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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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电动汽车充电的需求,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能够顺利进行。

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充电标准。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同的充电接口而造成的不便,同时也能提高充电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制定充电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尽量减少用户等待充电的时间,并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性。

我们需要在城市和高速公路等重要区域建设充电桩。

在城市中,可以在停车场、商业区和居民小区等地方设置充电桩,以满足人们日常充电的需求。

在高速公路上,可以在服务区和加油站等地方设置充电桩,以便长途驾驶的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充电需求进行调整,以确保充电桩的覆盖范围和使用率。

我们还需要建设充电站。

充电站是指配备有多个充电桩的设施,可以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站一般设在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方便大量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建设充电站时,应考虑到充电桩的数量和功率,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充电需求。

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充电服务体系。

这包括充电支付系统、充电预约系统和充电运营管理系统等。

充电支付系统可以让用户方便地支付充电费用,并提供电子发票等服务。

充电预约系统可以让用户提前预约充电桩,以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可以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充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们需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充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测和统计,以便及时调整充电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通过以上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这将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将提高人们对电动汽车的使用信心和便利度。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率和可用性,实现电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政策支持1.制定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支持的方向和目标。

2.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充电设施建设。

3.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鼓励充电设施企业和电力企业合作,在稳定电力供应的前提下,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速度和覆盖范围。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意见,明确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进度。

2.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在城市交通枢纽、商业区、停车场等核心区域建设充电设施,满足市民和商业车辆的充电需求。

4.组织专业团队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勘察和规划,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设质量。

三、提高充电设施的可用性1.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确保充电设施的分布均衡,降低人们充电的难度。

2.加大充电设施的品质建设,确保设施的性能可靠,充电速度快。

3.采用统一的充电接口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能力,避免用户因充电设施不兼容而无法充电的问题。

4.加大充电设施的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四、提供便捷的充电支付方式1.推广电动汽车用户充电卡的使用,方便用户在充电设施上支付充电费用。

2.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支付平台的建设,提供多种充电支付方式,包括移动支付、自动扣费等。

3.打通不同充电网络之间的支付系统,使用户能够在任意充电设施上充电并支付费用。

4.鼓励商业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充电服务,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电动汽车。

五、加强宣传推广1.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电动汽车产业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认知度。

2.组织开展充电设施的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的运营效果和用户反馈,推动充电设施的推广和应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赣府厅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约10万根,满足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指导。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总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分类有序推进,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8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21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3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依托公共服务领域自有停车场站(位)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到2020年,建成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400座以上。

——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建设,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

到2020年,发展用户自用充电桩19.8万个以上。

——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满足电动汽车补充充电需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进一步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开放通用、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长株潭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其他市州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充电站间隔少于50公里。

到2025年底,全省充电设施保有量达到40万个以上,保障全省电动汽车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达到接桩即可用,下同),供配电设施参照湖南省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最新要求。

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支持业主自建自用充电设施。

鼓励采用有序充电模式。

鼓励在新建和既有小区设立电动摩托车充电区域,规范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

鼓励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共同参与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典型设计》中对交流充电装置技术指标的要求;(2)交流充电桩采用单桩单充式结构,每个充电接口提供AC220V/7kW的交流供电能力;(3)具备对充电桩运行状态的综合测控保护能力如运行状态监测、故障状态监测、充电计量和充电过程的联动控制、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4)设置指示灯、数码管显示器或触摸屏,显示运行状态;(5)设置急停开关、操作按键等必需的操作接口;(6)预留交流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表位,进行交流充电计量;(7)设置刷卡机,支持IC卡付费方式,并配置打印机,提供票据打印功能;(8)具备过/欠压报警、充电接口的连接状态判断、联锁等功能;(9)提供完善的通讯功能,采用GPRS及以太网接口,可根据需要上传交流充电桩的运行状态参数,接受远程控制命令。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电动汽车技术标准:GB/T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2-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B/T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20234-200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电气技术标准:GB/T17215.322-2008《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JB3855-1999《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国家电网公司标准:Q/GDW399-2009《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装置电气接口规范》Q/GDW400-2009《电动汽车充放电计费装置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标准(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充电桩人机界面人机界面采用液晶触摸屏或其它方式,尺寸为5.7吋(可根据客户要求改为7寸、10寸等),显示信息丰富,界面友好充电桩状态指示故障指示灯:设置1个红灯,是故障信号总的指示灯,指示的故障包括联锁失败、过流、过压、欠压、失电、断路器跳闸(短路、漏电)、打印机故障(无纸和故障)、刷卡机故障;运行状态指示灯:设置1个绿灯,绿灯闪烁指示在充电状态,绿灯常亮指示充电完成或空闲状态;指示灯采用LED灯带的方式,设置在充电桩的顶部;背光照明指示灯:光控方式,采用光控开关,天黑后自动点亮,安装在透光板后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国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

