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规范中变电所灭火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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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

消防规范

一、变电所、配电室1、安全出口的门向疏散方向开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安全出口上方已安装灯光式安全出口标志,标准要求[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变电室已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查其配置足量,且设置位置明显、气压正常、喷嘴无堵塞、拉环完好、灭火剂未过有效期,标准要求(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已配置应急照明灯,经测试正常,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下列部位须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应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能正常使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已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线路明敷设穿金属管,标准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变电所值班室已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灭火器,标准要求(同一区域灭火器应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7、已配置消防应急电话,经测试正常,标准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通话音质应清晰),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变电站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适用于变电站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变电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四条变电站消防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变电站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通道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变电站建设应当与相关消防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规定向其申请审查,取得符合要求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变电站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泵、消火栓等,并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第八条变电站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杂物和堆放障碍物。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变电站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负责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检查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条变电站应当加强消防巡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所有区域,发现火源、明火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变电站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变电站应当建立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并定期试运行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

第十三条变电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员队伍,对消防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原则上每班至少配备一名熟悉消防知识和使用消防器材的值班人员。

第四章应急与救援第十四条变电站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十五条变电站应当配备合格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设置手动启动装置,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第十六条变电站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明确火灾报警信号的处理程序,及时启动报警、疏散人员和呼叫救援。

第十七条变电站应当与附近消防队和相关救援单位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准备工作。

变电所防火建筑等要求设计规范

变电所防火建筑等要求设计规范

变电所防火建筑等要求设计规范(一)防火要求3.6.1 变电所中建筑物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表3-14的要求。

变电所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表3-143.6.2 变电所中的消防设施一般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火栓。

高层主体建筑(10~18层的普通住宅除外)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等,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水喷雾等固定灭火装置。

3.6.3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充油量为1000公斤以上时,应设置容量为单个油箱充油量100%或20%的档油措施。

设置20%的挡油设施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环境污染危害。

挡油设施的各边尺寸一般较设备外廓尺寸相应大1米。

挡油设施内一般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卵石直径一般为30~50毫米。

3.6.4 当一个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时或变压器油量均为2500公斤以上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当小于10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3.6.5 当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米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米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侧各加3米(6~10千伏变压器油量在1000公斤以下时,两侧各加1.5米)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当建筑物外墙距35千伏变压器外廓为5~10米时,可在外墙上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3.6.6 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他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3.6.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室附近有易燃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6.8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3.6.9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是能源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设计和建设需要遵守严格的防火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的防火要求和设计规范。

一、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规范1. 建筑材料选择:火力发电厂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

例如,建筑墙体可以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混凝土或砌块,屋顶可以选用防火性能好的金属材料等。

2. 建筑布局:火力发电厂的建筑布局应保证建筑之间有足够的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建筑之间的通道和道路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以便人员和车辆的疏散和逃生。

3. 配电装置安全:火力发电厂的配电装置应远离易燃易爆物质,设置在良好的通风与防水的地方,以减少火灾的发生。

电缆敷设应合理,保证电缆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避免电缆敷设与其他设备、管道交叉,并标明清晰的标识。

4. 防火隔离:火力发电厂中的火源与易燃易爆的物质应进行有效的隔离,并在隔离处设置防火门等防火设施。

同时,要对易燃物质进行分类储存,确保储存区域与其他区域的严密封闭,防止火源传播。

5. 消防设施:火力发电厂应设有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同时,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标志和指示。

6. 防静电措施:火力发电厂中的静电火灾是一个重要的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如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使用防静电设备和材料等。

7. 周期性巡查和维护:火力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检查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火灾隐患,确保火力发电厂的安全。

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规范1. 建筑布局:变电所的建筑布局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建筑物之间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标志和指示,以便人员疏散和逃生。

2. 建筑材料选择:变电所的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

例如,建筑墙体和屋顶可以采用防火墙板或防火保温材料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标[200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根据我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经我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29-2005,自 2005 年月日起施行。

其中,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 为强制条文,必须执行。

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 同时废止。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者或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带来的新问题,其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题评估、论证或经必要的试验,依据本规范的防火设计原则确认可行后,方可采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HM) (消防)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HM) (消防)

