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政要·公平(5)原文-翻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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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公平(5)原文|翻译|全文
【原文】
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纵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下执论,无不忻然受纳。

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以效忠。

顷年以来,意渐深刻,虽开三面之网,而察见渊中之鱼,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

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

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

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莫敢正言。

不服其心,但穷其口,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闻奏。

本欲察其情状,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节,或重其罪,使人攻击惟恨不深。

事无量条,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顷年犯者惧上闻,得付法司,以为多幸。

告讦无已,穷理不息,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细过而忘大体,行一罚而起众奸,此乃背公平之道,乖①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讼息,不可得也。

【注释】
①乖:背弃。

【译文】
贞观初年,国家的法令一视同仁,人民如果有违法乱纪的,都依法严办了。

即使断案有轻有重,朝廷听到臣下议论,无不欣然接受意见。

百姓知道皇帝惩罚他们并非出于私心,所以都心悦诚服;臣子看
到自己直言进谏并没有触犯龙颜,于是也更加尽职尽忠。

可是近年来,您处理政事慢慢变得严苛,即使仍有网开一面之心,但是仍然过分苛刻地审察,常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判断事物、做出取舍,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决定赏罚的轻重。

对于自己喜爱的人,即使罪过再大也会网开一面,寻找各种理由为他开脱;对于厌恶的人,即使过失非常微小,也会挖空心思加重他的刑罚。

执法失去了准确的定罪法则,凭着自己的心情和好恶来减轻或者加重罪名;臣子如果直言进谏,就会被怀疑是结党营私,欺瞒圣上。

因此受冤枉的人有口难辩,知情的官员不敢直言。

不去想如何使他们心服,反而只是强逼他们闭嘴,这样一来,欲加之罪又何患无辞呢?另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曹司必须上奏圣上。

这样做的本意是想明察真实的情况,从而酌情减刑;可是现在却是一味探求小节,甚至有些反而加重了刑罚,致使掌管司法的官员加大了对那些犯法官吏的打击,甚至因为自己的打击力度不够而深感遗憾。

有的事情并没有重罚的法律规定,就在法律之外寻找理由重罚,十有六七都是这样做的,所以近年来犯法的官员都害怕被皇帝知道,一旦得知自己被交付司法纠察的部门,都觉得侥幸。

这致使告讦的人接踵而来,加大治理却不能平息,君主在上面按照私心办事,官吏则在下面心怀欺诈,过于追究细节,不顾大体,对一个人处罚,却引起了众人的营私舞弊,这是与刑罚的公正背道而驰的,背弃了大禹对罪人哭泣的初衷,这样却希望人们和睦相处,使诉讼平息,是办不到的。

【原文】
故《体论》云:夫淫泆盗窃,百姓之所恶也,我从而刑罚之,
虽过乎当,百姓不以我为暴者,公也。

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遁而陷之法,我从而宽宥之,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

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轻,百姓之所怜也。

是故赏轻而劝善,刑省而禁奸。

由此言之,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

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圣人之于法也公矣,然犹惧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务也。

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未讯罪人,则先为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

其当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则名利随而与之,驱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亦难矣。

【译文】
所以《体论》上说:奸淫盗窃,是百姓所痛恨的。

我顺从百姓的心意处罚他们,即使过重,百姓也不会认为残暴,这是因为我是出于公心的缘故。

怨旷饥寒,也是百姓所痛恨的,为了摆脱这种境遇而触犯法律,我体谅他们而宽大处理,百姓也不会认为是偏私,这也是因为我是出于公心的缘故。

法律重处的是百姓憎恶的事物,从轻处罚的是百姓所怜惜的。

所以应该奖赏微薄却能鼓励善行,减轻刑罚却能禁止奸邪。

这样说来,刑法如果是出于公心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量刑过轻也是可以的。

如果刑法是出于私心的就没有好处了,量刑过轻就会助长奸恶,量刑过重就会伤害到善良的人。

圣人实施刑法都是出于公心了,然而仍然担心有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就加上教化来补救,这是古代的人所关注的地方。

后世治理刑狱的人却并不这样做;还没有审讯有罪的人,就已经先主观臆断,到了审讯他的时候,
就将预先想好的罪名强加给他,并且将这种行为称为有才能;不探究犯人犯罪的原因,却生硬的将其分类,按照皇帝的旨意作为处罚标准,却将这种行为称为忠心。

为官有才干之名,事主有忠诚之称,那么名利都会随之而来,这些人再驱逐百姓陷入法网,有这样的风气存在而想要使国家的道德教化纯正、隆厚,恐怕是很难的。

【原文】
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

悉其聪明,致其忠爱,疑则与众共之。

疑则从轻者,所以重之也,故舜命咎繇曰:汝作士,惟刑之恤。

又复加之以三讯,众所善,然后断之。

是以为法,参之人情。

故《传》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为情也者取货者也,立爱憎者也,右亲戚者也,陷怨仇者也。

何世俗小吏之情,与夫古人之悬远乎?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通相疑也,欲其尽忠立节,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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