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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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探讨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探讨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探讨[摘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提出了纯粹法理论。

该理论主要包括纯粹法学的含义、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内容。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细细分析其理论后会发现凯尔森和他的理论都是值得敬佩和认真对待的。

[关键词]纯粹法理论;法律与国家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一、纯粹法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凯尔森是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曾先后担任维也纳大学教授、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科隆大学教授等。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他在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开创了反意识形态的“纯粹法学派”。

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二十世纪,是一个“上帝已死”的年代,传统自然法学派已经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希冀传统自然法学派的死灰复燃,而是在于警惕一切新形而上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出现。

凯尔森就是在这个关键时刻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纯粹法理论傲视一切形而上学和自然法,顿时使欧洲风气为之一新。

二、纯粹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一)纯粹法理论的含义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写道:“纯粹法理论乃是实在法理论,其关乎实在法自身而非个别法律秩序,故本理论乃法之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之解释。

”“纯粹法理论之旨在于认知其研究对象,其试图回答‘何谓法律’或‘法律从何而来’,而无意于对‘法律应该如何’或‘法律应如何制定’等问题强做解释。

本理论乃是法律科学而非法律政策。

”①从凯尔森的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纯粹法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纯粹法理论是实在法理论,其只注重研究实在法的结构和关系;第二,纯粹法理论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仅仅描述法,而将与法无关的一切因素比如道德、政治、经济等都摒除在外,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第三,纯粹法理论认为法律科学只能客观地去描述对象如何,而不能利用价值判断来评价对象怎么样。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其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理论》在法学领域非常有名,其中提出了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对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独特的阐述。

本文将对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法律规范的本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命令性规则。

他强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区别,将法律规范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

2. 法律规范的结构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规定要素、被规定要素和规定效果。

规定要素指规范的主体对象,即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被规定要素指规范的客体对象,即规范的目标行为;规定效果指规范对目标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3. 法律规范的功能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通过法律规范,国家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理论。

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上位和下位法的关系进行划分。

上位法是指制定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下位法是指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等。

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上下层次的关系,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则需要服从和遵守上位法的规范。

5. 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凯尔森强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

他提出了裁判权理论,认为宪法法院应该是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和核心价值判断方面拥有最终权威。

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法官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统一解释。

总结: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刻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

他的等级结构理论和裁判权理论为法律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对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纯粹法理论读书报告

纯粹法理论读书报告

精妙的思维,震撼的阅读——读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有感合上书本,我低头思忖良久,面色凝重,可内心却翻江倒海,久久不能平静,我一时间被作者凯尔森在书中讨论法学问题的精妙思维所震撼和惊叹,同时联系实际一想,却又对他的理论有了淡淡的忧虑和惋惜。

忧虑和惋惜暂且按下不表,震撼和惊叹却是值得我好好回味与总结的。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一开始就有一个很高的自我地位,他将自己的理论定位为法律科学理论,摒弃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政治、伦理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单纯的研究法律自身。

并且将这一理论与自然法以及分析实证主义区别开来。

自然法理论认为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更高的法律秩序,即以公平、正义、平等等为代表的自然法秩序,当时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这一点上和分析实证主义一致,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即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并不依赖于所谓的自然法,实在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实在法只要经由合法的创制程序产生,即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就必须遵守,而不论其内容是否符合所谓的更高的自然法,即“恶法亦法”。

另外,纯粹法理论也区别与分析实证主义,虽然两者在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的立场上保持一致,但是在还原命题上却南辕北辙。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事实与规范之间是可以自由转换的,实在法当中载明的规范可以也应当转换成现实生活中的事实行为,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但是纯粹法理论基于自己的工具论立场,认为实在法构成一个独立于事实世界的规范世界,两个世界适用不同的规则,互不联系,完全分割,实在法规范要求公民如何如何做并不影响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如何做,实在法只存在于自己的逻辑世界中,至于实在法如何和现实生活联系,他认为并不是纯粹法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他坚持事实与规范的非还原命题。

最后,凯尔森还将他的纯粹法理论与法律政策区别开来,认为纯粹法理论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它所要解决的只是法律本身的合逻辑性,而不涉及法律如何去适用现实生活,他认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是法律政策的研究对象,纯粹法理论只给出几个合法的选项,而具体适用那个选项则是统治者法律政策的选择。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1. 法律理论(theory of law)与正义哲学(philosophy of justice)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乃是一种实在法(positive law)理论;[1]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a special legal order)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content)。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subject)。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what the law is),而非"法律应当如何"(what it ought to be)。

