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零部件代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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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零部件代用管理制度

编号:QG/LEDT-GL.45

1 主题内容

本制度对材料、零部件代用的原则和审批要求做出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梯类、自动扶梯类产品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代用,包括原材料、自制零部件、外购件等材料的代用。

3 控制要求

3.1 代用的范围和原则

3.1.1 凡用于电梯类、自动扶梯类产品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原规定的牌号、规格和技术要求采购、制造、购买时,在不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经过规定的列外放行审批手续,允许代用,并且代用只限当批次产品。如果需要永久性变更,必须更改相关的技术文件要求。

3.1.2 代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技术图纸、技术文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其性能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3.2 材料、零部件代用的审批

3.2.1 材料、零部件代用应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技术部审核同意后,报质保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代用。

3.2.2 材料、零部件代用后,在质量检查单中详细记录。

3.3 材料、零部件代用检验

代用材料零部件必须从合格供方采购,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3.4《例外放行单》应一式三份,技术部、质量部、生产部各一份。材料、零部件代用的信息应及时通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 质量记录

《例外放行单》 QR/LEDT-8.2.3(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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