴安全。
五、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本案例中,助产士在发现患者胎动减少后,未及时报告产科医生,导致病情延误。
根据《助产士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助产士有义务及时向产科医生报告产妇病情变化。
2. 医疗救治及时:尽管助产士在法律法规执行上存在不足,但产科医生及时赶到现场,对病情进行了正确判断和处理,最终母婴安全得到保障。
3. 助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本案例充分说明了助产法律法规在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
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母婴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六、结论1. 加强助产士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对助产士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 加强助产士与产科医生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病情变化得到及时报告和处理。
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妇产科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一类,涉及到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本案例是一起涉及到孕产妇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例经过1. 病人信息张女士,32岁,家住某市区。
2. 就诊情况2019年1月5日,张女士来到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就诊,因为孕期高血压已经37周,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由该医院主任医师李某主刀,麻醉由该院麻醉科主任王某负责。
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测的并发症:张女士子宫大出血。
李某立即采取了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经过3天紧急治疗后,张女士终于脱离危险。
3. 医患争议张女士认为,在手术前未被告知可能存在子宫大出血的风险,并且手术后医生未能及时治疗,导致她的生命受到了威胁。
因此,她提起了医疗纠纷诉讼。
4. 法院判决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2)李某在手术中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3)王某在麻醉过程中表现出色,无责任;(4)张女士因为手术并发症需要进行治疗,但治疗费用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医学分析剖腹产是一种常见的孕产妇分娩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子宫大出血是剖腹产中比较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在手术前,医生应该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手术中李某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
2.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必须遵循“先不伤害”的原则,尽量减少患者的损伤。
同时,医生也应该在手术前向患者介绍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如果医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案情XXX,现年十七岁,今年X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X卫生院治疗。
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
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
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XX,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
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
”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
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
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
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
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
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
”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
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
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
产科医疗不良事件分析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如不遵循医嘱、不配合治疗等 。
环境与设备因素
医院环境不佳
如卫生条件差、噪音干扰等。
医疗设备故障
如产床、监护仪等设备故障对分娩的影响。
急救药品和设备不足
如急救药品短缺、急救设备不齐全等。
沟通与协作问题
医患沟通不畅
如医生未能及时向产妇及家属解释病 情和治疗方案。
跨科室协作不足
如产科与手术室、ICU等科室之间的 协作不足,导致产妇救治延误。
加强产前检查与评估
02
01
03
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产前检查,包括身体状况、既往病 史、家族遗传史等方面,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
对高龄、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和管理,制定个性化 的诊疗方案,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开展孕期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和能力,减少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优化产程管理与监护
治任务。同时,与产妇及家属进行了及时沟通,解释了病情和治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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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计划
汇总反馈意见,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鼓励员工积极反映问题 。
定期对反馈意见进行汇 总和分析,找出工作中 存在的不足。
针对问题制定具体的改 进措施,并落实到实际 工作中。
设立质量监控小组,对 改进效果进行评估和跟 踪。
医务人员之间协作不紧密
如产科医生、麻醉医生、新生儿科医 生之间的协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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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与建议
提高医护人员技能水平
加强产科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实 践操作,确保他们具备处理各种产科情况的能力。
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和研讨会,了 解最新的产科医疗技术和理念,提高诊疗水平。
医疗纠纷案例1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二:2010年5月,患者陈某因车祸股骨骨折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接诊骨科医生马某在为患者查体、检查诊断后,决定为其骨折处植入钢板。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陈某恢复良好并可自行走路。
不料,7个月后陈某再次发生骨折入院。
经检查发现,陈某此次骨折部位仍为上次骨折处。
