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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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所不能缺少的重要元素。

公平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的高低。

正义则主要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法律应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并满足人们对于公正的需求。

本文将以各个角度探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举例说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

首先,在法律的制定和规范上,公平与正义是不可或缺的。

一个好的法律必须具备广泛的公共参与,通过正当的程序和程序,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律应该具有透明度和应有的可预测性,以确保它不会任意地对人民施加压迫和不公。

例如,一些国家将法律修订的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以确保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这种多层次的参与和权力下放有助于制定更接近人民期待的公平和公正的法律。

其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制度的运作中具有关键作用。

司法系统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权力机构的干扰。

法官应该是中立和公正的,根据确凿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正确裁定案件。

同时,设立独立的法律监管机构,加强对律师和法官的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监督,以确保他们遵循正当的程序和法律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司法腐败和不公的情况,确保法律能真正达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此外,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平等对待上。

法律应该平衡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意味着法律需要提供特殊的保护和资源,以确保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和获得公平的机会。

举例来说,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儿童权益、妇女权益和少数民族权益,以确保他们在社会和法律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然而,要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非易事。

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常常受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发挥作用。

社会应加强对法律监督和宣传,推动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教育;而个人则应更加注重参与和依法行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努力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的正义价值

法的正义价值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一)法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二)法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公正地解决冲突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法促进和保障全社会正义 这里的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 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 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 度。 1.法律对于这种正义的促进作用: 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 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 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通过实在法推进这种正义的限制 : 第一,尊重法律的道德性原则。 第二,法律的有效性原则。 第三,权利原则。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这是由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提出的来的。 (1)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他人,或者说,凡属于 同意同一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这一意义上,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 (2)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对什么属于同一范畴的具体规定,包括: 对每个人依据平等无差别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优点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工作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需要对待。 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起码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际正义: 第一,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 殖民主义。 第二,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 程序。 第三,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第四,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 第五,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 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 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 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无差别分配——《身份证法》 按照优点分配——《高等教育法》 按照劳动分配——《劳动法》 按照需要分配——《义务教育法》 按照身份分配——《继承法》

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法律应为企业平安生产保驾护航本人是仙游县大济镇蒲山村龙峰山农林果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社承包的农业科研基地(名优果树苗木培植实验基地)被以大济镇蒲峰村村民方志龙为首的不法分子,摧毁破坏,致使我社农业科研试验成果遭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仙游县大济派出所要么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处,多起治安事件均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万般无奈,本人只好寻找社会的正义力量,以此督促有关部门公正执法,还社会一个公道,还企业一个平安生产的环境。

违法事实,一、本社成员于2019年4月8日早上8点左右,通过监控发现方志龙及其一帮团伙再次冲进基地农场,正在疯狂作案,摧毁我基地的名优苗木,我即时报案,大济派出所随后出警到场,经清点摧毁良种蜜柚苗65棵左右,经济损失约六仟多元(经司法鉴定)。

距受案近三个月时间后,本人于7月6日下午,接到大济派出所给我出具的一张告知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不予处理,我大为惊愕,这天理何在?我们是在政府政策鼓励下的生产企业,为何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何我的企业得不到一个平安的生产环境?对于这样一个屡次进行巨额财产破坏的不法团伙适用这样的法律条款?实在荒唐,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异于纵容违法、包庇犯罪。

这样铁证如山的违法犯罪事实,竟然把案件做没了,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我心中十分不服,我真心希望执法机关能够与党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为群众主持公道。

二、在方志龙带头破坏的影响下,蒲山村村民黄桂欣夫妇受个别不良居心的人挑唆鼓动下,多次进入果场进行破坏,放火焚烧果园设施,设置障碍道路通行,2019年8月26日,黄桂欣手持木棍再次进入农场进行阻拦工人劳动,要对工人进行行凶施暴时被我出面阻止,黄桂欣趁我不备,拿起石头对我袭击,我被打伤头部血流满脸。

