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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全国各地的拆迁都是有标准的,吉林省有着符合吉林实际的拆迁补偿标准,所有的拆迁补偿必须符合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这也是拆迁户最关心的,拆迁补偿是否到位涉及到广大拆迁户的根本利益。

感兴趣的,可以随一起去了解一下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松政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松政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早日完成改造任务,按照上级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松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按照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农户自筹等措施,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解决全市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贫困户、特困户危房改造,改善乡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我市农村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统筹、农户自愿。

(二)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

(三)突出重点,特困户、特别危险房屋优先改造。

(四)坚持经济适用,确保安全。

(五)与新农村建设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六)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七)坚持原则、政务公开。

(八)细致工作、接受监督。

(九)区别危困程度和特殊群体,实行差异补助。

(十)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建节能房屋。

三、目标任务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5年我市所有贫困户危房都改造完成。

(一)2013年完成9900户。

主要解决部分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部分解决其它贫困户危房改造。

(二)2014年完成3万户。

主要解决其它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面完成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页眉可删)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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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松原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松原拆迁政策规定方案松原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松原拆迁政策规定方案2018年最新松原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松原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松原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松原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松原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松原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松原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松原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018年松原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松原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松原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松原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

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

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
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项政策。

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以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科学测算。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肥力、土地用途等因素,科学测算土地的市场价格,避免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土地的潜在价值,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成本、生活习惯以及土地对其生计的重要性,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确保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补偿后能够顺利过渡。

最后,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需要注重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避免因土地补偿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

同时,还需要注重土地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利用,确保土地的补偿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吉林省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以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才能够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0〕1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0〕1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及附属物,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扶余市、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松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5日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明确本工程建设涉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征地移民实施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结合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情况,特制定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松原灌区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松原灌区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应依据可研阶段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投资,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四)公开透明;(五)依法合规。

第四条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本工程涉及前郭、乾安、大安三个县市(以下简称“三县市”),三县市应在松原灌区指挥部的协调领导下、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下、设计单位配合下和吉林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管理下,组织本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和有关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松原灌区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松政发[2013]1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松政发[2013]1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松政发[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将《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2013年市政府计划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涉及15个部门,共25件。

凡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当在年内确保出台。

二、要认真落实《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松政发〔2012〕28号)要求,不断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要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审查任务。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四、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市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列入年度计划,如因特殊原因本年度内不能出台的,列入下年制定计划。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松政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松政令4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松原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