后者乃是一个政治(politics)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science)。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

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the specific science of law),即通常所谓的法学(jurisprudence),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sociology),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的认识。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idea)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just)的倾向。

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古典自然法学说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说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

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探析

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探析

收甍 日期 :0 5 1 - 1 2 0 - 2 3
作 者两介 : 小 ( 7- , 汉族 , 聂 1 7 -)男, 9 - 安教 潜 山人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虎 法理 学专业 0 级 硕士研 究生 , 4 安教 电子 信息职业技术 学虎讲
师。研 究方向为法理学、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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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陕 健词】凯尔森; ; 法律 效力; 基础规范 【 中图分类号】 9 【 D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10 —70 20 )2 0 10 08 71 ( 06 O—02-4
由于强调要 以纯粹 的法律 作为研究 对象 , 以纯粹 的逻 规范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 就是说我们假定它 辑 分析方 法进行研究 , 凯尔森 的纯 粹法学成 了奥斯 丁开 创 的存 在 , 或者就是 说 , 们假定 它对那些 行为 由它所 调整 我 的分析法学 的极端发展形 式。对于凯 尔森的纯粹法 学 , 特 的 人 具有 ‘ 约束力 一 。在 具有约束力 的意义上 , n 法律规范 别是代 表其 理论核心 的法 律效力理论 , 们 自始至终都 有 的存在 与法 律效力几乎等 同。这也就是说 , 人 法律规范一旦 着激烈 的争 论。我们知道 。 理论体系 都不可能穷尽 所 被有权机关创制之后 , 任何 其存在也就是有效力。 应当得到行 有的问题而达到完全 自足 自恰 , 任何理论 都是开放 的并 且 为受它调整的人的遵守和服从。在凯尔森看来, 要理解法 在不同层面解决不 同问题 , 尔森 的法律 效力理论也 不能 律效 力是法律规范 的特殊存 在 , 握紧密相关 的两个 区 凯 应把 例外。但值得注 意的是 , 对效力理论在 法律思想 史和法 别 , 针 而这两个 区别也正体现 了纯粹法 学不 同于复兴 自 然法 理学上 不尽人 意的局 面 ,凯尔 森 提 出许 多 自己独特 的见 学 、社会学法学 以及 奥斯丁分析法学 的鲜明立场。第一 , 解。 本文尝试着对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进行梳 理并揭示 其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研究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研究

编 号:硕士学位论文题 目: 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专 业 名 称: 法学理论指 导 教 师: × × × 教授研 究 生: × ×完 成 时 间: 二〇一一年三月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研究中文摘要法律效力理论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凯尔森认为法律效力就是规范的特殊存在,一个在法律上没有效力的规范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规范。

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对它所指向的人的行为就有约束力,有资格要求得到遵守和服从。

因此,一个法律规范具有效力,是指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规范。

本文论述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关于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渊源的分析。

任何理论学说的建立都逃脱不了它所处时代的影响和作用。

凯尔森的理论既肩负着其时代所赋予的任务,同时也深受先哲思想的影响,其中就包括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批判与重构、对新康德主义的理论借鉴,同时,其法律效力理论体系又是构建在其纯粹法理论的背景之下,因此纯粹法学的基本理论也是影响其效力观的重要因素。

第二部分从凯尔森对法律效力概念、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关系,以及规范的效力范围等三个重要问题出发,对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基本要素作了简要的概括。

第三部分为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体系论述,此部分围绕凯尔森是从法律效力在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含义分别展开的。

特定法律规范的效力本原及效力位阶,凯尔森的法律效力本原论是在批判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的法律效力本原论的基础上展开的,在批判的过程中确立了自己独树一帜的理论,从而构建了其特色的法律效力的等级结构;法律体系自身的效力及其合法性标准主要论述了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中的最为重要的基础规范,并指出凯尔森认为的法律只与形式的正义有关,无实质的正义可言,而这种形式的正义就是法治。

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

凯尔森著;张书友译: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1. 法律理论(theory of law)与正义哲学(philosophy of justice)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乃是一种实在法(positive law)理论;[1]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a special legal order)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content)。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subject)。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what the law is),而非“法律应当如何”(what it ought to be)。