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东发改能源〔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快提高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分类施策因势利导,优化调整“十三五”规划目标,分解压实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3580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做好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信息接入工作,各充电运营商要积极配合将已建成充电设施及时接入平台,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

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

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完整版)国家电⽹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1)满⾜《国家电⽹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典型设计》中对交流充电装置技术指标的要求;(2)交流充电桩采⽤单桩单充式结构,每个充电接⼝提供AC220V/7kW的交流供电能⼒;(3)具备对充电桩运⾏状态的综合测控保护能⼒如运⾏状态监测、故障状态监测、充电计量和充电过程的联动控制、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4)设置指⽰灯、数码管显⽰器或触摸屏,显⽰运⾏状态;(5)设置急停开关、操作按键等必需的操作接⼝;(6)预留交流三相四线电⼦式多功能电能表的表位,进⾏交流充电计量;(7)设置刷卡机,⽀持IC卡付费⽅式,并配置打印机,提供票据打印功能;(8)具备过/⽋压报警、充电接⼝的连接状态判断、联锁等功能;(9)提供完善的通讯功能,采⽤GPRS及以太⽹接⼝,可根据需要上传交流充电桩的运⾏状态参数,接受远程控制命令。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电动汽车技术标准:GB/T 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般要求》GB/T 18487.2-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B/T 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 20234-200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要求》电⽓技术标准:GB/T 17215.322-2008《静⽌式有功电能表 0.2S 级和 0.5S 级》GB 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条件接⼊的设备在公⽤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 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DL/T 620-1997《交流电⽓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1-1997《交流电⽓装置的接地》GJB 3855-1999《智能充电机通⽤规范》国家电⽹公司标准:Q/GDW 399-2009《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装置电⽓接⼝规范》Q/GDW 400-2009《电动汽车充放电计费装置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标准(以上标准均执⾏最新版本)充电桩⼈机界⾯⼈机界⾯采⽤液晶触摸屏或其它⽅式,尺⼨为5.7吋(可根据客户要求改为7⼨、10⼨等),显⽰信息丰富,界⾯友好充电桩状态指⽰故障指⽰灯:设置1个红灯,是故障信号总的指⽰灯,指⽰的故障包括联锁失败、过流、过压、⽋压、失电、断路器跳闸(短路、漏电)、打印机故障(⽆纸和故障)、刷卡机故障;运⾏状态指⽰灯:设置1个绿灯,绿灯闪烁指⽰在充电状态,绿灯常亮指⽰充电完成或空闲状态;指⽰灯采⽤LED灯带的⽅式,设置在充电桩的顶部;背光照明指⽰灯:光控⽅式,采⽤光控开关,天⿊后⾃动点亮,安装在透光板后部。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动汽车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

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程度和使用便利程度,与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密不可分。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动汽车的使用便利程度,现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1.1 政府应增加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者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2 政府应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为项目投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

二、加快行业标准化进程2.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标准化制定和推广工作,统一充电设备接口、充电方式、充电功率等标准,提高设备之间的兼容性,方便用户使用。