被鉴定为轻微伤,从发案至今三个月了,大济派出所至今不作任何处理。

三、时间到了2019年11月24日,我因与他人发生租约合同争议,对方在不交清使用近伍仟元电费账款时,强行转移物品,逃避水电账款,被我阻止,对方纠集20多人到我厂房闹事,我不得已报警,大济派出所民警岳跃华出警到达现场,也不了解清楚情况,就对我进行恐吓威胁,我要求岳跃华出具出警证明,岳跃华不予理彩,扬长而去,下午6时,我发现厂房内部分设施损毁及物品丢失严重,要求对方暂停装运,等待评估处理清楚并交清使用电费时,对方依仗跟岳跃华的熟人关系再次打电话叫来岳跃华,岳跃华到达现场后,再次对我进行恐吓威胁进而对我进行非法拘禁,当时我被关在牢房内时,给我带上刑具,我实在想不通,我明明是权益受害者,为什么要被非法拘禁,带上刑具,精神近乎崩溃,心跳即将停止,身体忍受达到了极限,我拼命呼救,并恳求喝口热水,但是民警一点人道主义都没有,我从中午十一点半后直到次日凌晨恢复人身自由时,滴水未进,身心健康遭到严重伤害,一夜之间斑白了头发,我不知道我哪里得罪了大济派出所的民警,为什么要这样报复我,丧心病狂病狂地折磨我,我妻子到大济派出所要求接见并准备给我食物充饥时,遭到民警的恶劣谩骂和驱赶,我们不知人民公安的职责到底是什么,本人一向遵纪守法,是一位工程管理和农业生产技术人员,每年纳税都在十万元以上,平白无故蒙受如此不白之冤,这本来是一场非常轻微的民事经济争议,稍微调处即可化解的矛盾,被岳跃华滥用职权对我进行非法拘禁达一个晚上,在我被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对我家里的厂房设施进行破坏并导致我的红木材料(有部分缅甸花梨和老挝酸枝边角料)失盗。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本文概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历来受到各领域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领域,正义更是被赋予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学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正义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

接着,文章将分别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点,包括其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

文章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法律正义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二、形式正义的内涵与特点形式正义,亦被称为“程序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其核心在于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的语境下,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决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且公正的对待。

形式正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影响。

法律的明确性也是形式正义的重要内涵,法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再次,程序公正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形式正义的特点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立性,即法律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和客观。

第二,普遍性,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受特殊情况的干扰。

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公众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应当具备的核心特征。

本文将从法律制定、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情况。

一、法律的公平公平作为法律的基础原则,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得到充分考虑。

一方面,法律应当追求公平的分配原则,即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要公正合理。

例如,在劳动法中,法律界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从而保证劳动者获得公正的待遇。

另一方面,法律需要确保公平的程序,即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裁判人员应当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只有通过公平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的判决结果。

二、法律的正义法律既要追求公平,也要追求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是指法律应当以平等、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人,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正义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待遇原则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例如,在刑法中,针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的实质性恶性区别对待,而不应受到个人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2. 社会公益原则法律应当追求社会公益,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标准和责任,保障了人民享有清洁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3. 公正裁判原则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并做出正当的判决。

这要求法官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影响,以真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坚决维护司法独立性。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方面,法律的简化性与准确性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制定法律时有时会过于简化问题,导致某些特殊情况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判决不公、法官权力滥用等现象,影响了法律公正性的实现。

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指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有人平等公正地对待,确保社会秩序的规范与正义的实现。

这是一个追求社会进步与人类尊严的重要原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公平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首先,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人们在法庭上的公正审判。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在法庭上都应该平等对待,没有受财富、权势或社会地位的影响。

独立的司法体系、公正的法官以及明确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审判,才能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现代社会普遍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固有的人权,这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待遇和合理的隐私保护。

法律的公平正义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享受这些基本权利,并且不会受到他人的歧视或侵犯。

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和少数族裔,他们更容易成为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

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得到实现,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公平正义也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公正执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

法律确保了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的,并且奖惩制度运作公正。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以确保他们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不会受到欺骗和剥削。

公平正义的体现将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和信心,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领域。

法律应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并充分发挥其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选举程序必须是公平和透明的,政治参与必须是开放和包容的,而且人们必须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同时,法律还应保护人们免遭虐待、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些保护措施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同时加强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与国际关系息息相关。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

国际法是促使各国尊重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依据。

法律的法律正义

法律的法律正义

法律的法律正义法律是一套社会规范和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并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正义是指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正当惩罚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和原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的正义有时被质疑,因此,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法律正义的概念、实施和保障,以及其对社会的意义。

首先,了解法律的法律正义前,需要明确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双方或多方达成共识并得到实施。

法律是公正、公平和客观的,旨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并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的法律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化和体现,是法律权威的延伸。

其次,法律的法律正义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靠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支持与保障。

法律体系由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组成,它确保了法律的客观、一致和透明性。

司法机构则是法律正义实施的具体执行者,如法院和检察院等。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平等实施和公正判决。

此外,法律的法律正义还需要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参与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提供法律监督和意见建议,确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需要。

社会监督则通过媒体和公众舆论等方式,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社会监督可以推动法律实施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减少法律的滥用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和目标,法律的法律正义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的正义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其次,法律的正义能够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公义。