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作为能源供应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必须符合严格的防火规范,以保障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下面是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中的防火规范:1. 火力发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应设置防火墙,将发电厂不同部分区隔开,以防止火灾蔓延。

- 设计必须合理布置消防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以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每个火力发电厂建筑物都必须设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 发电机房要采取防火措施,确保防火门的有效性,并确保配电室的进入口附近可靠地安装灭火器和灭火器。

- 发电间、控制室、变配电房的防火分区和固定灭火设施摆放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2.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变电站必须设有防火墙,将高压区和低压区隔离。

- 控制室和配电室应设有适当的防火设备,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

- 变电站要采用可靠的消防设备和灭火装置,如无水消防系统、干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 变压器应设置冷却油和油箱,必须符合相关的防火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尽量采用防火性能好的材料。

- 建筑物必须设置灭火器材和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 建筑物必须设置消防通道,确保疏散人员的安全。

- 防火墙、防火门等隔离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

总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中的防火规范对于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布置防火设备、设置防火墙、选择符合防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变、配电室及发电机房防火制度

变、配电室及发电机房防火制度

变、配电室及发电机房防火制度1. 引言变、配电室和发电机房是供电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安全运行对电力系统的稳定供电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存在电能集中、设备复杂、高温高压等特点,变、配电室和发电机房也是火灾发生的高风险区域。

为了保障安全,必须建立和遵守严格的防火制度。

2. 变、配电室防火制度2.1. 设施要求•变、配电室应根据《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设,防火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变、配电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烟系统,以确保内部空气流通并排除积聚的有害气体。

•变、配电室内的电气设备和线缆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变、配电室应设有可靠的灭火设备,如干粉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2.2. 人员要求•变、配电室内只允许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人员进入,并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变、配电室人员应定期参加防火培训和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使用、紧急疏散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火灾时的应急能力。

2.3. 日常管理•变、配电室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堆放杂物等不安全行为,保持室内环境清洁整洁,并定期清理灰尘和积聚物。

•变、配电室应定期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如设备绝缘损坏、漏电、线缆老化等。

•变、配电室的门窗、通风设备等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堵塞或封闭,以确保应急时的疏散和逃生通道畅通无阻。

3. 发电机房防火制度3.1. 设施要求•发电机房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确保防火安全。

•发电机房应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发电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缆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并实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发电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 人员要求•发电机房内只允许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人员进入,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发电机房。

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653号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六节防火第4.6.1条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

第4.6.2条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

第4.6.3条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第4.6.4条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第4.6.5条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同时设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

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第4.6.6条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

第4.6.7条充油电气设备间的总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实体门。

第4.6.8条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第4.6.9条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

设计规范中变电所灭火相关条文

设计规范中变电所灭火相关条文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92第六节防火第4.6.1条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

第4.6.2条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

第4.6.3条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务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第4.6.9条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对位于特别重要场所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第4.6.3条~第4.6.8条这些条文体现了本规范对防火总体设计的考虑,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点:1. 变电所的火灾绝大部分系由电气设备特别是带油设备所引起,这类火灾用水扑救作用不大,故本规范推荐采用干粉、1211等对油类火灾灭火效能较高的推车式或手提式化学灭火器。

这类灭火器允许存放的时间较长,需要经常检查及维护的工作也较少,初期投资也较水消防省,且使用比较灵活方便,不需要专业消防队伍,对初起火灾有可能在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扑灭。

2. 对设有重要仪器仪表的房间,一旦着火,不宜采用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也不宜采用水消防,因为这类设施用后都可能将未着火的仪器设备污损或破坏。

本规范所推荐的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气体灭火器主要是指卤代烷灭火器,其中1211价格比较便宜。

3. 电缆火灾事故率是比较高的,但因电缆分布较广,如到处采用固定的灭火设施太不经济,也不现实。

为了防止电缆火灾到处蔓延波及主建筑及各种设备,尽量缩小事故范围并相应缩短修复时间,本规范所推荐的主要措施是分隔及阻燃,例如用防火胶泥等防火材料堵塞主控制室电缆入口处的全部空隙,实践证明可以防止电缆将火灾引进主建筑物。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要点详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要点详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要点详解徐文明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130021摘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发布实施,本文介绍一些本次修编中的一些主要条文及说明,便于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过程中的理解和应用。

