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
2. 建筑规模及项目构成: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服务对象、功能和规模进行合理划分。
项目构成包括业务用房、生活用房、康复用房、教育用房等。
3. 选址及规划布局:儿童福利院应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段。
规划布局应满足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便捷、环境舒适的要求。
4.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服务对象和功能,规定了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5. 建筑标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舒适、环保。
6. 建筑设备: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建筑设备,包括消防、通风、照明、给排水、通讯等设施。
7. 附录:本建设标准还包括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主要名词解释等附录内容。
总之,这些建设标准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旨在为广大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康复和教育环境。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儿童福利机构规定,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制度。
儿童福利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及拟定儿童福利院日常活动、管理程序等
管理工作,以保证儿童生活得到良好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儿童身心健
康的发展。
二、设施设备。
儿童福利院的设施设备要建立完善,易于实施管理,以满足儿童正常生活、学习及体育活动的需要,要求洁净、卫生
且安全可靠。
三、教育培训。
儿童福利院需要针对儿童的特殊需求,提供社会
教育、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增强他们的学习能力及团队合作
精神,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四、安全保障。
儿童福利院必须配置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等,并
配备护戒外宿对象,对儿童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儿童的安全。
儿童福利院设计方案
儿童福利院设计方案儿童福利院设计方案儿童福利院作为一个为无家可归或者有特殊困难儿童提供庇护的机构,其设计方案需要注重孩子们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以下是一个基于综合考虑的儿童福利院设计方案。
1. 空间规划:儿童福利院应该有足够的用地面积,包括住宿、学习、娱乐和活动区。
住宿区应提供舒适和个性化的寄宿环境,使儿童感到安全和温暖。
学习区应该提供适当的图书馆、电脑室和教室设施,以支持他们的学习需求。
娱乐和活动区应该有室内和室外游乐设施,如游泳池、篮球场和花园,以鼓励儿童锻炼和社交。
2. 室内设计:为了满足儿童的各种需求,室内设计应该兼顾功能和舒适性。
室内空间应该色彩鲜艳、光线充足,通过艺术品和装饰品来营造温馨的氛围。
床铺应该舒适,提供私人空间和储物空间。
同时,儿童也应该被鼓励参与自己空间的装饰,以培养他们的个人创造力。
3. 安全设施:儿童福利院设计应该注重儿童的安全。
每个区域都应该有紧急出口和避难所,并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
楼梯、走廊和门口都应该设有扶手和非滑动地面,以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风险。
4. 儿童医疗和教育设施:儿童福利院应该提供完善的医疗和教育设施。
医疗室应该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并有专员医生和护士提供日常保健服务。
教育设施应该有教室、图书馆、电脑室和游乐区等,以提供基础教育和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
5. 社会支持设施:儿童福利院设计也需要提供社会支持设施。
这包括心理咨询室、社工服务室和家长接待区等。
咨询室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和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社工服务室可以与社区资源联络,帮助儿童建立社会关系。
家长接待区可以为监护人提供咨询和支持。
总之,儿童福利院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儿童的需求和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温馨、安全和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
少儿福利机构设施配置标准〔试行〕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建议?〔国办发〔 2021 〕 54 号〕有关要求,提高少儿福利机构标准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完满机构在养育、治疗、康复、特别教育及技术培训、指导督查等方面的功能,使院内少儿更好的成长和睁开,并进一步为社区内有需要的少儿供给效劳,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组织拟定了?少儿福利机构设施配置标准〔试行〕?,为机成立设所需的设施提出配置方案。
参照?少儿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21 〕?,少儿福利机构分为 4 个种类。
一类为床位数在350 张以上的机构〔省级、副省级城市少儿福利机构〕。
生活设施包括少儿居室、少儿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 12 个功能用房,共计 148 项。
医疗设施包括综合诊疗室、少儿病房、检查室等11 个功能科室,共计76项。
康复设施包括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11 个种类,155 项。
教育设施涵盖了音乐教室、互动多媒体教室、少儿教室等 7 个种类,共计 35 项。
特种设施涵盖了公共交通设施 1 个种类,共计 3 项。
二类为床位数在 250-349 张的机构〔地级城市少儿福利机构〕。
生活设施包括少儿居室、少儿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 12 个功能用房,共计148 项。
医疗设施包括综合诊疗室、少儿病房、检查室等 10个功能科室,共计 65项。
康复设施包括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9 个种类, 125 项。
教育设施涵盖了音乐教室、少儿教室等 6 个类别,共计 31 项。
特种设施涵盖了公共交通设施 1 个种类,共计3 项。
三类为床位数在150-249 张的机构〔地级、局部县级城市少儿福利机构〕。
生活设施包括少儿居室、少儿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 12 个功能用房,共计 143项。
医疗设施包括综合诊疗室、少儿病房、检查室等9个功能科室,共计 61项。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是指对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及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托育机构的安全、健康、环保、科学和规范性,以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场地要求:对托育机构的场地选择、建筑结构、布局、通风、采光等进行规定,确保场地满足托育活动的需要,并且安全、卫生。