2.2 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评估工作,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三、促进技术创新与应用3.1 鼓励企业增加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充电设备的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

3.2 加强技术引进与交流,推动国内外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共享与合作,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4.1 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标准,保障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推广应用5.1 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认知和接受度。

5.2 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如商业区、住宅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同时进行相关的政策宣传与推广工作。

六、加强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6.1 加强产业链协作,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制造、运营等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6.2 加强区域协作,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充电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昆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基本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

根据电动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公用、专用、自用不同领域的充电需求,加强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多措并举加快发展。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适度超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1.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优先在重要交通枢纽、重要交通节点、重要商圈、换乘停车场等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示范站,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列入新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位于全国前列,合肥、芜湖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从全省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发展不平衡、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着眼培育壮大我省电动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品质西安建设。

二、建设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体系建设。

采用充电为主、换电补充;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等多种供给模式,满足市场需求。

(三)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

(四)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

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

四、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一)充电设施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

(二)技术标准。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充电基础设施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调推进、健全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逐步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适度超前、标准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为全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系统推进。

加强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整体谋划,按照“因地制宜、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经济合理”的要求,积极整合市政、交通、电力等公共资源,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系统推进实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各市可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

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品质西安建设。

二、建设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体系建设。

采用充电为主、换电补充;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等多种供给模式,满足市场需求。

(三)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

(四)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

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

四、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一)充电设施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

(二)技术标准。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烟政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管理,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鲁发改能源〔2022〕45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持续优化车桩比例,不断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争取到2025年底,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5万个(枪)。

二、基本原则(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

加强规划引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整合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发展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适度超前发展,适应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公用为主,自用为辅。

根据不同场景、不同类别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坚持集约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发展,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发展。

(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充电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改善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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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相应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严格建设管控,加快推进市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出台价格、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简化行政审批,引导和规范充电设施建设;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互联网+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预留为主,政府引导、依托市场,挖掘潜能、创新机制的原则,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以使用者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各类公共停车
场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三、建设内容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即对社会开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建设方式
依据国家政策,因地制宜,采取强制配建、引导个人需求者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引导和鼓励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社会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等多种方式,推进我市充电设施建设。

(一)严格实施规划、建设审批管控,落实国家关于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对此类停车场(楼)建设,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引导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

对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三)引导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既有停车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对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

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产权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四)鼓励在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对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停车场(位)产权人或充电设施投资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五)鼓励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机电工程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需经供电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供电部门应建立充电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巡查制度,出现问题,充电设施产权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修。

因充电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充电设施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康翰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宪民、市建委主任李亚强、市工信委主任滕幼平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建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府机关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哈西办、松花江避暑城开发办、哈东指挥部综合协调部、市公安消防支队,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哈交通集团、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李亚强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吴敏担任,负责编制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牵头负责全市充电设施智能化服务平台建设。

2.市工信委:负责编制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电动汽车推广目标;负责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扶持政策;负责测算并制定本市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标准,并在服务费标准正式出台前先行制定暂定价格。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方式;负责对全市充电设施智能化服务平台提供资金保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出台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土地优惠政策;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6.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推进交通枢纽、公交车停车场(首末站)等建设充电设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引导物流、出租车等经营企业在自有场地内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8.市住房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并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9.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10.市城管局:负责及时完成充电设施建设占道等相关审批手续,并研究制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占挖道优惠政策;负责根据环卫电动汽车保有情况,及时推进环卫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1.市人防办:负责推进人防工程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2.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检测和质量监管;负责根据我市气候特点,健全充电设施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负责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监督执行。

13.市政府机关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14.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充电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15.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对各类充电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16.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含政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协调、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17.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设施规划及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动现有居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向国家、省级电网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

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电网接入制度。

负责对其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使用功能。

负责执行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相关规定。

负责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进行查处。

18.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本市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19.市城投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哈交通集团:负责所属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充电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21.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哈尔滨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2.市路灯管理处:负责研究利用路灯LED改造节余电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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