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内各类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含云南省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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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内各类保证金的法律问题(含
云南省特殊规定)
一、允许设立的四种保证金
根据下列规定,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允许设立的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
2016年0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各类保证金的支付比例
1、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云南的规定是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缴存工程预算款的3%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