此外,法律的正义也能够规范各类行为,减少社会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然而,实现法律的正义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法律执行可能会受到腐败和不公平的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的正义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不完善和滞后的情况,无法及时解决新兴社会问题和挑战。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

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

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

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当我们谈论法律时,我们往往会想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保障了对个人和社会的公正待遇,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它涵盖了公平、平等、公正和公约。

正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回报,而不论其身份、地位或背景。

它消除了偏见和歧视,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受平等的权益。

然而,正义并不仅仅是法律的遵守,而是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每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都有所不同,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制约和实施。

公平是法律实现正义的基石。

在法律领域,公平意味着每个人在受到法律约束时都能够享受公正的对待。

法律不应该有任何偏见或偏袒,而应根据客观的标准来裁决案件,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保护。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公平并非总能完美执行。

人们常常认为金钱和地位可以左右司法判决,从而损害了公平的原则。

这种对公平的质疑和挑战使得法律界面临着深刻的反思与改革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正义和公平,法律逐渐引入了许多机制和标准,以确保公正性的实现。

例如,独立的司法系统、透明的审判程序和公开的证据公正审查等措施都被使用,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此外,社会各界也在向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发起挑战,以追求更公正的社会秩序和制度。

民众通过示威、抗议和声音表达对于不公平对待的不满,促使政府和立法机构对法律进行改革。

然而,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无法简单地实现。

在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冲突下,持续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关注是必要的。

只有当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

总结起来,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关键要素。

它们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受公平的权益。

尽管实现正义与公平并非易事,但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向更公正的社会迈进。

我们应当始终坚守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并为其实现而努力。

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规范,具有引导和调节社会行为的作用。

它所追求的公正和正义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人们权益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公正与正义的内涵以及其重要性,并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维护法律公正与正义的挑战和对策。

一、法律的公正与正义的内涵法律的公正乃是指法律应当在制定、实施、适用等方面表现公平、公正的特征。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回应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避免将特定利益置于全局,确保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中立性。

而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中,它应当对每个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

法律的正义是指法律所体现的价值与理念符合道义和伦理的准则。

它追求的是社会的平等、人权的尊重和人民的福祉。

法律的正义体现在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制止违法犯罪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公正的精神,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律公正与正义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法律能够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2. 保护和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对于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公平对待,才能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提高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只有通过公正对待每一次案件处理,法律才能在社会中拥有威信和公信力,从而增强其执行力和效力。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维护法律公正与正义的挑战和对策1. 司法腐败与滥用职权:司法系统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是最大的挑战之一。

通过加强司法监督和建立有效的纪律机制,可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并提高法律公正与正义的实现。

2. 信息不对称与资源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平等的问题给弱势当事人带来了困难。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教育和提供更多的法律资源,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使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