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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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4-2018年松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运营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第一章棚户区改造概念综述第一节棚户区改造的概念一、棚户区改造的形成二、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三、棚户区改造的要求四、棚户区改造的进程第二节国家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三、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四、棚户区改造的挑战五、棚户区改造的措施第二章2013-松原市城市发展背景环境第一节松原市城市发展经济水平一、松原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二、松原市固定资产投资二、松原市产业结构分析三、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四、城乡居民收支水平第二节松原市城市生态环境分析一、地理位置二、自然环境三、生态景观四、资源分布第三节松原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环境一、政策环境综述二、房地产政策三、重要政策分析第四节松原市棚户区改造社会环境一、人口数量分析二、消费市场分析三、招商引资情况四、居民住房情况第三章2013-松原市土地市场分析第一节松原市城市规划布局一、土地总体布局二、工业用地布局三、商业用地布局四、住宅用地布局第二节松原市土地供应分析一、土地推出情况二、土地推出分布第三节松原市土地成交分一、土地成交状况二、土地成交分布第四节松原市土地供需分析第五节松原市用地供应计划第四章2013-松原市房地产市场分析第一节松原市房地产投资开发分析第二节松原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分析一、房地产供应状况二、商品房销售情况三、房地产成交分析(一)住宅成交情况(二)商铺成交情况(三)写字楼成交情况四、二手房市场分析第三节松原市房地产楼盘分析一、松原市房地产推盘情况二、松原市房地产优惠盘情况第四节松原市房地产价格走势一、商务楼盘价格走势二、商品住宅价格走势三、主要楼盘价格情况第五节松原市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一、保障房项目开工情况二、新增租赁补贴户数三、新增廉租住房规模四、新增经适房规模五、新增公租房规模第五章2013-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进程第一节松原市城市更新现状一、松原市城市发展现状二、松原市城镇化水平三、松原市城市更新进展第二节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二、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三、松原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一)资金(二)土地(三)税收(四)安置补偿四、松原市棚户区改造最新进展第三节松原市棚户区改造的机会分析一、棚户区改造给房企带来的利好二、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近期重点地区三、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启动重点项目第六章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与支持系统第一节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一、棚户区改造三种运作模式二、发挥政府主导的特殊作用三、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新途径第二节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机制一、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利用运作机制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评价机制三、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第三节棚户区改造的综合支持系统一、建立综合支持系统应遵循的原则二、建立综合支持系统的核心内容第四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模式分析一、补偿方式分析(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二、安置方式分析(一)就地安置(二)异地安置第五节棚户区公共设施开发运营模式一、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制二、村民投资参股经营模式三、pfi(私人主动融资)四、分阶段的建设时序控制第七章松原市棚户区改造运作策略研究第一节棚户区改造对房地产的影响一、对房地产市场供给的影响二、对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影响三、对房地产价格走势的影响第二节棚户区改造难点分析一、拆迁安置难点二、商业运作难点三、规划设计风险大四、融资难点第三节棚户区改造难点对策城市棚户区改造研究与实践一、政府的作用二、开发商的角色三、被拆迁人的配合第四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运作要点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价值链条二、棚户区改造土地运营阶段(一)前期准备(二)拆迁实施(三)开发实施第八章松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定位策略第一节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展策略一、区域发展配合整体规划二、打造城市形象,创立区域品牌三、保留传统文化,传承历史文明四、市场为导向,建设新商业中心五、整合多种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二节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战略定位一、定位依据二、战略定位三、定位描述四、实现方式五、效益评估第三节区域形象定位一、定位思路二、形象因素三、定位阐述第四节城市功能与产业设置原则一、区域特色原则二、适当多样化原则三、相对集中原则四、互补发展原则第五节区域城市功能与产业结构定位一、可发展的功能与产业(一)城市功能设置(二)产业设置二、功能与产业配置(一)基础功能(二)核心功能(三)相关功能第九章棚户区改造案例分析第一节棚户区改造案例一一、棚户区改造背景二、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规模三、棚户区改造现状分析四、棚户区改造模式分析第二节棚户区改造案例二一、棚户区改造背景二、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规模三、棚户区改造现状分析四、棚户区改造模式分析第三节棚户区改造案例三一、棚户区改造背景二、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规模三、棚户区改造现状分析四、棚户区改造模式分析第四节棚户区改造案例四一、棚户区改造背景二、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规模三、棚户区改造现状分析四、棚户区改造模式分析第五节棚户区改造案例五一、棚户区改造背景二、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规模三、棚户区改造现状分析四、棚户区改造模式分析第十章松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整体包装及推广策略第一节招商引资策略一、总体策略二、策略具体分解(一)规划为本、配套先行(二)改善环境、以地招商(三)外引内联、项目促建(四)动开发、板块出世三、招商操作要点第二节整体包装策略一、总体形象策略二、历史文化概念包装建议三、商业概念包装建议四、现场包装建议五、项目宣传及推广第三节招商引资模式设计一、招商项目设定二、招商方式设定(一)传统招商引资方式(二)现代主要招商引资方式(三)本项目主要的招商方式三、招商政策措施设定四、招商形象展示设定五、招商引资计划(一)招商客户目标锁定(二)招商区域目标锁定(三)招商引资步骤第四节项目招商应注意的几大问题一、招商引资政府角色扮演的问题二、“政策优惠”不如诚信服务三、招商引资要有所选择四、关注引资新变化。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松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松原市松原至陶赖昭铁路建设工程,西起长白线松原站(含),东至哈大线陶赖昭站(含),是国家规划并批准建设的铁路项目,是省、市“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此项工程由铁道部和吉林省政府共同出资建设,松原市政府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程外部环境保障和协调服务工作。

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按期完成任务,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由松原市政府统一领导,沿线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松原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的计划制定、任务落实、情况综合、协调调度、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工作;2.负责工作报告、文件起草、综合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3.配合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县)林业局、市(县)畜牧业局申请上级部门办理征地、林木砍伐及林地审核、牧草地审核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方面审核、申办工作,协调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4.负责路线线位及土源、料场等其它用地位置的确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征地前权属、地类和面积测绘工作;5.负责征地测量标记和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各方对补偿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松政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大棚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推动松原市城市化建设和进程,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大棚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大棚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报批和指导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宁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具体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介入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征收集体土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经市政府规划审批会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将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时送达市国土资源部门。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0〕47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包括乡政府所在地)、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划拨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一)商品房开发用地;(二)商业、金融、旅游、饮食、娱乐、服务、工业,以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用地。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松政函〔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明电〔2015〕39号)精神,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充分论证、测算基础上,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划分了类别,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各县(市、区)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范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占用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涉及补偿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按所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田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6倍。

有文件规定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旱田统一年产值的4倍补偿。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松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松政发〔2008〕2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调动和鼓励开发企业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棚户区计划内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2006年5月-2008年7月1日市棚户区计划改造区块内的住宅开发建设区块中,属于被拆迁户回迁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部分。

二、依据(一)以市棚改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拆迁办、拆迁承办公司和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或认定的回迁协议及回迁面积为准。

(二)以市规划局核定的回迁住宅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三、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二)经营性收费减半。

(三)人防结建费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程序开发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以五单位联合签订或认定的回迁协议面积和市规划局提供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在确认回迁楼按协议时间优先开工建设和回迁的基础上,到市棚改办领取《绿色通道通行证》,开发企业持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五、要求(一)严把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回迁协议签订和认定关,严禁弄虚作假,举报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开发企业不得借机超范围、超标准享受棚户区优惠政策,否则,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并清出松原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三)未优先建设回迁楼的,已开工的商品房不准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已发放的收回;未开工的不准发放《施工许可证》,分期改造的棚户区回迁楼不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四)市棚改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此文件核实减免范围,然后按区块分别下达享受棚改政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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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松原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松原拆
迁政策规定方案
松原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松原拆迁政策规定方案
2018年最新松原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松原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松原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松原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松原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松原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
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松原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松原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松原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
政策。

五、松原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松原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

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
计算这两项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松原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

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

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

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

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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