后者乃是一个政治(politics)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science)。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

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the specific science of law),即通常所谓的法学(jurisprudence),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sociology),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的认识。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idea)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just)的倾向。

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

但事实上,纯粹法理论无非宣称其无法回答下述问题,即:某一法律公正与否,或者更根本的,正义究竟包含什么内容。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


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法 的概念”一章给法律下的定义可以概括为: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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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
三、静态法理论

1 法律规范 凯尔森指出,所谓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元, 是由创造法律机关制定的、叙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

二、奥斯丁分析法学之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二)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 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早期发展 的第二阶段。注释法学诞生于公元11世纪,创始人是意大利 波伦亚大学的伊纳留斯(Irneriluls,约1055—1130),人们 通常将此学派称为“注释法学派”或者“波伦亚学派”。波 伦亚学派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前期指11世纪到13世纪,通常 称为严格的注释法学派,后期指13世纪到15世纪,通常称为 评注法学派。 前期注释法学主要是对《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 释和阐述。 后期评注法学最大的特点是:从早期单纯对罗马法的条文注 释转向了理论的研究,力图概括和抽象出法律的一般原理、 原则,探索出法律规范的结构,并发掘出典型的案例。
三、法律的分类
具体来说,从帝之法; 第二,实在法; 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 第四,隐喻性的法或称比喻性的法。

四、恶法亦法

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 的好坏则是另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 回事,而它符合不符合某项既定的标准又 是另一回事。分析法学只研究实在法律, 只要是实在的法律,即使我们不喜欢它, 它仍然是法律,人们不能因为恨某项法律, 或者认为某项法律是“恶法”而拒绝遵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振东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

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刘燕谷译,中国文化服务社。

一、作者简介与写作背景凯尔森生于布拉格,两岁随父母来到维也纳,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1906年获得博士学位。

1919年,凯尔森成为维也纳大学公法和行政法教授,曾参加起草1920年通过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

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

1930年,成为德国科隆大学教授,1933年纳粹掌权后,凯尔森被开除,前往瑞士的日内瓦,1940年来到美国,先后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布拉格大学法学院、科隆大学法学院、日内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等。

他在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多个领域皆有卓越建树,被誉为“二十世纪最主要的法学家”其主要著作第一部代表作品《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Hauptprobleme der Staatsrechtslehre)(1911)、《国家学概论》(1925)、《法和国家概论》(1945)、《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1948)、《什么是正义》(1957)等。

凯尔森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推向了巅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清除自然法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对实在法的侵扰,他在法学研究中确立了价值中立和法律独立的原则,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原则,他用一生的时间不断地完善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具有极强学术价值的规范性命题。

纯粹法学的纯粹,是因为它仅仅描述法,试图把严格说来不是法的任何内容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出出去,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纯粹法学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它试图回答是什么和怎样,而不是回答法应当怎样。

二、主要内容本文由九章构成,第一、二章主要描述了何为纯粹法学,将纯粹法学与自然、道德等区别开来;第三、四章描述了法律规范的组成、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力、法律规范效力与法律规范实效、法律主体与人等;第五、六章描述了法律秩序之阶段构造与基本规范;最后三章描述了法与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法等。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李伟华*【摘要】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是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以及对实证主义法学的修改基础上产生的。

它架构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及规则,对理论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又无可避免的陷入了因其理论缺陷所产生的内在矛盾。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基本规范内在矛盾经过调整的分析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自然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

所谓纯粹就是注重法的形式和结构,不是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到底是的什么关系。

把法理学的范围限定在一个共同体的实在法内,明确区分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

凯尔森把法的定义区分为政治的定义和科学的定义,政治的法的定义包含了民主和道德理想,科学的定义仅仅表明法律是社会主旨的一个特殊手段,摆脱了任何价值和主观价值判断。

一、“纯粹法学”语境下“法律”的概念什么是“纯粹法学”?首先它不受正义法的影响;其次,社会、政治、经济或历史的研究处于它的范围之外。

[1]藉此,凯尔森关闭了两种最主要的法律视角——自然法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惟独把关注的目光锁定在实在法。

凯尔森在一定程度上又背离了实证主义的传统。

一般来说,法律实证主义与三个主要的命题相关:即语义命题,该命题提出了对法律陈述的一种还原分析;偶相关命题,该命题指出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来源命题,给命题表明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的验证不需要诉诸任何道德论证。

