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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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一、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适用范围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狭小市场上不具有收益性的房地产,在我行主要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区国有土地上的工业房地产及其他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的对象。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技术路线房屋地上建筑物价格=重置价格-折旧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利润折旧采用年限法与观察法相结合的方法测算,两种方法的权重可在30%至70%之间。

年限法计算折旧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三、房屋耐用年限的确定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一般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2、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3、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4、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5、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6、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7、简易结构:10年。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作如下规定:1、钢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2、钢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3、钢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5年,非生产用房40年;四、房屋残值率的确定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残值率一般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0;2、砖混结构:2%;3、砖木结构一等:6%;4、砖木结构二等:4%;5、砖木结构三等:3%;6、简易结构:0。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一、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适用范围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狭小市场上不具有收益性的房地产,在我行主要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区国有土地上的工业房地产及其他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的对象。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技术路线房屋地上建筑物价格=重置价格-折旧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利润折旧采用年限法与观察法相结合的方法测算,两种方法的权重可在30%至70%之间。

年限法计算折旧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三、房屋耐用年限的确定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一般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2、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3、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4、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5、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6、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7、简易结构:10年。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作如下规定:1、钢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2、钢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3、钢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5年,非生产用房40年;四、房屋残值率的确定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残值率一般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0;2、砖混结构:2%;3、砖木结构一等:6%;4、砖木结构二等:4%;5、砖木结构三等:3%;6、简易结构: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19•【字号】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2001年6月19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服务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

三、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按实际鉴定单元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50%计收。

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原则上向委托人收取。

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资料,不得附加费用。

因委托人要求增加非规范文本及其它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

八、以上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省。

附: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20〕4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20〕4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
价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99元/工日、技工152元/工日、高级技工227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二、执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以外的定额,可参考本通知的调整幅度,按所执行定额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三、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2020年8月1日前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2020年8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19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2001年6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服务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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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9]8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9]8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鄂价经字[1999]84号1999年3月31日)
湖北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报告》(鄂产交[1999]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要重点做好资产调查核实,交易方案制作具体程序实施,办理鉴证手续等工作。

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每项产权交易资产总额向交易双方收取,其标准为:
交易总资产(万元) 分档费率
二、委托登记费
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项目登记,每项目可委托收登记费50元。

三、信息发布费
通过产权交易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可收信息发布费300元。

四、产权交易所会员席位费、会员年费暂由你所与会员单位协商收取,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以上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今后,由省物价局认定适当时机,安排你所向我局报告实际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正式收费办法。

六、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

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

(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4%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1.8%。

武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武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口不严,油膏防水发现龟
风化。
裂,刚性防水稍有纤维性
③顶棚:少量面层破裂、缺损,
裂缝,块体防水层有脱
少量压条脱钉。
壳。排水基本畅通。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稍有裂
①水卫: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
缝、空鼓、起砂、剥落,硬
各种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
木楼地面少有磨损,油漆尚
件缺损。
好,块料面层有缝纹脱落。 ②电照: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基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六成。
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 构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
四 成
分类 成新
1.结构部分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 ①地基基础:有一定的强度,局部
足,有较大不均匀沉降,对 有较大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已
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 产生一定影响(变形,裂缝)。
隔热层严重损坏。 ④层面:严重漏雨,平屋面、防水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严重起 隔热层都严重破损,排水设施严重
砂剥落,硬木楼地面层破损 锈烂。
腐朽。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严重剥
2、装修部分: 落,木楼地面腐朽破损。
①门窗:普通开关不灵,木 2、装修部分:
材腐朽,钢门窗锈蚀变形。 ①门墙:普通开关不灵,朽乱。
(变形、裂缝)。
②承重构件:墙、柱产生下沉开裂,
②承重结构:有轻微裂缝混 屋架有局部变形、腐朽、锈蚀。
凝土剥落,露筋锈蚀。 ③非承重墙:部分裂缝,间隔墙面
③非承重墙:墙面局部损 层局部损坏,失修严重。
坏,部分立筋松动变形。 ④屋面:局部露雨,平层面、隔热
④屋面:局部露雨,保温层、 层、防水层破损较重,板层面基层