2. 设施设备:规定托育机构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床铺、饮水设备、卫生设备、娱乐设备等,保障儿童的生活和活动需求。
3. 保育管理:对托育机构的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保育服务等进行规范,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利。
4. 教育活动:规定托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内容、方式和时间,如游戏、手工、音乐等,帮助儿童在玩乐中得到积极的教育引导。
5. 税务财务:规定托育机构的税务和财务管理要求,确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健康和合法。
6. 监督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确保机构按照标准开展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作为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文件,
它的实施对提高托育服务质量、保障儿童的安全和福利、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对相关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监督和指导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了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以规范和统一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建设,提高婴幼儿园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安全和健康环境。
二、设施标准1. 教学用房: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设置教室、活动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教室面积不得小于每个儿童2.5平方米,活动室面积不得小于每个儿童2.5平方米,休息室面积不得小于每个儿童1.5平方米,厨房和卫生间的面积应满足卫生标准。
2. 卫生设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配置有紫外线消毒设备、洗手设备、儿童餐具消毒设备等,确保儿童在卫生环境良好的情况下成长。
三、人员标准1. 教职工资质: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拥有合格的教学人员,具备幼儿教育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 儿童比例: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儿童和教师比例配备足够的教职工,确保每个儿童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四、安全管理标准1. 消防设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
2. 保健措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设置健康档案,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儿童的健康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综合评价婴幼儿园托育机构是儿童成长发育的重要场所,其设置标准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教学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和实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安全和健康环境,提高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和托育机构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托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托育环境,关爱儿童健康成长。
如果我们考虑到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对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我们会意识到制定和执行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必要性。
在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和托育机构管理者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管理,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落实,以保障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标准版)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第一条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二条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条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五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条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8883室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3.7收养adoption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与儿童福利机构被监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摘要:
一、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概述
二、儿童福利院建设选址及规划布局
三、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四、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
五、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
正文: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一项建设标准,旨在规范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工程,提高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概述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规定了儿童福利院建设的选址、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
二、儿童福利院建设选址及规划布局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用地平整的地方,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场所和噪声源。
规划布局应合理,满足儿童福利院的使用需求,同时考虑绿化和美化环境。
三、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儿童福利院的类型、规模和功能等因素确
