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地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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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 数量、用途、等级等内容,为土地登记、统计和利 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数量、质量、权属、 分布和利用现状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 政的和法律的措施。土地分等定级是指根 据特定的目的,对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进 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定量化、等级 化,即将土地分为一定的等和级的过程。 土地分等定级是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而专门 进行。
目前,我国地籍管理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 善的体系。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 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 的通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土地利用现 状调查技术规程》等,对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 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在 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等地籍管 理试点工作。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如下:
1.查清农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厂 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 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的界线。
2.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各类土地面积。
3.按土地权属及行政辖区范围汇总出土地面积和地类 面积。
2.外业工作阶段。分室内预备和野外调绘。 室内预备包括编制调查区航片接片图、刺点 描绘航片的作业范围、进行地类及地物等的 室内预判、拟订调查路线等;野外调绘包括 利用航片在野外对照实地判别地类及分布, 查清行政界线和土地使用单位界线,在航片 上进行境界、权属界线、地类、线状地物等 调绘。
3.内业工作阶段。包括航片转绘、土地面积 量算和统计汇总。
4. 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 状图。
5. 调查、总结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的经验和教训,提 出确权意见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程序及提交的成果
按照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工作阶段。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写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申请书》,经县级人民政 府同意后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之后, 建立领导班子,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工作责任 制和进行技术培训。
4.成果整理与验收阶段。包括编制土地利用现状 图、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报告、验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实行省、县、 作业组三级检查和省、县二级验收制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的调查成果 主要有:①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和各土 地权属单位土地面积统计表;②县、乡土地利用现 状图和分幅的土地权属界线图;③县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④县、乡 土地边界接合图表;⑤土地权属输送线协议书和争 议原由书。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要
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国家土地
管理局,其主要职责的第二项就是主管全国的土地 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使用
权及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调查、统计工作等作了 原则规定。1987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
第十一章 地籍管理
第十一章 地籍管理
主要内容: §11—1 地籍管理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11—2 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 §11—3 土地登记 §11—4 土地统计
重点:土地登记与统计
§11—1 地籍管理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土地 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地籍 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为主要 内容的国家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调查内容不同,土地润查可分为: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分等定级。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含义及土地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分 类后,为查清各类用地数量(面积)、分布及利 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由于地籍管理和土地整 理的需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还要对行政界线 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进行调查。
土地分类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土地分 类的任务是划分土地的类型,客观反映土地利 用现状,为制订土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提供依据。
土地利用分类,主要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生 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因素对土地 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 三种类别,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 地。1984年开始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将土地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8个一 级类分别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 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 土地。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规 定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 地的需要,为此,1998年对相关内容作了全 面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和土 地分等定级等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也为地籍 管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墓础。
§11—2 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
《土地管理法》第27、28条规定:“国家建 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 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 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标准,评定土 地等级。”这为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提 供厂法律依据。同时国家地政部门对土地调 查、土地分等定级制定的办法和规程等,为 进一步搞好这方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局联合制定和发布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 法》,1987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镇村 庄地籍调查规程》和《百度文库国土地登记规则》,1987 年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发布
了《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
文件都反映了国家对全国开展地籍管理的基本方针、 政策和立法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