而且,经核对批号后,发现在首次术中使用的金属接骨板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金属接骨板(直型)非加压四肢骨钢板”,该产品的批号一致,也就是说断裂的这块钢板系肱骨加压钢板,本应用在非加压不受重力的肱骨(上肢骨)上,而首诊医生却用在了股骨(下肢骨)上。
陈某认为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并造成了伤害,遂将该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诊医院擅自改变医械使用部位,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万元。
点评:本案中,患者钢板断裂导致再次骨折,表面上看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是骨科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违反医疗常规,属医疗技术责任。
这是因为,钢板本身没有产品缺陷,且产品提供者已经明确说明该产品用于肱骨,但骨科医生却把它用在股骨上,钢板不适当承重而断裂。
众所周知,股骨作为人体承重的下肢骨,显然对钢板的要求不同。
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规格型号明确有肱骨加压钢板和股骨加压钢板之分,且随钢板孔数不同又分为若干规格,说明在产品设计、制造和指示时,已经考虑到不同部分骨折对钢板的不同要求,从而区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本案中,骨科医生擅自将用于肱骨的加压钢板用在了患者的股骨上,就是没有依照钢板的规格型号进行使用,将原“肱骨加压钢板”错误当作“股骨加压钢板”使用。
因此,钢板骨折是骨科医生的过失引起,即为医疗技术责任。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一:(告知义务缺陷)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
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案例一:2016年6月23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妇产科女医生被患者男家属暴打被打医生伤心的是,事后不但打人者逍遥法外,而且医院领导也冷漠对待,警方也要求双方和解。
无比气愤和委屈下,被打年轻女医生在网上悲愤写到:命大家都有一条,大不了同归于尽!或者我死,你们做一辈子牢!如此义愤填膺的话语,让我很难相信这还是我熟识的那个温柔和善的师姐……案例二: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实习的那段时间里,每天早上8点30了……这对5情况下,还是患者。
(三)律师感到有法如无法: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协商、鉴定和诉讼。
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体制比较健全,但是老百姓并不买账。
(四)医患关系的德与怨:目前,医患双方在行为方式上基本采取的是以怨报怨,这种伦理行为方式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关系模式。
如医患之间采取防御保守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双方处理医患关系的态度和方式,受损害的不仅又是患者,医务人员也不能免受其难。
原因分析完了我们该怎么做呢?从案例二中我的亲身经历可以看出以下方面:1.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不可缺少的交流(1)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交往的社会之中,我们处在一个人与人沟通的世界,没有沟通,我们将无法生存;(2)医患沟通,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在信息方面、情感方面的交流,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3)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在这里,有许多的医务人员,有许多的患者和家属。
医患沟通,无时不在,无处不有。
2医患之间楚,3在医患关45性、让他们在了解正确的医疗信息后,才作出关系到治疗成效和回避风险的医疗决定。
医患沟通有助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准备,以后出现不令人满意的结果时,能够理解和正确对待。
总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医生也只是个普通人,患者更是个普通人,医患关系只要我们肯用心去做,肯放下姿态与病人沟通,我相信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定能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
民事案例分析: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医疗纠纷案
[案情介绍]张某在医院经剖宫产分娩出女儿,后婴儿因两肺重度羊水吸入窒息死亡。
为此,张某一纸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
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的90%费用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万元。
2004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因怀孕41周到医院检查,B超提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某拒绝。
2005年1月2日,张某因阴道见红5小时,于早上8时50分住产科。
入院诊断:“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巨大儿?”,医院决定试产。
试产胎儿正常。
后因诊断为:“活跃期阻滞,巨大儿?”,医院决定行剖宫产术。
1月2日下午4时40分,张某分娩出女儿。
次日上午新生儿出现异常情况。
当日下午5时,张某自行带女儿去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
晚9时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先心呼衰”。
1月4日,张某向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对女儿死因进行病理解剖。
经查,新生儿死因为两肺重度羊水吸入致窒息死亡。
3月,原、被告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同年3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由于医院极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女儿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58万余元。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的分析意见为:被告根据产妇入院时诊断的情况,应该选择剖宫产分娩,而医院给予阴道试产。
新生儿出生后诊断为胎儿窘迫,但医院没有按高危新生儿有关规定巡视病房,当婴儿出现缺氧表现时,医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重了后果的严重性。
新生儿转院过程中,院方没有提供方便有效措施,更没有提供有关医疗措施,如途中吸氧等。
被告收到鉴定书后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上述分析意见,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之分析意见予以认定。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经院外专家会诊,考虑剖宫产术 后不足20天,阴道大出血3次, 抗炎缩宫治疗不好,B超提示宫内 残留,恐伤口愈合不佳,不可冒 失清宫,与家属交代病情后,同 意做子宫次全切除,病理诊断: 胎盘植入形成息肉,术后家属以
切除器官为由,要求赔偿。
原因分析
一.主刀医师为住院医师,经验不足,术 中未能及时发现胎盘植入情况。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而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要求医护人员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1 交待病情不到位:
患者及家属怀着焦 急和期盼的心情来
2 到医院,就是希望 治好病,解除痛苦, 希望医生技术高超, 医到病除。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 和规章制度以及医 疗水平不过硬
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
五.呼吁社会支持
○ 加强医学宣教:医学行为的风 险是人类的风险,而不是医生 这个单一职业的风险。
六.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有效干 预
谢谢您的聆听!