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2019年第5期(总第14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19(SumNo 140)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乔㊀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ꎬ武汉430073)摘要: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历来是理论法学关注的重点之一ꎬ法的正义价值在法的诸项价值中处于优先地位ꎮ法与正义的关系并非简单的㊁机械的对立统一关系ꎬ而是一种复杂的㊁过程式的相互影响㊁相互制约关系ꎮ关于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ꎬ实现法律正义显得尤为迫切ꎮ法律正义关乎法律的贯彻㊁实施与执行ꎬ法律正义能否实现ꎬ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关键的作用ꎮ改革开放以来ꎬ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ꎮ然而ꎬ作为制度规范的法律体系的建成并不意味着法治水平的提升ꎬ也不决定法律正义的实现ꎮ当前ꎬ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ꎬ通过法律实现正义ꎬ确保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ꎬ对于保障社会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ꎮ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正义ꎬ执法正义㊁司法正义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ꎮ关键词:法与正义ꎻ立法正义ꎻ司法正义ꎻ执法正义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5-0008-04收稿日期:2019-05-01作者简介:乔聪(1988-)ꎬ男ꎬ河南平顶山人ꎬ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ꎮ一㊁前言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ꎬ亦即 法的正义价值 ꎬ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基本问题ꎬ古今中外的理论法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而系统的研究ꎮ西方正义理论主要经历了古希腊罗马㊁近代和当代几个历史时期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ꎬ有着不同的正义理论ꎬ最早的正义理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表述ꎬ他认为正义就是善ꎮ近代正义理论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ꎬ他认为正义应当有利于幸福的增进ꎮ当代正义理论首推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对 法与正义 进行过经典的表述ꎬ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ꎬ他认为ꎬ在社会体制当中ꎬ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ꎬ其地位和真实的思想体系当中的地位相同ꎮ正义学说是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评价社会制度和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的理论[1]ꎮ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ꎬ中国学者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进行了阐释与廓清ꎬ梳理了西方思想史上正义理论发展的理论脉络并分析了其特点ꎮ在此基础上ꎬ中国学者在指出了西方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缺陷后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ꎬ又从多个角度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ꎬ分析了国内正义理论研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ꎬ并对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提出了看法ꎮ孙笑侠教授对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了分析ꎬ认为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形式正义ꎬ其一是和社会正义相对应而言的制度正义ꎻ其二是和具体正义相对来说的抽象正义ꎻ其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ꎮ在此基础上认为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都与法治密切相关ꎬ推行法治首先就是倡导形式正义ꎬ为了推行法治ꎬ实质正义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舍弃的[2]ꎮ司春燕博士从马8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角ꎬ揭示了法与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ꎬ认为法律在促进正义实现的过程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力ꎬ其能从物质层面为正义提供有力的支持ꎻ相应的正义则能在精神上为法提供支撑ꎬ推动着法律在精神内涵以及表现形式方面的不断进化[3]ꎮ刘荣军教授通过考察法与正义的关系及相关理论ꎬ通过对程序保障权的概述ꎬ主张通过程序过程发现法和实现正义的途径之一应该是在程序中ꎬ由程序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㊁有建设性的对话[4]ꎮ张德淼教授曾对司法正义的实现条件和途径进行了分析ꎬ他认为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前提条件ꎻ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ꎻ而加强对司法的法律监督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力保障ꎻ进而认为要实现中国的司法正义ꎬ就应对司法体制的一些基本方面进行重大改革[5]ꎮ此外ꎬ张德淼教授还对立法正义问题进行了研究ꎬ他认为正义对立法有重要意义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坚持正义ꎬ二者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ꎮ在推进制度与政治文明构建的过程当中ꎬ必须坚持立法正义观ꎬ促进法治的实现ꎮ将立法正义原则以宪法修改的形式加以确立对当代中国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6]ꎮ李海滢博士探讨了构建法治政府与实现执法正义二者之间的关联ꎬ提出了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当中ꎬ既要强调推动制度的建设ꎬ也要认识价值理念的重要性ꎬ要实现法律正义ꎬ必须要确保执法正义ꎬ这对法治政府而言也十分重要[7]ꎮ二㊁ 法与正义 的理论概说(一) 正义 之内涵法律正义涉及法的价值问题ꎬ属于法的价值中 法与正义的关系 之范畴ꎮ 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ꎬ 正义 作为法的诸多价值的一种ꎬ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优先价值地位ꎮ法律正义 的内涵要求辨明 法与正义的关系 ꎬ二者关系的厘清首先需要解决的是 正义是什么 的问题ꎮ关于 什么是正义 ꎬ人们的理解各有不同ꎬ 正义 历来就是各执一端㊁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ꎮ正如博登海默所讲ꎬ 正义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ꎮ [8]追溯历史ꎬ从早期文字记录可以看出 正义 通常指的是正当的意思ꎬ其可以涵盖所有的美好品德与完备且受到认可的道德行为方式ꎬ后来ꎬ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ꎬ 正义 与 平等 ㊁ 慈善 等词汇才渐渐进行区别ꎮ在这一时期ꎬ 正义 的概念仍然十分的宽广ꎬ很多人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ꎮ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当中将正义认定为在一个社会之下ꎬ所有的人各司其职ꎬ各就其位ꎮ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ꎬ正义与平等相同ꎬ并且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比值相等与数量相等ꎮ比值相等强调分配正义ꎬ其根据不同人不同的价值ꎬ按照比例原则分配事物ꎮ数量相等则强调平均主义ꎬ确保相同的个体能够获得相同的数目与容量ꎮ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ꎬ他认为ꎬ对于社会体制而言ꎬ正义具有最高性ꎬ其地位和真实的思想体系当中的地位相同[9]ꎮ结合上述分析ꎬ笔者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ꎬ对正义有着不同理解ꎬ但正义作为法的重要价值是有其底线的ꎬ正如张德淼教授所讲ꎬ 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核心问题是公平ꎬ但它同时应当是平等与自由㊁公正与效率㊁文明与进步的有机结合 [10]ꎮ(二) 正义 之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ꎬ学界一般将正义分为以下几类[11]:第一ꎬ依据主体的不同ꎬ分为 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 ꎮ个体正义是一种道德上的态度和行为上的准则: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ꎬ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地对待他人ꎻ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它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ꎻ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适用条件有所不用ꎬ个体正义适用于个体以及个体在特殊环境中的行为ꎬ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以及其基本的政治制度㊁经济制度㊁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ꎬ等等ꎮ第二ꎬ依据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ꎬ分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ꎬ实体正义又称为 实质正义 ꎬ程序正义又称为 形式正义 ꎮ实体正义主要涉及的内容ꎬ包括原则与规则的制定和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ꎬ实体正义对应的是实体权利ꎻ程序正义则强调应当合理的实施相应的原则与规则ꎬ此外还包括了原则与规则没有得到遵循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ꎬ程序正义对应的是程序性权利ꎮ第三ꎬ依据正义发生和实现的不同领域ꎬ可将其分为 道德正义㊁经济正义㊁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 ꎮ道德正义是个人层面的美德ꎬ谁能够合理并具有公平性的满足人类的合理需求ꎮ经济与政治正义则是社会层面的理想状态ꎬ能够为人们的利益提供充足的保障ꎬ法律正义是9一种理想关系ꎬ它是通过法律的创制和执行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状态[12]ꎮ(三) 法与正义 之关系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ꎬ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ꎮ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达了人们对法与正义关系的朴素认识ꎮ对于法与正义的关系ꎬ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自然法学派 