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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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及答案
1.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
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 Chinese Port to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
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2. 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
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 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
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4.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
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
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承运
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
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想一想,B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5.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
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
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6. 国内的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一套德国的设备,合同价格条件是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以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
款。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的时间应在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12月下旬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