演讲人姓名
增加 三. 医疗纠纷与社会多因素密切相
关,短期内难以根除和解决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
一.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率高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诉讼标的
大,判决赔偿额高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涉及环节
多 四.妇产科医疗纠纷处理难度
大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分析
1, 因科室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案例一
病例1,患者,女,35岁。主因宫内孕39周,瘢痕子宫 临产入院。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手术当晚给孩 子换尿布时发现紫外线灯光较暗,误认为医院专门为换 尿布所配置的灯光,换好尿布一直开灯至天亮,时长约 5h,第二天早上查房,发现产妇眼疼,畏光流泪,面部 潮红水泡,新生儿因有布蓬遮盖仅面部轻度潮红,请眼 科会诊,诊断紫外线灼烧,电光性眼炎,给予相应的治 疗,1周后痊愈,家属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难产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案例集合
医疗事故:难产胎⼉宫内窘迫、新⽣⼉窒息案例集合1,医疗事故:难产胎⼉宫内窘迫、新⽣⼉重度窒息赔21万-辽宁律师李晓东原告诉称,2010年2⽉4⽇凌晨35分,原告何XX因预产期产⽣疼痛到被告⼤兴乡卫⽣院待产,主治医⽣韦美琼检查后认为原告初产好,可以在被告处待产,之后韦美琼即离开卫⽣院,也没有安排其他医护⼈员值班。
凌晨4时,何XX胎膜⾃破,出现剧烈疼痛。
直到早上6点多钟,韦美琼和助产医师韦姣宁来查房,原告及家属将夜间病情告知韦美琼,韦美琼查看后认为符合产程安排,可以继续待产,此时何XX病情已经出现严重异常,韦美琼和韦姣宁才开始给何XX进⾏紧急输氧。
7时30分左右,何XX⼜出现剧烈疼痛,韦美琼检查后确诊胎⼉头发已经露出,认定即将⽣产,⽯荣肖和韦美琼医⽣就⼀起⽤⼿对何XX腹部做重复多次的挤压动作。
随着时间的延长,胎⼉还是没有⽣产出来,原告要求转院,被告不同意,并说何XX不配合他们使劲⽤⼒。
10时许,原告家属发现何XX已完全丧失⼒⽓,⾯部发青,情况危急,强制要求转院,此时被告才打电话给都安县妇保院转诊。
都安县妇保院接诊时,在胎⼉头部已经露出的情况下让何XX⾃⼰⾛下楼梯⽽没有使⽤担架。
11时30分何XX被送到都安县妇保院,⼊院检查诊断:1、头位临产;2、持续性左枕横位;3、第⼆产程延长。
12时15分剖宫产出新⽣⼉(韦XX),30分钟后转⼊⼉科室抢救治疗,2⽉5⽇22时转⾄⼴西壮族⾃治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区妇保院)住院治疗,⼊院诊断:1、新⽣⼉缺氧缺⾎性脑病;2、新⽣⼉肺炎;3、轻度窒息;4、新⽣⼉黄胆;5、电解质紊乱;6、头颅⾎肿。
经过⼀年多的治疗及⼴西医科⼤学第⼀附属医院的辅助检查,认为原告韦XX治疗效果已经没有多⼤改变,于2010年12⽉6⽇出院。
现原告韦XX 的病情为:1、脑瘫;2、智⼒低下;3、继发性癫痫。
原告何XX术后切⼝愈合不良第⼆次⼊院治疗,术后⾝体恢复异常,且患有盆腔积液症。
2011年9⽉5⽇都安瑶族⾃治县卫⽣局委托河池市医学会对患者韦XX、何XX与⼤兴乡卫⽣院、都安县妇保院的医疗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纷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
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对于医疗纠纷的原因,尤其是和医疗伤害以及过失的关系,尚存在很大争议。
其实医疗纠纷的发生总是在不经意间,而且很多时候医疗纠纷的发生仅仅是因为就诊者的体质存在差异但是医生没有能够及时的发现。
那么,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
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 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X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
被告的行为剥了本人按照连胜自重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元。
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意。
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
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家属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
因此,本院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陈X利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