正义优先于法 的理论ꎬ另一种是实证法学派 法律之内正义 的理论ꎮ前者认为正义可以用来衡量法与非法ꎬ不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进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ꎬ不能成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ꎬ也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ꎻ后者认为法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ꎬ不承认法律之外的正义ꎬ这种观点的理论预设是 法律之外无正义 ꎬ显然ꎬ这种观点忽视了道德正义的存在ꎬ具有逻辑上的局限性ꎮ笔者认为ꎬ法与正义的关系并非简单的㊁机械的对立统一关系ꎬ而是一种复杂的㊁过程式的相互影响㊁相互制约关系ꎮ一方面ꎬ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ꎬ正义对法具有评价㊁推动和保障作用ꎮ如上文所述ꎬ 正义 的概念虽然是抽象化的ꎬ但 正义 的标准在特定时间㊁特定空间范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ꎮ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ꎬ民众基于正义观会对法律的制定和运行进行评价ꎬ法院应当对评价作出相应的回应ꎬ使得法律能够实现发展ꎬ确保其得到落实并在实践当中发挥相应的作用ꎮ另一方面ꎬ法对正义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ꎮ法律作为一种代表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ꎬ具有强制性㊁普遍性的特征ꎮ正义的实现时常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㊁实施和制裁来完成ꎬ因此ꎬ法律促进和保障正义ꎮ三㊁ 法律正义 的中国实践(立法角度)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ꎬ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ꎬ 依法治国 和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㊁«物权法»颁布实施㊁«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诉讼法»的修改施行无一不表明我国在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所做的努力ꎮ以下便以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来说明法律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ꎮ新行政诉讼法根据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以下方面的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㊁采用立案登记制度㊁延长起诉期限㊁增加调解制度㊁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㊁设立跨区域管辖㊁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ꎬ等等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一经出台便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好评ꎬ究其原因ꎬ旧行政诉讼法在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功能的部分缺失ꎬ使得旧的行政诉讼法不能体现和保障正义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中立案难㊁审理难㊁执行难的问题做了相应的更改和完善ꎬ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ꎮ在程序正义方面ꎬ对于行政案件立案难㊁审理难的问题ꎬ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 立案登记制 ㊁ 延长起诉期限 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ꎬ规定 立案登记制 ꎬ即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ꎬ有利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ꎻ延长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ꎬ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ꎻ规定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ꎬ根据这一规定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必须要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ꎬ防止行政主体不出庭㊁不应诉ꎬ从而确保了整个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ꎮ从立法技术上完善了相应法定程序ꎬ使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得以更加充分的保障ꎮ在实体正义方面ꎬ行政诉讼法在新修订之后ꎬ使得受案范围得以扩大ꎬ并且增设了新的调解制度ꎬ确立跨区域管辖制度ꎬ并明确了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等ꎬ对行政权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ꎬ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有效保障ꎮ此外ꎬ应当看到的是ꎬ新行政诉讼法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绝非一蹴而就ꎬ随着社会的发展ꎬ新«行政诉讼法»必然会依据 正义 标准的变化而不断完善ꎮ因此说ꎬ法律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动态的㊁互动的过程ꎮ四㊁法律正义的中国反思(司法㊁执法角度)正如上文所述ꎬ法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动态的㊁互动的过程ꎬ正义在特定的时期有其特定的底线ꎬ那么ꎬ法律正义在中国的实现就离不开司法和执法的正义ꎮ01所谓 司法正义 ꎬ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所达到的理想状态[13]ꎮ执法争议强调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当中ꎬ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ꎬ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促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实现协调[14]ꎮ就笔者看来司法正义是法律正义所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ꎬ在当下的中国要实现司法正义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ꎬ以社会正义为目标ꎬ司法可谓作为确保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ꎬ司法正义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ꎬ因此ꎬ司法正义应以社会正义为目标ꎻ第二ꎬ实现司法独立ꎬ司法的本质在客观上要求司法应当独立ꎬ就目前的实践而言ꎬ司法受国家权力机关㊁公众舆论等相关主体的影响较大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ꎬ因此ꎬ做到司法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环节ꎻ第三ꎬ做到公平㊁公正ꎬ司法公平㊁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ꎬ没有公平㊁公正的司法环境ꎬ司法不可能体现正义ꎻ第四ꎬ建立素质优良的司法队伍ꎬ司法队伍的素质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ꎬ司法水平越高ꎬ司法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ꎬ相反ꎬ司法正义只能是空谈ꎮ执法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施行ꎬ要实现执法正义ꎬ执法机关需要做到:第一ꎬ严格遵循比例原则ꎬ比例原则要求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因素ꎬ降低执法造成不良结果的可能性ꎬ这是实现执法正义的前提条件ꎻ第二ꎬ符合正当程序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ꎬ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ꎬ从程序上保障执法的正义ꎻ第三ꎬ保障公众参与ꎬ公众的参与是实现执法正义的关键ꎬ执法应当受公众监督ꎬ避免权力恣意ꎻ第四ꎬ坚持诚实信用ꎬ诚实信用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ꎬ也是执法正义的应有之意ꎬ没有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执法必然不会带来正义之果ꎮ五㊁结语纵观中国法治建设历程ꎬ法律正义的实现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ꎬ一方面ꎬ要认识到法对正义的促进㊁保障作用ꎬ这要求在建构法律正义的过程中ꎬ需要做到立法㊁司法和执法正义的合理衔接ꎻ另一方面ꎬ也要认识到正义对法的评价㊁推动作用ꎬ要及时根据正义标准的变化对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ꎬ唯有如此ꎬ方能真正建立法与正义在中国的良性互动!参考文献:[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ꎬ何包钢ꎬ廖申白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ꎬ2001:23.[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M].邓正来ꎬ姬敬武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ꎬ1987:238.[3][美]罗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ꎬ董世宗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ꎬ1984:72.[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㊁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07:334.[5]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62.[6]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ꎬ1999ꎬ(5).[7]刘荣军.法和正义的发现与程序中的对话[J].法学评论ꎬ1999ꎬ(1).[8]张德淼ꎬ周佑勇.论当前我国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和途径[J].法学评论ꎬ1999ꎬ(1).[9]张德淼.立法正义观与当代之求所[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ꎬ2003ꎬ(4).[10]吴予.法与正义的关联:一个西方文化基因演进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ꎬ1999ꎬ(2).[11]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J].政法论坛ꎬ2003ꎬ(4).[12]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0ꎬ(3).[13]司春燕.法与正义的关系刍议[J].桂海论丛ꎬ2011ꎬ(4).[14]李海滢ꎬ王立峰.执法正义: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J].社会科学研究ꎬ2012ꎬ(5).[责任编辑:陈㊀晨]11。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应该追求的目标。