关键词:规范条文解释Abstract: The code for fired-protection design of power plant and substation issued.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some primary items in the code. In order to be extracted in project for architecture design.Keyword: code item explain1 概述《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修编工作已经完成,并于2007年4月1日实施。

本次修编的建筑防火部分着重解决了电厂建筑设计过程中的主厂房防火分区、主厂房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要求、钢结构运煤(储煤)建筑的防火要求、主厂房及附属厂房的安全疏散、主厂房电梯的消防要求,增加了脱硫建筑、燃机电厂的消防要求等等。

并且协调了规范与其它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2 主厂房的防火分区及防火间距“3.0.3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由于火力发电厂建筑的特殊性,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主厂房综合建筑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一期工程就是2 X 600MW或4X6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2000m2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

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

况且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

建国50多年还没有因主厂房没有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

变电所消防制度(3篇)

变电所消防制度(3篇)

变电所消防制度是指为确保变电所安全、防范火灾和应对紧急情况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1. 周期性检查与维护:变电所应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栓、自动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设施的功能和完好性检查。

2. 灭火设施设置:变电所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需要经常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可靠性。

3. 火灾报警系统:变电所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设置报警按钮和火灾探测器等设备。

这些设备应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4. 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变电所应设置明确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持畅通。

疏散通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 消防演练:变电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模拟火灾逃生、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等。

演练可以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6. 应急预案:变电所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疏散路线、应急通讯联系方式、应急指挥流程等,以指导员工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行动。

7. 员工培训和教育:变电所应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防火知识、火灾逃生技能等,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变电所消防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变电所的消防设备正常运行,员工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为变电所的安全提供保障。

变电所消防制度(2)变电所属消防重点单位,为确保正常运行、安全生产、保证供电及时。

特制定本制度。

1、在变电所外悬挂消防重点警示牌。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内。

3、变电所内严禁吸烟。

4、有一定的防雷措施,安装避雷装置等。

5、室内操作台前应有不少于一米的胶皮铺地。

6、定期检查线路绝缘外皮、开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禁止人员接近高压设备,必须用隔离板把高压设备隔离开。

并在隔离板上悬挂防火、注意安全等告示牌。

8、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绝缘安全手套。

9、变电所内灭火器材齐全,至少有两瓶以上灭火器,0.2m3砂箱,部分砂子用易碎的砂袋装好。

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中部分条文探讨

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中部分条文探讨

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中部分条文探讨摘要:GB 50229—201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以下简称《2019 版防火标准》)已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它是电力工程设计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对保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标准 1996 年首次发布,2006 年第一次修编,2019 年版为第二次修编。

《2019 版防火标准》总结了十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反映了消防方面的技术发展和最新科研成果。

变电站的发展趋势是无人化、无油化、小型化、模块化、智能化。

随着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公用变电站的建设密度不断增大,变电站的用地紧张问题非常突出。

关键词:变电站;防火标准;火灾危险性分类;消防给水1、同一房间内布置不同电气设备时的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存在不同电气设备布置在同一房间的情况,如站用变压器、低压电容器与供配电柜同室布置等。

DL/T 5155—2016《220 kV ~1 000 kV 变电站站用电设计技术规程》的 7.2.1 条:“当站用变压器采用屋内布置时,油浸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小间内。

干式变压器可以布置在站用配电屏室内。

”GB 50053—2013《20 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 4.1.2 条:“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3.1 条:“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采用非可燃介质的电容器且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这些规定都说明一定条件下不同功能的电气设备布置在一起是允许的。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不同的设备时,其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如何分类则没有规定。

2、主控制楼和继电器室火灾危险性分类主控制楼的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是按照电缆采取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措施: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孔洞,采用防火隔板分隔,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局部用防火带包扎等。