定,确保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满足使用需求。
四、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
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包括供电、供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应满足儿童福利院的使用需求,确保儿童福利院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如下: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床位不少于250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理设置功能区域,配备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等。
2.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工作力量,确保人力资源配置与儿童福利机构职能相适应。
3.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
在机构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
开展未成年人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依规安排送养。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前言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卢亦鲁、王素英、周炳泉、周大群、范桦林、张子得、李浩。
1总则1.1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1.3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儿童Children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2.2新生儿Neonate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
2.3婴儿Infant4周到满1周岁的儿童。
2.4幼儿Toddler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
2.5学龄前儿童Preschoolers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学龄期儿童Children of School Age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青少年Adolescent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孤儿Orphan丧失父母的儿童。
特殊儿童社会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规范
特殊儿童社会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特殊儿童社会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的基本要求以及照料服务类机构服务要求、康复训练类机构服务要求、公益支持类机构服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特殊儿童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置、运营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1/T 503—2010 残疾人养护机构服务规范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ren指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
注: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参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3.2特殊儿童社会服务机构Social service institution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依法登记的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集中托养、照料、康复、陪伴、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合和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主要有照料服务类、康复训练类、公益支持类三种机构。
3.3照料服务类Care service根据特殊儿童的情况,为特殊儿童提供进食照料、卫生照料、晨/晚间照料、睡眠照料等全日制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3.4康复训练类Rehabilitation training针对特殊儿童康复需要,通过合理制订个别化教育目标与计划,为特殊儿童提供身心能力康复、训练,帮助儿童提高认知、语言沟通、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能力水平,促进特殊儿童最大限度地发展独立生活能力。
儿童福利机构公共活动区域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清单
儿童福利机构公共活动区域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清单类别编号名称示例配置区域0403呼吸辅助器具吸入气体的预处理器、呼吸肌训练器等康复训练室0406循环治疗辅助器具抗水肿袜套、痉挛肌治疗仪等康复训练室0409光疗辅助器具紫外线A段(UVA)灯、光疗护目镜等康复训练室0425认知测试和评估材料语言、心理测试和评估材料、教育能力测试和评估材料等康复训练室0426认知治疗辅助器具帮助记忆障碍者治疗的玩偶治疗、记忆刺激治疗的器具等康复训练室0427刺激器减痛刺激器、振动器、刺激细胞生长的辅助器具、脑电仿生电刺激仪等康复训练室0430热疗或冷疗辅助器具智能医用汽疗仪、中医经络治疗仪等康复训练室0436知觉训练辅助器具振动椅、个人移动训练辅助器具、感觉统合训练辅助器具等康复训练室0448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的设备上肢功率自行车、负重跑步机、平行杠、减重跑步机、手指和手训练器械、肋木、蹦床、健身垫、平衡板、斜面台、儿童专用水中步态训练池、肌兴奋治疗仪等康复训练室0503沟通治疗和沟通训练辅助器具口语训练辅助器具、母语训练辅助器具、打字训练辅助器具康复训练室0506替代增强沟通训练辅助器具手指拼读训练辅助器具、手势语训练辅助器具、唇读训练辅助器具、语言康复训练仪、盲文训练辅助器具等康复训练室0512认知技能训练辅助器具儿童认知训练组件、基本几何技巧训练辅具等康复训练室0515基本技能训练辅助器具早期计算训练辅助器具、时间理解训练辅助器具等康复训练室0524艺术训练辅助器具音乐技能训练辅助器具、绘图和绘画技能训练辅助器具、戏剧和舞蹈训练辅助器具康复训练室0533日常生活活动训练辅助器具矫形器和假肢使用训练辅助器具、个人日常活动训练辅助器具、个人移动训练辅助器具康复训练室0603脊柱和颅部矫形器胸部矫形器、胸部矫形器、颈部矫形器等康复训练室0907稳定身体的辅助器具座椅安全带、腰带和背带康复训练室0912如厕辅助器具坐便器、装配在坐便器上的扶手和靠背、手纸夹卫生间0933清洗、盆浴和淋浴辅助器具淋浴椅(有轮和无轮)、浴缸坐板、防滑浴盆垫、防滑淋浴垫等浴室类别编号名称示例配置区域1217替代机动车爬楼梯机、爬楼梯轮椅车等。
河南托育设置标准
河南托育设置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河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人口众多,因此托育服务需求也较大。