为保护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才在第三人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过错。
被告李X辩称:自己按医疗程序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尽医生职责,并地过错。
如有异议,应与其工作单位交涉。
第三人述称:引产手术决定权在自己。
三被告均尽了职责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婚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原告不闻不问,并指责、挑剔,引起矛盾。
得知怀孕后,考虑优生,与原告商议终止妊娠,原告开始同意,但在其服用催产药后,原告反悔。
因身体不适,才到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并恳求其史签字,要求医生予以手术。
新生儿骨折赔偿案例
新生儿骨折赔偿案例
新生儿骨折赔偿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案例的背景、诉讼过程、判决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回答。
一、案例背景
某医院的产科医生在为一名新生儿进行产前检查时,发现胎儿的头部较大,推测可能会出现难产的情况。
但在接下来的分娩过程中,医生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胎儿在分娩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包括骨折等多项伤害。
家属因此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医院拒绝承认医疗事故的存在,也未能给予合理的赔偿。
于是,家属选择了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二、诉讼过程
家属在起诉书中详细列举了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以及胎儿受到的伤害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医院的产科医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邀请了多名专家进行鉴定。
经过多次庭审,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并判决医院赔偿家属相关费用。
医
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原判生效。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相关费用共计3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此外,法院还要求医院对其产科医生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医疗技能和责任意识。
总的来说,这个案例反映了医疗纠纷中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也提醒了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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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双方同意。
• 案例3、(臂丛神经损伤) • 某孕妇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腹痛5小 时”,于2005年3月17日20时入医方待产。 • 查体:宫高32cm,腹围100cm,胎位LOA,
胎心142次/分,头先露,
• 宫口开大1cm,宫缩不规律,胎膜未破,B
超示:单胎、头位,胎盘成熟度Ⅱ°。
• 初步诊断:1、39+3周妊娠,2、胎位LOA。 3月18日2时宫口开全,自然破膜。 • 2时15分经阴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 评9分,
• 体重4.55kg,当日4时
出院。4月14日患儿因 “左上肢活动不灵20 天”入市医院住院治 疗,诊断: 左臂丛神经损伤。
•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 1、医方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未告知产妇 或其家属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
•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 分析认为: • 1、医方发现羊水污 染Ⅱ°、在静滴催产 素的情况下,长达50 分钟未听胎心,未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 正胎儿缺氧。
• 2、医方在宫口开全、先露“S+2”、会阴体
过高的情况下,未行会阴侧切术,违反了 诊疗常规。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 患儿脑性瘫痪、智力发育迟缓(重度)与
自动出院。
• 9月13日患儿因“呻吟、 纳差1天,发热、惊厥2 小时”入县医院住院治 疗,初步诊断:
• 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 脑病; • 2、蛛网膜下腔出血;
• 3、闷热综合征。给 予吸氧、抗炎等治疗, 住院18天好转出院。
• 2005年8月15日CT检 查示: 脑积水、脑发育不全。
• 医学会专家鉴定
• 案例6、(子宫切除)
• 某孕妇因孕3+月引产,于2005年11月19日 8时30分入医方住院治疗。诊断:孕 3+月。 • 当日上午10时行宫颈插管术,使宫口扩张, 同时放入甲硝唑0.2g,当日15时及22时给 予米索前列醇0.1mg塞入阴道后穹隆各一 次。
• 11月20日13时经阴检查时发现自然破水, 羊水混浊、量少,有臭味,并有脑组织溢
责任。
• 案例7、婴儿脑瘫 赔偿166万元
• 2002年6月9日14时,某孕妇在生产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违规,不按 常规履行职责,
• 造成患儿重度脑瘫、痉挛型、四肢瘫合并 智力低下、语言障碍、视力损伤、头小畸 形的严重损害后果。
• 经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 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乙 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 原告方认为市妇幼保健院违反诊疗规范,
有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 • 同时,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密切观
察其体征,并进行相应的监护、检查,延
误治疗,进一步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
• 原告未能准确提供
末次月经状况、负
有过错,入院时已
为过期妊娠,应当对
其病情的风险承担 相应的责任。
• 法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 任。 •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共计17.8万
• 产前无妊高症等疾病,死因可能为羊水塞 , 经尸检病理结果:双肺多数小血管羊水成 分栓塞。结论:不属医疗事故。
• 羊水栓塞是目前妇产科无法预料无法防范
的严重并发症,可造成产妇数分钟内迅速
死亡,
• 即使在设备精良、现代化水平高的国家级 或省市级医院也常常来不及抢救,死亡率 高达80%以上。
• 一旦疑为羊水栓塞,临床急救措施要到位, 包括给氧、气管插管纠正缺氧,氨茶碱、 酚妥拉明等静脉给药,纠正肺动脉高压。
•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 1、产妇入院后医方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B超、血常规、尿常规、出凝血时间、 肝功能等), • 2、产后观察不细致(产后2小时无记录), 产后出血发生后,
• 3、医方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当,延误了 抢救时机,存在过失行为。其死亡与医方
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
•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主要责任。
• 入院第二天修正诊断:孕43+1周,并诊断为 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即时进行了剖
宫产,娩出一男婴(过期儿)窒息,转儿
科治疗。
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产妇术中因宫缩乏力、大出血、失血性休
克,子宫被全切除。 •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法院认为,被告医师错误计算预产期,具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一)
产 纠 科 纷 临沂市人民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
• 案例1、 (羊水栓塞) • 某孕妇,因孕40+6周入某县医院待产,宫 口开大3cm,胎心140次/分钟,1小时后宫 缩加强,每次45秒,间隔1-2分钟,胎心 128次/分钟,宫口开大5cm ,胎膜已破, 进入分娩室。
• 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静滴抗过敏,补充 血容量、多巴胺等纠正休克,西地兰、速 尿等纠正肺水肿,
• 补充凝血物质,治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在子宫口部分开大者行剖宫手术,宫口开 全者引产钳助产术, • 已分娩阴道流血不能
控制的行子宫切除术。
• 案例2:(询问病史不 祥) • 某孕妇到某县医院待 产。被告医师在接诊 时未详细询问孕妇末 次月经状况,错误诊 断为孕40+1周,待产。
产。
• 查体:胎膜未破,宫缩不规,胎位;LOA,
胎心142次/分。当日产妇回家。
• 9月12日产妇返回医 方,宫口开大5cm,B 超示:1、单胎、头 位、晚孕;2、脐带 绕颈1周;3、羊水浑 浊。
• 给予人工破膜,羊水
Ⅱ°污染。
• 11时30分宫口开全,
行胎头吸引术,于12 时40分娩出一男婴, • 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 当日17时产妇及患儿
