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关于2024年产假180天有什么规定 产假
关于2024年产假180天有什么规定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详细内容请看小编整理。
一、女性产假国家规定是哪些一、女性产假国家规定是哪些1、国家对女性产假的规定:一般有98天,其中产前有15天。
2、如果女职工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就可以增加15天。
3、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女职工如何就产假进行维权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2)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任何单位,不管规模大小,都须给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安排产检,在较新的产假国家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较长98天的带薪休假,这段期限拿到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包括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
二、较新劳动法产假是如何规定的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聘用就业1.企业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女职工的聘用和就业机会。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权益,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安排和环境。
3.女职工应当在聘用时如实告知是否怀孕,不得因此被否定工作机会。
二、工时安排1.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规定。
2.怀孕的女职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负荷,确保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女职工在怀孕后八个月内可要求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搬运重物和进行需要身体较大力量的工作。
4.上班时间过长或轮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提供哺乳室等。
三、休假制度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2.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陪产假,陪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4.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受病假,病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5.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带薪年假和婚假等其他合法休假。
四、特殊岗位安排1.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从事对胎儿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2.对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工作安全。
五、职业发展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权益。
2.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晋升机会和培训资源,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六、劳动报酬1.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男职工同等工作的报酬水平。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受工资的影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标准获得报酬。
七、性骚扰和暴力1.企业不得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
2.女职工如发现性骚扰或暴力行为,可随时向企业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将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友好的待遇,增强女性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武汉市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武汉市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孕期内的女职工因为身体的特殊条件因而需要特别的保护。
武汉市公布了关于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内的相关待遇。
跟我一起来看一看吧。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doc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
妇女与男子在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上有很大区别,妇女有月经、怀孕、生产、哺乳等生理现象,在此期间对妇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发育。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以及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如下的特殊劳动保护:①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③产期保护。
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
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④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怀孕特殊考勤制度
怀孕特殊考勤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和人们对女性权益的日益关注,企业中的怀孕员工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怀孕员工的健康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制定怀孕特殊考勤制度。
此制度旨在确保怀孕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怀孕特殊考勤制度的主要内容1. 孕期调整(1)怀孕员工在孕期的前3个月,如有需要,可申请每天增加半小时的休息时间;(2)怀孕员工在孕期的4-6个月,如有需要,可申请每周休息一天;(3)怀孕员工在孕期的7-9个月,如有需要,可申请每周休息两天。
2. 产期调整(1)怀孕员工在产假期间,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2)产假结束后,如有需要,可申请延长哺乳期,延长期间享受相应的哺乳假待遇。
3. 哺乳期调整(1)哺乳期员工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分两次进行;(2)哺乳期员工在哺乳期间,如有需要,可申请每周休息一天。
4. 考勤记录(1)怀孕员工应按照企业规定的考勤方式,按时记录自己的考勤情况;(2)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怀孕员工考勤记录表,以便对怀孕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5. 福利待遇(1)怀孕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如交通补贴、加班费等;(2)怀孕员工在产假期间,企业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怀孕特殊考勤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怀孕特殊考勤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项考勤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2. 企业应加强对怀孕员工的培训,确保她们了解和掌握特殊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3. 企业应设立监督机构,对怀孕特殊考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企业应定期了解怀孕员工的需求和意见,不断优化和调整怀孕特殊考勤制度。
四、总结怀孕特殊考勤制度是企业人性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怀孕员工的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加强对怀孕特殊考勤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怀孕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题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题一、根据《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哪些特殊保护?A. 安排较轻的劳动任务B.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C. 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A. 可以降低基本工资B.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 既不能降低基本工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D. 可以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答案)C三、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A. 应当提供,且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B. 可以提供,但无具体标准要求C.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D. 无需提供(答案)A四、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其工作时间?A. 必须安排全天工作B.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C. 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D. 只需保证一次哺乳时间(答案)B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是否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A. 享受全额工资B. 享受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和津贴C. 不享受工资待遇D. 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答案)A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是否可以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职工?A. 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决定B. 不可以,除非岗位有特殊要求C. 完全不可以,性别不得作为录用标准D. 可以,但需提前告知应聘者(答案)C七、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工作需要接触有害物质或高强度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A. 继续安排原工作,但提供防护措施B. 调整工作岗位,避免有害物质和高强度劳动C. 要求女职工自行申请调岗D.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B八、对于违反《女职工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A. 仅需道歉并改正B. 可能面临罚款、赔偿等行政处罚C. 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D. 由女职工自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答案)B。
劳动合同到期还在产假怎么算
劳动合同到期还在产假怎么算在我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那么,当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她仍在产假期间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劳动合同到期仍在产假的情况分析1. 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
2. 产假结束后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劳动合同到期。
此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可以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到期仍在产假的处理方式1. 自动延续劳动合同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用人单位无需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无需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女职工享有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
2. 续签劳动合同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 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女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赔偿倍数。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因⽣理构造差异,我国法律对⼥职⼯在劳动⽅⾯有特殊的保护。
那么我国法律在⼥职⼯三期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呢?店铺⼩编已经为⼤家整理出来了相关资料,欢迎⼤家阅读。