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随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重新发布(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随州市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处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该范围之外,其他区域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鄂价成[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价成[2010]18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鄂价规[2010]132号),特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6日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
整的指导性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1]1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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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表一
类别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基础价
1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430
混合结构
330
石结构
280
砖木结构
280
土木结构
230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80
(2)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50
(3)不齐全的
﹢25
3
有外装修
(4)贴瓷砖
﹢30
8
天棚
(17)水泥漆
﹢20
(18)普通粉刷
﹢12
(19)吊顶
﹢50
按实际面积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9
(20)内外未装修
0
10
(21)水、电、卫生设备
﹢25
11
(22)外墙粉刷
﹢20
12
(23)有门窗
﹢40
13
(24)内装修
﹢65
说明:1、无顶房原则上按照同种类2/3酌情补偿:基础价含已封顶尚未内外装修(粗坯)的房屋
和埋暗管、暗盒,重置价标准按十成新计算,表中基础价补偿金额均按建筑面积计算(元
/平方米)。
2、征用土地不分地类补偿标准:35750元/亩。
3、房屋拆迁综合平衡单价。
①属于框架结构的补偿标准:813元/㎡;②属于混合结构补偿标准:703元/㎡;③属于石结构补偿标准:550元/㎡;④属于砖木结构补偿标准:430元/㎡;⑤属于土木结构补偿标准:380元/㎡。
﹢40
(5)一般涂料粉刷
﹢20
4
门窗
(6)高级门窗
﹢120
(7)普通门窗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武房市[2002]198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2、房屋评估收费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的,收费标准由评估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评估私房按独立产权证一证一户计算,直管产、单位自管产房屋按住房租凭证一证一户计算。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即估价报告书)应报武汉市物价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未报备案的,其评估结果不得作为收费基数。

四、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及鉴定机构方可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并按照《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方可收费。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上课讲义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上课讲义

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一、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适用范围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狭小市场上不具有收益性的房地产,在我行主要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区国有土地上的工业房地产及其他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的对象。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技术路线房屋地上建筑物价格=重置价格-折旧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利润折旧采用年限法与观察法相结合的方法测算,两种方法的权重可在30%至70%之间。

年限法计算折旧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三、房屋耐用年限的确定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一般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2、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3、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4、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5、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6、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7、简易结构:10年。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作如下规定:1、钢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2、钢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3、钢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5年,非生产用房40年;四、房屋残值率的确定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残值率一般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0;2、砖混结构:2%;3、砖木结构一等:6%;4、砖木结构二等:4%;5、砖木结构三等:3%;6、简易结构:0。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一、计件收费标准(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

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注: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评估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的协作与制约,为保证执业收费协议的落实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本说明仅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出资评估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及变更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二、交易评估内容:针对双方以货币为媒介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货币财产间的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说明: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湖北省评估收费标准

湖北省评估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
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

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
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
注:
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武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武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2.装修部分:
本良好。
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钢
门窗少量变形、锈蚀,五金
个别残缺,油漆尚好。
②内外粉刷:稍有脱灰、空
鼓、裂缝、脱落。
③顶棚:面层稍有脱钉、裂
缝、翘角、缺损。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基本畅通,
卫生器具基本完好。
②电照:设备、线路照明装
置基本完好。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 为六成。
向、裂缝变形,混凝土剥落, 响住房安全。
露钢筋锈蚀严重。 ②承重构件:承重墙(柱)严重损
③非承重墙:砖隔墙严重开 坏,有明显倾斜变形,层架端节点
裂、倾斜、腐蚀。门隔离筋 腐朽,锈蚀严重,有下挠变形。
松动、断折,面层破坏严重。 ③非承重墙:严重开裂、倾斜、墙
④屋面:严重漏雨,保温层。 立筋松动、断折,面层破损。
玻璃、五金残缺不齐,油漆 落,勒角严重侵蚀,有大面积风化。
老化、剥落。
③顶棚:面层损坏较重,有下垂变
②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 形。
缝、剥落、贴面掉角、脱落。 4.水电卫设施部分
③顶棚:面层局部损坏,有 ①水卫:上下水管锈蚀,下水不够
明显下垂变形。
通畅,卫生器具个别滴漏损坏严重。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②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 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 水泥混合砂浆抹白,木 门、铝合金窗,顶棚水 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 全。
低层: 实心砖承重体系,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 三 无圈梁和构造柱, 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 预制空心楼板,预 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 有水、电。 制空心板平屋面, 面,木门木窗,顶棚水 红砖或青砖墙。 泥砂浆刷白。
24 空 斗 墙 或 少 量 木柱承重,木屋架 或少量钢屋架,木 梁,木楼板,水泥 或地砖地板,木楼 梯,平瓦屋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鄂建办[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住建部决定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承接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建部的《决定》和《通知》,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工作。