本文将从法律的基本概念、公平与正义的含义,以及法律实施中公平与正义的体现等方面,探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宣布并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它具有普遍性、约束力和权威性。

法律对个人和组织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2. 公平与正义的含义公平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所有人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正义是指法律能够体现人们的公正要求和道德标准。

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对法律的期望和要求。

3. 法律实施中公平与正义的体现3.1 公正的法律制定公正的法律制定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前提。

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法律制定也要注重人民的民主参与,以充分体现民意。

3.2 公平的司法实践司法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审判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享有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司法决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公众的正义期待。

3.3 公正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应当在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适用不应有任何歧视,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3.4 公平的法律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应当公正对待个人和组织,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人们能够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挑战和改进在法律实施中,存在着一些公平与正义的挑战和问题。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平与正义的偏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漶”。

“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_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是社会运行和秩序维护的重要工具,而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基石。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概念入手,探讨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并以现实案例加以说明。

一、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概念法律公平和正义是指法律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不偏不倚、公正无私,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个体正义的原则。

法律公平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应当尊重人权、平等对待各方,并基于客观标准来制定和执行;法律正义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律应依据普遍原则和公平价值观,保护个体权益,并实现社会公正。

二、法律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公平和正义能够确保社会运行的秩序和稳定。

当法律能够做到公正无私,保护人民权益,并且能够对违法者给予应有的制裁,社会秩序将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不仅能够让人民对法律保持信任和尊重,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 保护个体权益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能够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人民才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公平和正义能解决社会矛盾,减少冲突,保障个体的权益得以依法得到维护。

