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投资政策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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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投资政策及实务
一、引言
印度政府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近年来,印度更是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据统计,2001-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03年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46.6亿美元。据报道,2001年印度和中国吸引外资额分别为35.7亿美元和469亿美元。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
《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此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此规定和工业政策搭建了外国投资法规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的《外汇管理法》只是提及外汇管理,未对税收、合资企业管理等做出规定。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
二、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2.1 概述
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的不足。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
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对于其它外资,则需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即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
2.2. 自动批准类
2.2.1 新合资企业
除下列情况外,其它所有的外国投资(包括FDI、NRI和OCB)按自动程序审核:
(1)需要得到工业许可证的;
(2)外国投资者已在印度有合资企业或协作的;
(3)外国投资者拟在现有印度公司中购买股份的;
(4)不符合现有行业政策或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行业中投资的;
(5)不使用自动程序而直接向外国投资促进署递交申请的。
以上特例需要经由政府批准,即由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批。
在国营行业以及在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电子硬件园(EHTP)、软件技术园(STP)进行投资,适用自动程序。但自动批准的外资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约束。外资企业仍需遵循《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
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SIA)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除非政府公布新规定,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仍不变。
2.2.2 投资现有公司
现有公司拟引进外资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对于现有公司拟扩展规模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需经外资促进署批准):(1)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份的扩充;(2)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3)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同时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
为了简化自动程序批准类外资(FDI、NRI或OCB)的审批手续,储备银行允许印度公司无须获得其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引进此类外资,但是在收到汇款30天内需通知RBI地区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RBI地区分行报送相关文件。
2.3 现有公司发行和估价股份
经批准(自动程序或政府审批)后,现有公司需要通过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发售优先股票数量的特别决议。可以股票市场价发行股份,发行价的标准是(a)相关日期之前的六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或(b)相关日期之前的两周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这里的相关日期是指召开股东大会前30天。可参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储备银行的规章处理其它事宜。
2.4 股息平衡
对于消费品行业的22种特定工业(不论是经自动批准还是由政府审批),在商业化生产7年后,股息流出量需要等量的出口收入来平衡(称为股息平衡)。但对于从事这些工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在向外方发售股份以增大外资股份比例之日起实施股息平衡政策。为达到股息平衡,企业可自由出口国家政策允许出口的商品,也可出口按自动程序审批的商品。但是,对国际金融公司(IFC)、英联邦发展公司(CDC)和亚行(ADB)的投资,不实行股息平衡政策。
根据小型工业政策,这类企业中外资比例最高为24%。当然,如自愿放弃小型企业地位,外资比例可超过24%。如果在小型企业中外资比例超过24%,那么需要申请工业许可证,而且强制要求出口不低于50%。
2.5 其它外国投资
通过美国预托证券(ADR)、全球预托证券(GDR)和外币可兑换债券(FCCB)等进行的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允许印度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ADR、GDR和FCCB来筹集股本。且对这类投资没有股份比例限制。这主要是为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比如电力、通讯、石油开采和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建设。这类筹资需要得到政府批准,且该印度公司必须至少连续3年财政表现良好。
一个财政年度印度公司(集团公司)发行的ADR、GDR和FCCB没有数量限制。但对此类外资比例超过自动程序规定的,需先经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核后送财政部审批。
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于GDR、A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FCCB筹资需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另外,FCCB筹资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
2.6 优先股
通过优先股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这类投资是通过自动批准程序或政府批准(FIPB)程序审批,要视情而定。审批政策如下:(1)优先股外资被认为是股本的一部分,不受《商业外债规定》的约束;(2)如果优先股有兑换选择权,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外国直接股份,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反之,不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3)优先股兑换期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或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取两者之较短的)来确定;(4)股息率不得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5)发行优先股需要遵循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储备银行等制定的规章。
三、外国技术合作政策
印度政府鼓励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国技术合作协议等形式引进外国技术。外国技术合作包括专项技术、设计和制图、工程服务和专利(版权)等。与外资政策相似,引进外国技术的审批政策也分自动批准和政府批准两种。对于需要工业许可证和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引进外国技术、已经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向印度转让技术(商标使用权)并拟再次进行同类技术合作的,必须经政府审批。出口导向单位和电子硬件园、软件技术园内单位引进技术的另有规定。
对于引进外国专家技术人才,代理印度海外专家,在外国试验本国原料、产品和技术,支付进口设备、机械和原料等所需外汇,按储备银行的规定审批。
四、出口区政策
印度为鼓励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立了100%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它们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措施,比如所有资本货物、原料和消费品等免税进口。
4.1 自动审批
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FTZ)发展专员负责按自动程序审批:(1)无需工业许可证的;(2)地点符合规定的;(3)出口业务符合进出口政策规定的;(4)可进口无须进口许可证的二手资本货物。进口资本货物可以通过外国股票融资,进口设备等所需外汇(税后)不超过1亿卢比;(5)对于引进外国技术,一次总付金额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商业化投产后5年在国内关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