劳动法关于⼥职⼯在三期內的待遇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中的规定:《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他规定:《⼥职⼯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妇⼥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职⼯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职⼯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晋级⼯资;经单位考核或试⼯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作,保留原⼯资等级。
⼥职⼯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付⼯资。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孕妇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以及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辞退孕妇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单位无故辞退孕妇的话,应当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往往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且应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赔偿给该员工。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 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辞退孕妇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
妇女三期是指女性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时期。
在我国,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三期妇女劳动合同的顺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的具体情形1. 孕期顺延: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孕期结束。
2. 产假期顺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产假结束。
3. 哺乳期顺延: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三、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的实践操作1.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依法支付工资,并保障女职工的福利待遇。
2.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顺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并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结束后,如果需要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四、违反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结语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女性特殊时期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女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
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很多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别离按以下情形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惜方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怀胎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怀胎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周围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一样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样应当与产假归并持续利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利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一样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依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打算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怀胎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天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惜方法》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需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适应性流产史、严峻的怀胎综合症、怀胎归并症等可能阻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刻。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及待遇一览表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及待遇一览表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及待遇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
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待遇规定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特殊劳动保护一览
表
注:“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详见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BG3869-83)标准。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一、引言孕期和哺乳期是女性员工生理上的特殊时期,需要额外关注和照顾。
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哺乳母亲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特殊保护规定。
本文将介绍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全面解读。
二、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休假权利孕妇有权在怀孕早中晚三个时期选择休假,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通常提供3个月到一年不等的产假。
雇主应尽量满足该要求,并不得因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或处分。
2.安全环境雇主有责任为孕妇提供一个安全与无害于胎儿发育的工作环境。
这可能包括减少或避免接触危险化学物质、站立时间过长以及重体力劳动等。
3.就业稳固性孕妇因怀孕或产假期间,不得被解雇或降职。
雇主必须保障她们回岗位的权利,并提供与怀孕前相似的工作条件。
4.健康福利雇主有义务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健康福利,例如定期产前检查、生育津贴和弹性工作时间等。
三、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哺乳时间安排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安排合理的哺乳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天应给予两次30分钟的喂养时间,或者根据母亲实际需要而延长。
雇主应为其提供舒适、私密的哺乳环境。
2.长期护理哺乳期通常持续6个月至1年以上,确保母亲能够在这段时间内继续享受各项福利和权益,包括薪酬待遇、晋升机会以及其他员工福利。
3.职业发展机会哺乳器官不影响女性员工参与培训、学习和晋升机会。
雇主应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与员工协商解决哺乳期间的职业发展问题。
四、国际经验世界各国对于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但明确的是,这些规定都旨在保障女职工权益和宝宝健康。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验值得借鉴:1.瑞典瑞典法律规定,孕妇每天有一个小时的调休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男性也享受相同待遇。
2.法国法国规定了最长16周的产假,并提供额外两周的父亲假。
雇主还负责支付產假期間的80%薪资。
3.加拿大加拿大为新生儿提供了12个月内多达18个月的家庭照顾假。
父母可以分摊这段时间以更好地照顾孩子。
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
我国的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从事立位工作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
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
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工资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规定,可享受标准工资75%的哺乳期工资。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同时,女职工的配偶,可享受10天的有薪护理假。
女职工流产,按规定也可享受有薪休假。
在深圳,由于各企业的性质不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女职工享受三期待遇受到了种种影响,因三期待遇发生的争议非常多,加之我国有关审判制度存在缺陷,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很难完全落实。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下面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雇主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歧视其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雇主不得问及女性职工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等私人信息。
二、孕期保护:女性职工怀孕期间,雇主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产假和生育保险等福利,并保证她们在怀孕期间的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
三、哺乳期保护:女性职工在产假后返岗后,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哺乳设施,并有权定期或需要时进行哺乳。
四、特殊劳动用工:女性职工在一些特殊行业及工种上会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如禁止在强度高、有害气体等特殊环境下从事工作,以及适当减轻繁重劳动。
五、职业培训与晋升:雇主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限制她们的晋升空间。
六、妇女劳动法考核:通过积极的劳动法考核,激励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她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职业能力。
七、妊娠期检查:女性职工怀孕后,雇主有义务安排妊娠期检
查,确保女性职工和胎儿的健康。
八、维护个人隐私:雇主不得窃听、监视、泄露女性职工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生育计划等。
九、权益保障举报机制:建立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举报机制,确保女性职工可以自由、公开地举报性别歧视和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并保护其不受任何报复。
十、女职工权益宣传: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女性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哪些特殊待遇?
孕期、产期、哺乳期合称“三期”。
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待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辞退限制中,朗山劳动法律师团队向大家介绍了其中较为重要的辞退限制。
本期朗山劳动法律师将与大家分享其他几项“三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1、辞退限制(详见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辞退限制)。
2、工作强度限制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哺乳时间。
二、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何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休产假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朗山提示
1、纠纷应对
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的相关规定较为明确。
在因此类事项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能够较为清晰的核对相关的待遇标准。
但是,朗山提示,在处理相关仲裁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并非全部的举证责任都由公司承担。
例如,关于怀孕、生育等符合享受相关待遇条件的事实就应该由职工本人承担举证责任。
2、管理措施
首先,用人单位对于适龄女职工应进行必要的统计,合理规划孕产假时间,避免因为员工集中休假而造成日常工作的困难。
其次,由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的生育津贴及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生育保险的缴费成本与之相比相对较低(北京市为适格职工上一年月均工资的0.8%)。
为避免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