3. 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公平和正义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当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偏袒某一方,或者存在腐败现象时,社会的正义感会受到伤害,社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只有通过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来约束行为,才能够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三、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公平和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看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因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

A先生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他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软件产品,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然而,B先生是一家大型科技公司的高管,该公司也在开发类似的软件产品。

B先生得知了A先生的专利,并试图以其公司的权势来压制A先生的发展。

当A先生将此事告上法庭时,他面临着与大公司打官司的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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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一、西方思想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论述(一)古希腊、古罗马、欧洲中世纪正义思想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早期的法律一词即是希腊正义女神特密斯和其女儿达克的名字。

在古希腊人看来,正义和法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正义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

最早用哲学语言论述的是阿纳克西曼德,他认为“正义在于世界上的诸种事务按照其本性运动,宇宙间的一切因之保持一个和谐的秩序,在这个秩序里各种事物各得其所”。

如果古希腊的阿纳克西曼德只是隐晦的表达了希腊人的法律观念的话,那么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则直接论述了法律问题,并明确的将正义通自然法结合起来,他还认为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

他强调“斗争就是正义”,主张成文法,反对过时的习惯法,但是他更认为自然法则决定和支配一切,是法律的主宰。

显然,此时他已经将神的法律即自然法或者正义视为人类法律的基础。

他们主张人人各得其所,而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持这种正义的秩序。

当时的智者苏格拉底、柏拉图也主张正义是人类除了智慧、勇敢外的一种美德。

柏拉图指出,法律正义的更为本质的含义在于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城邦及其本质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律的起源以及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他认为城邦国家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正义是治理城邦的最基本原则。

城邦国家要实现人类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必须有秩序,要伸张正义。

法律就是秩序,良好的法律产生良好的秩序,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保证。

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标准的正义。

其观点在于:1、法律具有正确性、公正性、稳定性,因此国家应由法律而不是一个人来统治。

2、法律的正义性决定国家应该轮番治理。

3、法治要求执法和守法。

人们的准则必须是合乎正义的良法。

总之,但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相对于前人来说是“矫正的正义”,即正义是一种品德,是人类内在的。

对人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了。

伊壁鸠鲁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因此他就站在社会契约的立场来解释法律和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

他的基本观点是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签订的互不侵犯的条约。

他还认为只有被法律所确认的正义才会更可靠和真实。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是,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进而把法律区分为正义和不正义的学问。

他认为法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带有神学的色彩。

(二)近代关于正义格老修斯认为自然法即正义本身。

它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认为正义有三种来源,基于事物的本性,基于客观事物的本性或者基于契约。

他说:“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产生的东西,而且尊重那些由人类意志产生的东西”。

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之前是战争态,为了摆脱这种野蛮状态产生了约束行为的自然法。

民约法也即实在法,是根据社会契约制定的法律。

自然法和民约法其实都是法律,只是前者为非成文,而后者为成文。

而且两者的区别还在于民约法有强制性,自然法则没有。

像其他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霍布斯也将法律和正义联系起来,并且说正义根源于第三天自然法则即信守契约。

他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各期所得,而这只有在有了国家和法律,明确了所有权的社会才由可能。

同时他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康德认为,法和正义是统一的。

他认为所谓公平或者正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则,即道德而行动,就是合理的划分各个人的权利,使大家自由,而法律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

同样的哲理法学派人物黑格尔则赞同古希腊的思想,认为法是维护社会统一的秩序,而正义就能反映这种统一。

体现法的正义性通过刑法的办法,因此刑罚就是体现出来的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功利主义学派对正义的理解休谟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但是又有一些不自私即有限的慷慨,这就表现为同情心、怜悯心,即人类的道德性。

道德是正义的源泉,自然状态下,由无主物到占有只是具有混款的状态,只有当大家都承认对方的占有时,该占有才能成为稳定的占有。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者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他认为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法律制定出鼓励和惩罚的办法。

社会法学派庞德接受了乌尔比安关于“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的命题,他说“法律的终局在于司理直道”,不过庞德的理解不同于自然法学派,他将正义解释为所在社会所能祈求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它把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小到最低程度,使之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

而这种正义正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

(三)现代自然法学(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以提出一种信的正义理论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正义的更多含义是指平等,因此他的正义理论就是要解决平等问题。

正义原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平等原则,是正当原则。

这意味着正义所要解决的只是尽力消除产生差别的社会和文化原因。

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来源有两种,一是来自于社会和文化,二是来自于自然。

他的正义理论最显著的特点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

他认为,对于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也就是说,正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合理的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的原则,他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政治制度之中。

