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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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东汽车站路,西至北京路,南起唐湾路,北至武侯路,面积约1.76平方公里。

第二条(时间安排)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

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分区域分批次进行,具体区域及时间安排以指挥部公告为准,每批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为三个阶段,每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天。

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进行追加,确保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依法解决。

第三条(主体)卧龙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卧龙岗和武侯两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及旧房拆除

二、补偿安置

第七条(评估价值)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区域的市场评估(包含土地使权价值)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集体土地的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区域的重置评估价、合法的宅基地参照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八条(补偿安置条件)补偿安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建房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但有经村民小组或主管单位、社区(村)、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主管部门四级核定认可的房屋证明;

(四)政策另有规定的其他房屋。

第九条(货币补偿数额)货币补偿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一般民宅;

1、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四级认证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砖混房屋,经四级认定后,给予400元/㎡的货币补偿;三层未建的给予200元/㎡补助;在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一、二层未建面积经四级认定后,给予200元/㎡补助。(二)成套住宅和商业用房:对于成套住宅和商业用房,根据有效产权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如地下室、储藏室、钢结构等)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条(安置标准)产权调换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安置:

(一)一般民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一、二层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实行1:1的比例调换。

(二)成套住宅(单元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三)商业用房在土地、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认定后根据合法有效产权面积按照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安置区)本项目有以下安置区:(一)大河铜矿小区以东,南方家园以南区域选址占地约53亩(规划的5号地块),集中建安置房约15万㎡。崔庄安置区可原地建安置房约30万㎡。

(二)国际玉文化博览中心项目、张庄城中心改造项目、中达二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唐湾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提供安置房约70万㎡。

本区域征收安置原则是“依法征收,分期实施,分区域就近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区划分)被征收村(居)民具体安置区域划分暂定为以下五块:

(一)第一块,东至车站路,西至植被恢复区东边界,南至唐湾路,北至农校家属院以南区域内的卧龙岗街道辖区村(居)民安置在国际玉博中心一期项目内,武侯街道辖区村(居)民安置在玉博中心二期项目内。

(二)第二块,汉化街以西,植被恢复区以东,卧龙路以南,唐湾路以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张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唐湾城中村改造项目内。

(三)第三块,植被恢复区以西,北京路以东,卧龙路以南,唐湾路以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5号地块内。

(四)第四块,武侯祠院墙以东,车站路以西,卧龙路以北,武侯路以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张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及中达二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内。

(五)第五块,北京路以东,武侯路以南,武侯西墙以西,卧龙路以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崔庄区域整体安置区。

安置区域规划若有调整,指挥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安置房户型及面积结算)安置房户型面积分别约为60㎡、80㎡、100㎡、120㎡等不同户型,最终安置户型面积以审批的图纸为准。

成套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建筑面积仍不足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给予最小户型安置,不足部分,经指挥部确定批准后,按安置房成本

价补足房款。

由于户型限制,所选户型大于或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该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平均价格各计各价,互补差价。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测绘为准。

第十四条(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补助,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过渡期限暂定为高层住宅30个月(具体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过渡起始时间以签订协议之日计时,至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支付临时过渡费,若超过30个月期限,则支付双倍的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一次性发放2月的临时过渡费,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第十五条(证件纠错)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土地的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其登记属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法建筑处理)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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