为了规范和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托育设置标准,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一、场所标准1.1、托育服务机构应设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场所,包括室内活动场所、卫生间、餐厅、休息室等。
1.2、室内活动场所应符合儿童安全和健康要求,地面平整、无凸起、坑洼等危险因素。
1.3、玩具、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清洁,保证无毒害物质。
1.4、卫生间应设置适合儿童使用的洗手盆、马桶等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1.5、餐厅应提供符合营养标准的食品,保证幼儿的饮食安全。
1.6、休息室应舒适安全,保证幼儿的午休和休息。
二、人员标准2.1、托育服务机构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托育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托育人员应具备爱心和责任感,耐心细心照顾幼儿,保护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3、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4、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举办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5、托育服务机构应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三、管理标准3.1、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3.2、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场所安全无风险。
四、服务标准4.1、托育服务机构应为家长提供全方位的托育服务,包括早教、保育、医疗等。
4.2、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反馈幼儿情况,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4.3、托育服务机构应按时按量为幼儿提供营养饮食,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4.4、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举办家长教育活动和家长沙龙,帮助家长增强育儿知识及能力。
4.5、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长投诉,保障家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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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有关要求,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机构在养育、治疗、康复、特殊教育及技能培训、指导监督等方面的功能,使院内儿童更好的成长和发展,并进一步为社区内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组织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为机构建设所需的设备提出配置方案。
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机构分为4个类别。
一类为床位数在350张以上的机构(省级、副省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8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11个功能科室,共计76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11个类别,155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互动多媒体教室、儿童教室等7个类别,共计35项。
特种设备涵盖了公共交通设备1个类别,共计3项。
二类为床位数在250-349张的机构(地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
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8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10个功能科室,共计65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9个类别,125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儿童教室等6个类别,共计31项。
特种设备涵盖了公共交通设备1个类别,共计3项。
三类为床位数在150-249张的机构(地级、部分县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3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9个功能科室,共计61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辅具、感统等5个类别,66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儿童教室等6个类别,共计31项。
特种设备涵盖了公共交通设备1个类别,共计3项。
四类为床位数少于150张的机构(县级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部)。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3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9个功能科室,共计61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辅具、感统等4个类别,38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儿童教室等6个类别,共计31项。
特种设备涵盖了公共交通设备1个类别,共计3项。
表中“√”表示应配备,“—”表示可选择配备。
一类儿童福利机构设备经费测算为1000万元,二类、三类儿童福利机构设备经费测算为400-600万元,四类儿童福利机构设备经费测算为350万元。
本标准试行期间,将进一步听取各地意见。
目录
儿童福利机构生活设备 (1)
儿童居室 (1)
儿童活动室 (1)
生活区浴室 (2)
婴幼儿配奶室 (2)
儿童餐厅 (3)
儿童厨房 (3)
儿童图书室 (4)
洗衣房 (4)
公共浴室 (4)
档案室 (5)
储藏室 (5)
安全设施 (5)
儿童福利机构医疗设备 (6)
综合诊疗室 (6)
儿童病房 (6)
检查室(含B超室、X光室、心电图室等) (6)
治疗室 (7)
急救室 (7)
口腔诊室 (7)
检验室 (8)
药房 (8)
病案室 (8)
消毒供应室 (8)
其它医疗设备 (8)
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备 (9)
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类 (9)
引导式教育类 (11)
辅具类 (11)
音乐治疗类 (11)
言语、语言、认知类 (11)
感统类 (12)
理疗类 (12)
评估类 (13)
心理行为类 (13)
多感官类 (13)
矫形工场 (13)
儿童福利机构教育设备 (14)
音乐教室 (14)
互动多媒体教室 (14)
电脑室 (14)
图书室 (14)
儿童教室 (14)
体育室 (15)
个别化训练室 (15)
儿童福利机构特种设备 (16)
交通设备 (16)
儿童福利机构生活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医疗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教育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