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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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标)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前言

为了更好地实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引导我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编写实施细则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和实施方法,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参加实施细则编写的人员,参加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的编写、绿色建筑建设实践、绿色建筑系统研究等工作。经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实施两年的探索,并借鉴国内外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本实施细则的编写,既符合广西本地化策略,同时也与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编制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朱惠英何英廖深瓶李云舟陶尚儒余艳琴李华红卢凌寰蔡宇宇何少剑何嘉妮贾遵锋庞新霞

目录

1 总则 (1)

1.1 基本规定 (1)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3)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3)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9)

4.5 室内环境质量 (38)

4.6 运营管理 (46)

5 公共建筑 (55)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5)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9)

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4)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0)

5.5 室内环境质量 (85)

5.6 运营管理 (91)

附表一绿色建筑评价评分表(住宅建筑) (100)

附表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公共建筑) (118)

1 总则

1.1 基本规定

1.1.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567-2009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 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达标情况。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1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 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

1.2.3 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评价类型及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做参评项,参评的总项目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2 术语

注: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

3 基本规定

注: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的建设投资,减少施工工程量,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与景观的破坏。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本条的评价要点:

1、查看规划文件,了解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规划,以及是否符合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2、规划中如果没有对自然水系、湿地的保护措施,应查看场地原始地形图和设计方案,对比设计方案与原始地形的差异,并了解该项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避免破坏。

本条的实施途径:

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在设计中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如果对自然水系进行了改造,要对改造的必要性、措施与结果进行评估,在工程结束后进行生态复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审批文件,以及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场地原始地形图、小区规划设计图纸。同时提交较为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建设是否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等相关信息点。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本条的评价要点:

1、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相关章节或场址检测报告,确定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2、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相关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确认场地远离各类

危险源。

3、查看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确认场地内无含氡土壤的威胁,选址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若原场地为工业用地、废弃地(如原垃圾填埋场)等存在潜在污染源的用地,应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相关章节,重点查看场地土壤污染物检测报告。

5、如果场地选址内确实存在不安全因素,并采取了措施避让,应查看采取措施后的检测报告。

本条的实施途径:

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如果受到洪涝灾害或泥石流的威胁,应当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

2、对项目周边的危险源,应进行环境评估,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的检测。

3、进行土壤含氡检测。

4、如果场地选址内确实存在不安全因素,并采取了措施避让,应再次检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审批文件,以及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场地原始地形图、小区规划设计图纸、土壤含氡检测报告。同时提交较为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包含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方面的信息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本条的评价要点:

1、查看建筑总平面图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确认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用地范围及面积、住宅类型(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以及居住户数。

2、核算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否符合条文要求。

本条的实施途径:

1、各种户型比例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2、避免过低的建筑密度或容积率。

3、准确计算各项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小区规划设计图、建筑总平面图等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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