凯尔森并没有像边沁、奥斯丁、霍姆斯那样把三个命题都接受下来,而只是承认了后两个,对于还原主义则坚决抵制。

这是因为,长期浸润于欧陆哲学传统中的他还是一个坚定的康德哲学的信奉者。

正是借助这方面的思想资源,凯尔森获得了批判自然法、修正实证主义的基点。

[2]自然法学说关于价值内在于自然现实的形而上学假设,不是出于科学的观点,而是建立*李伟华,民商法学院研13级(1)班,学号:20130301050414在从“是”中推出“应当”的逻辑错误上的。

法理学凯尔森生平及纯粹主义法学

法理学凯尔森生平及纯粹主义法学

一、内容提要汉斯·凯尔森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推向了巅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知识来源纷繁庞杂,但对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新康德主义的先验哲学和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原则。

为了清除自然法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对实在法的侵扰,他在法学研究中确立了价值中立和法律独立的原则,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原则。

他用一生的时间来不断地完善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有极强学术价值的规范性命题。

其中,基本规范、有效之链、效力与实效等命题是纯粹法学的核心命题。

在基本规范的统摄之下,命令获得了规范的意义,动态规范体系建立起来了。

凯尔森的法学思想不但在当时影响广泛,而且对后来的法学家也有显著的影响。

即使在今天,纯粹法学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面)学界对其普遍存在正反两方面评价。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1934年写道,凯尔森毫无疑问是“当代法学的领军人物”。

25年后,英国法哲学家哈特将凯尔森称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分析法学中最令人鼓舞的学者。

”又过了1/4个世纪,芬兰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莱特将凯尔森与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相提并论,他写道“正是这两位思想家最深刻的影响了这个世纪的社会科学。

”(负面)与之相反,许多英美学者认为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毫无用处,只开花不结果。

理由是因为该理论“来自逻辑而非生活”。

(中国)对于中国学界而言,凯尔森可谓既熟悉又陌生[互动]:熟悉的是他的姓名,学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法科学生都对这位因“极端纯粹”而显得不可理喻的学者有些印象;陌生的是他的学问,凯尔森的著作译成中文的并不多,且绝不畅销,兼以内容抽象晦涩、文字枯燥乏味,自然罕有问津者。

大家在一会听了我对其理论的大概讲解之后可能会存在不认同或疑问,但我认为一种理论的魅力和生命力不在于其是否有漏洞和缺陷,而在于其是否可以被另一套理论所完全颠覆和取代,纯粹法学虽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体系,但也并不像某些人认为它是当权者的御用法学。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法家之纯粹法哲学

法家之纯粹法哲学

法家之纯粹法哲学纯粹法理论所以纯粹,便在于其不受异质因素之干扰;换言之,关键就在于其对道德与事实问题皆不屑一顾。

其论证主要建筑于法与自然和法与道德的分析之上,进而对何谓法律这一问题深度阐释。

本文也就凯尔森和法家对上述三个方面论述进行比较分析,以示中国古代法家哲学之纯粹性,并借以肯定凯尔森提出的纯粹法理论的普世性。

一、法与自然(一)外观与客观意义凯尔森认为:法律乃一社会现象,自可于社会中加以观察;然而社会与自然本属殊途,其构成要素迥然有别。

其将一切被称为或归入法律之物区分为两类要素:一类是发生于时空之中而可感知之外在事实,多为人之行为。

凯尔森将其分为外观或自然事实(行为);另一类则是内在或附着此行为之意义一种特殊意义。

凯尔森称之为客观意义或法律意义。

上述外观为自然之一部,故受因果律支配。

其非法律认知之对象,更不具任何法律属性。

令其成为法律行为者,惟其客观意义而已。

换言之,外观惟有受法律规范规制时,方始为法律行为。

此法律行为则受法律之归属律支配,也基于此法律与自然判然两立,社会与自然本属殊途。

在法家的理论中,国王虽然可以随时立法,但就法的存在来说,法必须成文且公布。

法律一经成文记载,公布周知,便有了客观性。

有了客观性,一切行动才有依据,可以依法制事,依法量功论罪。

这就是韩非说的动无非法。

另外,法家又提出使人无离法之罪,即是说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换言之,事实行为(外观)惟有受法律规制时方为犯罪行为(法律行为),此罪则由法律之赏罚(归属律)支配。