出,13时10分行钳夹术,
• 用卵圆钳夹出胎儿头颅、肢体、躯干,发 现胎儿组织不新鲜,胸廓及腹部糜烂,
• 考虑胎死宫内时间较长,怕钳夹胎盘时易
引起大出血,暂停手术,术中出血约有
100ml。
• 医院因无输血条件,孕妇胎盘滞留、贫血, 当日16时20分转入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 初步诊断:
• 1.中孕引产钳
• 3时5分宫口开全,3时48分顺利娩出一足月 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10分,5分钟后胎 盘胎膜娩出完整, • 术中出血150ml,会阴Ⅰ°裂伤,丝线外缝
2针,给予缩宫素20u静滴。
• 1小时后产妇阴道流血约500ml,医方给予缩
宫素、止血药等静滴,同时拨打县医院急救
电话,5时58分县医院将产妇接走,途中静滴
• 10分钟后,产妇诉胸闷、视物不清。助产
士见其呼吸急促,口唇青紫,立即给予吸
氧。
• 产科医生及科主任闻讯速前来抢救,产妇 牙关紧闭,肢体抽搐、血压侧不到,瞬间 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 产妇死亡后,亲属数
十人到医院闹事, • 后经公安机关及时
处理,医院工作秩
序才恢复正常。
•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根据产妇 分娩过程中,羊水已破,宫缩强烈,突然 发生胸闷、紫绀、昏迷、抽搐、休克死亡,
• 二、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自2008年
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的后续治
疗费、后续护理费107万元,
• 支付方法:每年支付一次,被告应在每年
的10月24日前付清当年10月24日至次年10
• 在孕周不确切的情况下,盲目行插管、钳 夹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右侧输卵管、卵 巢损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 2、患者的子宫次全切除与卫生院的医疗 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市妇幼保健 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 医学会专家鉴定
• 结论: 本病例属于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卫生院承担完全责任,
市妇幼保健院不承担
• 2.(宫颈管)大部分出血坏死,间质内
查见少量变性坏死的蜕膜组织
• 3.(右侧部分输卵
管)出血坏死。 • 术后对症治疗,7天 拆线 ,切口甲级愈 合,住院8天痊愈出 院。
•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1、孕妇因 中期妊娠入某卫生院要求引产,
• 卫生院未给患者做详细查体及必要的辅助
检查(如:血常规、出凝血时间、B超检 查)。
• 2、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其助产方
式不当;
• 3.产程观察不详细且无记录。医方存在医 疗过失行为。患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 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主要责任。
• 案例4、(脑瘫) • 某孕妇因“停经36+5周、下腹坠痛20余 天”,于2004年8月29日6时40分入医方待
706代血浆,
6时30分转到县
医院。
• 查体:血压0/0kpa,深昏迷状态,全身皮 肤苍白、湿冷,未扪及颈动脉搏动,
• 无呼吸心跳,口吐白沫,双瞳孔直径4mm,
固定凝视,对
光反射消失。
• 妇科查体:外阴正常, 血染,阴道畅,流出 暗红色不凝血,宫颈 无明显裂伤口,无活 动出血,诊断:产后 出血;DIC;呼 吸心跳停止。产妇经 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
夹术后;
• 2.子宫穿孔;
• 3.失血性休克;
• 4.失血性贫血。
• 18时5分彩超检查提示子宫穿孔、腹腔积液 大量。
• 于18时20分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
见腹腔内不凝血约2500ml,凝血块约200克, 宫体右后下壁见约8cm的破裂口,
• 直达宫颈内口,创面不规则,部分肌层缺
如,有活动性出血,宫腔未见胎盘组织, 肌层裸露,宫腔失去 正常形态,右侧输卵 管伞端及壶腹部却如,
并失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完
全赔偿责任。
• 故要求医院赔偿239.1万元。司法鉴定中心 认定患儿构成一级伤残。 •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患儿出现的严重脑瘫 与医方在患者母亲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窘 迫,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滞产情况 处理不及时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完全 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