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程序及现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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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依法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 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
(一)受理 (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三)审查 (四)批准 (五)公示 (六)发证
(一)受理
申请: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 对象: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
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 设施的服务活动。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 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 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依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 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 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 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现场审核内容
1、 餐饮服务许可证(近期包括食品卫生许 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2.现场审查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查。
餐饮服务分类
共五类: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
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 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 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 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 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 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可兼职。
特别是凉菜加工制作过程情况;
8、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现 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
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10、用水的卫生情况; 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批准
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批。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 。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 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 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 查记录(现场核查表、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 现场监督意见书等),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 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 拒签情况。
餐饮服务许可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程序 三、延续 四、变更、补证、注销 五、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六、餐饮服务许可审查
源自文库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
二、许可程序
告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真实、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全部补正 申请资料,本机关方可受理申请,并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承办人在接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五)发证
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批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必须在十日内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 示。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和发放。 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应要求申请人
签收并有记录。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 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 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 期不超过6个月。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 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 务许可证》。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特别是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厨房各功能间的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及 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 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
4、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 5、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
6、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登记情况; 7、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菜肴存放,
(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行政 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 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 合法、有效。
受理部门将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 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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