法家的客观性和使人无离法之罪之理念使法律具有了客观意义,即未经更改则独立运行,更改后也不得溯及既往。

(二)自然规律与归属律在凯尔森看来,因果律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有a,必然有b。

因果律并非人类与生俱来之思维形式。

初民社会(泛神论时代)据以解释其所感知之事实者,与确定其与同伴关系者并无二致,皆为社会规范(即归属律或报应律),而自然规律(因果律)不过是人类自泛神论解放以后有赖科学所造。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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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引言作为现代西方著名的法哲学专家汉斯凯尔森(1881 - 1973),以其开创性的"纯粹法学",在西方法律科学界声誉斐然,并以其所倡导的"国际法优先说"而闻名的国际法学界。

凯尔森在他的这本《国际法原则》中,发表于1952年,从纯粹法学的角度,通过纯理论推理的方法全面探讨了他主张一元论说: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并这个想法贯彻在书中。

笔者看来,在南中国海争端频繁的趋势背景下,解读和反思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是非常有价值。

本文试图总结凯尔森国际法优先说主要论点的基础上,从实在法和应有法及国际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凯尔森对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用了很大的篇幅,集中的范围从法律秩序的有效性范围和国际法的主要功能两大块,分别阐述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在法律秩序的有效性范围内容中,凯尔森认为国际法的效力范围是不受限制,而国内法一般是有限度的,如果不在一切效力范围上受限制,则肯定在其属地、属时和属人的效力范围上受限制。

事实上,在国际法中可以找到各种效力的国内法律限制规范。

限制了各种有效的国内法律的范围,是国际法的主要功能。

国内法的效力范围若不受到限制,各国国内法则不可能同时有效。

【1】在法律的属地有效范围上,凯尔森认为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局限于其领土的范围。

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境内作强迫行为,将是非法的。

这些行为违反的法律秩序是国际法律。

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如何被限制于一定空间以及这个空间的界限在哪里。

【2】在法律的属人效力范围上,凯尔森认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内法的强迫行为只针对个人在国家领土范围内。

国际法决定了国家的领土,也间接决定了国家的人。

后者是前者的结果。

[3] 凯尔森认为,只有当国际法不调整某些未尽事宜时,国家保留调整这样的权力。

[4] 在法律的属时效力范围上,凯尔森认为,国内法的属时效力范围问题通常被说成为国家的出生和死亡问题。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2013级硕士研究生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读书报告学生姓名:庄壮论文题目: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学号:1301010016专业: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指导老师:王夏昊阅读书目:【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2013年12月目录内容摘要 (2)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 (3)(一)法律秩序的“动静” (3)1.静态的法律秩序 (3)2.动态的法律秩序 (4)(二)预设基础规范 (4)(三)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6)(四)法律秩序的效力与实效 (7)二、凯尔森与他的“法律帝国” (8)三、结语 (9)参考文献 (10)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庄壮1301010016摘要:在凯尔森看来,法律秩序是一种规范等级秩序。

作为纯粹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他区分了静态法律秩序和动态法律秩序,又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试图用其说明法律秩序的效力来源问题。

本文力图从法律秩序的“动静”、基础规范和规范的两种类型入手,分析凯尔森的纯粹的法律秩序和其法律秩序中的效力与实效问题。

同时,本文将对凯尔森作品的特点进行简单研究。

关键词:纯粹法学、法律秩序、基础规范、规范性当下的法学研究倾向于采用不同视角进行,试图利用其他学科的发展研究法学,例如法社会学等。

这些进路诚然是研究法学的合理方法,似乎也与世界当前的法理学研究趋势更为契合。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那就是法律在我国的地位尚不足以形成一种信仰,而价值多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怀疑主义盛行,此时的我们更需要回归本源,寻求法律的内部基础。

因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虽显得有些“落伍”,但仍有其价值。

特别是对于法理学的初学者而言,这有利于我们关注法律本身,从而更加注重法学研究的自身特质。

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凯尔森在其著作中列举了许多概念,试图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但是其最重要的一点或许就是他对法律秩序的阐述,也就是他希望构建的一种规范体系。