[整理]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整理]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2006—09—26发布 2007—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GB 50229—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8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标准条文说明贵港消防网发表日期:2004年12月7日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标准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29-96制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详细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立部1996年7月22日以建标[1996]42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视局结合发布。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的理论经历,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理论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历,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人民大街118号,邮政编码 130021〕,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立协调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目次1 总那么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平安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平安疏散4.2 其他厂房的平安疏散4.3 建筑构造5 发电厂工艺系统5.1 运煤系统5.2 锅炉煤粉系统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5.4 汽轮发电机5.5 辅助设备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5.7 电缆及电缆敷设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6.1 一般规定6.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6.3 室内消防给水6.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5 固定灭火装置6.6 消防水泵房6.7 消防车6.8 消防排水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 采暖7.2 空气调节7.3 电气设备间通风7.4 油系统通风7.5 其他建筑通风8 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8.1 消防供电8.2 照明8.3 消防控制9 变电所9.1 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9.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9.3 电缆及电缆敷设9.4 主要消费建〔构〕筑物9.5 消防给水9.6 消防供电及照明1 总那么1.0.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制订的目的、方针、原那么和指导思想。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一、火力发电厂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1.建筑和结构设计:(1)根据当地消防法及相关规定,采用防火建筑材料和抗火构造,满足一定的防火等级要求。

(2)设备安装要求合理布局,设备间距、通风道和疏散通道等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设备之间的间隔和通道畅通。

2.电气设备安全:(1)使用防火电缆和阻燃线管,电设备若有运行火花,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如使用防护罩等。

(2)对于油浸式设备,需要设置泄漏控制系统,确保油品泄漏或火灾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消防设备与系统:(1)设置有效的消防设备和系统,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确保能迅速有效地启动应急预案。

4.停电和紧急疏散:(1)进行停电计划和控制,并设置相关的开关设备和电源切换系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2)设置足够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标明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标识。

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1.指导性文件:(1)根据国家有关变电工程的技术规定和法规要求,进行变电所的设计。

(2)变电所设计需按照电力工程建设和消防设施设计的相关规范进行。

2.建筑和结构设计:(1)变电设备的室内布置要合理,设备间距、通风道和疏散通道等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2)根据变电方式和等级,设置消防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火焰蔓延。

3.消防设备与系统:(1)根据变电所的特点设置适当的防火墙和消防门,确保可能需要的区域隔离与控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并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4.电气设备安全:(1)使用防火电缆和阻燃线管,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2)对于油浸式设备,需要设置泄漏控制系统,确保油品泄漏或火灾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人员管理与培训:(1)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变、配电站防火制度

变、配电站防火制度

变、配电站防火制度一、前言为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资产安全,订立本变、配电站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变、配电站的防火管理,及时发现和排出潜在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变电站和配电站,包含高压变电站、中压变电站以及低压配电站等。

三、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和资产安全。

2.防备为主:重视防备措施,防患于未然。

3.责任到人: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4.完善制度:不绝完善防火制度,提高防火管理水平。

四、防火管理责任和职责1.企业高层应履行防火管理的领导责任,组织订立防火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相关部门负责对变、配电站的防火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引导和督促,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3.变、配电站管理人员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员工进行防火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和技能。

4.运维人员要依照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及时排出设备隐患,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五、防火设施与设备1.变、配电站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消防器具、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

相关设施和设备应处于有效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变、配电站应设立明确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

3.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配套的消防设备,如自动灭火装置和烟感报警器,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

六、火灾防控措施1.严禁在变、配电站内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变、配电站。

2.定期对变、配电站进行消防检查和巡查,确保防火设施完好、消防器材齐全。

3.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并快速组织灭火,同时及时报警。

4.加强对变、配电站的火源监控,及时排出火源,严禁在变、配电站四周存放易燃物品。

七、应急处理1.变、配电站应订立认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2.运维人员应熟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
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5由于受到规划用地限制、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制约,必须将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布置在主体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
1)本条规定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其原因是: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 总则1.0.1 为保证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 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 的消防工作目标,防备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燃煤的 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联合工程详细状况,踊跃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履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 ( 构)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切合表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 ( 构 ) 筑物外,其余建 ( 构 )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切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纳防备电缆着火后延燃的举措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 ( 构 ) 筑物构件的焚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切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焚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0.25h ;犯难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0.5h 。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周边的钢质构件应采纳防火保护举措。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 ,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行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饰应采纳不焚烧资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余房间的隔墙应采纳不焚烧体,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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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92
第六节防火
第4.6.1条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

