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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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宅基地管理
办法
临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不含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凡申请宅基地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五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成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事务。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乡镇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主体,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集镇和乡村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经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后,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审批。
县规划部门具体指导各乡镇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各村要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建设美好乡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村庄规划用地原则不得超过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确定保留的中心村及居民点范围,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在实施旧村改造以及使用原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
对于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在旧村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空闲宅基地进行调剂使用,从严控制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高压线走廊控制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沟河道等水利工程控制区。
第九条严格审查占用农用地审批宅基地。对于原有宅基地不超过国家规定面积,达到分户条件确属一户一宅,村内原有宅基地又无法调剂使用,新批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镇政府要严格审查和审批。新批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只能在原村庄界址外逐步外扩,严格控制范围。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少垦多、先补后占”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相当、数量不低于1.2倍的耕地,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达到辖区内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有关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
(二)农村集镇和规划的新村内新建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