纯粹理论的纯粹性

纯粹理论的纯粹性

纯粹理论的纯粹性纯粹理论的纯粹性法理学论文纯粹理论的纯粹性凯尔森具有惊人的兴趣范围和创作冲动。

终其一生,他在宪法、国际法、道德哲学、政治理论以及法哲学方面都保持着一种活跃的兴趣。

在所有这些领域,他都做出了颇有价值的贡献,给它们带来了其深刻而毫不妥协的反思成果。

在很多问题上,他的贡献具有持久的价值,并将在未来许多年里继续激励研究者和学者们。

面对其所谓的凯尔森的晦涩,有些评论者表达了他们的恼火,并由于困惑已经放弃了他的某些核心学说。

而我自己在努力探寻他的一些命题(theses)之意义时,偶尔也不免感到沮丧。

但我总有这样一种感觉:他是一位努力解决某些更为艰难的法哲学问题的哲学家,他往往比任何人都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的复杂性。

我时常发现我对他的某些学说感到困惑是由于没能领会那些凯尔森着手处理并力争解决的难点。

他的核心学说在我脑际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形象。

每次我回头重看它们便能发现从前我所疏漏的新的深度和新的见识。

因此,作为对其著作持续扩大的影响力我个人之不胜感叹,我选择再次回去评述凯尔森的一些基本学说。

一凯尔森逻辑严密的名声堪与他的晦涩相媲美。

他确实重视并渴求达到这种逻辑的严密。

他的作品有一种一丝不苟的迷人感觉。

当然,这种一丝不苟不是一个保持个人风格的问题。

它成为其法律理论的基石,法律的纯粹性。

众所周知,凯尔森的理论是双重的纯粹(doubly pure)。

它排除了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并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第一种纯粹招致了很多批评,通常被认为是完全不足信的。

这些批评基于这个或那个完全不同的两种异议之上。

第一种异议是,不考虑法律机构(立法的或司法的机构)的行为和意图,就不能确定法律的内容。

第二种异议则是如果没有在法律的社会环境中研究法,没有强调它在实践中的实际作用,一个人就不能够正确评价法律及其重要性。

这两种异议都很常见,我就不再详细论述它们了。

但是,让我对第二种异议做几点评述。

毫无疑问,法哲学的部分任务是解释方法,以此来确定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

凯尔森纯粹法学的核心思想及简要评析

凯尔森纯粹法学的核心思想及简要评析
简要评 折 。


纯 粹 法 学 的 核 心 思 想
正 如 沈 宗 灵 先 生 在 《 代 法 理 学 ) 一 书 中 指 出 的 那 样 :纯 粹 法 学 的 技 心 思想 可 以 说 就 在 现 于 “ 粹 法 学 ” 这 个 名 称 本 身 。 那 么 它 与 往 的 各 种 法 学 相 比又 “ 粹 ” 在 什 么 地方 呢 ? 纯 纯 从 凯 尔 森 的 ‘ 与 国 家 的 一 般 理 论 ) 一 书 中 可 以看 到 , 他 这 种 “ 粹 ” 首 先 体现 在 他 的 法 纯
科学 的 法 律 定 义 必 须 摆 脱 任 何 主 观 的 价 值 判 断 , 不 包 涵 任 何政 治 和 道 德 的 因 素 纯 粹 法学 所
研 究 的 应 是 法 的 科学 定 义 , 也 就 是 “ 、 行 为 的 一 种 秩 序 一 种 “ 会 组 织 的 特 殊 技 术 ” 』类 , 社 。 凯 尔 森 认 为 』 类 行 为 秩 序 或 社 会 硅 序 有 多 种 , 比 如 有 道 德 秩 序 、宗 教 秩序 等 。 法 律 调 整 人 们 、 行 为 时 也 建 立 了一 种 社 会 秩 序 , 但 它 不 同 于道 德 秩 序 和 宗 教 秩 序 , 它 是 “一 强 制 性 秩 序 ” 种 。 那 么这 种 “ 强制 性 秩 序 ” 是 如 何 发 挥 其 功 能 的呢 ? 凯 尔森 将 法 律 秩 序 与道 德 秩 序 和 宗 教 秩 序 相 比较 , 认 为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区 别 在 于 它对 违 法 行 为 所 作 的 反 应 是 它 本 身 规 定 的 强 制 办 法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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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2、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A.5
B.7
C.10
D.15
4、《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5、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6、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8、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9、《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10、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12、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13、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14、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15、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16、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D.以上理由都不对
17、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18、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19、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21、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22、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23、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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