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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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水库移民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三)会同省水利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三)负责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四)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五)负责开展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六)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流程等,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第三章设立和调整第七条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水利厅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冀财建〔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内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统筹考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专户后,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冀财建〔2022〕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省财政厅应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财政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正文:----------------------------------------------------------------------------------------------------------------------------------------------------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任务是,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惠”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三条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会同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和黄茅革命老区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场次补贴、购置公益性场次电影节目版权费用以及省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管理运行费用等。

第七条场次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60元,乡镇固定点每周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00元,场次补贴金额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映员劳务费;2.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放映日常运营维护费、放映设备保修范围外的维修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等。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加强和规范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7〕5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

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是指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标准的体育建筑;全民健身中心是指具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6〕112号)规定建设内容的室内健身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资金。

第四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规模、数量和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鼓励市、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第五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

体育部门所属是指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或由体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体育场馆。

鼓励其他政府部门所属、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云政办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8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本省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政策扶持与引导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2008]1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含1年)以上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及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会同同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晋财社〔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第五章补助资金发放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资金。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补助村级资金(以下简称村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村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补助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村干部补贴(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供养、村办公经费等必需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补助的规定,补助村级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四条村级自有收入加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应使村级经费达到以下保障水平:大村(2000人以上)每村每年3万元、中村(1000-2000人)每村每年2万元、小村(1000人以下)每村每年万元。

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足。

第五条村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推进村区划调整、扩大村庄规模、减少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等原则。

第六条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变化等情况,考虑村级原农业税附加收入及财政对村的补助水平,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不搞平均主义,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七条村干部补贴。

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固定报酬的人数小村不超过3人,中村不超过4人,大村不超过5人。

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不超过村总人数的千分之二。

用于村干部的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经济相对发达、村级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保供养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

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省直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云财社[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6]205号)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本办法确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

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业务主管部门中,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按不同险种分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财预〔2015〕1467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6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审定批准,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支持中央驻皖单位的补助资金。

不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普惠性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驻皖单位,是指驻皖中央本级预算单位和驻皖中央企事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明晰支持对象、确定使用范围、强化绩效目标、严格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一)承担省政府委托承办重大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二)开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开拓创新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三)对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具有突出贡献的中央驻皖单位。

第六条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中央驻皖单位或省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或省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任务书、评审论证情况、绩效目标、考核办法、监管措施等。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8]2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8]2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8〕29号)为进一步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服务农民,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辽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长期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YYY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所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分类救助、分账核算。

第四条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标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差额,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条对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双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成年人,按规定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领取标准的儿童满18周岁后,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领取条件的,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社会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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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补贴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

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季度进行。

第四季度清算即为年度清算,结合中央资金补贴一并清算。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并附推荐车型目录。

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测算依据说明(按照车型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分类,测算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预计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推广应用省级补贴
资金季度清算资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资金清算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

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四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
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序号购车单位(人)组织机构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车辆类型公告批次厂牌型号车架号码车辆牌号
补贴标准
(万元/辆)
消费者
联系电话
销售网点
名称
销售网点
电话
销售网点
联系人


我公司承若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有虚假材料,我公司自愿退回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放弃申请资格,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申请单位:(加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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