我厅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资质审批,确保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完善审批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维护和规范好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1、严格资质条件。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不得自定标准或变相降低标准。

2、严格人员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重要条件,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审查注册材料,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资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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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一、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适用范围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狭小市场上不具有收益性的房地产,在我行主要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区国有土地上的工业房地产及其他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的对象。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技术路线
房屋地上建筑物价格=重置价格-折旧
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利润
折旧采用年限法与观察法相结合的方法测算,两种方法的权重可在30%至70%之间。

年限法计算折旧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三、房屋耐用年限的确定
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一般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2、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3、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4、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5、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6、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7、简易结构:10年。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1、钢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2、钢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3、钢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5年,非生产用房40年;
四、房屋残值率的确定
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残值率一般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2%;
3、砖木结构一等:6%;
4、砖木结构二等:4%;
5、砖木结构三等:3%;
6、简易结构:0。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残值率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残值率作如下规定:
1、钢结构一等:8%;
2、钢结构二等:5%;
3、钢结构三等:4%;
五、房屋重置价格的构成
房屋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开发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造房屋及附属工程所发生的土建和安装工程费。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建筑承包商)+税金
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及降水费,共11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规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的内容:勘察设计费及前期工程费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及“三通一平”。

详细可行性研究的收费标准约为3‰;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为设计概算的4.5%至1.6%,其中1000万以内的项目约占4.5%至4%;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在计算中按实际工程量和技术复杂程度取费。

房地产建设规划费按当地建设局收费标准计算。

路、水、电及场地平整按当地水、电接通费和正常成本计算。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的计算由估价人员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参考实际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保守估计。

对结构简单,当地未经过勘察设计的小型项目不宜计算勘察设计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一般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配套费的标准按建筑
面积征收。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不计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道路、水电、通讯、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的正常费用。

在实际计算时可参考概算定额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成本修正得出。

对没有配套的小型项目可不计算基础设施
管理费用
是建设单位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商品房管理费费率为1—3%,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费费率为2%。

投资利息
投资利息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利息。

销售税费
销售税费是指销售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应由卖方负担的缴纳税费。

包括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其他销售税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销售费用等)。

开发利润
开发利润为正常条件下建设单位所能获得的回报,在结果上为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

以土地取得成本、管理费用和开发成本为基数计算的利润率称为投资利润率。

投资利润率根据估价对象的区位和用途确定,在区位条件一致条件下一般商业利润率大于住宅利润率大于工业利润率。

六、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七、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
八、房屋重置价格的测算思路
九、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十、房屋重置价格的调节系数
估价人员应同时考虑建筑物成本和效用,综合分析区位因素和个别因素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调整。

对主城区以外的估价对象不得进行区位因素调增,对主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可根据区位因素和个别因素进行调整。

在进行个别因素调整时可考虑的因素包括层高、跨度、平面布设计、地基础等。

对层高进行修正,对商、住、办公用途房屋以3.5米为标准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米以上需进行层高修正,对工业用途房屋以5米为标准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米以上需进行层高修正。

对层高进行修正的幅度为每增加或减少1m,重置价格增加或减少6%。

对重置价格的单项调增应控制在15%内,综合修正调增应控制在20%以内,对精装修价格的调整不受该指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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