二、正义的分类罗尔斯总结历史上有关对正义分类的论述的基础上把正义区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

(一)实质正义所谓实质正义是涉及社会和个人怎样对待和处理有关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和态度。

其中又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

社会正义主要考察了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的问题。

在个人正义中,只要强调关于职责及其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

所谓职责是正义制度对个人提出的正义要求,而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正义,即在一种社会整个制度是正义的但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不正义时个人应该如何对待的问题。

(二)形式正义形式正义就是“作为规则的正义”或者法治。

作为形式正义的法治包含四个原则—可行原则,普遍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正义原则。

(三)程序正义顾名思义即活动过程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这种正义有三种:一种是完全的程序正义,它有两个特征,首先是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他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

第二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即有衡量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但是没有完全保证其实现的标准。

第三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即它只存在程序自身的正义问题,无所谓结果的公平与否问题。

关于正义的实现,人和人的交往应该遵循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和谐状态。

不能把别人当工具,当客体。

实现正义就是要实现平等原则,坚持人于人无冲突、和谐。

正义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和谐。

三、社会不正义的表现1、财富的分配不均,人与人存在压迫和剥削。

2、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均,垄断产生3、资源的合理配置存在问题四、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体现正义的一种手段,主要指制度、社会性正义,是一种制度安排、技术。

法律决定社会正义的整体问题:通过立法—分配正义,抽象、一般正义、事前正义通过司法—纠正的正义、个别、事后的正义通过法律人—正义的化身、活的正义法的合理性问题A 各学派各时代的理解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理性最早产生于古希腊,表述为logos nous.Logos意为(1)收集、聚集(2)言谈、命令赫拉克利特认为:理性是万物生成的根源,指的是规律、逻辑。

苏格拉底是西方理性主义主流传统的开创者,他的后继者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都强调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因此法律的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的统治。

他们强调辩论的方式和技巧。

Nous:意思表示看,忽然顿悟。

指事务的精神、理智,使事务的运动井然有序,指真理本身显示的方式。

Nous后来又有了法律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又称为认识理性,这种理性从广义上理解即科学论证,从狭义上理解即把握原理直观。

所以实践理性又称为伦理理性,表现为事务的善。

中世纪中世纪的代表法学家阿奎那认为,人类的行为准则和尺度是理性,法律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他把理性和法联系起来,认为理智有使人从意志发展为行为的能力,对人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

因此只有体现理性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他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中,永恒法被认为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

而自然法是被上帝用来启迪人类理性的法,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作为理性法则。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后来宗教改革后,开始主张无神论。

康德(哲理法学派)在哲学上他被归属于二元论和不可知论,因为他认为有两个彼此无关的世界—现象界和本体界。

而人的认识只能达到前者,后者只能靠信仰来把把握。

他的“二元论”也把人看做是二重性的存在物。

人的二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就其构成和能力来说,人包括肉体和心灵两个方面。

人的心灵有三个能力—感性、知性和理性。

理性是人心灵的第三种认识能力,也是人所具有的最高的认识能力。

理性的功能是对感性的经验材料进行再次组合,并企图达到对事物本质或者本体的认识。

但超出这个能力,必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

他把这叫做“理性的二律背反”,即相互对立的两个结论的并存现象。

他将理性分为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

黑格尔(哲理法学派):将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统一起来,从而达到绝对理性(又称为绝对精神)。

理性的本质规律是统一的,本质论和意识论对其有不同的认识。

其中本质论区分了人和其他物种的理性,他们认为人才有理性。

理性还有个人理性和公共理性之分。

理性和感性相对,理性在感性的基础上产生。

理性是对感性的把握。

17—18世纪,“合理性”被理解为对人的行为提出的一个评价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B 合理性的理论来源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最早提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同时,他还提出现实不等于现存,现存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只有符合规律的东西才是现实的。

他认为,合理性等于必然性。

C 合理性的分类马克思·韦伯将合理分为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

资本主义社会是合理的,这种合理即形式的合理,追求目标、价值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是不存在的。

实质合理达不到,就如同永远无法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

我们再进行活动时,对愚昧的东西不能盲目的追求,要使用科学的、数学的手段,用逻辑的思维对事物进行预测和冷静的思考。

合理性可以概括为四类,依照逻辑合理性的递增为:(1)言之有理—语言文字的服人(2)合乎逻辑—思维的规律性(3)人人之礼—社会生活符合人文之理(4)自然之礼—真理、合乎事物的规律。

D 法的合理性问题的评价对法的合理性评价有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两种,法的合理性评价和合法性评价共同构成法的科学性评价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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