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医嘱实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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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医嘱制度
一、总则
1、医嘱是指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2、开具医嘱资格:
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有资格开具医嘱。
3、医嘱书写要求:
(1)医嘱必须准确完整、格式规范、层次分明。
(2)医嘱应及时下达并按时执行。开具、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注明时
间(具体到分钟)。
(3)手写医嘱:
遇网瘫、停电等特殊情况,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将医嘱记录在
医嘱单上,时间具体到分钟,需复写的资料可用蓝或黑色签字笔。医嘱不得涂改,如需取消医嘱,则应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签字笔标注“取消”字样,签全名并注明时间。
4、xx 复式医嘱:
影像检查、实验室检查及特殊用药(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激素类药
物、血液制品及麻醉与精神药品等)的医嘱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相应的临床适
应证 / 理由,及时记录相应结果并作出分析。
(1)医保《药品目录》标注适应证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
室和辅助检查证据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医保《药品目录》一线药
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3)标注为“限急救”的药品是仅限于医保病人在急救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费用可按规定支付,一般性诊疗等非急救情况下不支付。使用时病历中应说明理由。
(4)开具影像诊断和实验室检查医嘱应当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相应的临床
适应证 / 理由。
5、对于需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各项隔离:
如空气传播预防、飞沫传播预防和接触传播预防三类等)的病人,医生应
当开具特殊预防医嘱:
停止时开具停止特殊预防的医嘱。
6、会诊意见(临床医生、临床药师等)须经主管医生 / 值班医生开具医嘱后方可执行。
7、临时医嘱开出后、长期医嘱有更改时,新病人入院后医嘱开出时,开具医嘱的医生应及时与总务护士沟通。
8、长期医嘱在上午11 点前开出。
二、医嘱种类
1、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2、长期医嘱:
有效期大于 24 小时,医生开出停用医嘱后才失效。
3、临时医嘱:
(1)有效期在 24 小时内,只执行一次,并且应在短时间内执行,有时必须立即执行的医嘱。
(2)口头医嘱:
仅病人病情危重抢救时和手术中允许使用口头医嘱。
医生必须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补记医嘱并注明下达口头医嘱时间(精确到分)。
三、自动停止的医嘱
1、当病人转科时所有医嘱立即自动停止,转入科室医生必须审核后,重新开具医嘱。
2、一旦病人进行手术,所有术前医嘱自动停止,医生必须重开术后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