第4.6.2条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

第4.6.3条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务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第4.6.9条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对位于特别重要场所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第4.6.3条~第4.6.8条这些条文体现了本规范对防火总体设计的考虑,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点:
1. 变电所的火灾绝大部分系由电气设备特别是带油设备所引起,这类火灾用水扑救作用不大,故本规范推荐采用干粉、1211等对油类火灾灭火效能较高的推车式或手提式化学灭火器。

这类灭火器允许存放的时间较长,需要经常检查及维护的工作也较少,初期投资也较水消防省,且使用比较灵活方便,不需要专业消防队伍,对初起火灾有可能在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扑灭。

2. 对设有重要仪器仪表的房间,一旦着火,不宜采用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也不宜采用水消防,因为这类设施用后都可能将未着火的仪器设备污损或破坏。

本规范所推荐的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气体灭火器主要是指卤代烷灭火器,其中1211价格比较便宜。

3. 电缆火灾事故率是比较高的,但因电缆分布较广,如到处采用固定的灭火设施太不经济,也不现实。

为了防止电缆火灾到处蔓延波及主建筑及各种设备,尽量缩小事故范围并相应缩短修复时间,本规范所推荐的主要措施是分隔及阻燃,例如用防火胶泥等防火材料堵塞主控制室电缆入口处的全部空隙,实践证明可以防止电缆将火灾引进主建筑物。

阻燃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分隔,例如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的电缆,在楼板上下各1m范围内涂上防火涂料,即可起到阻燃分隔作用,当然如与防火胶泥填嵌孔洞一起使用,估计效果会更好。

较长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也可采用类似的分段分隔阻燃措施。

4. 对油浸式变压器的消防对策。

本规范对这类变压器的初起火灾的基本对策是争取用化学灭火器扑灭或抑制;对由内部故障引起
的严重火灾,则依靠防火距离(或防火隔墙)、事故排油设施及化学灭火器来有效地防止火灾的扩大蔓延。

根据调查分析,前一时期用油盘着火模拟变压器火灾及所作的水雾灭火试验,与真实的由变压器内故障引起的高温高压严重火灾有本质上的差异,后者的巨大热能及高温所引起的复燃是前者很难模拟的,而这一点恰恰是历次变压器严重火灾即使在消防设施较为优越的条件下仍然难以在短时间内将火扑灭的主要原因。

情况表明,目前国内各种灭火设施对变压器严重火灾所能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不没有一次在短时间内降温灭火的成功经验。

35~110kV变电所量大面广,据有关部门统计,下一个五年计划投产的变电所在3000座以上,如本规范要求变电所普遍装设变压器水雾灭火系统,将导致下个五年计划增加基建投资3亿多元,而如采用化学灭火器仅增加0.3亿元。

此外,据运行部门反映,装设在户外的水雾灭火系统,其管路、阀门、喷头、水池的防腐蚀、防冻、防尘、防杂物及每年1~2次的系统喷雾试验等都是运行中难以对付的现实问题。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
第八章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8.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

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8.1.5条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第八章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备主要是精密电气设备和仪器等,使用水、泡沫灭火剂和干粉灭火剂容易造成计算机系统电气短路和记录介质污染,引起二次灾害;而二氧化碳和卤代烷灭火剂具有灭火效果好、效率高、毒性小、无污染等特点,是主机房主要的
消防灭火剂。

根据机房面积、设备价值和工作性质,可采用移动式、半固定式或式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造价高,维护管理复杂,主机房以外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应设有消火栓。

第8.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对防火要求高,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因此必须对计算机主机房,尤其是操作人员视线无法达到的地方,经常进行监视。

为此,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灭,避免重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发生火灾时,为了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协调各种灭火设备的工作,发挥积各自的作用。

各设备间联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执行。

空气调节系统内设有无风断电保护,是安全防火措施之一,以保证送风机不送风时,电加热器不工作。

避免在无风情况下,电加热器继续工作使温升过高而导致火灾。

第8.1.5条电子计算机用于国家重要部门,一旦遭受灾害,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后果,应采取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的电磁屏蔽及严密的保安等措施,避免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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